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貸款資金 >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時間:2022-03-04 02:04:02

① (2013南崗區一模)2012年3月14日由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財建[2012]102號印發《可再生

(1)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財建[2012]102號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少環境污染.
(2)國家應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建設,以利於環境保護.
故答案為:(1)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
(2)國家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建設.

②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二章 資金籌集

第三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包括國家財政公共預算安排的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和依法向電力用戶徵收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等。
第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由中央財政從年度公共預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安排的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專項資金)。
第五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區以外的全國范圍內,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扣除農業生產用電(含農業排灌用電)後的銷售電量徵收。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納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范圍的銷售電量包括:
(一)省級電網企業(含各級子公司)銷售給電力用戶的電量;
(二)省級電網企業扣除合理線損後的躉售電量(即實際銷售給轉供單位的電量,不含躉售給各級子公司的電量);
(三)省級電網企業對境外銷售電量;
(四)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
(五)地方獨立電網(含地方供電企業,下同)銷售電量(不含省級電網企業銷售給地方獨立電網的電量);
(六)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的電量。
省(自治區、直轄市)際間交易電量,計入受電省份的銷售電量徵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七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標准為8厘/千瓦時。根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總量目標和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支情況,徵收標准可以適時調整。
第八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按月向電網企業徵收,實行直接繳庫,收入全額上繳中央國庫。
電力用戶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電網企業代征:
(一)大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代為輸送電量的電網企業代征;
(二)地方獨立電網銷售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地方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三)企業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所在地電網企業代征;
(四)其他社會銷售電量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由省級電網企業在向電力用戶收取電費時一並代征。
第九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第103類01款68項「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
第十條 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0日前向駐當地專員辦申報上月實際銷售電量(含自備電廠自發自用電量,下同)和應繳納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專員辦應於每月12日前完成對企業申報的審核,確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額,並向申報企業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應於每月15日前,按照專員辦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所規定的繳款額,足額上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
第十一條 專員辦根據省級電網企業和地方獨立電網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對相關企業全年應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的匯算清繳工作。
專員辦開展匯算清繳工作時,應對電力用戶欠繳電費、電網企業核銷壞賬損失的電量情況進行審核,經確認後不計入相關企業全年實際銷售電量。
第十二條 中央財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實際代征額的2‰付給相關電網企業代征手續費,代征手續費從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出預算中安排,具體支付方式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代征電網企業不得從代徵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續費。
第十三條 對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徵收增值稅而減少的收入,由財政預算安排相應資金予以彌補,並計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③ 風力發電有補貼嗎怎樣申請

有補貼的,詳細情況可以上國家財政部經濟建設司查《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上面說的很詳細。

④ 光伏發電什麼時候納入新能源政策

你好,光伏發電早就納入新能源政策之中了哦!

國家能源局一般會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出台當年的風光電具體的推動政策,具體可以詳細關注。

如果你想了解更多的光伏發電資訊,可以去碳銀網看看!

希望能夠幫到你!

⑤ 怎麼申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1)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以財建[2012]102號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目的是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減少環境污染.(2)國家應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建設,以利於環境保護.故答案為:(1)鼓勵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使用;(2)國家扶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廠的建設.

⑥ 可再生能源 補貼發布下來 企業怎麼辦 報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資金補助

風力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包括農林廢棄物直接燃燒和氣化發電、垃圾焚燒和垃圾填埋氣發電、沼氣發電)、太陽能發電、地熱能發電和海洋能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按照中央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要求和程序,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編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年度收支預算。原則上實行按季預撥、年終清算。

⑦ 如何獲取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貼

要通過發改委審批。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申報文件,經過審批後,與當地的電網企業簽訂供電合同。然後根據你的供電量來發放電價補貼。

⑧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關於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准,現就企業取得的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計入應稅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如果同時符合上述規定的三個條件,可免徵企業所得稅。

⑨ 未收到國家財政撥付的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是否繳納增值稅

無需繳納,即使收到了,也是屬於免徵增值稅范圍。

國家稅務總局2013年1 月8 日下發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中央財政補貼增值稅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其中規定:按照現行增值稅政策,納稅人取得的中央財政補貼,不屬於增值稅應稅收入,不徵收增值稅。
光伏電站電價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按脫硫燃煤機組標桿上網電價(西北地區是0.25 元/度),另外一部分是國家財政部從可再生能源基金裡面撥付的財政補貼。如果按公告解讀,以後光伏發電企業從國家財政部拿到的光伏電價補貼將不用開具增值稅發票,這對廣大光伏發電企業來說將是利好消息。
據悉,公告自2013 年2 月1 日起施行。此前已發生未處理的,按本公告規定執行。

⑩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徵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十四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用於支持可再生能源發電和開發利用活動: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支持以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活動:
1.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准制定和示範工程;
2.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
3.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
4.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
5.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
6.《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規定的其他相關事項。
(二)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用於以下補助:
1、電網企業按照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的上網電價,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有關規定通過招標等競爭性方式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高於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
2、執行當地分類銷售電價,且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
3.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不能通過銷售電價回收的部分。
第十五條 相關企業申請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補助的具體辦法,按照《財政部關於印發〈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建[2006]237號)等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還應按照中央政府投資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電網企業應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並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並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第十七條 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申報、審核、撥付等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可再生能源發展專項資金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第211類12款01項「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中第211類15款01項「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新增)。

閱讀全文

與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政府平台信託融資 瀏覽:241
馬來西亞農產品價格水平 瀏覽:123
潛江周邊有哪些正規小額貸款公司 瀏覽:125
如新的股票 瀏覽:224
招商理財產品有哪些 瀏覽:120
上海菁葵投資管理公司 瀏覽:386
高管信託設計 瀏覽:155
單項評估貸款 瀏覽:912
5300美元多少人民幣 瀏覽:992
抓取股票數據 瀏覽:699
銀行不上班匯外匯 瀏覽:292
螺紋鋼期貨個人 瀏覽:752
南方戰略配置基金公告 瀏覽:120
銀行外匯幾天 瀏覽:698
萬致外匯騙局 瀏覽:216
樞軸點外匯 瀏覽:22
期貨交易數據分析作用大師 瀏覽:199
建設期利息可以用貸款歸還嗎 瀏覽:255
南方科技創新偏股混合基金 瀏覽:780
如何看盤面資金流向 瀏覽: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