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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挪用資金案例

發布時間:2021-01-17 14:56:14

Ⅰ 挪用資金一千萬判多少年 挪用公款300萬判幾年

挪用資金一千萬元,屬於巨大,涉嫌挪用資金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挪用公款300萬元,數額巨大,應當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兩罪應當並罰。

Ⅱ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馬某,在擔任本村村委會主任期間,於1997年1月未經村委會研究,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將本村村委會集體款5萬元借給他人使用,於1998年10月歸還。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馬某被立案偵查。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擅自將本村集體款5萬元借給個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之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馬某挪用行為發生在1997年1月,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追訴時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馬某之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應當撤銷案件,不追究馬某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是挪用資金罪是繼續犯(持續犯),其追訴時效應從歸還挪用資金即1998年10月起計算。實際上,挪用資金罪應屬狀態犯,其追訴時效應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狀態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現的形態,即犯罪既遂以後,犯罪行為就結束了,與不法狀態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例如盜竊一輛汽車,佔有汽車的不法狀態與盜竊行為沒有關系。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步。常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綁架,非法持有槍支、彈葯、毒品、假幣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資金罪不符合繼續犯的特徵,應屬狀態犯。因為只要行為人將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其犯罪行為即已經完成。
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說挪用資金罪是繼續犯,則挪用資金不退還的,其行為永遠不會過追訴時效。顯然,這與立法原意是相違背的。
因此,馬某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應以犯罪論處。

Ⅲ 挪用資金15萬判刑多久

您好,挪用資金,15萬,法定刑應該在三年以下。

具體結果,還要看具體案情和律師辯護情況。事關重大,建議盡早聘請專業刑事辯護律師介入提供法律幫助和辯護。聘請律師辯護,是幫助刑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唯一法律途徑。通過網路hi加「北京杜律師」,可以進一步聯系咨詢,在線交談。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

挪用資金超過3個月未還或進行營利活動,數額在3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5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1萬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數額在1.5萬元以上不滿2萬元的,基準刑為拘役刑;數額為2萬元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每增加犯罪數額3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挪用資金30萬元或挪用資金3萬元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85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挪用資金10萬元進行非法活動的或挪用資金1.5萬元進行非法活動且未退還的,基準刑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資金數額5000元或未退還數額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Ⅳ 挪用資金300多萬,怎麼判刑,還不上了

挪用公款300萬元已還,涉嫌挪用公款罪,應當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八內十四條規定容: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Ⅳ 挪用資金100萬判十年嗎

挪用資金100萬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三條挪用用於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

(5)2015年挪用資金案例擴展閱讀:

挪用資金罪的概念和構成特徵。

刑法第272條規定,公司、企業人員挪用本單位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本罪的構成特徵是:

1、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的資金的使用權。行為人挪用本單位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使單位失去對該資金的控制和支配,必然影響公司、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損害股東、債權人、公司企業和其他社會公眾的利益,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違法行為。

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本單位的資金即屬於公司、企業經營管理的款項,一般指處於貨幣形態的公司所有資金,主要包括貨幣、國庫券、公司企業的股票、支票、債券、外匯券和外匯額度。

2、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本罪在客觀方面的兩個重要基本特徵就是「挪用」和「利用職務之便」。「挪用」行為是一種非法性的行為,直接表現為未經批准或許可,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或者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利用職務之便」是指利用其主管、管理和經手本單位資金的便利,同時也包括在其職權范圍內,卻並非直接經手、管理本單位資金的便利條件。

3、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為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即公司董事、監事或職工,以及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業職工。單位不能成為該罪的犯罪主體。

4、本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且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本單位的資金而非法挪作他用,其目的是為了暫時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准備日後歸還。並非永久佔有權,但動機可能多種多樣,如經營活動、還債、個人揮霍和賭博等非法活動等等。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Ⅵ 2015年挪用資金1000萬無力償正,法院會判多少年

你好,挪用資金1000萬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回規定如下:

