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最擅長處理不良資產的還是資產管理公司,也就是我們平時說的AMC,比如國內最有名的四家,長城,東方,華融,信達,這四家資產管理公司,是專門做不良資產的處置業務的
2. 資產管理公司是怎樣處置銀行不良資產,和信託公司又是什麼關系
打包出售,拍賣,催債,轉讓等各種方式,信託公司可以和資產管理公司合作,讓資產管理公司接手信託到期而無法按時還款的項目,讓後由資產管理公司控制,當然,現在還有其他方面的合作
3. 什麼是管理和處理信託
看門狗財富為您解答:
處理信託是指改變信託財產的性質、原狀以實現財產增值的信託版業務。在處理信託中,權信託財產具有物上代位性,即財產可以變換形式,如將財產變賣轉為資金,或購買有價證券等等。若以房屋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房屋出售,換取其它形式的財產。若以動產為對象設立處理信託,受託人就可以將動產出售。
管理信託與「 擔保信託」相對。以對財產的管理和運用為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包括以單純的財產管理為目的的狹義財產管理信託和以財產的運用和處分為目的而設立的處分信託。管理信託適用的范圍極其廣泛,既可用之於對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財產的管理和對遺產的管理與分配,也可用之於信任投資。
4. 信託資產是什麼
信託資產是信託人通過信託行為,轉給受託人並由受託人按照一定的信託目的進行管理或處理的財產。包括經過管理或處理而取得的財產(如利息、紅利等)。作為信託財產,必須具有價值可計算,並且能轉讓。
5. 資產包轉讓為什麼要成立信託計劃
以信託方式將不良資產打包轉讓被法院駁回
將銀行不良資產打包轉讓給資產公司後,資產公司又以信託方式將資產包整體轉讓給了信託公司,信託公司在僅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履行債權催告手續後,便以原告的身份對債務人提起了訴訟。那麼信託公司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呢?日前,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裁定給出明確答案: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對此判決,原被告雙方均未上訴。
2000年4月4日,建行某分行與某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實業公司向建行借款人民幣450萬元,利率為月息5.82‰,期限自2000年4月17日至2001年4月16日。當天,建行又與實業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合同,約定實業公司以其所有的三層樓房為上述貸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范圍為上述貸款本金、利息、罰息、賠償金及實現貸款債權和抵押權費用,並依法辦理了他項權登記。兩份合同簽訂後,建行依約向實業公司足額發放了貸款。然而借款到期後,實業公司並沒有按約履行還款義務。此後,建行向實業公司進行了多次催收。
2004年6月28日,建行與信達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建行將上述債權轉讓給信達資產,並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4年11月29日,信達資產又與東方資產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約定信達資產將上述債權轉讓給東方資產,也向實業公司履行了通知義務。2006年6月2日,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了財產信託合同,約定東方資產將上述債權信託給信託公司,由信託公司進行管理、運用及處分。東方資產於2006年6月2日在《金融時報》上發布公告,就上述債權設立信託事宜履行了通知義務並進行了催收。信託公司於2008年5月再次以公證及公告的方式向實業公司催收債權,但實業公司依然沒有履行還款義務。為此,信託公司一紙訴狀將實業公司告上了法庭,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實業公司清償信託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幣450萬元及截至2008年6月20日的利息342萬余元及至實際清償日止的利息;信託公司對上述債權有權以實業公司所提供的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的價款優先受償;訴訟費用由實業公司承擔。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信託公司依法不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三十九條的規定,法院裁定駁回原告信託公司的起訴。
當事人說
信託公司:清償借款本金和利息
實業公司: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
原告方信託公司認為,法院應當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有二。
