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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拿公司匯票質押貸款

發布時間:2021-01-27 01:03:12

⑴ 銀行承兌匯票能否作為質押物質押貸款,有哪些相關規定

《物權法》第2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
(一)匯票、支票、本票;
(二)債券、存款單;
(三)倉單、提單;
(四)可以轉讓的基金份額、股權;
(五)可以轉讓的注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
(六)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

⑵ 銀行承兌匯票能否作為質押物質押貸款如果可以,所依據的法律條文是什麼

銀行承兌匯票可以用於質押貸款,但是質權的設立存在兩種生效規定。
一、《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以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質權自權利憑證交付質權人時設立;沒有權利憑證的,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二、《票據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當事人以出質為目的交付票據,未記載「質押」字樣,按《物權法》規定,票據質權設立;而按《票據法》規定,未背書記載「質押」字樣的,不能構成票據質押,當然也就無所謂票據質權。兩者的沖突在於,交付出質票據時是否需要在票據上記載「質押」或者與「質押」同義的字樣,或者說,未記載「質押」字樣的票據能否構成票據質權。因此,為了確保票據的出質能夠確定的生效,建議應在票面背後背書記載「質押」的字樣。
除此之外,還應注意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到期日與承兌到期日的問題。根據2011年《最新存單質押貸款利率》第八條規定:存單質押貸款期限不得超過質押存單的到期日。若為多張存單質押,以距離到期日時間最近者確定貸款期限,分筆發放的貸款除外。借款人為避免貸款逾期,不得不另外籌集資金作為還款來源,而無法獲得票據資金融通的便利。

⑶ 承兌匯票能做抵押貸款嗎

承兌不可以做抵押貸款,可以直接貼現出來,需要付貼現息,可選擇票劵進行質押貸款。

質押貸款條件:

1、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注冊,並按規定辦理納稅登記和年檢手續的企事業法人;

2、產品有市場,生產經營有效益,不擠占挪用信貸資金,恪守信用;

3、有按期還本付息能力,原應付貸款本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

4、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銀行認可的償還計劃;

5、按《銀行企業信用等級評定標准》核定,原則上信用等級必須為A級(含)以上;

6、已在銀行開立基本賬戶或一般存款賬戶;

7、除國務院規定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對外股本權益性投資累計額未超過其凈資產總額的50%;

8、借款人的經營和財務制度健全,主要經濟和財務指標符合我行的要求;

9、申請中長期貸款的項目必須經國家主管部門批准,新建項目的企業法人所有者權益與項目總投資的比例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

(3)私自拿公司匯票質押貸款擴展閱讀:

承兌匯票作用

商業承兌匯票的作用:商業承兌匯票的運用在社會經濟活動中具有重要作用,使商業信用票據化和商業信用的表現形式規范化、科學化,有利於加強宏觀調控,完善票據市場的功能。

銀行承兌匯票的作用:由於銀行承兌匯票業務是在銀行結算業務基礎上發展的、是以真實的商品交易為基礎的銀行信用活動,是銀行信用對商業信用的發展和補充。

因此,對於建立全國統一的票據市場,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對於增強銀行服務功能,擴大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范圍,對於促進賣方企業的商品銷售,降低買方企業的經營成本。

都具有積極的作用。銀行承兌匯票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可以彌補商業信用的不足,防止因企業拖欠貨款而形成「三角債」,有利於促進商品流通,加速社會資金的循環和周轉等

