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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貸款

發布時間:2021-03-16 23:35:43

1. 求課前幽默3分鍾演講,別講故事,帶點道理!寫搞就給分

一、朋友看中一台電腦,需要9000元,他每月的收入才2000元。老婆對他說,你瘋了,你買了就離婚。他問我怎麼辦。我說:「你配不上那台電腦,連自己喜歡的東西都沒勇氣去爭取你將來在社會上還能混成啥樣?」他咬咬牙買了。為了還債他開始不停地兼職。終於在一個月內還清了所有的餘款。他的妻子並沒有因為他的瘋狂而離開他。他的妻子把他帶進了車市,說:「老公,我們貸款買了這輛寶馬吧。」一開始他嚇死了,以為老婆瘋了。一年後他還清了寶馬的貸款。
感悟:你連追求自己喜歡的事物與人的勇氣都沒有,你註定是個失敗者。

二、兩馬各拉一貨車。一馬走得快,一馬慢吞吞。於是主人把後面的貨全搬到前面。後面的馬笑了:「切!越努力越遭折磨!」誰知主人後來想:既然一匹馬就能拉車,幹嘛養兩匹?最後懶馬被宰掉吃了。這就是經濟學中的懶馬效應。
感悟:讓老闆覺得你可有可無,你被踢開的日子就不遠了。
三、夜市有兩個面線攤位。攤位相鄰,座位相同。一年後,甲賺錢買了房子,乙仍無力購屋。為何?原來,乙攤位生意雖好,但剛煮的面線很燙,顧客要15分鍾吃一碗。而甲攤位,把煮好的面線在冰水裡泡30秒再端給顧客,溫度剛好。
感悟:為客戶節省時間,錢才能進來快些。

四:一禪師見一蠍子掉到水裡,決心救它。誰知一碰,蠍子蟄了他的手指。禪師無懼,再次出手,豈知又被蠍子狠狠蟄了一次。旁有一人說:它老蜇人,何必救它? 禪師答:「蜇人是蠍子的天性,而善是我的天性,我豈能因為它的天性,而放棄了我的天性。」
感悟:我們的錯誤在於,因為外界過多地改變了自己。

五、曼德拉曾被關壓27年,受盡虐待。他就任總統時,邀請了三名曾虐待過他的看守到場。當曼德拉起身恭敬地向看守致敬時,在場所有人乃至整個世界都靜了下來。他說:當我走出囚室,邁過通往自由的監獄大門時,我已經清楚,自己若不能把悲痛與怨恨留在身後,那麼我仍在獄中。
感悟:原諒他人,其實是升華自己。

六、有人問農夫:「種麥子了嗎?」農夫:「沒,我擔心天不下雨。」那人又問:「那你種棉花沒?」農夫:「沒,我擔心蟲子吃了棉花。」那人再問:「那你種了什麼?」農夫:「什麼也沒種,我要確保安全。」
感悟:一個不願付出、不願冒風險的人, 一事無成對他來說是再自然不過的事。

七、三人出門,一人帶傘,一人帶拐杖,一人空手。回來時,拿傘的濕透了,拿拐杖的跌傷了,第三個好好的。原來,雨來時有傘的大膽地走,卻被淋濕了;走泥路時,拄拐杖的莽撞地走,時常跌倒;空手的,大雨來時躲著走,路不好時小心走,反倒無事。
感悟:很多時候,我們不是敗在缺陷上,而是敗在優勢里。

八、小鎮上,一位商人開了一個加油站,生意特別好;第二個來了,開了一個餐廳;第三個開了一個超市。這個小鎮很快就繁華了。另一個小鎮,一位商人開了一個加油站,生意特別好;第二個來了,開了第二個加油站;第三個仍是。惡性競爭大家都沒得玩。
感悟:一味地走別人的路,必將堵死自己的路。

