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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科技關聯方資金佔用

發布時間:2023-12-28 16:48:38

A. 什麼是關聯方資金佔用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1)中新科技關聯方資金佔用擴展閱讀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對策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體,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高管層,以及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的領導們,是解決關聯方占款現象的中堅力量,有些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B. 關聯方之間無償佔用資金的稅務處理

關聯方之間無償佔用資金的稅務處理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所遵循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例】A企業無償佔用關聯方B公司1000萬元,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應收取資金佔用費50萬元。由於A企業未收取資金佔用費,稅務機關可以對此進行調整,調增A企業利息收入50萬元,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並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由於一方調整收入的同時,允許另一方調整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勢必對雙方的稅收產生影響,當關聯交易雙方的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一般不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如上例,增加A企業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同時,會減少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如雙方的稅負相等,則國家總體稅收不會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進行關聯方的納稅調整。按此政策分析,由於關聯雙方調整造成總體稅收減少的,也不進行企業所得稅調整。有稅負差額的,按稅負差額調整。
有關營業稅的納稅調整,稅收政策規定,如果關聯企業之間資金佔用收取資金及佔用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但對無償佔用資金行為調整核定額從而徵收營業稅的,在營業稅政策上缺乏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分析,非有償行為不屬於應稅行為,除稅法特別規定無償行為視為應稅行為外,不徵收營業稅。
但《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關聯企業之間無償融通資金的行為,減少營業稅計稅依據少繳營業稅的,稅務機關可據進行納稅調整。
如何處理《營業稅法》與《稅收徵收管理法》之間的不同規定呢?筆者認為,雖然稅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對全部稅收徵收管理行為的一般規定。而相對於徵收營業稅來說,無償行為不征稅是營業稅法的特殊規定,按照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行政法執法原則,應以營業稅法為依據。因此,關聯方之間的無償佔用資金行為,不應調整徵收營業稅。

(陽華 陳萍生)

C. 關聯方資金佔用規定

法律分析:為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有效控制上市公司對外擔保風險,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規范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

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資金往來,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與上市公司發生的經營性資金往來中,應當嚴格限制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不得要求上市公司為其墊支工資、福利、保險、廣告等期間費用,也不得互相代為承擔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上市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將資金直接或間接地提供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1.有償或無償地拆借公司的資金給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使用;

2.通過銀行或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關聯方提供委託貸款;

3.委託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進行投資活動;

4.為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開具沒有真實交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

5.代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償還債務;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方式。

(三)注冊會計師在為上市公司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審計工作中,應當根據上述規定事項,對上市公司存在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佔用資金的情況出具專項說明,公司應當就專項說明作出公告。

法律依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五條 申請許可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向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審批機關對許可經營項目有經營期限限制的,登記機關應當將該經營期限予以登記,企業應當在審批機關批準的經營期限內從事經營。 申請一般經營項目,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規定自主選擇一種或者多種經營的類別,依法直接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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