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P2P平台有哪些刑事風險
非法經營罪
非法經營罪,即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物品或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以及從事其他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
根據《銀行監督管理法》、《商業銀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那麼,若P2P平台不越過監管層面上的《十部委規定》「監管紅線」,是否就可以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規避刑事法律風險?2014年12月6日,一則二審無罪判決宣判,根據該判決,人民法院就「介紹自然人借貸」的合規性進行了一定的說明:
(2014)榕刑終字第741號(平台:宜信普惠公司)
法院認為,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沒有證據支持。整個借款和還款流程中「宜信普惠公司」沒有參與資金流轉,沒有收取利息或賺取利差,只收取中介咨詢費。上訴人林某甲負責管理的宜信普惠福清分公司只是為借款人和出借人唐某甲牽線搭橋,提供中介服務。原判將「宜信普惠公司」這種經營模式和經營行為界定為刑法打擊的對象沒有法律依據。福州市人民檢察院出庭履行職務的檢察員關於本案「P2P」模式目前尚無明確法律、法規明令禁止的意見,本院予以採納。原判認定上訴人林某甲犯非法經營罪於法無據,本院應予以糾正。
在該案例中,人民法院傾向於認為,P2P平台本身的「中介業務」,並不屬於傳統銀行業務,即負債業務、資產業務、中間業務中的任何一種。易言之,P2P平台本身的居間業務,並不違反國家強制性規定。
但是,提供「增信服務」,是否在司法實踐層面上觸犯刑法,尚無可從公開渠道的案例支持,尚有待監管層面、司法層面乃至立法層面的進一步確定。
此外,根據公開渠道所能獲知的信息,那些目前較為成功的P2P平台,它們所堅持或實際經營的P2P業務,一般也都包含著「信息服務」,並排除了一些特許資格業務。
例如,作為入選2015年「中國互聯網企業100強」排行榜(中國互聯網協會、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在京聯合發布)的兩家P2P企業:
人人貸【人人貸商務顧問(北京)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互聯網信息服務;經濟貿易咨詢;投資咨詢;技術推廣服務」;
陸金所【上海陸家嘴國際金融資產交易市場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則是:「金融產品的研究開發、組合設計、咨詢服務,……;第二類增值電信業務中的信息服務業務(僅限互聯網信息服務),……」
此外,作為國內P2P行業的業內首家及P2P本質業務的堅持者,拍拍貸【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的經營范圍是:「金融信息服務,計算機網路專業領域內的技術開發、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轉讓,計算機系統集成及軟硬體的開發與銷售,數據處理服務,電子商務(不得從事增值電信、金融業務),……」
結合以上自公開渠道取得的案例及經營范圍信息,不免看到:P2P行業的本質,是金融信息服務、借貸居間服務;另一方面,就單純經營P2P本質業務而言,並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就罪名本身而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非法經營罪之間存在一定的競合關系,即未經批准而非法從事銀行業務的,即涉嫌非法經營罪。在我國,如果任何單位和個人如果未經批准,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就觸犯了我國《刑法》,構成非法經營罪。而吸收公眾存款,即是銀行業務的一種。因此,若P2P平檯面向公眾吸收資金並構建資金池,則不僅觸犯了非法經營罪,更觸犯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則有著如下的規定:
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向社會公眾(包括單位和個人)吸收資金的行為,同時具備下列四個條件的,除刑法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
(二)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簡訊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
(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
(四)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
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目前,大多數的P2P平台,無疑是沒有吸收公眾存款的資質的;其次,平台為經營其業務,「向社會公開宣傳」是無法迴避的,因為,信息公開和共享正是P2P平台的生命力所在。因此,以上述司法解釋推之:一方面,P2P平台本身,根據其本身的業務特點,既已經構成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某些特徵;另一方面,P2P平台是否觸犯該罪,關鍵在於其是否向公眾吸儲並承諾回報。據此,作為一個網路融資平台,P2P平台的本身屬性,便決定其往往遊走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邊緣。
所以,若平台不能獨立於借貸雙方,而是歸集資金構建資金池並尋找借款人,同時承諾一定的收益,則其將在相當的程度上構成「吸儲放貸」並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此外,在舉不勝枚的諸多案例中,可以看到的是:能否償還本息,壞賬是多少,雖對量刑有所影響,但就案件的定性是沒有影響的。易言之,司法實踐中,無論資金是否順利運作,若「吸儲放貸」的P2P平台擾亂了金融秩序並構成了司法解釋的四個條件,平台及其經營者即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這一行為罪。