九、一隻烏鴉在飛行的途中碰到回家的鴿子。鴿子問:「你要飛到哪?」烏鴉說:「其實我不想走,但大家都嫌我的叫聲不好,所以我想離開。」鴿子告訴烏鴉:「別白費力氣了!如果你不改變聲音,飛到哪都不會受歡迎的。」
感悟:如果你希望一切都能變得更加美好,就從改變自己開始。
十、一戶人家有三個兒子,他們從小生活在父母無休止的爭吵當中,他們的媽媽經常遍體鱗傷。老大想:媽媽太可憐了!我以後要對老婆好點。老二想:結婚太沒有意思,我長大了一定不結婚!老三想:原來,老公是可以這樣打老婆的啊!
感悟:即使環境相同,如果思維方式不同,也會影響人生的不同。

十一、小和尚負責清掃寺院落葉,每天要很長時間才能掃完。有人對他說:「你打掃前用力搖樹,把落葉統統搖下來,明天就不用打掃了。」小和尚覺得很對,就高興地照辦了,可第二天院子里如往日一樣滿地落葉。無論你今天怎麼用力,明天的落葉還是會飄下來。
感悟:萬事都不可急於求成,做好今天的事,就是對一生負責。

十二、野豬和馬一起吃草,野豬時常使壞,不是踐踏青草,就是把水攪渾。馬十分惱怒,一心想要報復,便去請獵人幫忙。獵人說除非馬套上轡頭讓他騎。馬報復心切,答應了獵人的要求。獵人騎上馬打敗了野豬,隨後又把馬牽回去,拴在馬槽邊,馬失去了原先的自由。
感悟:你不能容忍他人,就會給自己帶來不幸。

2. 什麼是背靠背貸款

背對背貸款就是為了解決平行貸款中的信用風險而誕生的一種產品。它是指兩個國內家的母公司相互容直接貸款,貸款幣種不同但幣值相等,貸款到期日,各自支付利息,到期各自償還原借款貨幣。

背對背貸款盡管有兩筆貸款,但只簽訂一個貸款協議,協議中明確若一方違約,另一方有權抵消應盡的義務。這就大大降低了在貸款中可能產生的信用風險。
同樣,背對背貸款涉及到跨國借貸的問題,這就存在著外匯管制上的問題。而且平行貸款與背對背貸款都是一種貸款,反映的是債權和債務關系,會影響到企業資產負債的結構。目前這兩種規避外匯管制的方法都不常用。

