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投資總額與注冊資本的區別
區別如下:來
1.組成方式不同
投資總自額實際上包括投資者繳付或認繳的注冊資本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借款。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
2.基本要求不同
投資總額對資本沒有明確的規定,注冊資本最低為1元。
3.范圍不同
投資總額是外商投資企業法中的特有概念,在內資企業中並不存在投資總額的概念。注冊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是合營各方已經繳納的或合營者承諾一定要繳納的出資額的總和。
『貳』 項目資本金,投資總額和注冊資金的區別
打個比方,項目資本金就是自有資金,(非債務性質的),你手裡有1000萬去投版資辦廠子,而權辦個廠子總共需要5000萬,缺的4000萬就要去借錢(債務性的),去融資貸款;這5000萬就是投資總額;
項目資本金,是一個不是很嚴謹的提法,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一般指針對一個項目而言,投資人投入的自有資金.
注冊資本,是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即一個公司成立時,到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認繳出資金額.
這樣你應該就能明白了!
『叄』 項目的到位資金額與項目的注冊資本有什麼不同
1、項目公司的注冊資本是指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各股東擬投入的資本額.項目的到位資金額是指某一時點實際籌措到的項目建設資金額。
2、建設項目的投資很大,資金來源一般是由股東投入及借款構成.舉例來說:
某項目公司注冊資本為500萬元,截止2010年12月31日實收資本為300萬元(分期出資),銀行借款到賬300萬元,則該時點的到位資金是600萬元(實收300萬元的資本+300萬元的借款),而注冊資本是500萬元(注冊資本是以在工商登記的注冊資本為准,實收資本則為300萬元)。
3、新公司法規定,新公司辦理的時候,實際到位的資金可以是全額資金的20%,但最小不能低於3萬.而且到位20%的企業必須是2個股東以上的企業.如果一人公司,注冊資金就必須全額到位。新版營業執照現在也會把"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兩項全寫在執照上.如:注冊資金50萬,到位20%的.那麼執照上就會寫上注冊資金50萬,實到資金10萬。
『肆』 企業是否有資格參與項目金額比其注冊資金大的項目
企業有沒有資格參與項目金額比其注冊資金大的項目,主要在以下幾點:
一、招投標方設定的注冊資金最低門檻,如果你公司的注冊資金低於項目的最低標准,那麼你要增資才行。
二、企業自身的實力。
『伍』 投資項目的多少和注冊資金有什麼關系
你所說的是公司的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有劃分的,比如貿易類,生產類兩大類,然後細分到具體行業。
一般情況下經營范圍你做什麼就細分到具體的范圍,不可以籠統的寫一個然後什麼都做。
跟注冊資本關系不太大。
『陸』 注冊資本與項目資本金的區別是什麼
區別一:擁有權著不同
注冊資金所反映的是企業經營管理權;注冊資本則反映的是公司法人財產權,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權。一個代表企業,一個代表公司法人,所用有權者就不同。
區別二:最低限額不同
資本金在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3 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
而注冊資本除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不再限制股東(發起人)的貨幣出資比例。
區別三:資金變動規則的不同
在公司成立之初且資金都已到位的時候,注冊資金和注冊資本反映的是同一事實。而企業的經營是持續變動的,注冊資金不斷變動,但注冊資本確不可以,注冊資本必須經過"增資"或"減資"這樣的法定動作才可以實現。
區別四:資金隨意增減的不同
注冊資金隨時因資金的增減而增減,即當企業實有資金比注冊資金增加或減少20%以上時,要進行變更登記。而注冊資本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增減。
區別五:資金的不同
注冊資金是企業實有資產的總和,注冊資本是出資人實繳的出資額的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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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 項目資本金與注冊資本
一樓回復答不夠准確.項目資本金,是一制個不是很嚴謹的提法,在法律上沒有規定,一般指針對一個項目而言,投資人投入的自有資金.注冊資本,是公司法有明確規定的,即一個公司成立時,到工商部門登記的股東認繳出資金額.實收資本,是指注冊資本的到位情況,如果全部到位,那注冊資本就是實收資本.
『捌』 項目資本金定義是什麼與注冊資金的區別
項目資來本金是指在建設項目源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於建設項目來說是非債務性資金,項目法人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任何利息和債務;投資者可按其出資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權益,也可轉讓其出資及其相應權益,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