㈠ 判斷:唐代農村集市中出現專營貨幣存放和借貸的櫃坊。
農村集市的興旺是在宋代以後,唐代是沒有的,
而貨幣存放和借貸的櫃坊的出現,是隨著商業的興旺才出現的
——所以唐代不對
㈡ 高手進,關於經濟金融方面的選擇題
2 B
3 B
解析:在二級銀行體制下,貨幣供應量等於基礎貨幣與貨幣乘數之積。
4 D
在市場經濟下,物價水平如CPI成了重要的衡量指標。
5 A
直接融資是指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而由資金需求者和供給者雙方直接協商進行的資金融通。間接融資:是指貨幣資金供給者與貨幣資金需求者之間的資金融通通過各種金融機構中介來進行。
6 以下不屬於項目融資與傳統公司融資方式區別的是 A
應該的貸款對象不同
8 C
我國目前已形成了由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和中國保監會三大監管機構實行分業監管的體制
9 D
金融租賃又稱「融資租賃」、「資本租賃」,是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融資與融物相結合的經濟活動方式
10 C
中國人民銀行向國內金融機構放款多為短期
11 B
混合貸款(mixed credit),是指由外國政府或商業銀行聯合起來向借款國提供貸款,用於購買貸款國的資本商品和勞務.
13 D
投資銀行是以證券承銷為本源業務,充當中介人,通過不斷的金融創新,促進資金合理分配和流動,優化社會資源配置的金融機構。
15 C
原始存款:是商業銀行吸收的、能夠增加其准備金的存款,包括銀行吸收的現金存款或者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貸款所形成的存款。
17 B
19 B
22 C
唐代「飛錢」與匯票相近,「貼」類似銀行支票,宋代「便錢」類似即期匯票,「交子」類似本票。
23 C
我國1992年的《股份有限公司規范意見》第七條第三款規定,募集方式包括定向募集和社會募集兩種.這道題我也不確定,找不到相關的資料,不過既然是1992才有公募私募的概念,所以選C了。
24 D
肯定是既定收益下風險最小啊。
25 A
所謂集合競價,是指期貨交易所的電腦主機對開市前規定時間內接受的全部有效委託進行一次集中撮合處理的過程。
27 A
很顯然,不貼現折價就沒人買了啊。
29 A
選擇哪種貨幣才是最根本的。
國際收支系統記錄的是一定時期內一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D )。
解析:國際收支是指在一定時期內,一國居民與非居民之間進行的各種經濟交易的系統記錄,它說明國際收支記錄的是經濟交易、記錄的是發生在居民與非居民之間的交易。
單獨使用支出變更政策調節內外均衡,在有些情況下可能導致內部均衡和外部均衡對政策要求的矛盾。這被稱為( B)
米德沖突:開放經濟的宏觀經濟政策管理可能面臨內外均衡的沖突。
下列屬於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的是(A )。
選擇性貨幣政策工具是指中央銀行針對個別部門、個別企業或某些特定用途的信貸而採用的信用調節工具。屬於這類貨幣政策的工具主要有:證券市場信用控制、不動產信用控制、消費者信用控制及優惠利率等。
我國傳統體制下的貨幣政策傳導機制是(A )。
解析:很明顯,我國傳統的貨幣政策是通過直接傳導的方式進行傳導的。