⑷ 持克隆的銀行匯票質押騙取貸款該如何定性

雖經銀行工作人員電腦查詢開票行、驗票等手段,沒有發現系克隆票。於是在扣除相關費用後,貸給A公司270萬元,期限4個月。後甲某從A公司轉出150萬元或用於償還債務、或賭博,或個人揮霍;A公司未將120萬元貸款用於購置設備,少部分償還債務,大部分被A公司丁經理揮霍。貸款到期後因開票行已解付案發,該貸款至今未追回。 分歧: 該案起訴到法院後,對甲某(乙某、丁經理另案處理)構成犯罪沒有異議,但如何定性產生了分歧:第一種意見認為,甲某構成貸款詐騙罪,因為其使用克隆匯票是手段,騙取銀行的貸款才是目的,應按其目的定貸款詐騙罪處罰;第二種意見,應按票據詐騙罪處罰,因為甲某使用克隆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符合刑法第194條第(1)項「明知是偽造、變造的匯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立法規定,應定票據詐騙罪;第三種意見,認為甲某持克隆匯票騙取銀行貸款,同時構成貸款詐騙罪和票據詐騙罪,屬於法條與法條在評價范圍上的重合,由於無法適用一般法與特殊法的原理進行處理,應考慮重法優於輕法的處斷原則。從法定刑比較看,顯然貸款詐騙罪是輕法,故按照票據詐騙罪定性為宜。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其主要理由為: 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第(3)項中所規定的「證明文件」應包括金融票據,即匯票、本票、支票。由於票據具有無因性、文義性、設權性、流通性等特徵或功能,轉讓票據時並不需要通知已經在票據上簽過章的票據債務人,轉讓的結果對票據債務人有效,持票人可以憑票據直接對票據上的簽章人行使票據權利。票據法明確規定,簽章於票據的人是連帶責任人,票據權利作為一種金錢債券,具有兩次請求權,最後的持票人在第一次請求權不能實現時,可以直接對所有前手(包括出票人)行使追索權而最終實現其票面上的權利,也就是說票據的追索可以是跳躍性的、選擇性的。一般來講,票據的流通還是比較安全的,對持有金融票據借款人的信用程度是具有一定的證明力的,筆者認為金融票據應包括在「證明文件」中。直白地說,持有票據就等於持有現金,特別是數額較大且不便攜帶時,使用票據進行結算既安全,也可以減少很多麻煩。本案持票人甲某使用克隆的遠期匯票作擔保質押,由於銀行工作人員沒有鑒別出真偽,按真的遠期匯票給其辦理貸款手續,符合刑法193條貸款詐騙罪第(3)項「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可以構成貸款詐騙罪;同時《擔保法》規定票據可以質押,且該權利質押的生效為交付要件主義,該行為也應該符合該條第(4)項「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以權利質押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如果數額較大,也符合貸款詐騙罪的犯罪構成。退一步講,就算票據不包括在證明文件之中,可刑法第193條第(5)項「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這一兜底式的表述,其涵蓋面是很廣的,那麼使用偽造的票據進行詐騙貸款,沒有理由排除在貸款詐騙罪的評價范圍之外,也同樣構成貸款詐騙罪。 以票據進行質押,不可避免地會牽扯票據詐騙罪的法律評價問題。這樣,就出現了法條與法條在評價范圍上的重合,這種重合是交叉形式的,即既此又彼,應屬於法條競合的問題。為了避免出現重復評價,只能擇一罪論處。而且無法適用一般法與特別法的原理進行處理,只能考慮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處斷原理。從法定刑比較,由於刑法第199條規定的死刑包括票據詐騙罪,排除貸款詐騙罪,故應以票據詐騙罪來處理較為適宜。如2005年全國司法考試卷四第二題對本案的解決,筆者認為就很有參考價值:丁某系某市東郊電器廠(私營企業,不具有法人資格)廠長,2003年因廠里資金緊缺,多次向銀行貸款未果。為此,丁某仿照銀行存單上的印章模式,偽造了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以及銀行工作人員的人名章,偽造了戶名分別為黃某和唐某在甲銀行存款額均為50萬元的存單兩張。隨後,丁某約請乙銀行辦事處(系國有金融機構)副主任朱某吃飯,並將東郊電器廠欲在乙銀行辦事處申請存單抵押貸款的打算告訴了朱某,承諾事後必有重謝。朱某見有利可圖,就讓丁某第二天到辦事處找信貸科科長張某辦理,並答應向張某打招呼。次日,丁來到乙銀行辦事處。朱某將其介紹給張某,讓其多加關照。