第二百七十二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 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 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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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挪用資金罪量刑標准2015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廣東省2015年沒有出台盜竊罪的量刑標准,只有2014年的。
廣東省內盜竊罪量回刑標准各地區也是不一答樣的,根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確定盜竊案件數額標准問題的通知》我省執行下述三個數額的標准分三類地區、三個檔次掌握:
(一)一類地區是廣州、深圳、珠海、汕頭、佛山、東莞、中山等七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二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二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十萬元以上。
(二)二類地區是惠州、江門、湛江、茂名、肇慶、潮州、揭陽、汕尾等八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五百元以上;數額巨大的標准掌握在一萬五千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標准掌握在九萬元以上。
(三)三類地區是河源、雲浮、陽江、清遠、梅州、韶關等六個市。盜竊數額較大的起點掌握在一千元以上;數額巨大的起點掌握在一萬元以上;數額特別巨大的起點掌握在八萬元以上。

Ⅷ 2010年立案的挪用資金到2015年未結案,挪用四點七萬元,案發後有自首情節,全部退賠,諒解書,使

你好,如果嫌疑人沒有被羈押,該案件可能已經不了了之了。畢竟已經嚴重超出所有期限。
祝福你。

Ⅸ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5日,成都國騰電子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檢察院機關批准執行逮捕。證券分析師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挪用上市公司資金並非個案。何某持股市值為3.2億,國騰電子方面表示,何某的上述相關公司股票走勢,閩東電力6.26+0.020.32%
涉案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一切正常。公司將做好相關事項的持續信息披露工作。在此之前,何某就已經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機關調查。2013年7月18日,國騰電子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3年7月17日獲悉有網路媒體報道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涉嫌重大案件失去人身自由的傳聞後,立即進行多方核實,並從何某女士家人處獲知,何某女士因個人涉嫌非法經營正在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機關調查,公司目前尚未能與何某女士取得聯系 。
在這則公告中,國騰電子表示,盡管何某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但其一直未在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東成都國騰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未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何某被調查的事項與公司無關,尚無法確定是否影響公司股權結構。
次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宜昌」上發布有關何某的正式通告稱,2013年6月30日,國騰實業集團董事長何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宜昌市公安局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且案件正在偵辦之中。
公開資料顯示,何某出生於1961年,大學本科學歷,電子科技大學兼職教授,無永久境外居留權,何某持有國騰電子控股股東國騰集團51%的股權,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何某持有國騰集團51%股權,國騰集團持有國騰電子2664萬股股份,由此推算,何某持有國騰電子1358.64萬股。以國騰電子昨日收盤價23.70元計算,何某持股市值達到3.2億 元。
曾被媒體稱為「美女富豪」
何某曾被媒體稱為「美女富豪」。1994年,時任成都中儲公司投資部經理的何某,看中了國內IC卡電話機的巨大市場。很快,何某與成都電子科技大學的幾位技術人員達成協議,成都國騰通訊有限公司成立,並投資生產了國內第一台IC卡電話機,在郵電部門的認可下,迅速佔領了全國市場,國騰一戰成名。
1999年何某設立了四川省華威信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並出任法人代表。2002年5月,何某設立成都國騰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國騰實業的前身),並出任法人代表。2003年3月,何某出資1000萬元,設立成都國騰微電子有限公司(國騰電子的前身),並出任法人代表。2001年,何某以「何然」之名,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列第82位,個人資產大約7000萬美元,此後成為富豪榜上常客。
違規挪用資金並非個案
華西證券分析師蔣競松表示,在滬深上市公司中,大股東違規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並非個案。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募集資金時出現超募時,有大量資金閑置,在缺乏制約機制下,大股東很可能違規挪用上市公司的資金。2013年7月11日,閩東電力便曾發布《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彌補挪用的募集資金的核查意見》。
成都中豪律師集團岑朗律師表示,目前何某具體涉案數額無法確定,暫時很難斷定具體量刑標准。但如果涉案金額巨大,可能會按照最高標准量刑。即使挪用人後期將挪用資金歸還,但已構成犯罪行為,還是會被追究。不過在量刑時,通常會酌情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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