㈢ 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 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
西周的借貸契約稱為「傅別」。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
契約在西周稱為「書契」、「質劑」、「傅別」、「判書」等,並發展成為一項比較成熟的制度。
1、從性質上,契約可以分為買賣契約、借貸契約。
(1)買賣契約:西周的買賣契約稱為質劑,質劑寫在竹簡上,將之分為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半,即「同而別之」。西周時,政府已經對市場貿易進行了干預,當時的質劑都是由政府的市場管理人員「質人」製作。
(2)借貸契約:《周禮》規定,凡有責(債)者,有判書以治,則聽」。責,指借貸所產生的債務。這一規定是指凡因借貸債務糾紛而要求官府處理的,必須持原來訂立的「判書」才能受理。判書,即將寫有借貸文字的竹(木)簡劈為兩半,雙方各執其半,作為債權、債務的憑證。
2、從形式上,主要有三種,除了上述的質劑、傅別,還有書契。
廣義書契指一般文字或文書,狹義書契專指契約。狹義書契又分廣義和狹義,廣義泛指一般的契約文書憑證,狹義特指不付利息的賒貸契約文書。一般來講,書契特指不發生孳息利率的賒貸契約。
(3)宋代融資擴展閱讀
中國古代的契約形式
契約二字在我國古已有之。不過在古代中國,「契」與「約」最初是分開使用的,契約兩字的連用是在曹魏以後。東漢以後,隨著絲綢之路的開通,中國古代契約中出現了「合同」一詞。南北朝至唐代,契約概念發生了變化,其中包含著雙方意思一致。各個朝代的契約形式不盡相同。
西周至秦漢時期主要采「判書」的形式,包括「傅別」、「質劑」、「書契」三種類型。
晉唐以後,契約形式發展到分支契、單契。分支契由判書發展而來。漢代,早先的質劑發展為「下手書」;至唐代,「下手書」又發展為「畫指券」。兩晉時出現買賣、借貸關系的合同契。唐代,合同形式廣泛運用。唐朝所謂「兩和」、「和同」就是合同。
唐以後,合同的使用范圍日益擴大。宋代出現了「在法,典田宅者,皆為合同契,錢業生各取其一,此天下通行,常人所共曉。」合同契的形式有多種,或在兩支契押縫處共書一個「同」字,或者在兩支契上分別書「合同」二字。
公元9世紀,大食旅行家索瓦熱在《中國印度游記》中描述了唐代契約成立的情況,其中有中國傳統契約的「背書」現象,即在契約成立以後,將雙方應各自分執一份的契約對接起來,在背後的騎縫處寫上「同」字,或「合同」二字,即表示雙方的合意認同,同時也作為一種「信用物證」,以備其中任何一方不守信用時作為查證之用。
單契是一方出給另一方收執的契約,它與分支契不同的是:分支契為雙方各執一契,驗證時必須合券;單契只是一方出具,他方收執,驗證時不發生合券問題,它源於私人借貸,基於相互信任,且簡化了手續,宋代推行標准化民事契約。
契約的書面格式趨於統一,便於管理,導致「官板契紙」的出現,將契約格式進一步整齊劃一,並且將原有民間自行起草的契約降至「草契」地位。
在宋以後的民事契約中,習慣將民間草契粘連在官契之首,從而形成一種「粘二契」的形式。官方在草契與官版契紙的粘接處,騎縫加印,既保證了草契的有效性,同時也加強了政府對契約的干預和管理。
元代在「粘二契」的基礎上,又將繳納契稅的「收據」粘於官版契紙以下,這種專用收據在元代稱為「契給」。