3. 簽了購房合同,但在銀行無法辦理按揭,首付能否退還

這個目前還真沒有定論,不過我可以給你看一篇新聞,是今天發生在杭州的新聞,關於新政後銀行無法按揭的開庭情況。 原告和被告雙方律師的爭論焦點就是目前法律界的爭論的焦點。 你可以有參考價值。 ---------------------------------------------------------------------------------------------------------提要: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成庭審焦點一旦判決,它將成為杭城首起購房「違約」判例而具有示範意義昨天在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李全青案」,因為是房產新政後杭城首起退房案,備受關注。 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成庭審焦點一旦判決,它將成為杭城首起購房「違約」判例而具有示範意義本報記者 婁煒棟張卉卉 肖菁本報通訊員 夏法蔣維岩 瞿靜李全青昨天向法院請求和自己的律師一起出庭,法官同意了。坐在原告席上,他顯得緊張。他不懂法,但這個案子對他來說太重要了,他必須打起十二分精神來面對,「8萬塊辛苦打拚賺來的血汗錢,不能說拿不回來就拿不回來了。買不了房子,不是我的錯。是國家的新政策,我無能為力。」李全青說。昨天在杭州下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的「李全青案」,因為是房產新政後杭城首起退房案,備受關注。此前,雖然杭州退房潮洶涌,但杭州主城區尚無一起通過法院判決處理的退房官司。在兩次調解均告失敗之後,各界對「李全青案」未來會怎麼判更加期待。「如果它成為杭城第一起購房違約的判例,將具有很強的指導性意義。」司法界人士如此描述這個案子的意義。據了解,由於房產新政糾紛適用法律的復雜性,省高院近日將就此類官司如何審理專門出台內部指導意見,作為法官審判此類案件的法律依據。咬牙買下的首套房遭遇新政辦不了貸款33歲的李全青是典型的新杭州人,他從河南來杭近10年。他有手藝,平時給人打工搞裝修,偶爾還自己承包一點活。日子過得還算可以,基本可以在杭州立足。去年,李全青在老家的兒子8歲了,到了上學的年紀。為了以後孩子能有出息,李全青咬咬牙,決定在杭州買房子,這樣可以把孩子戶口遷過來,也能找個好學校。他們看中了下城區石橋路新鄉里一號的一套公寓樓,房主曹先生夫婦很快和他談成了這筆生意。今年4月3日,雙方通過中介公司簽了一份轉讓居間協議,房子總價88萬元,首付先付3成,其餘房款申請銀行按揭。當天,李全青按約定付了2萬定金。10天後,他們又正式簽訂了合同並加了一份補充協議,約定88萬元的總價里,房屋款為80萬元,裝修款8萬元。李全青又付了6萬元,連同原先的2萬元,作為全部裝修款。一切都很順利,雙方都想把房子盡快過戶,可是誰也沒有想到,4月17日,國務院發布了遏制房價過快上漲的「國十條」,其中一條對李全青來說是當頭一棒,「對不能提供1年以上當地納稅證明或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的非本地居民暫停發放購買住房貸款。」「我在杭州幹活,戶口一直在河南老家。我拿不出相關證明,銀行不肯批下這筆按揭貸款。」李全青說,沒了貸款,他根本買不起房子。這導致了他沒有能力再履行房屋轉讓合同。4月25日,他通知曹先生解除合同並返還8萬元購房款。但曹先生不同意。多次請求無果後,他把曹先生告上了法庭。被告曹先生也很無奈。他為了把房子騰出來,已經提前還了房貸,並已租了房子,對於李全青的「違約」,他不能接受。庭審焦點: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昨天開庭的焦點是當前房產界的熱點話題:新政算不算「情勢變更」?曹先生的委託律師鄭律師一上來就否定了情勢變更的說法,「按揭貸款本身就存在商業風險,這是可以預見的。大家都知道,房價很高已經是共同話題,媒體、官員、專家都在呼籲要抑制房價,宏觀調控政策隨時可能出來,風險指數已經很高,你們既然貸款就應該預見這些風險,所以不應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明確,『情勢變更』指的是合同依法成立後,發生了不可預見、且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情,動搖了合同訂立的基礎。在此情況下,應允許合同雙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鄭律師再三強調,最高法院有規定,法院在採納情勢變更情況時也會相當謹慎,情勢變更原則的適用需要得到省高院的核實。鄭律師的說法馬上遭到了原告律師的反駁。「我們很有誠意買這套房子,並沒有惡意想違約。」李全青的委託律師說,合同簽後一星期,他們就向興業銀行申請按揭貸款,但是就是因為新政對外地人限貸,貸不出這筆款,他們履行不了合約也是迫不得已。「這絕對可以適用情勢變更原則。李全青作為外地人在杭州首次購房,他的貸款不存在有無商業風險的說法,盡管之前有很多報道和信號,可能出台宏觀調控,但是對於貸款方面,我們能預料的頂多是提高貸款的利率。對外地人限貸的政策是沒能想到的,怎麼談得上可以預見呢?」律師說,合同上明確寫著餘款通過商業貸款來支付,現在銀行不能貸款,這個合約就沒法繼續下去,所以8萬元購房款應該退還。「當然,將心比心,我們也願意給曹先生他們一點補償,這個數字大概在5000元。」對方搖搖頭,表示無法接受。法官庭後又做了一次「背靠背」(和各自律師單獨談)調解的努力,但是由於雙方要求差距很大,調解又一次失敗。各界關註:一旦判下來會有示範意義社會各界,尤其是司法界對這個案子將來怎麼判非常期待。曹先生的律師事後告訴記者,「我還是希望這個官司能夠由法院裁判,這也是給我們律師業一個相對明確的判例,以後可以供類似官司參考。」其實,早在房產新政出台不久,專攻房產官司的浙聯律師事務所就匯集了很多此類違約糾紛。針對這種二手房交易解約的情況,考慮到現在房價下跌的因素,浙聯戴和平律師會建議作為解約方的購房者適當補貼一點房東,一般是定金的20%,這樣可以節省時間,節省成本,促進調解成功率。不過目前戴律師手頭也有8例已經決定走法律途徑。浙大光華法學院方立新教授說,自從新政出台後,針對各類洶涌的房產違約高潮,浙江省高院和相關研究院也一直在商討和研究可適用的法律:「這個案例下城區法院會特別慎重,因為一旦判下來,對整個杭州二手房的違約糾紛將具有示範性的影響。」澤大律師事務所建築房地產業務部主任余合力律師說:「這次法院的判例,會在如何認定合同解除的條件上提供參考性。就拿這例事件來說,合同上約定了申請銀行按揭,因為新政下辦理不成銀行貸款,支付方可以此為條件解約。」