張某在審查丁某提交的貸款材料時,對甲銀行的兩張存單有所懷疑,遂發函給甲銀行查詢。此時,丁某通過朱某催促張某,張某遂打電話詢問查詢事宜。甲銀行儲蓄科長答應抓緊辦理,但張某未等回函,就為丁某辦理了抵押貸款手續,並報朱某審批。後甲銀行未就查詢事宜回函。朱某審批時發現材料有問題,就把丁某找來詢問。丁某見瞞不過朱某,就將假存單之事全盤托出,並欺騙朱某說有一筆大生意保證掙錢,貸款將如期歸還,並當場給朱某 10萬元好處費。朱某見丁某信誓旦旦,便收受了好處費,同意批給丁某100萬元貸款。丁某獲得貸款後,以感謝為名送給張某5萬元,張某予以收受。丁某將貸款全部投入電器廠經營,結果虧損殆盡,致使銀行貸款不能歸還。檢察機關將本案起訴至法院。從司法部的參考答案看,就丁某而言,構成偽造企業印章罪,偽造金融憑證罪,金融憑證詐騙罪,貸款詐騙罪,行賄罪。其中(1)偽造企業印章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定為偽造金融憑證罪;(2)偽造金融憑證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又存在牽連關系,按照從一重罪處斷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3)金融憑證詐騙罪與貸款詐騙罪之間也存在法條競合關系,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應以金融憑證詐騙罪論處。綜上,丁某構成金融憑證詐騙罪和行賄罪,應實行數罪並罰。這里,丁某偽造甲銀行的儲蓄章和行政章,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觸犯了偽造公司印章罪(司法部公布答案「偽造企業印章罪」不準確,因為銀行應為公司的性質)。丁某偽造銀行存單,觸犯了刑法第177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構成偽造金融票證罪(司法部公布答案中的「偽造金融憑證罪」有誤)。丁某利用偽造的印章製作假的銀行存單,偽造企業印章罪與偽造金融票證罪之間是手段和目的的關系,是牽連犯,應當從一重罪處理,以偽造金融票證罪一罪處理。丁某利用假存單進行貸款擔保的行為構成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的法條競合。首先,法條競合的一般處理原則是特殊法優於一般法,只有在同一法律中普通條款的法定刑明顯重於特別條款的法定刑,並且法律沒有禁止使用普通條款時,才適用重法優於輕法的原則。在題目中,貸款詐騙罪與金融憑證詐騙罪之間應該是想像競合犯的關系。第二,貸款詐騙罪和金融憑證詐騙罪都是目的犯,必須有非法佔有(不法所有)的目的,即具有將貸款或者用偽造、變造的金融憑證騙取的錢財占為己有或者使第三者不法所有,而沒有歸還的意圖。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編輯出版的《刑事審判參考》第33號案例評析,也持相同的觀點。所以筆者認為,就本案如何正確定性,可以借鑒對該司考題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分析。 就本案而言,有人還認為,甲某持未到期的遠期匯票,如果背書轉讓給銀行兌取現款,而銀行從票面金額300萬元中扣除自兌取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及貼現費30萬元後,將余額270萬元支付給票據持有人,認為本案是以貼現的方式騙取銀行貸款視乎更為貼切,同樣可以歸入刑法一百九十三條貸款詐騙罪第(五)項中「以其他方法詐騙貸款的」具體一種,符合貸款詐騙罪的構成要件;使用偽造、變造的票據進行貸款詐騙的,也符合票據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兩個法條之間具有交叉、或競合關系,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 通過以上簡單分析,甲某持克隆的銀行匯票騙取銀行貸款,無論認為是符合「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的」、 「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還是背書轉讓給銀行兌取現款,但均認為甲某的行為既構成貸款詐騙罪,也同時構成票據詐騙罪,按照重法優於輕法的原理處斷,應以票據詐騙罪論處。所以,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⑸ 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會計上如何處理