明清兩代,將官版契紙又稱「官頒契紙」或「官頒正契」,納稅後的收據「契給」改稱「契尾」,並仍將「契尾」粘連於後,其形式為:草契——官頒契紙——契尾,並將三者首尾相接粘連在一起,成為「粘三契」。「粘三契」是中國傳統民事契約中最為完整的格式化的契約形式。「粘二契」、「粘三契」的出現,使中國傳統民事契約真正實現了官民之間在契約行為中的結合。
㈣ 中國古代宋朝金融發展史
宋代的金融(上)
鄧高峰
金融,簡言之即資金的融通。今天,發達的市場經濟必然伴隨著規模龐大的貨幣資本運動,因而金融早已成為現代經濟的核心。但歷史地看,金融又是一個很古老的部門與行業。今年高考語文(河南卷)現代文閱讀試題,是一篇關於宋代金融與信用的短文,文章在娓娓道來中勾勒了宋代信用的形式、特點及其作用。其實,在中國古代金融發展史上,宋代金融及其信用具有承前啟後的地位,它一方面續寫著中國古代金融發展的新篇,推動著社會經濟發展,另一方面也給後人留下了諸多深刻教訓。
幣制的整頓
唐滅亡後,中國陷入半個多世紀的五代十國分裂時期,五代政權都以正統自居,因而都鑄造自己的貨幣,十國中的前蜀、楚、閩、南漢、後蜀、南唐也都曾發行貨幣,鑄有銅錢、鐵錢、鉛錫錢等,其中以鐵錢為多,加上民間私鑄惡錢屢禁不止,因而這一時期的貨幣幣材低劣、幣種多樣、幣值波動不定,流通具有割據性、封閉性。政權的林立導致貨幣制度各自為政,用經濟學術語來說就是價值尺度和流通手段十分混亂,就像回到了春秋戰國時代,因而是中國古代貨幣制度的倒退。
北宋政權建立後,就著手對貨幣進行整頓,嚴禁私鑄錢和劣幣流通。《宋史》載,太祖時,「凡諸州輕小惡錢及鐵公式錢,悉禁之。詔到,限一月送官。限滿不送官者,罪有差,其私鑄者皆棄市」。太宗時又下詔:「察民私鑄及銷熔好錢作薄惡錢者,並棄市;輒以新惡錢與蠻人博易者,抵罪。」整頓的結果是,除川、陝外,銅錢成為全國多地使用的貨幣,傳統的銅本位幣制再度確立。到真宗年間,銅幣逐步取代了五代時的舊幣。
為此,朝廷還規定了銅錢的配料和重量,各時期有所不同。如真宗景德年間,朝廷規定的銅錢鑄造標準是,每貫(即1000文)用銅3斤10兩、鉛1斤8兩、錫8兩。
宋代的鑄幣機構,依唐舊制,也稱錢監,分布於全國各地。因鑄錢的幣材不同,有鐵錢監、銅錢監兩大類,其中主要是銅錢監。
為保持對銅錢的絕對控制權,朝廷實行「銅禁」政策,國家壟斷銅礦的開采及冶煉,同時禁止民間儲存銅錢或銅器,犯「銅禁」者嚴懲;在對外經濟關系中,阻止銅錢外流。但是,由於以上政策收效有限,加之貨幣流通量的增加、銅錢的外流、民間的窖藏等原因,最終還是引發了聞名於歷史的「錢荒」。對此《宋史》載:「比年,公私上下,並苦乏錢,百貨不通,人情窘迫,謂之錢荒。」
至於貴金屬金銀,其目的本不在日常交易流通,而是作為財富貯藏和大宗的支付手段。太祖開寶四年(971年),朝廷就宣布禁止偽造黃金白銀。政府將金銀鑄成金銀鋌,作為財富的代表而貯藏起來,鑄造的金銀錢則主要用於賞賜和喜慶。在對外貿易和與西夏、遼的關系中更是大量使用白銀和絹帛。
北宋的交子
貨幣的本質是一般等價物,它的產生就是為了方便商品的交換。北宋時期,四川地區出現了世界上最早的紙幣——交子,這是宋代貨幣成就的最大亮點。它的出現當然有其必然性。
北宋開國前後,四川普遍使用的是鐵錢,真宗景德年間還鑄造有大鐵錢。鐵錢體重大而價值小,「小錢每十貫重六十五斤,折大錢一貫,重十二斤。街市買賣,至三五貫文,即難以攜持」。在這樣的背景下,「蜀民以鐵錢重,私為券,謂之『交子』,以便貿易」。可見鐵錢自身的缺陷是「交子」產生的直接原因。
