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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方往來款佔用資金

發布時間:2021-03-13 13:13:47

Ⅰ 大家,向關聯方收取的資金佔用費應該計入什麼科目

資金佔用費(無論是否來自關聯方)在新准則下都受到《企業會計准則第14號——收入》的規范,對於一般工商企業而言,應當屬於其他業務收入(報表上並入營業收入反映)。根據准則第五條規定,「企業應當按照從購貨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銷售商品收入金額,但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不公允的除外。」因此,對於資金佔用費中屬於公允的部分,可計入當期營業收入;超過公允交易對價的部分,應作為捐贈收入處理。這里「公允交易」的判斷標准,個人認為應當使用銀行貸款利率,即如果借款方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根據其過去的信用記錄、目前的財務狀況等綜合判斷風險水平後確定的利率。對於超過銀行貸款利率,因而被認定為不公允的部分,屬於從控股股東處收取的,應計入資本公積處理;從其他方面收取的,計入營業外收入處理。

Ⅱ 什麼是關聯方資金佔用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2)關聯方往來款佔用資金擴展閱讀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原因

一是上市公司改制先天不足。

二是股權分置、國有股流動性差。由於我國股權分置的制度安排,國有股只能在場外協議轉讓,流動性差,再加之我國上市公司派現率普遍較低,國有股東沒有其他股權收入來源,在母公司及其他關聯方生存困難時,自然首先想到的是侵佔上市公司資金。

三是意識方面的原因。國有大股東佔有中小股東的利益,在部分國企高管看來是無可厚非的,把"國有資產"凌駕於"法人財產"、"個人財產"之上的意識,不僅在一些人的頭腦里仍然存在,而且也體現在他們的工作中。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領導也認為,如果佔用資金是用來給大股東及其他關聯方的下崗職工發放最低生活保障,那就是維護了當地的社會穩定,解決了地方政府的難題。

關聯方資金佔用的對策

首先是要提高認識,轉變觀念。由於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被占款公司的主體,因此,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的高管層,以及各級國資管理部門的領導們,是解決關聯方占款現象的中堅力量,有些時候甚至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其次是要做到有法可依,違法必究。

Ⅲ 審計查出來關聯方佔用資金有什麼影響

往來款需要披露賬齡,大額明細。 嘎嘎 我就在會計所上班, 不過有些客戶只披露期末額。 主要看你審計報告的用途

Ⅳ 請教關聯方佔用資金的解決方法

對於歷史上曾經存在的不合規現象還是按實披露的好,只要改正並從制度上杜絕再次發生問題不大!

Ⅳ IPO審計里,什麼叫關聯方資金佔用

要了解財務審計里所說的關聯方,先弄清楚什麼是關聯關系。在財務審計里,關版聯關系是權指與鑒證客戶存在社會親密關系或其他密切聯系。
一般而言,之所以要區別關聯方和非關聯方,是為了審計的獨立性原則。
可能損害獨立性的關聯關系主要包括:
1.與鑒證小組成員關系密切的家庭成員在客戶組織內部擔任能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職位。(比如,你是注會,任職會計師事務所,你要去審計的單位里,總經理是你老公。這就會對鑒證業務產生影響,怕鑒證結果不公允)
2.客戶中能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董事、經理等曾是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
3.會計師事務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或簽字注冊會計師與鑒證客戶長期交往;
4.曾接受鑒證客戶或其董事、經理、其他關鍵管理人員或能夠對鑒證業務產生直接重大影響的員工的貴重禮品或超出社會禮儀的款待等。
以上提到的人,就是關聯方了。我學審計的時候是這樣的理解的。不知能不能幫到你。

Ⅵ 規范與關聯方資金往來管理實施方法和重大資金往來控制制度有什麼區別

戰略控制與管理控制最大的區別在與戰略控制的對象是戰略計劃相關的事,內而管理控制的對象是組織中容的人。
戰略控制的內容包括:
1. 設定績效標准。根據企業戰略目標,結合企業內部人力、物力、財力及信息等具體條件,確定企業績效標准,作為戰略控制的參照系;
2. 績效監控與偏差評估。通過一定的測量方式、手段、方法,監測企業的實際績效,並將企業的實際績效與標准績效對比,進行偏差分析與評估;
3. 設計並採取糾正偏差的措施,以順應變化著的條件,保證企業戰略的圓滿實施;
4. 監控外部環境的關鍵因素。外部環境的關鍵因素是企業戰略賴以存在的基礎,這些外外部環境的關鍵因素的變化意味著戰略前提條件的變動,必須給與充分的注意;
5. 激勵戰略控制的執行主體,以調動其自控置與自評價的積極性,以保證企業戰略實施的切實有效。
管理控制的特點為:
1. 管理控制具有整體性:所有管理人員、組織的各個方面(人員士氣與作風、工作程序、產品質量、資金成本、物料消耗、工作或學習業績);
2. 管理控制具有動態性;
3. 管理控制是對人的控制並由人來執行;
4. 管理控制是提高員工管理能力、業務能力、自我控制能力等的重要手段