一是信託公司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從法律方面分析,信託財產的受託人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對信託資產進行管理或者處分,而訴訟作為管理或處分的手段之一當然是受託人的權利。所以原告為管理、處分信託資產的目的,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是有明確法律依據的,並且該訴權是排他性的,委託人東方資產對信託資產不能再享有訴權。從信託合同約定分析,信託合同明確規定了受託人處理、處置或選擇、聘請服務商處置信託財產的權利和職責。未規定委託人管理、處分信託財產的權利。因此,依照信託合同的約定,作為管理、處置信託財產的一種手段,本案原告信託公司有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二是涉訴信託不是專以訴訟或討債為目的的信託。東方資產設立財產信託的真正目的在於提高處置不良資產的效率而非訴訟或討債。該信託的目的在於通過轉讓不良資產的收益權而使不良資產相對於委託人而言提前變現,而不需藉助某個具體債權項目的債務清償得以實現。也就是說,即使涉訴債權沒有任何回收,本信託的信託目的仍然是可以實現的。可見,涉訴信託的信託目的不是專以訴訟和討債為目的。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其訴訟請求。
被告方實業公司表示,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訴訟主體,不具有訴訟權利能力,其訴請應予駁回。理由有三。
一是債權人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之間只是信託關系,而不存在債權轉讓關系。作為受託人,信託公司與實業公司更不存在債權債務關系。因此,信託公司提起訴訟,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所規定的起訴條件。東方資產與信託公司簽訂的信託合同及刊載的債權催收公告均說明了東方資產將其不良資產設立信託,委託信託公司進行催討,目的就是為了討債。根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為了訴訟或者討債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合同關系無效。因此,信託公司向實業公司主張權利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二是在信託合同及其資產信息清單中,東方資產信託給信託公司的信託財產僅為本金450萬元,並無利息。信託公司無權對其受託財產之外的利息進行處置,因此,信託公司主張貸款利息沒有合同及法律依據。
三是在貸款合同中,原債權銀行與實業公司並未約定復利。因此,信託公司訴請中包含的復利毫無合同及法律依據,不能成立。
連線法官
信託公司對受託債權無徑行起訴權
法院裁定生效後,記者連線了天津二中院民二庭庭長邱健,請他就本案的焦點問題,即信託合同是否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信託公司是否具有本案原告的主體資格作了分析。
邱健認為,本案債權始於建行與實業公司之間,東方資產通過債權轉讓方式最終受讓了該債權後,履行了通知債務人的義務,該債權轉讓協議即對債務人產生約束力。因此,東方資產取得了債權人地位。就該債權轉讓協議而言,債權債務雙方為東方資產及實業公司,而信託公司則是與東方資產訂立信託合同而取得的「債權」。因信託關系是屬於一種委託經營關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第二條以及第十一條第(四)項的規定,信託公司的經營范圍應僅限於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整頓信託投資公司方案》第一條的規定,堅持把信託投資公司真正辦成「受人之託,代人理財」,以手續費、傭金為收入的中介服務組織,嚴禁辦理銀行存款、貸款業務。由此可見,信託公司不具備代人主張債權的經營業務,即使訂立了具有該方面內容的信託合同,依據信託法第十一條第(四)項「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的規定,也應屬於無效情形。因此在本案訴訟中,信託公司並不直接享有其所主張的債權,依法也不具有以自己的名義通過訴訟方式追討上述債權的權能。因此,信託公司不是本案適格的原告。信託公司提出本案之訴,沒有法律依據。
6. 信託公司應該如何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
《信託法》有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信託公司可以申請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幣業務:
(一)資金信託;
(二)動產信託;
(三)不動產信託;
(四)有價證券信託;
(五)其他財產或財產權信託;
(六)作為投資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從事投資基金業務;
(七)經營企業資產的重組、購並及項目融資、公司理財、財務顧問等業務;
(八)受託經營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證券承銷業務;
(九)辦理居間、咨詢、資信調查等業務;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業務;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十七條 信託公司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開展公益信託活動。
7. 什麼是信託公司的兜底處理,是說可以保證收益嗎
信託控股基金子公司大多主要目的是為增加自身的資產管理能力
1、信託行業未來發展方向一定是以主動管理型為方向
2、一般熱衷控股基金子公司的信託多為第二梯隊的,通過基金子公司牌照可以有效的拓展市場份額
3、基金子公司監管單位為證監會,信託監管為銀監會,通過基金子公司通道,相對可以更靈活。
補充:基金子公司的牌照只是換了一個通道,可以有效的將私募產品包裝成公募,也是未來信託資產證券化的合適通道,是一個不錯的布局方向