交子成為紙幣有一個過程。最初交子是蜀地商人私自印行,屬「私交子」,結果導致「奸弊百出,獄訟滋多」。以治蜀著稱的益州(今四川成都)知州張詠(字復之)進行整頓,令16家富戶「連保作交子」「同用一色紙印造。印文用屋木人物,鋪戶押字,各自隱秘題號,朱墨間錯,以為私記」。張詠也因之有了中國「交子之父」的說法。這時的交子,實際上是一種信用憑證,也可以說是一種代金券。交子出現後,因為隨時可以變現,方便了交易,但隨之也出現一個問題,那就是富戶中有的「資稍衰,不能償所負,爭訟不息」。形勢逼迫著交子必須升格,由私人信用上升為政府信用。
天聖元年(1023年),時擔任益州轉運使的薛田、張若谷上奏朝廷,「請置益州交子務,以榷其出入,私造者禁之。仁宗從其議」。益州交子務在成都設立,次年開始發行交子,自此交子作為官方法定的貨幣正式發行流通,此為「官交子」。其面值最初為1貫到10貫,共10種。仁宗寶元二年(1039年)起改為5貫和10貫兩種。
交子還有一個別稱,叫做「楮幣」或「楮券」。據《宋史》載:「蜀用鐵錢,以其艱於轉移,故權以楮券。」這是因為印刷交子使用的是楮紙,一種用楮樹皮為材料製造的紙張,而成都造紙業發達,楮紙製造精良,故用之。神宗元豐元年(1078年),戴蒙知綿州,又請求朝廷「置抄紙院,以革偽造之弊」,嚴格交子的印製過程。
南宋的會子
會子原產生於北宋,有寄附會子、鉛錫會子、錢會子、合同會子等多種,這里的「會」是兌、取之意,因此會子是一種有價證券或領取錢物的憑證,並非紙幣。南宋初,都城臨安民間也自發產生了便錢會子,高宗紹興三十年(1160年),錢端禮知臨安府,「命臨安府印造會子,許於城內外與銅錢並行……東南用會子自此始」。自此,會子的發行權收歸政府,會子作為南宋紙幣正式誕生。後錢端禮任戶部侍郎,會子由戶部接辦。紹興三十一年(1162年),設立「行在會子務」(後更名為「行在會子庫」。行在,天子所在之地)發行會子,有1貫、2貫、3貫三種,後增印兩百文、三百文與五百文小面額會子。因發行機關為行在會子務、會子庫,故會子稱「行在會子」,又因為主要在東南流通,故又稱「東南會子」。乾道四年(1168年),會子立界限額發行,「三年立為一界,界以一千萬緡為額」。
會子流通之初,由於有10萬緡銅錢作準備金,會子幣值堅挺。孝宗乾道以後,因宋金交戰,軍費開支不斷增加,加上開始不設界發行兌換,發行額大增,會子一度貶值,對此辛棄疾曾上疏:「往時,應民間輸納,則令見錢多而會子少,官司支散,則見錢少而會子多,以故民間會子一貫換六百一二十足,軍民嗷嗷,道路嗟怨。」宋金議和後,朝廷進行整頓,孝宗年間,定三年為一界,每界以一千萬貫為額﹐隨界以新換舊﹐會子的幣值一直穩定。光宗紹熙年間以後,為籌措軍費,會子發行量猛增,會子不斷貶值。到理宗末年,惡性通脹愈演愈烈,兩百貫會子買不了一雙草鞋,幾乎是一文不值,南宋的貨幣體系全面崩潰。對此,學者許衡曾批評說「無義為甚」。學者高斯得也說:「嗚呼!造幣以立國,不計其末流剝爛糜滅之害,而苟然以救目前之急,是飲鴆以止渴也。」
南宋的會子還有地方版,主要有湖廣會子、兩淮會子、銀會子、鐵錢會子等。理宗寶公式四年(1256年),朝廷改錢引為四川會子,直至宋亡。
錢引與關子
紙幣的發行量是有限度的,過度發行必然引發通貨膨脹,紙幣貶值。最初交子發行,以兩年為一界,界滿換發新交子,幣值穩定。王安石變法後,貨幣需求量大增,加上西北邊境軍需開支,加劇了北宋錢荒。政府一方面增鑄銅錢,另一方面,自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開始,交子兩界並行流通。哲宗紹聖年間,交子「每歲書放亦無定數」,政府對於交子的發行已經開始失控。