例如,在以下的案例中,法院如何就案件進行定性,便可見一斑:
(2014)深羅法刑二初字第147號(平台名稱:東方創投)
本院查明,……被告人鄧某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後,將犯罪所得的人民幣2200萬元支付給深圳市和記某地產有限公司用於購買房產……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線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規,非法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9號(平台名稱:徽煌財富)
本院查明,……經查:各被害人在「徽煌財富」P2P網路借貸平台注冊並將資金轉入平台指定賬戶,控制借貸平台資金賬戶、支配資金進出的是陶秀義,陶秀義為獲取息差將資金借貸給陳玉根。……
本院認為,陶秀義未經國家金融主管部門批准,通過建立P2P網路借貸平台,發布虛假的借款投資標的,承諾給予高額利息回報為誘餌,向不特定的654人非法吸收資金5036萬余元,數額巨大,且造成他人兩千餘萬元經濟損失,嚴重擾亂了國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2015)香刑初字第229號(平台名稱:黑龍江宸瀚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經審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涉案人員李威夥同初文斌(均另案處理)經預謀冒用居民宋某某的身份注冊登記了宸瀚公司,並招募理財業務員。在未取得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金融業務的情況下,通過報紙刊登投資理財廣告進行宣傳,以「P2P」委託理財的形式,承諾高息保本向不特定的社會公眾吸收存款,從中非法獲利。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何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規定,夥同他人以委託理財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擾亂國家金融管理秩序,王某某、楊某某、張某甲參與犯罪數額巨大,其行為均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成立。
(2014)明刑初字第00259號(平台名稱:平海金融)
經審理查明:……,嚴慶海對於通過線下支付方式進行充值的人員給予一定獎勵。之後,嚴慶海將其吸收的公眾資金用於投資房地產開發以及借貸他人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嚴慶海違反國家規定,向社會不特定人員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億余元,數額巨大,擾亂金融秩序,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上述自公開渠道檢索到的案例與相關法律法規相互佐證,反映出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司法實踐中的如下特點:無論是基於我國立法還是司法實踐,在P2P中,只要實施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並將所吸收的資金用於借貸或相關投資業務,或向投資人返還的,便可能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從而引起相當的刑事法律風險。
集資詐騙罪
隨著「優易網案」一審判決的落地,P2P平台再次進入社會輿論的風口浪尖。該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人除將集資的部分資金以月息3%或免息借貸給二人實際使用外(該款項均已歸還),在借款人不知情且其無歸還能力的情況下,將絕大部分集資款通過某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炒股,截至2012年12月21日,共計虧損1259萬元。被告人逃匿以後,以宋某的名義繼續通過乾騰投資公司配資投資期貨,自2013年1月9日~2013年4月10日,共計虧損20餘萬元。由此,法院認為,兩名被告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特別巨大,構成集資詐騙罪。
再結合另一案,即可以見到,在認定P2P平台是否構成集資詐騙罪的定性問題上,法院是較著眼於「資金的用途」的:
(2015)銅中刑終字第00038號(平台:華強財富)
……
法院查明,所騙取的1109萬余元中,吳義華為取信投資人而投資購買池州某林場用去235萬元;剩餘款項中,吳義華用於歸還林某借款本息450萬元,給付余某建立和維護平台費用140萬元,其餘用於華強公司的運營和歸還其個人其他債務等。
……
法院認為,原審被告人吳義華、上訴人吳秋虹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1109萬余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集資詐騙罪。
結合上述兩案,從中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雖與吸收公眾存款罪同樣存在非法集資的情況,但在犯罪人將款項用於個人投機、償債等,而非平台的放貸或投資,則法院更傾向於認定犯罪人所構成的是集資詐騙罪。易言之,若P2P平台建立資金池,且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則更可能涉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而若平台建立資金池,但資金用於P2P平台業務以外的方面,則更可能涉入集資詐騙罪。而目前,集資詐騙罪的最高法定刑,為死刑。
