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項目資金撥付要求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
項目資金撥付確實要求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具體要求如下:
- 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項目資金撥付需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管理等有關規定執行,確保資金的合規性和高效性。
- 加強撥付管理:各縣、城區、開發區財政局需會同同級經信局加強對項目資金的撥付管理,研究制定資金撥付操作細則,並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財政局備案。
- 分類撥付:
- 無償補助、以獎代補或資質認證類項目:符合專項資金撥付條件的,應在項目單位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材料後45個工作日內將資金撥付至項目單位。
- 貸款貼息、租金補助類項目:在實際利息或租金支出達到或超過計劃貼息金額或租金補助金額後撥付,同樣在項目單位提出申請並按要求提交材料後45個工作日內完成撥付。
- 據實結算類項目:如簽訂了投資協議的重大項目,市財政局會按照項目扶持計劃總額的70%下達資金,項目實施完成後再根據核查結果結算下達剩餘資金。
- 資本金注入、股權投資類項目:其撥付和管理需按照相應的專項管理辦法及規定執行。
通過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可以加強對項目資金的監管,確保資金的安全、合規和高效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