徽宗崇寧四年(1105年),發行42界交子,發行量有兩萬四百多萬貫,相當於仁宗天聖年間的20多倍,交子陷於惡性膨脹。在這種情況下,朝廷改「交子」為「錢引」,改「交子務」為「錢引務」,「令諸路更用錢引……時錢引通行諸路」。大觀元年(1107年),「詔改四川交子為錢引」。由於發行隨意,錢引繼續貶值。南宋時,錢引繼續流通,仍以兩年為一界(後改為三年一界),發行量也繼續增加,「增引日多,莫能禁止」,以至於「楮券日輕,民生流離,物價踴貴,遂至事無可為」。交子與錢引淪為政府攫取社會財富、彌補巨額財政赤字的工具,其結果必然是貨幣體系的全面崩潰。
南宋時期,還有一種稱為「關子」(後稱「見錢關子」)的紙幣,最初由戶部於高宗紹興元年(1131年)發行。其原因是婺州(今浙江金華)屯兵,需運軍費,而都城臨安「至婺州不通水路,難以津搬」,於是詔令戶部「印押見錢關子降付婺州,召人入中,執關子赴杭、越榷貨務請錢……有偽造者,依川錢引抵罪」。關子的持有者可以到榷貨務兌換現錢,這實際上是一種官營匯兌。關子發行後,因為准備金充足,並可以隨時兌現,所以信譽較高。紹興五年(1135年),朝廷要求民間「依見緡用」(緡:1000文銅錢穿成一串叫1緡),關子遂成為紙幣。後來還發行有「銅錢關子」「金銀關子」以及湖廣關子、淮西關子、隨州關子等。
為保證關子的信用,紹興六年(1136年),朝廷規定關子「聽民間從便使用,即不得輒有減落。如有妄說事端、賤價兌買之人,主賞錢五百貫,許諸邑人陳告,其犯人取旨從重斷罪」。詔令關子不許私自貶值、賤價收兌,以保護關子作為貨幣的流通。到了南宋末年,財政困難,賈似道當權,乘理宗病危之機,發行金銀見錢關子,物價急劇上漲。南宋亡後,關子與會子皆成為歷史。
宋代的金融(下)
鄧高峰
兩宋金融機構
今天的金融機構,按地位和功能不同,分為銀行和非銀行(如保險、證券、信託等)兩種。以此參照,在宋代的金融機構體系中,交子務、會子務可分別稱為北宋和南宋的「銀行」。因為如前所述,交子務是北宋掌管紙幣印刷、發行事務的機關,會子務(會子庫)則掌管南宋紙幣的印刷、發行。除此之外,兩宋的其他金融機構主要還有:
1.便錢務:宋代朝廷為了增加京師的銅錢儲量以及滿足市場的大量需求,根據唐代飛錢辦法,實行便換,稱為便錢。太祖開寶三年(970年),京師設便錢務,「令商人入錢者詣務陳牒,即日輦至左藏庫,給以券,仍敕諸州:凡商人齎券至,當日給付,不得住滯,違者科罰」。也就是說,商人把錢納入左藏庫,得到取款憑證「券」,然後到經商的州縣領錢,並且朝廷有信用的保證。這里的券相當於現在的定額支票。商人攜帶這種「支票」免去了攜帶大量現金進行交易的麻煩,因此便換制度促進了經濟發展。
2.榷貨務:我國自古以來,多數朝代都實行禁榷制度,政府對重要商品如鹽、鐵、酒、茶、香料等實行壟斷經營。宋代也如此,並且由於「三冗」(冗官、冗軍、冗費)和外患的原因而得到強化。作為宋代的財經和金融機構,榷貨務最早設立於太祖乾德二年(964年),在京師和地方均有設立。除了在專賣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外,榷貨務還承擔了不少金融職能,概而言之有便錢,即現金匯兌。如景德三年(1006年),詔令:「客旅見錢往州軍使用者,止約赴榷貨務便納,不得私下便換。」這是榷貨務經營便錢的最早記載。南宋紹興元年(1131年),因婺州屯兵,「錢重難致。乃造關子付婺州,召商人入中,執關子於榷貨務請錢」。在貨幣的兌換與回籠方面,徽宗時期,錢引取代交子後,手持交子者須到榷貨務買鈔所兌換錢引。南宋高宗和孝宗年間,榷貨務又承擔了回籠紙幣會子的功能。在政府收購糧草上,榷貨務還負責撥款給地方政府,或者兌付地方政府為賒買糧草所發的信用證券。熙寧三年(1070年),「河北緣邊,歲於榷貨務給緡(
