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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貸款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09 09:26:34

⑴ 辦理異地委託貸款需要報備金融機構

是需要報備的
一、根據人民銀行的規定,各行(部)開辦委託貸款業務的前提是向總行申請業務辦理資格並獲得批准。各行(部)如擬開辦委託貸款業務,請按照《暫行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行(部)關於委託貸款管理的細則,報總行風險管理部審查。細則內容包括但不限於:
(一)本行(部)委託貸款業務操作、審批程序;

(二)負責風險審查、管理的專門崗位的職能、職責及人員構成;

(三)何種情況下按盡職調查和風險評審機制進行決策;

(四)本行(部)有關人員的職權及相應責任;

(五)本行(部)委託貸款手續費收費標准。

二、在辦理、管理委託貸款業務方面,總行公司業務部和營業部的職責和定位與各管轄分行相同,對其管理要求比照對管轄分行的要求執行。

三、經批准取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資格的行(部),還需在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備案。

四、《暫行規定》下發前已經總行批准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分行(部),仍應根據《暫行規定》要求,修改、完善本行(部)委託貸款管理制度,並報備總行風險管理部。

五、《暫行規定》不適用於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各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應根據人民銀行和總行的其他有關規定執行。

六、總行隨後將下發《委託貸款合同示範文本》

⑵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委託人提供資金,由商業銀行(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協助監督使用並收回的貸款。不包括現金管理項下委託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
委託人是指提供委託貸款資金的政府部門、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委託人不得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和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各類機構。
第四條 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依據本辦法規定,與委託貸款業務相關主體通過合同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五條 商業銀行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當遵循依法合規、平等自願、責利匹配、審慎經營的原則。
第六條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按照本辦法對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七條 商業銀行應依據本辦法制定委託貸款業務管理制度,合理確定部門、崗位職責分工,明確委託人范圍、資質和准入條件,以及委託貸款業務流程和風險控制措施等,並定期進行評估。
第八條 商業銀行受理委託貸款業務申請,應具備以下前提:
(一)委託人與借款人就委託貸款條件達成一致,共同提出委託貸款業務申請。
(二)委託人或借款人為非自然人的,應出具其有權機構同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決議、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
第九條 商業銀行受託辦理委託貸款業務,應要求委託人承擔以下職責,並在合同中作出明確約定。
(一)自行確定委託貸款的借款人,並對借款人資質、貸款項目、擔保人資質、抵質押物等進行審查。
(二)確保委託資金來源合法合規且委託人有權自主支配,並按合同約定及時向商業銀行提供委託資金。
(三)監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使用貸款資金,貸款用途合法合規,並承擔借款人的信用風險。
第十條 商業銀行審查委託人資金來源時,應要求委託人提供證明其資金來源合法合規的相關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證明,對委託人的財務報表、信用記錄等進行必要的審核和測算,並加強對下列情況的審查:
(一)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
(二)委託人的委託資金超過其正常收入來源和資金實力。
(三)委託人涉及民間借貸、對外擔保等其他債權債務關系。
委託人在銀行有授信余額的,商業銀行應合理測算委託人自有資金,並將測算情況作為發放委託貸款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嚴禁接受下述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一)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
(二)銀行授信資金。
(三)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四)籌集的他人資金。
(五)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
(二)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
(三)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四)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質價相符」、「誰委託誰付費」的原則向委託人收取代理手續費。
第十四條 商業銀行與委託人、借款人就委託貸款事項達成一致後,三方應簽訂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合同中應載明貸款用途、金額、幣種、期限、利率、還款計劃等內容,並明確委託人、受託人、借款人三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五條 委託貸款實行擔保方式的,委託人和擔保人應就擔保形式和擔保人(物)達成一致,並共同簽訂委託貸款擔保合同。委託貸款為抵質押擔保的,抵質押權人應為委託人。
第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要求委託人開立專用於委託貸款的賬戶。委託人應在委託貸款發放前將委託資金劃入專用賬戶,商業銀行按合同約定方式發放委託貸款。商業銀行不得串用不同委託人的資金。
第十七條 商業銀行和委託人、借款人應在委託貸款借款合同中明確委託貸款協助監督使用的主要內容和具體措施,並按合同約定履行相應職責。
第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按照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協助收回委託貸款本息,並及時劃付到委託人賬戶。對於本息未能及時到賬的,應及時告知委託人。
第十九條 委託貸款到期後,商業銀行應根據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約定或委託人的書面通知,終止履行受託人的責任和義務,並進行相應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商業銀行應嚴格隔離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業務風險,嚴禁以下行為:
(一)代委託人確定借款人。
(二)參與委託人的貸款決策。
(三)代委託人墊付資金發放委託貸款。
(四)代委託人墊付應納稅金。
(五)代借款人確定擔保人。
(六)代借款人墊付資金歸還委託貸款,或者以自營貸款置換委託貸款代委託人承擔風險。
(七)為委託貸款提供各類形式擔保。
(八)簽訂改變委託貸款業務性質的合同或協議。
(九)其他代為承擔風險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商業銀行原則上不得向有委託貸款余額的委託人新增授信,監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是商業銀行存量授信客戶的,商業銀行應綜合考慮借款人取得委託貸款後,信用風險敞口擴大對本行授信業務帶來的風險影響。
第二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實行分級授權管理,商業銀行分支機構不得未經授權或超授權辦理委託貸款業務。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制定統一制式的委託貸款借款合同和委託貸款擔保合同。因業務需要使用非統一制式合同的,須經總行審查同意。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同時反映委託貸款和委託資金,二者不得軋差後反映,確保委託貸款業務核算真實、准確、完整。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建立、完善委託貸款管理信息系統,登記資金來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託人和借款人等相關信息,確保該項業務信息的完整、連續、准確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發放委託貸款後,應嚴格按照銀監會客戶風險統計制度要求,准確報送委託貸款明細信息。
商業銀行應按照監管要求建立委託貸款業務統計制度,做好委託貸款業務的分類統計、匯總分析和數據報送。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定期分析委託貸款業務風險,並組織開展業務檢查。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為嚴重危及商業銀行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嚴重違反本辦法的,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代為承擔風險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同時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採取相應的監管措施,並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及時、准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信息的,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銀監會依法批准設立的具有貸款業務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辦理委託貸款業務適用本辦法。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60日後施行。本辦法發布前,商業銀行已發放的存量委託貸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則,自然到期結清。
年 月 日

