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物業公司將綠地改為停車場,作為業主能否制止該行為
物業公司將綠地改為停車場,作為業主可以制止該行為。
法律依據如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所以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公有。作為業主共有的綠地,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才可以改為停車場。
(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所以如果屬於全體業主共同所有的公共綠地被改為停車場,且未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則業主有權利制止,反之則物業服務企業有權利改為停車場。
其他情形,就是物業服務公司如果有證據可以證明綠地的權屬不屬於全體業主,則物業公司不需要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貳』 小區綠地改為停車位後,再向業主收取停車管理費。合理嗎
小區的綠地本來就是屬於業主共有的財產,物業無權變更用途,更何況還收費呢,你們有權要求物業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叄』 利用小區綠化改造停車位有相關規定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3)動用維修資金綠地改停車位擴展閱讀:
《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肆』 物權法里哪條有物業有權利把綠地改造成停車位
沒此規定,業主可以起訴或者解除物業。
『伍』 小區綠地改車位,怎麼辦
以下內容出自化學工業出版社《現學現用物權法》,中國社會科學院文學國教授主編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三條 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四條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第七十六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關於小區內的停車問題,《物權法》第七十四條。作出了規定。根據物此條,小區內的停車位和車庫應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也就是開發商不可以把車庫、車位首先用於業主外的主體使用。小區內的車庫、車位的權屬應該由當事人事先的約定作出,例如業主購買小區內的住房就可以附贈一車位或者從開發商那裡購買。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物權法規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根據《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小區內的道路上規劃的停車位一般屬於業主共有。
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對小區內附屬設施的使用、管理、維護及費用的收取,應該由業主共同決定。業主可以決定對一切利用車位的人收取費用,也可以決定僅對外來車輛收取費用,當然也可以決定不收費
『陸』 小區將綠化地改成停車位能拒交物業費嗎
不可以拒交物業費。物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五條: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業主逾期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3、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4、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6)動用維修資金綠地改停車位擴展閱讀: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房屋的所有權人為業主。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成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柒』 小區要將綠化帶改為停車場,是合法的嗎
小區要將綠化帶改為停車場,是不合法的。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建築區版劃內的綠地屬於權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將小區內原有的綠化帶改為車位,系改變建築區劃內附屬設施的行為,應該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或者經業主大會同意。如果該行為改變了小區規劃,在業主同意後,還要經園林、規劃部門審批。
如果小區物業公司違反以上法律規定,業主可以要求物業公司停止這種行為並恢復綠化帶。如果物業公司拒不執行,業主可以聯名向住建、城管部門申請現場執法乃至訴訟解決。
對於物業公司向業主收取車位費用,市物價局的工作人員表示,費用收取是否合理需要看停車位產權屬於誰,如果是綠化帶改建的停車位,產權屬於業主共有,收益應歸全體業主所有,收費應該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
車位收益,既可以用來抵扣每位業主相應的物業費,也可以用作小區專項維護資金。對車位收益以及流向,業主有知情權,小區物業應定期公示,接受業主查詢。若產權屬於開發商,經過授權後,物業公司可以按照相關規定收取費用。
『捌』 不經過業主同意物業有沒有權力把綠地改成停車場
沒有權利,小區綠地是全體業主共有的, 根據《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權益,物業公司沒有任何的權利來擅自改動小區內設施,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採用集體討論的形式,也可以採用書面徵求意見的形式;但是,應當有物業管理區域內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參加。
業主可以委託代理人參加業主大會會議。
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按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處以罰款;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一)擅自改變物業管理區域內按照規劃建設的公共建築和共用設施用途的;
(二)擅自佔用、挖掘物業管理區域內道路、場地,損害業主共同利益的;
(三)擅自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
個人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單位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玖』 物業公司把小區內的綠地改成車位,合法嗎
小區內原有綠地,現在物業沒經過業主的同意,把綠地毀掉,改建停車位,是收費的車位,這種行為是否合乎《物業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