正常情況下都抄是質押給銀行,然後開新的票據或者換取現金。手續比貼現繁瑣多倍,但是有可能利率上占優勢。這2種類型一般就是跟銀行談定業務後,簽訂好了協議將票據轉讓給銀行即可,當然,票據狀態必須是正常可兌付的。
用銀行承兌匯票做抵押貸款需要注意:銀行承兌匯票作為質押物需移交放款人的,銀行承兌質押不如貼現方便了。只有當貼現利息高於貸款利息的情況下,才會考慮用銀行承兌匯票做抵押貸款。
抵押貸款指借款者以一定的抵押品作為物品保證向銀行取得的貸款。它是銀行的一種放款形式、抵押品通常包括有價證券、國債券、各種股票、房地產、以及貨物的提單、棧單或其他各種證明物品所有權的單據。貸款到期,借款者必須如數歸還,否則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作為一種補償。

⑹ 為什麼很多企業選擇票據貼現,不選擇票據質押貸款

票據抵押放款和票據貼現雖都是銀行的票據業務,但它們也是有區別的:一、回票據抵押放款不發生票據所有權答的轉移,而票據貼現是發生了票據所有權的轉移的;二、票據抵押放款通常是借款人到期贖回,如發生違期,銀行才有權對票據進行處理,而票據貼現就不需要贖回;三、銀行進行票據抵押放款在額度上是有控制的,一般為 60%~80%。

⑺ 我司預收賬款(承兌匯票:100W),現拿銀行做質押貸款90W,銀行把貸款直接匯到甲公司了

1借:應收票據-銀行承兌匯票100萬
貸:預收賬款-公司100萬(不知道是不是甲公司給到承兌匯票)回
2借:其答他應收款-XX銀行保證金-承兌匯票100萬
貸:應收票據-銀行承兌匯票100萬
3借:預收賬款-甲公司(或應收賬款或其他應收款)
貸:短期借款90萬

大致是這樣,具體分錄見你公司會計科目設置。

⑻ 如何區分票據質押和票據貼現

從3個方面區分票據質押和票據貼現:

一、從兩者的實質區分:

1、票據質押的實質:票據質押所確立的是設質背書的被背書人一種附條件行使票據權利的資格。這種條件不是質權的成立條件,而是行使條件。也就是說質權人只享有對票據權利行使的期待權。

2、票據貼現的實質: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商業票據、銀行承兌票據或短期債券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或短期債券,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後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二、從兩者的申請規定區分:

1、票據質押的申請規定:我國《擔保法》對票據質押的設立沒有單獨明確的規定。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的精神,設立票據質押,出質人應當與質權人經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並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交付票據。

質押合同自票據交付之日起生效。任何票據行為都有某種合法的原因關系的存在,如商品交易關系、贈與。或者其他各種各樣的民事關系。

2、票據貼現的設立規定:申請票據貼現的單位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或實行獨立核算、在銀行開立有基本帳戶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的經濟單位。貼現申請人應具有良好的經營狀況,具有到期還款能力,貼現申請人持有的票據必須真實,票式填寫完整、蓋印、壓數無誤,憑證在有效期內,背書連續完整。

三、從兩者的性質區分:

1、票據質押的性質:票據質押的意思一經背書記載,轉移給被背書人佔有,票據質押就具備了票據法上的效力,不論票據的原因關系即質押合同效力如何,更不論質押合同所約定的主債務是否有效,都不會對票據質押行為的有效性發生影響。

2、票據貼現的性質:票據貼現在本質上體現的是一種特殊的票據轉讓關系。貼現人將扣除利息和相關費用後的票據款項支付給貼現申請人,從而成為票據的持票人,相關票據權利便從貼現申請人轉移至貼現人。

⑼ 銀行可否接受自身開出的銀行承兌匯票做質押貸款

無效。
承兌匯票是未來債務,不是資產呀,怎麼能抵押呢,你收到的承兌匯票是債權,才可用來抵押

⑽ 還是關於銀行承兌匯票質押貸款的問題

銀行承兌匯票上記載的收款人為企業C。因此,D若想使用該銀行承兌匯票出質則版應由C背書轉讓給權D。另一方面,銀行承兌匯票不允許自然人通過轉讓的方式取得(但可以開給個人),只能是在銀行開設賬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間進行轉讓。由於D無營業執照,因此其並不具有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身份,不能通過背書轉讓取得該承兌匯票,也就無權用其進行質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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