⑶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是好消息嗎

為規范商業銀行委託貸款業務經營,加強委託貸款業務管理,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銀監會近日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日前,銀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辦法》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辦法》制定的背景主要是什麼?
一是目前沒有相關制度對委託貸款的適用范圍、業務管理、風險管理、法律責任等進行規范。二是近年來,委託貸款業務快速增長,暴露出一些問題和風險隱患,比如受託銀行越位承擔風險、借道規避監管要求等。
二、《辦法》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辦法》的總體思路是「准確定位、回歸本源,限制范圍、避免套利,問題導向、嚴格設限,加強管理、規范發展」。
三、《辦法》的主要結構和內容是什麼?
《辦法》分為五章,共三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委託貸款適用范圍、定義和原則,明確委託貸款業務是商業銀行的委託代理業務,商業銀行履行相應職責,收取代理手續費,不承擔信用風險。
第二章業務管理,規范了委託貸款的申請前提、資金來源、資金用途、合同要求、賬戶管理、賬務處理等。強調商業銀行嚴禁接受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銀行授信資金、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籌集的他人資金等用於發放委託貸款。
第三章風險管理,從資金審查、授權管理、賬務核算、信息報送、業務檢查等多維度提出管理要求,其中強調商業銀行應對委託貸款業務與自營貸款業務實行分賬核算,嚴格按照會計核算制度要求記錄委託貸款業務。
第四章法律責任,提出銀監會對違規辦理委託貸款業務,代委託人或借款人承擔風險,以及未及時、准確向監管部門報送委託貸款業務信息的商業銀行應採取的監管措施和監管處罰。
第五章附則,明確了辦法解釋權、實施時間。
四、《辦法》如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來源進行規范?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應嚴禁接受下列資金發放委託貸款:一是國家規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類專項基金;二是銀行授信資金;三是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四是籌集的他人資金;五是無法證明來源的資金。
五、《辦法》對委託貸款的資金用途作了哪些規定?
《辦法》規定商業銀行受託發放的貸款應有明確用途,資金用途應符合法律規定和信貸政策。資金用途不得為以下方面:一是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和項目;二是從事債券、期貨、金融衍生品、理財產品、股本權益等投資;三是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四是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⑷ 委託貸款的管理辦法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委託貸款業務行為,防範業務風險,促進委託貸款業務健康發展,根據《貸款通則》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委託貸款是指由我司作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我司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等,由銀行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第三條 辦理委託貸款業務的基本流程為:客戶申請、受理、調查、審查、審議與審批、簽訂合同、提供貸款、貸後管理、貸款收回。
第二章 借款人基本條件
第四條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由我司以書面形式確定,並通知受託行。
第五條 借款人申請委託貸款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符合營業執照范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持有人民銀行核准發放並經過年檢的貸款卡,特殊行業或按規定應取得行政許可的,應持有有權部門的相應批准文件
管理、財務制度健全,生產經營情況正常,財務狀況良好,具備到期還款付息的能力。
(三)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然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的產生並非由於主觀惡意且申請本次貸款前已全部償還了不良信用,信用狀況已恢復正常的。