錢) 三二百萬,以供便糴」。熙寧四年(1071年),「詔給榷貨務封樁銀十二萬七千兩、絹萬七千匹,赴陝西轉運司糴軍儲」。
3.市易司(務):神宗熙寧五年(1072年),市易法(王安石變法之一)頒布實施,據此東京設都市易司,後在一些邊境和重要城市設市易司或市易務:「凡貨之可市及滯於民而不售者,平其價市之,願以易官物者聽。」市易務貸款商賈平價收購市上滯銷的貨物,市場短缺時再賣出,年息兩分,可見其主要職責是平抑物價、以通貨財,限制大商人對市場的控制,因而有利於穩定物價和商品交流,也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除此之外,市易務也可召人抵當借錢出息,提供信用。哲宗元公式元年(1086年)廢,紹聖四年(1097年)復置。元符三年(1100年)徽宗即位後再廢。
4.質庫:作為以財物作質押而進行借貸融資的一種方式,典當業也是一個古老的行業。兩宋城市尤其是東京和臨安,商品經濟發達,融資活躍,因而典當業十分紅火,官、民和寺院典當並行,並逐漸向專營發展。質庫就是從事典當業、進行押物放款收息的金融機構。民營質庫又稱「解庫」「典庫」,寺院開辦的質庫叫「長生庫」。《清明上河圖》中有一家懸掛「解」字招牌的店鋪即是典當鋪。《東京夢華錄》有「士農工商,諸行百戶,衣裝各有本色,不敢越外……質庫掌事,即著皂衫、角帶,不頂帽」的記載。南宋時民營質庫更加普遍,都城臨安「府第富豪之家質庫,城內外不下數十處,收解以千萬計」。官營質庫叫抵當所(抵當庫),神宗元豐四年(1081年)設立於京師,元豐七年(1084年)推行於諸路,屬官營借貸機構,主要職責是「掌以官錢聽民質取而濟其緩急」,也即是經營抵押貸款,因而已具有今天商業銀行的性質。王安石變法中的兩個關於政府的法令,市易法和青苗法,前者規定,百姓可以用田地、房產和其他貴重財產作抵押向政府借款,年息兩分,過期不贖納利息,每月罰錢2%。後者規定,每年春天,農民可用秋收作保證,向政府借款,利率兩分,期限半年,秋收後歸還。
5.金銀彩帛鋪:北宋東京有一條集中經營金銀、彩帛的街巷。孟元老在《東京夢華錄》中記載:「南通一巷,謂之『界身』,並是金銀、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聞見。」「南通一巷」是指向南通往一條巷子,「界身」是這條街巷的名字。這是個什麼地方?是「金銀、彩帛交易之所」。這是個怎樣的地方?「屋宇雄壯,門面廣闊,望之森然」;這里的交易規模怎樣?「每一交易,動即千萬,駭人聞見」。據此可以說,這里是北宋東京的金融一條街。因為北宋時期,金銀和彩帛都是價值的代表。開寶四年(971年),宋太祖就詔令:「禁偽造黃白金,募告者賞錢10萬。」至於彩帛(彩色絲織品),與銀一樣,是北宋朝廷輸遼、西夏的重要物資。
6.交引鋪:交引是官府發給商人的商貿憑證,由交引庫負責印發、收納。榷禁制度的推行,商人經營茶、鹽等,都需要先付出糧草或現錢,領取交引,再憑交引兌取現錢或政府專賣貨物。「雍熙後用兵,切於饋餉,多令商人入芻糧塞下,酌地之遠近而為其直,取市價而厚增之,授以要券,謂之交引,至京師給以緡錢。」因此宋代交引有茶交引、鹽交引、見錢交引多種,交引也成為一種有價證券。有些持有交引的人願意將它賣出,於是買賣交引的店鋪即交引鋪就應運而生了,其盈利當然來自於交引買賣的差價。南宋還誕生了金銀交引鋪,又稱「金銀鹽鈔引交易鋪」「金銀鈔引交易鋪」。據《夢粱錄》載,南宋都城臨安,「自五間樓北,至官巷南街,兩行多是金銀鹽鈔引交易鋪」。由於交引買賣屬大宗交易,交引經營者財力雄厚,所以交引鋪里往往「前列金銀器皿及見錢,謂之看垛錢」。官巷南街可以說是南宋臨安的金融一條街。
