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有三種:貸款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投資類集合 資金信託業務和融資租賃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貸款類集合資金信託業 務分為兩類:一類是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按照全體委託人的意願,用 集合資金信託募集的資金,以信託公司的名義發放貸款。貸款的對象、 用途、項目、期限利率等均由委託人設定。另一類是委託人將自己無能力親自管理或者國家限制其親自管理的資金通過集合資金信託的方式委 托給信託公司,指定用於發放貸款,並由受託人代委託人選定借款人, 受託人以貸款人的名義與借款人簽訂貸款合同及辦理有關貸款手續,並 行使貸款人的各項權利。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 人,通過集合資金信託募集的資金,投資於優質項目、企業、法人股收 購業務,或其他成長性好、風險可控、預期收益有保障的領域,為委託 人獲取較高的投資收益。投資類集合資金信託業務體現了風險收益對等 原則,適合於預期收益要求較高,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投資者。融資 租賃類集合資金信託是指信託公司作為出租人,利用集合資金信託募集 的資金,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其所需設備並租給其使用,承租人按期支 付租金。出租人通過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投資成本。
2.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合格投資者
根據《信託抄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信託計劃相應風險的人:
(一)投資一個信託計劃的最低金額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組織;
(二)個人或家庭金融資產總計在其認購時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財產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夫妻雙方合計收入在最近3年內每年收入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收入證明的自然人。
3. 集合資金信託有人數限制么
信託產品人數限制:辦法規定,信託公司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信託產品人數將不再受200份合同份數的限制;單個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的自然人人數不得超過50人。
4.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
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根據委託人意願、將兩個以上(含兩個)委託人交付的資金集中管理、運用和處分的資金信託業務。
具體請查閱《銀監會進一步規范集合資金信託業務的問題通知》
5. 什麼是集合資金信託集合資金信託是什麼意思
就是大家一般說的信託產品,國外的定義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在國內就是信託公司發行的到期還本付息的金融產品。資金量一般在100萬以上,風險在各類理財產品中較小。
6. 集合資金信託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委託人委託的,但又說信託財產具有獨立性,如果受託人接受不同信託人的
你理解錯了。集合信託是產品設計的角度。信託財產獨立性是指,受託資產是獨立管理的。並不矛盾,角度不一樣。
簡單點說。就是集合資金信託雖然是有多個投資人的資金集合起來的一個產品。但是這個產品相對於別的產品的資金,相對於信託公司自己的資產來說,就是獨立的。
7. 下列哪些不屬於集合資金信託產品的特點
選c,前一陣子看報紙說信託產品是沒有規定保本的.
8. 集合資金信託為什麼不違反《信託法》第二十九條「受託人必須將信託財產與其固有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
。。。你是想問為什麼不能違反還是集合資金信託本來為什麼沒有違反?
不能違反是因回為信託特答殊的財產隔離功能,不進行分別管理和記賬的話會產生識別困難。
其實集合資金信託不存在違反不違反第二十九條的問題,因為這條是約束受託人的也就是信託公司的,而集合資金信託作為一個獨立個體,只有信託財產不存在所謂固有財產。
9. 集合資金信託的相關規定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在任何一個會計年度與任何一個關聯方交易的發生額不得超過集合信託計劃的50%,並且交易條件不得劣於非關聯交易情形下的一般條件。此外,在達成關聯交易前,信託投資公司必須向全部受益人披露該關聯交易條件和市場的一般交易條件。若代表全部受益權10%以上份額的受益人反對該關聯交易條件的,信託投資公司應當暫停達成該關聯交易,但按信託合同約定的程序獲得有效份額的受益人認可後,可達成該關聯交易。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可與商業銀行簽訂信託資金代理收付協議。委託人以現金方式交付的信託資金,應當由商業銀行代理收付。信託投資公司委託商業銀行辦理集合信託計劃收付業務時,應明確界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商業銀行只承擔代理資金收付責任,不承擔集合信託計劃的投資風險。
信託投資公司可與商業銀行建立業務合作關系,由商業銀行代為向投資者推介集合信託計劃,但不得由商業銀行代理信託投資公司與委託人簽訂信託合同。在商業銀行網點放置集合資金信託計劃推介材料或其他信息披露材料時,必須進行風險提示,在材料的顯要位置註明商業銀行不對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以及集合信託計劃風險由委託人和受益人承擔(有關風險提示條款應經律師審核)。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一個信託計劃設置一個銀行賬戶的原則,為每一個信託計劃開立一個信託財產專戶;異地推介的,應在推介地為該信託計劃開立銀行臨時賬戶,推介期滿時,將信託資金劃轉到該信託計劃的信託專用賬戶。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應當親自處理信託事務,不得將信託財產再委託給其他人管理,但信託合同中已有明確約定並且在有關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推介材料中進行了專門風險揭示的除外。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應按照《信託投資公司管理辦法》、《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管理暫行辦法》、《中國人民銀行關於信託投資公司資金信託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2002〕314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04〕90號)向委託人、受益人和監管部門履行信息披露義務。若集合信託計劃完全向機構委託人推介的,經委託人同意,信託投資公司可以適當減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信託投資公司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披露內容,但被減少的信息披露內容必須在信託合同中逐一列明。
信託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託業務時,出現集合信託計劃到期結束後無法按信託合同的約定向信託受益人交付信託財產情形的,如果是由於信託投資公司違背信託文件的約定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資金導致的,信託投資公司必須以其固有財產承擔損失。
10. 集合資金信託計劃可以現狀返還嗎
現狀返還是來指當資產管源理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包含延期後屆滿)時,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全部或部分未變現,資產管理人將資產管理計劃財產以期限屆滿時的現狀返還給資產委託人,完成資產管理計劃的清算和終止。
實現現狀返還應當確保資產管理計劃財產可以做到法律權屬轉移。現狀返還多見於單一資產管理計劃中,對於集合資產管理計劃,如果資產管理計劃財產能夠合法合規地進行切分和權屬轉讓,且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那麼現狀返還也具有一定可行性。
重點就在於這里:相關主體能夠就切分和返還方案協商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