(四)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五)我司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受理與調查
第六條 客戶向我司申請委託貸款,應提交借款申請書,申明借款種類、金額、幣種、期限、用途、貸款使用方式、擔保方式、還款來源及還款方式等基本情況。
第七條 申請委託貸款,除借款申請書外,客戶須按《委託貸款申請材料清單》提交申請材料。
第八條 業務部門應按規定對借款申請人整體情況、貸款需求及用途、擔保情況、貸款風險與效益等進行全面調查核實、分析與判斷。
第九條 調查完成後,業務部門撰寫貸前調查報告。對擬同意辦理的業務,客戶經理和部門負責人在調查報告上簽字後,連同全部信貸資料移送風險管理部門審查。
第十條 對擬不同意辦理的業務,經業務部門與風險部門協商同意後信貸終止。意見不一致時,報領導審批。
第十一條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所採取的調查方法、調查程序,可以認定真實的相關資料及認定的依據、無法認定是否真實的相關資料及無法認定的原因。
(二)客戶基本情況及主體資格分析,包括歷史沿革,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投資人及出資金額、比例和出資方式,經營范圍,主要關聯企業情況;
(三)客戶信用情況,包括客戶開戶情況、在金融機構信用總量及信用記錄;
(四)客戶所處行業狀況、區域狀況、信譽狀況及客戶產品、技術、市場、競爭力分析、主要管理人員的資信狀況分析;
(三)申請人財務狀況,經營效益、成長能力、盈利能力、營運能力和償債能力。
(四)申請人經營情況,主要產品的生產、市場及銷售情況以及上下游關系。
(五)擔保情況,對由外部中介機構評估的抵(質)押物價值,調查報告應載明業務部門對評估價值的真實性、合理性、科學性的明確判斷意見及是否需要做出相應修正。
(六)申請人風險及償債能力、項目風險分析及防範措施。
(七)本次信貸業務的綜合效益分析。
(八)結論。包括是否同意貸款及貸款的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和限制性條件或合同加列條款以及管理要求等。
第四章 利率和期限
第十二條 委託貸款利率。我司委託貸款利率不得超過同期同檔我國現行商業貸款基準利率的四倍,在此范圍內,由業務部門上報初步利率,風險管理部門復核後,報風險控制委員會審批。
第十三條 銀行手續費。銀行收取的手續費原則上由借款人承擔,根據銀行收取的時間和費率,劃轉到我司帳上,由我司代繳。
第十四條委託貸款期限原則上在一年以內。
第五章審查、審議與審批
第十五條 風險管理部門負責委託貸款的審查。審查的內容應包括:
(一)借款人是否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借款主體是否合規、借款主體是否按章程要求提供了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或其他文件等。
(二)企業有關批文的有效性。調查報告中所採用數據、資料的真實性、時效性。
(三)貸款項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貸款用途的合規性。
(四)企業的償債能力、綜合效益。貸款主要風險及防範措施。貸款期限及還款方案,主要包括貸款期限設定是否合理,還款是否能落實合理充足的預期現金流入
(五)貸款的安全性及效益性,主要包括貸款的核心風險點及防範措施是否揭示充分,貸款定價是否符合規定,能否合理覆蓋風險。
(六)擔保能力。對擬採取保證擔保的應審查保證人主體資格及代償能力、保證的合法性。對擬採取抵(質)押擔保的,應審查抵押、質押物是否足值、合法、有效,是否方便執行,是否容易變現。
第十六條 風險經理撰寫信貸審查報告。項目提交公司風險控制委員會審議後,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第十七條 借款申請未被批準的,有關人員應及時通知業務部門,業務部門應及時向借款申請人反饋。
第六章貸款發放及貸後管理
第十八條 貸款發放
(一)公司業務部門根據批復內容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並督促借款人落實擔保相關手續。
(二)公司業務部門與借款人、受託銀行簽訂三方《委託貸款合同》,或者公司業務部門先與受託銀行簽訂《委託合同》,然後借款人與受託銀行簽署《借款合同》。審批時附有限制性條件的業務,簽訂合同前須落實限制性條件,或將限制性條件作為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未滿足審批確定的限制性條件之前,不得向客戶發放貸款。
(三)《委託貸款借款合同》生效後,我司與借款人應在受託銀行分別開立賬戶。該賬戶僅限於辦理與委託貸款相關的匯款、轉賬、收款(本、息)、付費等業務。
(四)業務部門落實批復內容和其他限制性條件,交風險管理部門審查通過報有權審批人審批後,業務部門出具《放款通知書》。業務部門客戶經理憑《放款通知書》協助財務部將委託資金劃入我司在受託銀行開立的賬戶,並書面通知受託銀行將委託資金劃至我司指定的借款人賬戶。
第十九條 貸後管理。貸後監管實行分層次管理。業務部門作為客戶經營、維護、管理部門,負責對借款人按規定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貸後監管管理。風險管理部門為貸後監管的督促和管理部門,協助業務部門做好貸後管理工作。