7.檢校庫:這里的「檢校」是官府為遺孤查核、登記、保管財產,因而檢校庫就是代管戶絕沒官財產和官員的孤幼應獲得的父母遺產,其收益供被檢校戶的孤幼享用,類似於今天的信託機構。仁宗時期,朝廷專門在開封府設立檢校庫,到神宗時,檢校庫又以所保管的遺孤資產進行放貸,允許百姓從檢校庫貸款,所得利息收入用來補貼遺孤生活,於是檢校庫就有了融資的功能。
影響與教訓
兩宋時期,官方金融與民間金融共同發展,金融業務多種多樣,信用工具不斷創新,加上信用管理的制度化,因而對社會經濟發展產生了積極影響。幣制的整頓在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五代十國以來貨幣割據對經濟發展的阻礙;紙幣的產生及其流通解決了銅錢的短缺和鐵錢的不便,加上貨幣的兌換、信貸業務的推行,這無疑推動了商品經濟的發展;借貸、抵押、檢校等業務的開展緩解了百姓的用錢難題,保證了生產的進行和生活的急需,也促進了社會優撫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各種金融票據的發行和紙幣投放的增加也緩解了財政困難,增加了財政收入,等等。
但是,兩宋金融留給後人的教訓也是深刻的、多方面的。首先,紙幣發行、流通後,一個無法迴避的問題是反假幣。兩宋政府從精選用紙、印製復雜圖案文字、使用多重印押防偽、進行多色套印、使用銅版印刷、定期換界流通等方面加大防偽技術,同時通過頒布法令、嚴懲造偽、重獎舉報、失職追責等手段反假打假,但假幣一直不絕,特別是兩宋之交和南宋末年,偽造紙幣橫行,南宋理宗曾有「偽造之禁不嚴,真偽莫辨」的無奈。其中原因,除了不法之徒見利忘義、肆意妄為外,紙幣濫發導致用紙質量下降、拖延換界導致紙幣使用期限過長也是重要原因。因此,為了保證紙幣的信用,必須在不斷提高防偽技術和印刷質量的前提下,加強金融法治和金融文化建設。
其次,金融業的發達同時也伴隨著投機性、寄生性甚至是腐朽性的增加,貨幣兌換、典當抵押、高利貸的發放,無不存在著盤剝甚至是商業欺詐,這對社會弱勢群體如農民、小生產者、小商人等非常不利。《宋會要輯稿·食貨》記載,在神宗年間,贊同王安石變法的人曾言:「人之睏乏,常在新陳不接之際,兼並之家乘其急,以邀倍息,而貸者常苦不得。」即便是新法推行後,由於官吏舞弊等原因,執行的實際情況也不理想,對此蘇轍曾言:「以錢貨民使出息二分,本非為利,然出納之際,吏緣為奸,雖有法,不能禁。」因此,在發展金融業的同時,一定要注意對弱勢群體的照顧。
當然,兩宋金融留給後人最深刻的教訓當是由於紙幣發行的無序和無度而導致的信用危機以及幣制與經濟的崩潰。特別是兩宋末年,面對龐大的軍需開支和嚴重的財政危機,兩宋政府往往通過濫發紙幣來轉嫁危機,加上發行准備金嚴重不足,因而導致了兩宋紙幣的巨額發行和政府對通脹的束手無策,其結果當然是經濟的崩潰和人民生活的災難,也動搖了自身政治統治的基礎,加速了政權的覆滅。這告訴我們,貨幣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一定要按照商品經濟的客觀規律辦事,對於金融,必須科學管理,做好對其風險的評估與管控。
引自:汴梁晚報
㈤ 宋代的經濟與當代相比有哪些 發展
1、在宋代,已經有交子,現在的紙幣雛形!
2、在宋代,已經有資本主義的經濟雛形!
