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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

發布時間:2021-03-16 12:03:58

① 申請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的理由

不知道 我還找呢

② 中國物聯網的管理

財企[2011]6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規范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等法律法規,我們制定了《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附件: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財政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規范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和服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體現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組織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及應用活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評審,確定項目支持計劃,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物聯網的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標准研究與制訂、應用示範與推廣、公共服務平台等方面的項目。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財務投資能力;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人;
(五)擁有相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及具有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四)相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證明材料,以及已開展的市場應用方面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採用一種支持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資金為主投入的項目,貸款貼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銀行貸款為主投入的項目。原則上,技術研發、標准研究與制訂、公共服務平台類項目,以無償資助方式為主;產業化、應用示範與推廣類項目以貸款貼息方式為主。
第九條 無償資助額度或貸款貼息比例,由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項目指南確定。
第十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管理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編制年度項目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指南,組織做好本地區項目的初審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初審意見,將審核匯總後的項目推薦名單和申請材料上報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中央部門(單位)所屬企業通過歸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織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或委託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意見,研究提出年度項目支持意見。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項目支持意見,確定項目資金及支持方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根據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按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中央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地方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於項目完成後6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財政部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三年內的申報資格。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 附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

③ 物聯網項目無償資助資金適用的范圍是有哪些

物聯網,是指把物品通過射頻識別(RFID)裝置、感測器、嵌入式智能等信息感知、監測技術和設備與網路技術結合起來而形成的網路體系,達到遠程感知和控制物品,最終實現人類社會與物理系統的智能融合。

物聯網項目無償資助資金最高不超過150萬元,主要用於重點物聯網項目的資助包括:
1).對物聯網技術研究開發項目的資助,重點資助無線感測網組網技術、感測監測技術、射頻設別(RFID)技術、中間件和介面標准化技術、GPS(全球定位系統)和GIS(地理信息系統)技術以及與物聯網相關的無線通信技術與共性支撐技術等;
2).對物聯網技術推廣應用示範項目的資助,重點資助智能城市示範項目(包括交通、城管、公共安全、旅遊等)、智能生活示範項目(包括家居、社區、衛生醫療等)、智能「兩化」示範項目(包括電網、物流倉儲、生產控制、節能降耗、食品安全等)、智能環境監測示範項目(包括水資源及環境保護監測、氣象環境監測、地下管網監測等);
3).對物聯網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的資助;
4).經市政府或市物聯網產業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市物聯網領導小組)批准開展的物聯網產業發展重大活動、專業培訓、重大調研及其他支出。

④ 物聯網獲重點扶持:企業如何申請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

政府為抓住機遇,明確方向,突出重點,加快培育和壯大物聯網,出台各種政策鼓勵物聯網產業的發展,2011年工信部更是牽頭成立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來扶持一些正在茁壯成長的物聯網企業和項目。物聯網專項資金政策通過無償資助和貸款貼息辦法,以支持項目為主,同時注重發揮國家級物聯網示範區的帶動效應。

⑤ 物聯網已上升為國家戰略產業 相關政策有哪些

2010年10月18日《國務院關於加快培育和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決定》

在這一決定中,物聯網作為新一代信息技術裡面的重要一項被列為其中,成為國家首批加快培育的七個戰略性新興產業。這標志著物聯網被列入國家發展戰略,對中國物聯網的發展具有里程碑的重要意義。

2011年3月16日《國家"十二五"規劃綱要》

《剛要》提出要推動重點領域跨越發展,大力發展節能環保、新一代信息技術、新能源、新材料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物聯網是新一代信息技術的高度集成和綜合運用,已被國務院作為戰略性新興產業上升為國家發展戰略。

2011年4月6日《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

根據辦法,專項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和服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體現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組織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及應用活動。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2011年5月9日《工業和信息化部2011年標准化重點工作》(工信部)

文件提出將圍繞"十二五"規劃綱要和產業發展重點,加強標准戰略研究,加快物聯網、新能源汽車等重要領域標准制定和修訂,為保持工業通信業平穩較快發展做好支撐。對於一些產業急需標准,今年將進一步加大標准制定力度。今年將圍繞技術改造、自主創新、節能減排、淘汰落後、質量品牌、兩化深度融合、培育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重點工作,組織制定標准3000項,發揮標準的引導和規范作用,滿足產業發展的需求。

2012年2月14日:《"十二五"物聯網發展規劃》(工信部)

規劃提出,到2015年,中國要在物聯網核心技術研發與產業化、關鍵標准研究與制定、產業鏈條建立與完善、重大應用示範與推廣等方面取得顯著成效,初步形成創新驅動、應用牽引、協同發展、安全可控的物聯網發展格局。