第二十條 貸後檢查的方式。採用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財務審核與生產經營現場檢查相結合的方式。
第二十一條 貸後檢查的頻次。原則上對借款人每季度進行一次現場貸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客戶出現以下情況時應立即進行現場檢查:貸款發生欠息、逾期及或有資產到期墊付。客戶出現停產、半停產狀況。客戶發生可能影響信貸資產安全的投資活動、體制改革、債權債務糾紛、事故與賠償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貸後檢查的內容。
(一)借款人基本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的辦公地址、企業名稱、企業性質、股東情況、公司治理結構、管理水平有無變化。調查借款人的資產、來源、構成及融資結構的變化。
(二)調查借款人的經營管理狀況的變化。企業開工情況,設備運轉情況,員工數量的增減情況,企業庫存情況,經營管理指標等。
(三)借款人資信狀況變化。通過對貸款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公開披露、媒體信息披露及實地走訪等形式了解借款人對外融資、對外擔保、銀行還款、社會信用等的變化情況。
(四)借款人財務狀況。分析借款人財務政策的變化情況。透過對借款人現金流量的分析和對企業經營狀況的了解,判斷財務狀況的真實性、合理性。
(五) 調查借款用途的變化情況。
(六) 借款人關聯企業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資產變化情況。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性質、經營、財務、行業等情況的變化。調查借款人關聯企業的資信狀況,如負債、擔保、貸款的償還等情況。
(七) 抵(質)押物變化情況。現場核查抵(質)押物的合法性和完整性,確認抵押權是否受到侵害,核查質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規定。核對抵(質)押物貸後價值是否有較大變化。
(六)對於固定資產建設項目貸款。
現場重點檢查項目進展情況與固定資產貸款評估報告以及工程規劃是否存在較大差異,投資、建設是否按項目計劃進行,項目累計完成工作量與投資支出是否相當,費用開支是否符合有關規定,總投資是否突破,施工方墊資情況,項目主要技術、工藝、設備是否出現較大變化,固定資產貸款是否被擠占挪用,項目能否按期竣工和達產情況,預計效益和市場情況等。
(八) 綜合信息調查。法定代表人涉及重大案件或發生重大變化。主要經營者的健康狀況變化情況。法定代表人及家庭成員、主要股東所辦的其他企業運作變化情況。法定代表人或實際經營者實際個人財產情況的變化。對外負債、對外擔保變化情況。
第二十四條 客戶經理現場檢查結束後撰寫《現場檢查報告》,簽字後提交部門負責人及風險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後,報公司分管領導閱簽。
第二十五條 風險信號的處理措施。
客戶經理在資金賬戶監管、現場檢查、日常跟蹤等貸後管理中發現的風險信號及時報告部門負責人。部門負責人應立即組織本部門會同風險管理部門制定風險化解措施並及時採取措施化解風險。
第二十六條 建立重大風險信號應急處理機制。
對於風險敞口在500萬元以上(含)的借款人出現異常變化,可能對借款人生產經營造成嚴重不利影響,導致我司債權處於嚴重不確定狀態並極有可能發生較大風險的,由公司領導牽頭組織業務部門、風險管理部門、財務部門等組成風險處理小組,研究制定並組織落實風險控制措施,盡可能控制風險,減少損失。
第七章 貸款的收回和展期
第二十七條 客戶經理在貸款即將到期及逾期後,應定期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貸款到(逾)期通知書》,取得借款人簽收蓋章確認的催收回執,並確保借款合同、保證合同等授信文件不超過訴訟時效。
(一)貸款到期前(一個月內的短期貸款10日前,一個月以上的貸款30日前),客戶經理應進行檢查和催收,判斷貸款能否按期歸還,發出《貸款到(逾)期通知書》。
(二)貸款出現逾期,客戶經理應在十五日內向借款人、擔保人發出《貸款到(逾)期通知書》,並及時查明逾期原因、確定催收方案,並每日追蹤客戶還款資金來源,以盡快收回貸款。
第二十八條 借款人到期不能清償主債務,原則上不予展期。對於已經長期合作、信用狀況一向較好的重點客戶,經風險控制委員會或其授權機構決定展期的,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借款期限,展期金額一般不超過原借款金額的70%,展期的擔保條件原則上應有所加強。簽訂展期協議前,借款人應償清所欠貸款利息。
第八章 責任追究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追究相關人責任。
(一)未按規定進行貸後監管並全面規范撰寫監管報告的,未及時發現應發現的重大風險的。
(二)隱瞞問題未及時報告處理或未按上級指示及時處理,造成風險加大或損失的。
(三)客戶經理反映的借款人重大情況未及時通報造成風險加大或損失的。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風險管理部負責解釋。