在案例之外,若僅就「集資詐騙罪」罪名本身而論,其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主要分野點,就在於犯罪主觀要件方面。易言之,存在「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特徵。
而至於何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目前,未有法律立法層面的明確規定,但在一則司法解釋中也可略見二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詐騙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
二、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財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
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的,詐騙數額應當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認定,合同標的數額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
行為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其行為屬於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利用經濟合同進行詐騙:
(一)明知沒有履行合同的能力或者有效的擔保,採取下列欺騙手段與他人簽訂合同,騙取財物數額較大並造成較大損失的:
1、虛構主體;
2、冒用他人名義;
3、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無效的單據、介紹信、印章或者其他證明文件的;
4、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能兌現的票據或者其他結算憑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5、隱瞞真相,使用明知不符合擔保條件的抵押物、債權文書等作為合同履行擔保的;
6、使用其他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款、物的。
(二)合同簽訂後攜帶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逃跑的;
(三)揮霍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四)使用對方當事人交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致使上述款物無法返還的;
(五)隱匿合同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定金、保證金等擔保合同履行的財產,拒不返還的;
(六)合同簽訂後,以支付部分貨款,開始履行合同為誘餌,騙取全部貨物後,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或者雙方另行約定的付款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不支付其餘貨款的。
在這則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就類型化的解釋方法,對「非法佔有目的」進行了列舉式的說明。並且,從這些說明中,我們也無疑可以看到的是,犯罪人是否具有犯罪的內心意思,乃是由外部的客觀行為去反推的。而在P2P平台的犯罪中,如何用客觀行為反推,我們認為,前述的兩個案例無疑給了我們一些提示。
據此,結合前述的兩則案例,我們認為,在認定P2P平台是否觸發「集資詐騙罪」上,審判實踐中傾向於認為:
(1)是否「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是「集資詐騙罪」區別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重要標識;
(2)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法院一般是以犯罪人的客觀行為反推的;
(3)P2P平台吸儲後,資金不用於P2P業務,而平台經營者揮霍資金、潛逃、用於犯罪行為的,可視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進而可能構成「集資詐騙罪」。
綜上所述
P2P平台在構建及運營的過程中,雖談不上危機四伏、險象環生,但為了平台的長期發展及持續經營,應當建立起一定的法律風險防範機制。而在民事、行政、刑事法律風險中,刑事法律風險更是重中之重。目前,為防範刑事法律風險,以下三點問題是需要P2P平台及P2P行業從業人士重點關注的:
(1)單純就提供借貸居間服務而言,並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亦不會導致刑事法律風險;
(2)若P2P平台自建資金池,面向公眾大量吸儲並承諾回報,即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❷ 在拍拍貸提現過的請進,高分懸賞100
我沒提現過,不過看這提醒說得很清楚啊,1-3個工作日到帳,雙休日不計的。
❸ 拍拍貸上徵信嗎,拍拍貸逾期上自建徵信(未上央行徵信
一般正規金融機構貸款都是計入徵信的。不計徵信的民間私貸利率高並且催貸手段暴力,望廣大客戶謹慎選擇。
建議通過正規渠道貸款,避免造成利滾利至無法償還、上當受騙。
並且通過銀行貸款無手續費。望客戶仔細甄別,謹防詐騙。
農行針對不同貸款用途,會有不同的貸款政策,具體可咨詢當地農行。
農行目前針對小額消費貸款,有隨薪貸、網捷貸等業務。
網捷貸是指農業銀行向符合特定條件的農業銀行個人客戶發放的,由客戶自助申請、快速到賬、自助用信的小額消費貸款。
❹ 昨天在拍拍貸貸款,申請提交了資料但沒有上傳身份證 今天就有個人加我了說是拍拍貸的讓我盡快上傳,我就
危險,可能會用你的身份證去辦卡,給你的家人打電話,進行敲詐。一定要留意。
❺ 拍拍貸正規合法的嗎
在一個互聯網高速發展的時代,現如今隨著網貸平台的迅速發展,有越來越多的人對網貸產生了興趣。那麼正規的借款平台有哪些呢?作為網貸平台之一的拍拍貸正規合法嗎?