Ⅶ 我們集團內部各關聯公司可以臨時互相無息使用資金,比如短暫的往來款,稅務上有哪些規定

企業所得稅方面,如發生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回聯方的利息支出答,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並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於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
具體可以參看財稅(2008)121號文件。

Ⅷ 關聯方資金侵佔是其他應付款嗎

關聯房資金被侵佔,肯定是有原因的,不一定是它的應付款

Ⅸ 企業清算時與關聯企業的往來款可以做損失么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第四十二條規定,下列股權和債權不得確認為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損失:
(一)債務人或者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企業債權;
(二)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三)行政干預逃廢或者懸空的企業債權;
(四)企業未向債務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
(五)企業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
(六)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以外的企業因資金直接拆借而發生的損失;
(七)其他不應當核銷的企業債權和股權。
根據上述規定,關聯企業往來款,若為關聯方拆借資金形成的,因你公司不屬於國家規定可以從事貸款業務的公司,發生的損失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若該債權與你公司的經營活動無關,發生的損失也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Ⅹ 關聯方之間無償佔用資金的稅務處理

關聯方之間無償佔用資金的稅務處理
隨著關聯企業之間交易活動越來越頻繁,企業之間佔用資金現象非常普遍。在此過程中,關聯企業之間大多不收取資金佔用費,所以許多企業沒有考慮到關聯企業之間的稅收問題。按照稅法規定,企業之間正常的資金借貸,收取利息或其他形式的資金佔用費,主要涉及企業所得稅和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獨立交易原則,是指沒有關聯關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價格和營業常規進行業務往來所遵循的原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零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所稱關聯方,是指與企業有下列關聯關系之一的企業、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1.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控制關系。
2.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關聯的其他關系。
【例】A企業無償佔用關聯方B公司1000萬元,按照獨立交易原則應收取資金佔用費50萬元。由於A企業未收取資金佔用費,稅務機關可以對此進行調整,調增A企業利息收入50萬元,徵收企業所得稅。
但是,稅務機關在進行境內關聯交易調整時,並不是一律按照合理方法調整。由於一方調整收入的同時,允許另一方調整支出進行稅前扣除,勢必對雙方的稅收產生影響,當關聯交易雙方的調整不增加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時,一般不進行納稅調整。《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第三十條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如上例,增加A企業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的同時,會減少B公司應納稅所得額50萬元,如雙方的稅負相等,則國家總體稅收不會增加,在這種情況下則不進行關聯方的納稅調整。按此政策分析,由於關聯雙方調整造成總體稅收減少的,也不進行企業所得稅調整。有稅負差額的,按稅負差額調整。
有關營業稅的納稅調整,稅收政策規定,如果關聯企業之間資金佔用收取資金及佔用費,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稅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稅函發〔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稅目徵收營業稅。但對無償佔用資金行為調整核定額從而徵收營業稅的,在營業稅政策上缺乏依據。《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暫行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按照上述稅法規定分析,非有償行為不屬於應稅行為,除稅法特別規定無償行為視為應稅行為外,不徵收營業稅。
但《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不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價款、費用,而減少其應納稅的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合理調整。《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規定,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
1.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
2.融通資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超過或者低於沒有關聯關系的企業之間所能同意的數額,或者利率超過或者低於同類業務的正常利率。
3.提供勞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收取或者支付勞務費用。
4.轉讓財產、提供財產使用權等業務往來,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或者收取、支付費用。
5.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業務往來作價的其他情形。關聯企業之間無償融通資金的行為,減少營業稅計稅依據少繳營業稅的,稅務機關可據進行納稅調整。
如何處理《營業稅法》與《稅收徵收管理法》之間的不同規定呢?筆者認為,雖然稅收征管法是上位法,但它是對全部稅收徵收管理行為的一般規定。而相對於徵收營業稅來說,無償行為不征稅是營業稅法的特殊規定,按照特殊法優於一般法的行政法執法原則,應以營業稅法為依據。因此,關聯方之間的無償佔用資金行為,不應調整徵收營業稅。

(陽華 陳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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