⑸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全文

你好,委託合同是委託人與受託人和意訂立,具體費用需雙方協商,沒有明確標准。至於委託貸款的利率則要看你委託的是哪類貸款。比如購房貸款、購車貸款、消費貸款、綜合貸款等利率是不同的。建意到銀行查詢。

⑹ 北京委託貸款有哪些注意事項

一般委託貸款是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作為委託人提供資金,由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農業銀行)作為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幣種、金額、期限、利率、還款方式、擔保方式等,由農業銀行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
一般委託貸款的借款人由委託人以書面形式確定,不得由委託人以外的第三方指定借款人。農業銀行不得代委託人指定借款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還款擔保或承諾,不得代替委託人辦理以我行為抵質押權人的登記及相關證書、質物的保管。
不適用於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和現金管理項下的委託貸款,各行辦理住房公積金委託貸款、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項目貸款和現金管理項下的委託貸款,應根據人民銀行和總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委託貸款的委託人必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政府部門或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在農業銀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
(三)委託人不得為同業金融機構、小額貸款公司、小額擔保公司
(四)我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委託貸款的借款人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並通過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二)持有人民銀行核准頒發並通過年檢的貸款卡(按規定不需要辦理貸款卡的企事業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除外),及組織機構代碼證
(三)原則上需在農行開立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或專用存款賬戶。經委託人同意,借款人可不在我行開戶,但須在借款合同中約定我行不承擔自動扣劃本息的義務
(四)無不良信用記錄,或雖然有過不良信用記錄,但不良信用記錄的產生並非由於主觀惡意且已經全部償還
(五)委託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一般委託貸款期限、利率、還款方式及借款人違約金的計收由委託人和借款人雙方共同商議後確定,並在《一般委託貸款合同》中載明,但須符合人民銀行和銀監會有關規定。詳情咨詢當地農行網點。

⑺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有沒有正式出台

商業貸款申請條件:
有合法的居留身份;
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
有按期償還貸款本內息的能力;
有貸款行認可的容資產進行抵押或質押,或(和)有符合規定條件的保證人為其擔保;
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
提出借款申請時,在建行有不低於購買住房所需資金的30%的存款,若已作購房預付款支付給售房單位的,則需提供付款收據的原件和復印件;
貸款行規定的其他條件。

⑻ 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展期必須出具董事會決議嗎

(一)貸款對象:在農村信用社服務區域內,經工商行政機關(或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或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向當地農村信用社申請貸款。

(二)貸款條件:借款人申請貸款,應當具備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等基本條件,並且要符合以下要求:

1、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基本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作了貸款人認可的償還計劃;

2、除自然人和不須經工商部門核准登記的事業法人外,應經過工商部門辦理年檢手續;

3、在貸款社已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並在該賬戶內保留有一定數額的支付保證金;自願接受貸款社的信貸及結算的監督檢查,能夠保證定期向貸款社報送經營計劃和相關業務、財務報表;

4、申請保證、抵押貸款的,必須具有符合規定的貸款保證人、貸款抵押物或質物。貸款保證人必須是在農村信用社開設存款賬戶並具備良好的經濟效益和資信度的企業或經濟實體。貸款抵押物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原則上應以不動產(如房屋、土地)為主,須具有商品性,且易於變現。

5、借款人的資產負債率不得高於70%。

6、申請固定資產、房地產等項目貸款的,借款人的所有者權益、自籌資金比例必須達到國務院規定的要求,同時必須按項目管理的要求,提交完整、規范、有效的文件資料。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的50%;

8、借款人必須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辦理貸款卡,並按要求辦理年檢手續。

農村信用社貸款按如下程序辦理:

貸款申請→貸款調查→貸款審查→貸款審批→簽訂合同→貸款發放→貸後檢查→貸款收回

⑼ 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正式生效了嗎

還沒有啊。銀監會起草了《商業銀行委託貸款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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