正規的借款平台有哪些?
目前網路上的借款平台很多,拍拍貸算是比較正規的借款平台,那麼如何辨別正規的借款平台呢?
1、正規的網路借款平台首先資質齊全。
正規的網路借款平台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證件齊全。
2、正規的網路借款平台有信息披露。
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查詢公司的背景、注冊資金、法人信息等。在全國法院被執行人信息查詢系統中,查詢平台老闆是否存在違法記錄。
3、正規的網路借款平台有真實的辦公場地。以圖搜圖,確保網站公開的辦公環境圖片不是偽造的。當然,有條件實地走訪的,要實地走訪一下。
4、正規的網路借款平台網站設計美觀,使用便捷。
既然是網路借款平台那麼客戶的資金交易都在網站上進行,就非常有必要查看下網路借款平台的網站是否打開順暢,網站設計和圖片製作是否美觀,使用是否方便快捷。另外手機端的APP也要使用下,如果用起來不流暢,經常卡頓和出錯那就很可能不是一家好的網路借款平台。
5、正規的網路借款平台有清晰可靠的運營模式並遠離資金池
出借人還需注意平台的內在邏輯,如借款人從哪裡來,風控如何做,有沒有進行資金託管,平台的墊付能力如何等。這些內容可以登錄平台網站去查看,如果看不明白就需要撥打客服電話來詳細了解。需要著重調研一下平台是否有自融嫌疑,警惕平台拆標,甚至發虛假標,玩借新還舊的龐氏騙局。
拍拍貸正規合法的嗎?
拍拍貸於2011年1月18日在上海市自貿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了合法注冊,始終擁抱監管、堅持合規。
拍拍貸是中國的一家網路信用借款平台,它的運營主體為上海拍拍貸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該公司正規可靠,拍拍貸平台也完全是正規合法的。
目前,拍拍貸平台借款端服務包括面向廣大個人用戶的通用性借款和其他借款,借款流程已實現高度自動化;出借端包括散標出借和自動投標策略新彩虹,以自動投標工具等為用戶帶來卓越的出借體驗。
拍拍貸可靠嗎?
在持續的科技投入下,拍拍貸客戶獲取、客戶運營日益精細化、智能化。
2018年公司自主研發了自動化營銷系統,能夠基於用戶畫像數據進行多維度分析,對市場營銷活動的有效性加以計劃、執行、監視和評估,同時藉助數據分析和數據挖掘進行智能決策,大幅提升了公司的獲客效率與服務能力。
以上就是關於正規的借款平台有哪些以及拍拍貸正規合法的嗎的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到你
❻ 像拍拍貸、積木盒子和百強貸到底怎麼樣,有哪些優勢啊
你是想問哪個平台有什麼樣的優勢么?我分別回答一下吧:
拍拍貸是全國最早的P2P平台,最大的優勢就是資格老,平台運營時間長,不過其他的保障都沒有,主要靠投資人的投資能力判斷項目的好壞;
積木盒子可以算是第一批P2P平台,風控能力比較強,有第三方擔保,也有風險保障金,能夠保證投資人的部分投資本息,唯一不好的就是用資金池模式;
百強貸是一個新平台,為了吸引投資人,上了全套的安全防範,除了積木盒子有的那些之外,還是第三
方資金託管,從安全性保障來說是三個裡面最高的。
不得不說你選的平台還聽具有時代意義的,P2P老中青三代的代表你都問到了,給個最優唄!
❼ 拍拍貸這網站怎麼樣
拍拍貸有資金池的風險,收益也沒那麼好。最近考察了很多知名的p2p公司,比如陸金所,人人貸,積木盒子等。覺得他們收益很一般而且新聞不斷。 所以自己又跑去考察一些有潛力的P2P公司,比如安宜投, 愛投資,人人聚財等等,這類公司收益高而且屬於運營期間也安全。而且本人很喜歡把風險分攤出去所以在很多平台上都投資了一些。 最近這個叫安宜投的公司在做活動,准備多加點資金進去試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