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委託貸款三方合同印花稅如何繳納
一、《抄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8項規定,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額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二、金融系統辦理的委託貸款合同徵收印花稅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銀行使用的委託貸款合同(協議),均屬金融機構與借款單位簽訂的借款憑證。根據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第六條的規定,應當由銀行和借款單位就各自所持的一份憑證貼花,其他簽約人不貼花。
(二)、銀行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委託貸款協議書,則應作為僅明確委託、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國稅發[1991]155號文第十四條的規定,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三)根據上述規定,資金委託方與金融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借款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如委託金融單位貸款,委託單位、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簽訂的三方協議也不貼印花。凡委託金融單位貸款,金融單位與使用單位單獨簽訂的借款合同應按規定貼花。
B. 委貸合同交不交印花稅
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印花稅的徵收更注重合同實質所載事項的具體判定,貴公司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中雖然有借款事項,但對於貴公司只是約定了授權委託事項,貴公司並不是借款方,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C. 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銀行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如果僅作為明確委託、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D. 銀行與客戶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銀行與委託單位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如果僅作為明確委託、代理關系的憑證,按照國家稅務專局《關於印屬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不屬於列舉征稅的憑證,不貼印花。
E. 貸款合同和銀行借款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繳納,但印花稅稅率太低,靠大家自覺,稅務局也就非常偶然抽查抽查,一直弄內的話,容監管成本太高了。
印花稅屬於行為稅,只要發生了印花稅稅目(共13個稅目)中列舉的行為就應該繳納印花稅,如果是屬於未列入印花稅稅目的就不繳稅。
F. 咨詢標題:委託貸款合同是否要交印花稅
咨詢內容:印花稅稅目中對借款合同的范圍規定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回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答簽訂的借款合同。另外根據《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的相關規定;1、目前我公司委託A公司,與銀行簽訂了委託貸款合同,根據A公司的同意並由A公司委託銀行向我司發放委託貸款,實質為我公司借A公司的款。對於此種委託貸款合同,請問我公司是否要繳納印花稅?2、對於我公司與銀行簽訂的最高貸款限額合同,僅規定了一年內最高能出貸的額度,我公司可以在最高額內直接申請貸款,對於此種貸款合同,要不要繳納印花稅?還是以實際貸款額來計繳印花稅?請貴處給予解答,謝謝!回復內容: 1、我公司委託A公司,與銀行簽訂了委託貸款合同。a公司與銀行之間的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稅,但你公司與銀行間的合同應繳納印花稅。 2、如你公司與銀行簽訂的是最高貸款限額合同,而不是貸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稅應稅憑證。但你公司實際從銀行取得貸款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及有關合同、書立(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繳納印花稅。
G. 和銀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是否交納印花稅
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應按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但納稅義務人僅指銀行和借款人。有關具體事宜請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咨詢。
H. 擔保企業的委託貸款業務需要交印花稅嗎
您好!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回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答簽訂的借款合同。
因此,委託貸款中,借款人和銀行或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稅,但是貸款人和銀行簽訂的委託合同應該不需要繳納印花稅。
I. 委託貸款要交印花稅嗎
《國家稅務來局關於印花稅若源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依據上述規定,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委託銀行貸款業務,委託代理單位或個人與受託單位銀行及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三方委託代理借款合同,受託方銀行按合同約定收取手續費。此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託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委託方與受託方代理業務簽訂的合同,都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疇。
J. 委託貸款委託方交印花稅嗎
關於代理借款合同征免印花稅問題。《國家稅務局關於印花稅若干具體專問題的解釋和規定屬的通知》(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四條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屬於應稅憑證,不貼印花。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征稅范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依據上述規定,非金融單位或個人委託銀行貸款業務,委託代理單位或個人與受託單位銀行及借款人之間簽訂的三方委託代理借款合同,受託方銀行按合同約定收取手續費。此合同既涉及借款合同又涉及委託代理合同,但非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和委託方與受託方代理業務簽訂的合同,都不屬於印花稅的征稅范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