㈥ 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的措施之一的青苗法,它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主要內容:
1.貸還規定:在每年春耕和夏種時「以諸路常平、廣惠倉錢谷依陝西青苗例,預借之,出息二分,隨夏秋稅輸納。如遇災份、許展至豐熟日納」。
2.貸借方法和數目:
(1)五戶以上組成一保,約定所貸錢幣,由耆戶長根據每戶的物力進行「識認」。每戶貸借再少不能少於一貫。
(2)不願貸者,不能強迫借貸。其中有的願以貸借穀物的,即以按照時價,計成錢數支給。
(3)客戶願貸者要與主戶合保,量所保主戶物力多少交借。
(4)如支與鄉村人戶有剩餘的話,「亦按照土法,表與坊郭有物業可抵擋的市民」。
(5)按戶等借貸:「第五等及客戶毋得過千五百,第四等三千,第三等六千,第二等十千,第一等十五千餘錢」。從上述兩個規定,可見其特點是:「以貨幣貸還代替舊的實物貸還」,但有弊病存在。
(6)宋代融資擴展閱讀:
由來:
青苗法起源於唐朝中後葉,唐朝中央政權被各路藩鎮分割,除了軍隊數量不足外,更悲慘的是沒錢。青苗法就在那時出現,其主要目的就是為皇帝創收。
實施:
初期在河北路、京東路、淮南路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制兼並,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
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向官府借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作用:
1.便農生產,赴時趨事。「農民往返於外縣,貸借青苗錢,以救荒赴農」。正因為農民感覺到有青苗法可依,開墾之田所獲糧食,除交息外,猶較多剩餘,所以許多荒地被廣泛開辟成良田。
否則,依守舊派所言「行青苗法,民間喧然,以為不便」,農民早已自動棄之不理,還能推行16年嗎?正是由於便農生產,赴時趨事,才被廣大農民歡迎擁護,沒有發生反抗事件。
2.抑其兼並,打擊富豪。青苗法的推廣,使富者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打擊。那些一等戶,政府先是也要他們定額向政府借貸15貫,交納年息六貫。這樣富者自然要受到打擊。後來這種對富民的「抑配表散」雖然取消了,但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富豪的高利貸剝削。
3.增實倉廩、富民強國。王安石通過青苗法等實施,確實在富國強兵上收到了一些成效。我們認為,熙寧六年(1073年),河湟之戰是基於這樣的雄厚物質基礎之上的。
青苗法雖寓有制裁富豪兼並土地的用意在內,但實際上只是使他們不可能在惡性發展,而沒有從政治、經濟等根本方面給其沉重打擊,所以,在政治形勢逆轉之日,青苗法也就壽終正寢了。因此,王安石變法只是一次自上而下、不觸動封建社會經濟基礎的政治改革運動。
㈦ 宋代借貸契約中借與貸的區別
①借指使用借貸,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貸稱為 負債。
②貸指消費借貸,把付息的消費借貸稱為 出舉
㈧ 兩宋時期中國對外輸出什麼物品居多
錢和絹,分別給遼、西夏、金、元等
㈨ 好借好還再借不難,宋朝的借貸業務有多成熟
宋代是我國歷史上一個重要的王朝。由於經濟的發展和繁榮,傳統的金融業也在這個王朝得到了發展。 宋代借貸業的發展規模非常大,民間借貸的案例數不勝數。當時,宋朝在借貸主體和借貸對象上都有幾種情況。貸款人主要分為官僚、商人和專業借款人。貸款對象也出現在不同的階層,其原因也是多方面的。 農民借貸通常是迫不得已,但這種情況非常普遍,甚至已經成為日常生活中的常見現象。
鹽不能用錢,為什麼禁止非法賣鹽?”只要你積攢了很多財富,你睡覺的好方法有多壞?” 三。官僚學者放貸 這種人借錢有很多原因。從理論上講,官僚不需要借錢,但實際上許多商人會借錢用於生產經營。一些人也會因為缺乏資金而借錢。事實上,在宋代,除了高級官僚, 宋末,由於官吏借貸過多,容易導致社會不穩定和不滿,以及助長官僚主義腐敗,官吏借貸被取締。然而,後來發展了一個專門向官僚提供貸款的部門。 除了以上三種,部隊里還有官兵也可以借錢。由此可見,宋代的借貸活動非常廣泛,幾乎涉及所有階層,但主要是農民借貸。原因很多,主要是貧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