4. 拆遷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第十一條 被徵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徵收房屋及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願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徵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

前款所述不考慮租賃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被徵收房屋無租約限制的價值;不考慮抵押、查封因素的影響,是指評估價值中不扣除被徵收房屋已抵押擔保的債權數額、拖欠的建設工程價款和其他法定優先受償款。

也就是說,房屋的評估不受到抵押因素的制約,還是應當按照市場價格進行評估。但是,在撥付補償款的時候,你親戚的銀行貸款將優先從你的補償款中予以扣除,即優先受償權。
至於你在山崖壁鑿出的20個平米,要看土地管理局的資料里有沒有記載,如果記載了,你就可以得到這20平米的使用權的補償。如果沒有記載,估計想得到這部分的土地使用權的賠償會很難,但是這塊地上面房屋的價值,你會得到補償的。

5. 鐵嶺銀崗小區的房子是哪年建成的還可以做貸款嗎我想在這里買一套

浩瀚的星空中雖有繁星點點,但在黃暈的燈光下,像個嬌羞的小姑娘,更顯若隱若現。不遠處,有兩個女孩坐在長廊上,背靠背,相互依偎著,她們頭仰著天,或許是在數星星吧!我不由得停下來駐足凝視。約莫過了幾分鍾,她們站了起來,牽著小手消失在茫茫人海中。這夜晚似乎更迷濛了。

6. 什麼是背靠背貸款

同性戀之間貸款叫背靠背貸款

7. 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如何扣除委託貸款利息支出

一)財抄務費用中的利襲息支出,凡能夠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並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允許據實扣除,但最高不能超過按商業銀行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金額。其他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5%以內計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轉讓房地產項目計算分攤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機構證明的,房地產開發費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與「房地產開發成本」金額之和的10%以內計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資金,沒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體適用的比例按省級人民政府此前規定的比例執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既向金融機構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產開發費用計算扣除時不能同時適用本條(一)、(二)項所述兩種辦法。
(四)土地增值稅清算時,已經計入房地產開發成本的利息支出,應調整至財務費用中計算扣除。

8. 誰有企業委託貸款或委託理財方面的國外文獻綜述或現狀介紹啊急求 最好是委託貸款方面的 謝謝啦!!