2012年8月17日:《無錫國家感測網創新示範區發展規劃綱要(2012―2020年)》(工信部)

根據此《綱要》,中國將加大對示範區內物聯網產業的財政支持力度,加強稅收政策扶持;同時,推進物聯網企業通過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到2015年,無錫示範區擁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物聯網核心技術,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集群,基本形成結構合理的物聯網產業體系,實現一批重點領域的典型示範與推廣應用,構建一支高素質人才隊伍,促進物聯網標准化工作。到2020年,無錫示範區的創新能力、產業規模、從業人員數量和影響力大幅提升,實現一大批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成為具有一流創新能力的技術創新核心區;集聚和培育一批國內領先的物聯網企業,成為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產業發展集聚區;建成一批具有重大推廣價值的典型應用示範工程,成為具有較強影響力的應用示範先導區。

2013年2月5日:《國務院關於推進物聯網有序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務院辦公廳)

《意見》提出,到2015年,我國要實現物聯網在經濟社會重要領域的規模示範應用,突破一批核心技術,培育一批創新型中小企業,打造較完善的物聯網產業鏈,初步形成滿足物聯網規模應用和產業化需求的標准體系,並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測評、風險評估、安全防範、應急處置等機制。意見指出,將建立健全有利於物聯網應用推廣、創新激勵、有序競爭的政策體系,抓緊推動制定完善信息安全與隱私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建立鼓勵多元資本公平進入的市場准入機制。加快物聯網相關標准、檢測、認證等公共服務平台建設,完善支撐服務體系。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加快推進物聯網相關專利布局,從而推動物聯網健康有序的發展。

2013年3月4日:《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2012-2030年)》(國務院辦公廳)

《國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中長期規劃》指出三網融合、雲計算和物聯網發展對現有互聯網提出了巨大挑戰,基於TCP/IP協議的互聯網依靠增加帶寬和漸進式改進已經無法滿足未來發展的需求。建設未來網路試驗設施,主要包括:原創性網路設備系統,資源監控管理系統,涵蓋雲計算服務、物聯網應用、空間信息網路模擬、網路信息安全、高性能集成電路驗證以及量子通信網路等開放式網路試驗系統。該設施建成後,網路覆蓋規模超過10個城市。

2013年9月17日:《物聯網發展專項行動計劃(2013-2015)》(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國家標准委)

計劃包含了頂層設計、標准制定、技術研發、應用推廣、產業支撐、商業模式、安全保障、政府扶持、法律法規、人才培養10個專項行動計劃。各個專項計劃從各自角度,對2015年物聯網行業將要達到的總體目標作出了規定。

2013年10月31日:發改委近日下發通知,要求各地組織開展2014-2016年國家物聯網重大應用示範工程區域試點。

通知指出,支持各地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實際需求,在工業、農業、節能環保、商貿流通、交通能源、公共安全、社會事業、城市管理、安全生產等領域,組織實施一批示範效果突出、產業帶動性強、區域特色明顯、推廣潛力大的物聯網重大應用示範工程區域試點項目,推動物聯網產業有序健康發展。

2014年6月中旬:《工業和信息化部2014年物聯網工作要點》(工信部)

通知指出,2014年,物聯網工作重點為:1、加強頂層設計和統籌協調:加強物聯網工作統籌協調,加強對地方和行業物聯網發展的指導。2、突破核心關鍵技術:推進感測器及晶元技術、傳輸、信息處理技術研發,推進感測器及晶元技術、傳輸、信息處理技術研發,開展物聯網技術典型應用與驗證示範,構建科學合理的標准體系。3、開展重點領域應用示範:構建科學合理的標准體系,開展農業、商貿流通、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等重域和交通、能源、水利等重要基礎設施領域應用示範,推進公共安全、醫療衛生、城市管理、民生服務領域應用示範,依託無錫國家感測網創新示範區開展應用示範,推動電信運營等企業開展物聯網應用服務。4、促進產業協調發展:培育和挾持物聯網骨幹企業,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引導和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培育物聯網產業聚集區,建設和完善公共服務平台,組織商業模式研究創新和推廣。5、推進安全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保障體系,建立健全物聯網安全保障體系。6、營造良好發展環境:加強各部門工作銜接,加強各部門工作銜接,完善產業發展政策,加大財稅和金融支持力度,加快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專業人才培養。

2014年7月:《關於印發10個物聯網發展專項行動計劃的通知》(發改高技〔2013〕1718號)要求

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部、教育部、國家標准委聯合物聯網發展部際聯席會議相關成員單位制定了10個物聯網發展專項行動計劃,請根據各行動計劃的指導思想、總體目標、重點任務、分工與進度、保障措施等,盡快細化本地區的具體措施,加強溝通協調,務實推進相關工作。