8. 什麼是信託資產原狀分配
所謂原復裝分配就是如果融資方到時制候無法還款,信託公司對信託項目的抵押物直接返還給投資者,而不是幫忙處置。因為此類信託產品,信託公司只充當通道的角色,並不參與實際管理,這是對責任的確定,也是信託公司規避責任的條款。
信託資產是指根據信託文件的要求,由受託人受託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而形成的各項資產,包括銀行存款、短期投資、應收賬款、長期股權投資、客戶貸款、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
9. 利用信託處理遺產時一般採取哪些
信託法第二條: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為。信託法第十一條:下列情形之一的,信託無效:(一)信託目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二)信託財產不能確定;(三)委託人以非法財產或者本法規定不得設立信託的財產設立信託;(四)專以訴訟或者討債為目的設立信託;(五)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圍不能確定;(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信託法第十五十六條: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托財產與屬於受託人所有的財產(以下簡稱固有財產)相區別,不得歸入受託人的固有財產或者成為固有財產的一部分。受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而終止,信託財產不屬於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十七條: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外,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一)設立信託前債權人已對該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並依法行使該權利的;(二)受託人處理信託事務所產生債務,債權人要求清償該債務的;(三)信託財產本身應擔負的稅款;(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對於違反前款規定而強制執行信託財產,委託人、受託人或者受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 十八條:受託人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財產產生的債務相抵銷。綜上的這些法律條款基本就解決了你所說的問題。只要你的信託財產合法合規,就能債務隔離,避稅
10. 信託資產的信託資產核算
信託資產會計核算
1.資金信託
資金信託是委託人將自己無法或者不能親自管理的資金以及國家有關法規限制其親自管理的資金,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用和處置。
信託投資公司接受資金信託時,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貸記「資金信託」科目。
終止資金信託時,按向委託人支付的金額貸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按原收到委託人信託資金的金額,借記「資金信託」,其差額借記「應付受託人收益」等科目。
資金信託應按信託人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2.財產信託
財產信託是委託人將自己的動產、房產、地產以及版權、知識產權等財產、財產權、委託信託投資公司按照約定的條件和目的,進行管理、運作和處置。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財產信託時,按實際接受信託資產的價值,借記「信託財產」等有關資產科目,貸記「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科目。
終止財產信託時,按向委託人退回信託資產的價值,借記「財產信託」、「財產權信託」科目,貸記「信託財產」等有關資產科目。
如果向委託人支付信託收益,借記「應付受託人收益」等科目,貸記「現金」、「銀行存款」等科目。
財產信託應按委託人、財產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3.投資基金信託
投資基金信託是信託投資公司受託經國家有關法規允許從事的投資基金業務。
信託投資公司經批准辦理投資基金信託時,借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貸記「投資基金信託」科目。
信託投資公司終止投資基金信託時,按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信託貨幣資金」科目,按原接受的金額借記「投資基金信託」科目,其差額借記「應付受託人收益」等科目。
投資基金信託應按基金種類進行明細分類核算。
4.公益信託
公益信託是信託投資公司為公益目的而設立的信託,公益項目包括救濟貧困,扶助殘疾人,發展教育、科技、體育、文化、藝術事業,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維護生態環境,發展其他有利於社會的公共事業。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公益信託業務時,應實際收到的金額或財產價值,借記「信託貨幣資金」等有關資產科目,貸記「公益信託」科目。
公益信託應按信託類別、委託人進行明細分類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