委託貸款的法律分析

在我國,中小企業要通過銀行獲得貸款是非常困難的,因此,通過自我積累或者向「關系」企業借款,成了中小企業進行融資,求生存圖發展的主要方式。

關於後者,即企業之間的相互借貸問題,我國現行法規是予以禁止的。1981年1月29日國務院在《關於切實加強信貸管理嚴格控制貨幣發行的決定》中指出:「一切信貸活動必須由銀行統一辦理,任何地方和單位不許自辦金融機構,不許辦理存款貸款業務,不許自行貸款作基本建設。」1984年3月21日中國工商銀行頒發的《關於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第8條規定:「各部門、各企業單位管理和使用流動資金,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違反上述規定要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銀行要實行信貸制裁。」

1995年7月1日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的商業銀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配合《商業銀行法》的施行,1995年7月27日起試行的《貸款通則》第二十二條規定:「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第五十七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不得經營貸款業務。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 1996年8月1日《貸款通則》修改後施行,但仍在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2004年2月1日修改施行的《商業銀行法》第二條對貸款人的准入條件的規定則一字都沒有發生變化。

雖然有人指出:「在法律規制的三個層次——法律、法規、部門規章中,只有在部門規章,即《貸款通則》中,企業間借貸被明令禁止。」但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企業間借貸一直是作為《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來理解並判無效的。

完全禁止企業間借貸是我國轉型經濟時期的一種無奈選擇,國家注意到了這種「禁令」帶來的種種弊端,因此中央銀行允許採取一些變通方式,比如說以委託貸款、信託貸款的形式實現企業間資金融通。同時,隨著經濟金融形勢的發展變化,市場也出現了一些企業間借貸的「創新」形式,如私募基金等。



「委託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託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託人)根據委託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並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託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96《貸款通則》)。按照在簽訂委託貸款合同時合同中出現的合同當事方人數進行分類,可分為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

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是由兩個合同構成的:一個是提供資金的企業(委託人,簡稱「貸款」企業,為書寫方便以下省略引號)與銀行(受託人)的委託合同,另一個是銀行(貸款人)與借款企業(借款人)的借款合同,兩個合同是一個「背靠背」的合同;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則由一個合同構成:貸款企業(委託人)、銀行(受託人)和借款企業(借款人)。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實體上存在兩個法律關系,一個是貸款企業與銀行的委託關系,另一個是銀行與借款企業的借款關系。借款企業不依借款合同歸還銀行的貸款,從而(銀行)不能返還資金給貸款企業時,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程序上貸款企業是不能直接起訴借款企業的,因為貸款企業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銀行才是借款合同的主體;貸款企業只能依委託合同起訴銀行,而銀行才能依借款合同起訴借款企業,貸款企業在委託合同中的利益要藉助銀行的(訴訟)努力才能實現,二者具有牽連關系;但是銀行在委託貸款中並不存在風險,完全可能置貸款企業的利益而不顧,這樣讓貸款企業陷入兩難境地。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如何確定委託貸款協議糾紛訴訟主體資格》的批復(法復〔1996〕6號)中指出:「在履行委託貸款協議過程中,由於借款人不按期歸還貸款而發生糾紛的,貸款人(受託人)可以借款合同糾紛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貸款人堅持不起訴的,委託人可以委託貸款協議的受託人為被告、以借款人為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實際中如果銀行履行了委託合同的義務,銀行不承擔委託貸款中借款企業不歸還貸款的風險,銀行當然也沒有必要「堅持不起訴」,但是正因為不承擔風險,訴訟中不存在根本的利益,銀行就是起訴也完全可能不會傾全力,出功不出力或「訴而不作」未常不是一種理性的選擇。在這種情況下,貸款企業處於尷尬的不利處境:銀行真要是「堅持不起訴」還好,貸款企業可依上述司法解釋將借款企業「一網打盡」;要是銀行「學雷鋒」學得不到位,出功不出力,那麼貸款企業才是「打落門牙落肚裡有苦說不出」。

不過根據新的《合同法》,貸款企業的困境似可能得到了緩解。《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規定:「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忽略除外的規定,現在貸款企業應是可以依借款合同直接起訴借款企業。