⑥ 什麼條件的企業能申請北京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

參考「關於上報2011年國家和省物聯網專項資金」http://wenku..com/view/8987d54fe45c3b3567ec8be8.html

⑦ 國家物聯網專項資金多少年申報1次

要看國家有沒有這方面的規劃,有的話就可以申請的

⑧ 中國物聯網的申報

工信廳聯科[2011]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務局,有關單位:
為做好2011年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工作,依據《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企[2011]64 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突出發展重點。以物聯網關鍵核心技術及重點產品的研發和產業化為重點,開展重點領域的應用示範和推廣,兼顧標准研製和公共服務平台建設,促進物聯網行業健康有序發展。
(二)注重統籌規劃。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圍繞物聯網發展需求,統籌規劃,整合資源,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組織形式開展物聯網技術研發及應用示範。
(三)強化政策引導。培育技術創新能力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自主品牌和國際競爭力的大企業,引導企業加快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再創新,加快產業的培育和發展。 (一)技術研發類項目:重點支持智能感測器、超高頻和微波RFID、感測器網路和節點等感知技術,物聯網應用中間件、嵌入式系統、海量數據存儲與處理等應用技術,物聯網信息安全、標識編碼、頻譜等共性技術的研發。
(二)產業化類項目:重點支持感測器、二維條碼識讀設備、M2M設備、感測器網路通信模塊/節點/網關、應用軟體、信息安全等關鍵產品的中試和規模化生產。
(三)應用示範與推廣類項目:支持有利於提高生產效率、改造傳統工業流程、促進安全生產和節能減排的工業行業應用示範,以及在公共安全、公共服務、社會信息化等社會管理領域中的應用示範。
(四)標准研製與公共服務類項目:支持物聯網總體架構、介面、協同信息處理等基礎和共性技術標準的研製;支持物聯網共性技術服務平台及綜合信息服務平台建設。
申報條件
(一)申報單位應當具備的資格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2.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3.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財務投資能力;
4.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具有高級職稱的不少於5人;
5.擁有相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及具有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二)申報的項目應具備的條件
1.技術研發類項目應突出創新,具有先進、實用的研究目標和技術指標,具有明確的應用需求;應有較強的創新性,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達到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
2.產業化類項目應具有自主知識產權和自有品牌,具有顯著技術優勢和高附加值,能夠形成一定的市場規模,產生較好的經濟效益,具備可持續發展能力。
3.應用示範與推廣類項目應具有一定的應用基礎和集成創新性,有較好的運營模式,具備良好的復制、推廣價值。能解決特定應用中的技術問題,有利於形成應用標准規范。
4.標准研製與公共服務類項目優先由非盈利公益性單位或產學研用聯盟牽頭,已有一定基礎,能夠整合現有資源,具備較強的標准研究、共性技術支撐及綜合信息服務等方面的能力。 (一)地方級項目申報單位向注冊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項目申請;中央級項目申報單位向其主管部門或企業集團提出項目申請。
(二)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負責組織做好本地區項目的申報工作,有關中央單位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負責組織做好下屬單位(企業)的項目申報工作,並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可行性進行初審。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推薦的項目不超過15個,其中應用示範與推廣類、標准研製與公共服務類項目不超過5個;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推薦的項目不超過10個,其中應用示範與推廣類、標准研製與公共服務類項目不超過3個。
有關中央單位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推薦的項目不超過5個,其中應用示範與推廣類、標准研製與公共服務類項目不超過2個。
國務院批準的國家級物聯網創新示範區推薦的項目不超過10個,其中應用示範與推廣類、標准研製與公共服務類項目不超過3個,並通過所在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申報,其推薦的項目數量不計入所在省的推薦項目數量。
(三)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有關中央單位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依據項目初審意見於2011年6月10日前將審核匯總後的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推薦表(見附件4)和項目申請材料集中上報財政部(企業司,一份)、工業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兩份),超過規定時限上報的不予受理。
(四)各單位上報的項目申請材料應包括紙質材料和電子文件(各三份),電子文件用光碟保存,自行備份不予退還。電子文件名稱格式為「單位名稱_項目所屬類別_項目名稱」。
(五)項目申報單位從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報系統,下載並填寫有關資料。
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以及有關中央單位主管部門和中央企業集團要嚴格按照《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和本通知要求,積極組織項目申報、嚴格審查申報材料,確保申報工作按時完成。 中國物聯網產業的發展是以應用為先導,存在著從公共管理和服務市場、到企業、行業應用市場、再到個人家庭市場逐步發展成熟的細分市場遞進趨勢。目 前,物聯網產業在中國還是處於前期的概念導入期和產業鏈逐步形成階段,沒有成熟的技術標准和完善的技術體系,整體產業處於醞釀階段。此前,RFID市場一直期望在物流、零售等領域取得突破,但是由於涉及的產業鏈過長,產業組織過於復雜,交易成本過高,產業規模有限成本難於降低等問題,使得整體市場成長較為緩慢。標准體系逐漸成熟
物聯網標准體系是一個漸進發展成熟的過程。物聯網概念涵蓋眾多技術、眾多行業、眾多領域,試圖制定一套普適性的統一標准幾乎是不可能的。物聯網產業的標准將是一個涵蓋面很廣的標准體系,將隨著市場的逐漸發展而發展和成熟。
綜合性平台即將出現
隨著行業應用的逐漸成熟,新的通用性強的物聯網技術平台將出現。物聯網的創新是應用集成性的創新,一個單獨的企業是無法完全獨立完成一個完整的解決方案的。一個技術成熟、服務完善、產品類型眾多、應用界面友好的應用,將是由設備提供商、技術方案商、運營商、服務商協同合作的結果。隨著產業的成熟,支持不同設備介面、不同互聯協議,可集成多種服務的共性技術平台將是物聯網產業發展成熟的結果。
有效商業模式逐步形成
針對物聯網領域的商業模式創新將是把技術與人的行為模式充分結合的結果。物聯網將機器、人、社會的行動都互聯在一起。新的商業模式出現將是把物聯網相關技術與人的行為模式充分結合的結果。

