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公司總是用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這樣好嗎我關注的菲達環保,3月6日才歸還了去年補充流動資金的閑
說明公司這段時間沒有足夠的現金收入,也就是業績不會太好或者應收賬款增加,導致資金流動性不足。
㈡ 定向增發補充流動性資金用途有限制嗎
市公司借並抄購增發「補血」現象近襲年並不少見。證監會曾多次強調,原則上不鼓勵上市公司把再融資募集資金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銀行貸款。
證監會通過官方網站再次強調,存在資產負債率明顯低於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水平等四類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以補充流動資金為由募集配套資金。
定增「補血」成風
一般情況下,監管層是不鼓勵再融資『補血』的。但大股東認購或者是特殊行業,有充分理由的,可以補充流動資金,原則上不超過30%。此外,配股融資和認購方鎖定三年的,不受比例限制。
再融資畫地為牢
伴隨二級市場的低迷,上市公司利用再融資大肆「斂財吸金」的行為備受質疑,特別是補充流動資金為主的配套融資。
㈢ 非公開發行股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和償還貸款是什麼意思
就是上市公司缺錢,而大股東或者特定增發對象有錢,而它們可以通過此做法,低價獲得公司股票,從而在二級市場上高價套現
㈣ 新三板補充流動資金能不能歸還銀行貸款
不能的,
不清楚,方法其實有很多的,只要你努力,很多可能都有的,但是要從小做起,慢慢來,不要急於求成。
㈤ "關於提前歸還部分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利好嗎
不構成利好,中性消息,正常的資金管理。
㈥ IPO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也沒有比例限制了
同問~去年有道題好像就有某機械生產企業,公開發行募集資金全部用於補充流動資金;問可不可行。
㈦ 定向增發補充流動性資金用途有限制嗎
定向增發募集資金有一個重要用途就是補充流動性資金,有助於緩解公司財務緊張,優化公司財務狀況,為公司更好的運營發展提供助力。那麼,監管部門對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補充的流動性資金的用途有什麼限制嗎?天使客小編整理了相關內容,一起來了解下吧!
2014年11月21日 ,中國監管層對定向增發補充流動資金的監管在加強。證券時報周五報導,從多家證券公司投行部門獲悉,凡是提交了材料但未通過發審會且有補充流動資金內容的定增項目,監管部門均要求補充說明該部分資金金額的測算依據、具體用途,以及對未來三年貢獻的收入及收益率進行預測等。
報導稱,近期監管部門對多家券商進行指導,要求補充流動資金的定增項目須在上報材料中對該部分資金未來三年的收入及收益率進行預測,並須經過公司董事會審核及對外公告。
據介紹,如果募集資金投向主業或開展並購,將會要求上市公司提交詳細的使用說明,從流程上而言相對復雜。此外,如果募集資金用於加碼主業或展開並購部分,無法達到定增時所預測的收益率,需要說明原因,並就該投資項目對公司財務狀況、經營業績的影響作定性分析。否則,將受到監管部門的處罰。而補充流動資金則相對簡單。
另外,利用定增補充流動資金的公司大多存在資產負債率過高的缺陷,但有部分公司資產負債率極低,依然利用定增來補流動資金。投行人士透露,此次監管部門再度要求申請人對補充流動資金的具體用途進行說明,也是為了加強對「不差錢」公司「儲血」現象進行規范。
以上就是天使客小編對「定向增發補充流動性資金用途有限制嗎?」的介紹,希望能解除大家的疑惑。上市公司通過定向增發募集資金補充流動性資金是公司發展的需要,但一些資產負債率低的公司也想利用定增來進行資金儲會擾亂市場秩序。監管部門要求上司公司披露其流動性資金用途,有助於金融市場更好的運行。
㈧ 創業板上市公司超募資金永久補充流動資金有何要求
根據《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1號——超募資金使用》(2010年4月)的規定,超募資金用於永久補充流動資金和歸還銀行貸款的金額,每12個月內不得超過超募資金總額的20%。
㈨ 償還銀行貸款和補充流動資金算不算資本支出
1,用銀行貸款償還來已經計入實收源資本的固定資產是不算抽逃或虛假投資的。不過應當用你們老闆自己的銀行賬戶里的存款來償還。
2,還應當作出會計分錄如下,以便應付工商年審審計:
借:銀行存款
貸:實收資本──x公司
3,用公司在銀行借的借款還借款,會計分錄如下:
用其它應付款來做。
(借款時)借:銀行存款或現金
貸:其它應付款
(還款時)借:其它應付款
貸:銀行存款或現金
(利息)借:財務費用
貸:預提費用
㈩ 閑置募集資金補充流動資金是什麼意思
中性復,從主動性來說制,使用閑置的募集資金有利於降低公司融資成本,提高收益(融資成本>閑置資金存款利息),說明公司積極主動作為,為股東創造收益,從資金需求來說,需要補充說明流動資金存在一定的需求但並不代表不足,總體而言,利多大於利空
(10)補流資金不用歸還擴展閱讀:
一、募集資金的存放方式:實行專戶存儲制度。公司應當在銀行設立專用帳戶存儲募集資金,並與開戶銀行簽訂募集資金專用帳戶管理協議;
二、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的,應當符合如下要求:
1、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2、僅限於與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不得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安排用於新股配售、申購,或者用於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可轉換公司債券等的交易;
3、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4、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募集資金
上交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13年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