可能的爭議之點是第一、委託貸款是否能適用《合同法》第二十一章委託合同的規定,第二、如果能,那麼接下的問題是應優先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這個問題的司法解釋的「特別法」還是適用《合同法》這個「新法」?關於第一個問題的回答見本文的第三部分。對第二個問題,我的理解是應優先適用《合同法》,理由是:第一、司法解釋並不是對委託貸款的實體規定,解決的僅僅是程序問題,而《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從實體上回答了這個問題,因此出於「權益之計」的司法解釋應讓位於正式的法律;第二、《合同法》的規定更好地反映了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法律原則,從實體上也從程序上滿足了當事人的權利救濟要求,因為在委託貸款中具有重大經濟利益的真實的貸款人是企業而不是銀行;第三、《合同法》的規定反映了契約自由、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是對我國市場經濟體制改革成果的法律肯定;第四、《合同法》的規定是對我國當前經濟現實的客觀反映,並不違背或規避我國《貸款通則》等金融監管制度,因為我們過去強調對企業間借貸加強管理,主要是由於當時國有企業的負債率普遍很高,當時國有企業總體負債率超過90%,企業借貸出去的資金實際是銀行貸款。現在由於資本來源的多元化,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上市公司的負債率已經很低,其資金主要為自有資金。「在這種情況下再繼續嚴格禁止企業間借貸,實際是侵犯了企業應有的合法權益。」這是中央銀行部分人士的觀點。

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更應該有理由直接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去處理其中的法律關系,特別是在包括四大國有銀行的委託貸款實務中,普遍採用標准制式的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合同,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二條合同爭議解決方式,其中約定:「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由甲方與乙方協商解決,丙方予以協助。協商不成,乙方有權直接提起訴訟。」在這個標准制式合同中甲方就是借款企業,乙方是委託貸款企業,而丙方則是受託貸款銀行。如果我們否定貸款企業對借款企業的訴權,則既同目前的商業實踐背道而馳又與《合同法》的規定和精神不相一致,同時與《貸款通則》制定的背景相左。司法實踐應在遵循法律的前提下,順應環境、與時俱進。



無論是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還是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法律上講分解成兩個法律關系,即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恐怕是理解上的不二選擇。因為在《貸款通則》的規定仍然有效的情況下,即「企業之間不得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的融資業務」,這兩個法律關系是不能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的。適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條「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在委託人的授權范圍內與第三人訂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受託人與委託人之間的代理關系的,該合同直接約束委託人和第三人,但有確切證據證明該合同只約束受託人和第三人的除外。」的規定,是否意味著將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委託法律關系,從而實際上委託貸款企業直接取代了銀行的法律地位,逾越了《貸款通則》的蕃蘺,有偷梁換柱的嫌疑。我認為並未如此。在這里這僅僅意味著,第二個法律關系中的合同條款並入了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中,如果後一個法律關系中不存在相應的約束條款,則前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也不能增加相應的約束條款;因此是(部分)權利義務的合並,而不是整個主體身份的置入或替換。當銀行已經(著重號為筆者所加)依法履行了《貸款通則》賦予貸款人的權力後,其它的權利義務按照《貸款通則》的定義由貸款企業承接時,銀行就只剩下純粹代理人的驅殼,作為委託人的貸款企業是權利義務的「本人」,當然能直接對第三人借款企業提起訴訟,而不必須要通過銀行這個代理人。在這里貸款企業並沒有也不能取代或逾越銀行,而銀行履行了貸款人的權力後,就是一個純粹的代理人,必須聽命於委託人,這個意義上就是將上述委託關系和借款關系還原成一個法律關系又未常不可以。



雖然如此,但不能根據「真實貸款說」由第一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對第二個法律關系的合同條款越趄代皰。這在建立有效的擔保法律關系時是特別要注意的。

在雙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擔保合同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之間簽訂而不是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之間簽訂,這是沒有多少爭議的。在訴訟過程中,擔保合同條款和借款合同條款可以並入委託合同條款進行處理。在三方協議的委託貸款中,如果擔保人在協議中承擔擔保或者擔保人與受託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其擔保合同的效力是毫無疑義的。可能產生爭議的是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合同或者是三方約定擔保合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效力問題,因為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受託銀行而不是委託貸款企業才是擔保合同的主體。