⑨ 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內容

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印發《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稱《辦法》)。《辦法》要求,項目申報單位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人,並擁有相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及具有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辦法》同時規定,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的支持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無償資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資金為主投入的項目,貸款貼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銀行貸款為主投入的項目。原則上,技術研發、標准研究與制訂、公共服務平台類項目,以無償資助方式為主;產業化、應用示範與推廣類項目以貸款貼息方式為主。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採用一種支持方式。
《辦法》還強調,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財政部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三年內的申報資格。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物聯網健康發展,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引導和扶持作用,規范物聯網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的管理,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由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物聯網研發、應用和服務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當突出支持企業自主創新,體現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用相結合的技術創新戰略,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和區域發展政策,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專項資金鼓勵和支持企業以產業聯盟組織形式開展物聯網研發及應用活動。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管理。
財政部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管理、項目資金分配和資金撥付,並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確定專項資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會同財政部組織項目評審,確定項目支持計劃,並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物聯網的技術研發與產業化、標准研究與制訂、應用示範與推廣、公共服務平台等方面的項目。
第六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的獨立法人;
(二)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信用和納稅信用良好;
(三)財務狀況良好,具備承擔項目的財務投資能力;
(四)專業技術人員不少於15人,其中高級職稱不少於5人;
(五)擁有相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研發成果,以及具有相應的市場應用基礎。
第七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一)法人執照副本及章程(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上一年度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四)相應的專利、軟體著作權或省部級以上認定的科技成果等證明材料,以及已開展的市場應用方面的證明材料(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
(五)其他需提供的資料。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採用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方式。申請專項資金的項目原則上只採用一種支持方式。
無償資助方式主要支持以自有資金為主投入的項目,貸款貼息方式主要支持以銀行貸款為主投入的項目。原則上,技術研發、標准研究與制訂、公共服務平台類項目,以無償資助方式為主;產業化、應用示範與推廣類項目以貸款貼息方式為主。
第九條 無償資助額度或貸款貼息比例,由財政部根據專項資金年度預算安排及年度項目指南確定。
第十條 已通過其他渠道獲取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核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管理方式。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以及行業發展規劃,組織研究編制年度項目指南,明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點。
第十二條 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年度項目指南,組織做好本地區項目的初審工作。
第十三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項目初審意見,將審核匯總後的項目推薦名單和申請材料上報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四條 中央管理企業直接向財政部與工業和信息化部申報,中央部門(單位)所屬企業通過歸口管理部門申報。
第十五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建立專家評審機制,組織技術、財務、市場等方面的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或委託專業咨詢機構進行評估。
第十六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財政部依據專家評審意見或專業咨詢機構評估意見,研究提出年度項目支持意見。
第十七條 財政部根據年度項目支持意見,確定項目資金及支持方式,下達專項資金預算指標,並根據規定及時撥付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收到專項資金後,按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制度規定處理。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與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實施進展情況採取定期或不定期檢查。
第二十條 中央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地方級項目承擔單位應在項目完成後3個月內向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於項目完成後6個月內向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報送項目完成情況及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總結報告。
第二十一條 對弄虛作假騙取專項資金、不按規定用途使用專項資金的單位,財政部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5]第427號)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並取消三年內的申報資格。項目因故中止(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財政部將收回全部或部分專項資金。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與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比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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