關於這個問題,我認為對這兩種情況應該區別處理:在三方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該由受託銀行與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的擔保合同應該無效,當然擔保合同無效並不是就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根據《擔保法》司法解釋判決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在三方約定擔保合同由委託貸款企業與擔保人簽訂並且擔保人知道這種約定的情況下,應該肯定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因為這種情況下,可以考慮將擔保合同的條款並入三方協議,事實上實踐中也是這樣做的,如《中國建設銀行人民幣資金委託貸款合同》第十一條商定的其他事項約定:「1、涉及本合同項下貸款的擔保,由甲方與乙方另行約定,與本合同一並有效執行,可以抄送丙方,但與丙方代理業務不發生直接關系。」可見合同的當事各方都是明確其法律含義的。考慮到誠實信用的原則和現代民法對實質正義的追求,我認為司法實踐不能過於機械地嚴守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從而擔保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應該得到肯定的。



在許多國家,企業間借貸屬於私法范疇,法律未禁止,即應為合法;但是,我國把它作為金融管制的一部分,由金融監管當局作出規定,並由金融監管當局予以取締。但是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通過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殊為不易,而改革開放後一些企業又積累了部分自由資金,這樣一方是有資金需求飢渴的企業,另一方是渴望獲得高於銀行利率水準的資金充足的企業,企業間借貸的沖動就產生了,這種正常的沖動在我國金融法規如《貸款通則》的「壓抑」下,演變成委託貸款等法律形式。但由於委託貸款中名義貸款人是銀行,真正貸款人是企業,真正貸款人的權利「借給」名義貸款人行使,而名義貸款人幾乎不承擔任何風險,由於法律沒有對此有明確的規定,因此委託貸款只能在現有法律框架下以「扭曲」的形式得到保護,這是委託貸款人必須要特別重視的,也是我們寫作這篇文章的目的,錯漏之處還請大家鑒諒。

9. 萬科合夥人制度中提到的「額外受讓」是什麼意思

萬科合夥人制度中提到的「額外受讓」是超規定受讓,是為了激勵員工而指定的措施

萬科A擬推「事業合夥人」在引發投資者關注後,公司迅速進入實操階段。萬科總裁郁亮在上周五股東大會上表示,目前萬科已著手准備建立項目跟投制度,同時員工也可以持股成為項目合夥人。

郁亮表示,「通過跟 投,員工成為項目合夥人。更有助於形成背靠背的信任,進一步激發公司內的創業熱情和創造性,為股東創造更大的價值。」

據3月28日公告顯示,萬科目前已在著手准備建立項目跟投制度,即對於今後所有新項目,除舊改及部分特殊項目外,原則上要求項目所在一線公司管理層和該項目管理人員必須跟隨公司一起投資,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員工可自願參與投資。員工初始跟投份額不超過項目資金峰值的5%。

為激發員工參與項目跟投熱情,萬科還將對跟投項目安排額外受讓跟投,投資總額不超過該項目資金峰值的5%,且遵循市場化運作原則。項目所在一線跟投人員可以在支付市場基準貸款利率後,選擇受讓此份額。

今年3月15日萬科春季例會上,總裁郁亮提出「事業合夥人」制度,希望未來十年內可以打造200個億萬富翁。同時,郁亮提出實現「事業合夥人」制度的具體做法:一是跟投制度,二是股票機制。

郁亮介紹,業務層面的跟投制度將改變公司從投資買地到銷售結算這一項目操作全流程的所有行為。所有真正對運營效率提升有改善的做法,將會很快被運用和完善。比如工業化技術,佛山公司工業化提效方面的實踐,已經在保證質量的前提下有效地縮減了工期,比如任何鑽空子、只顧眼前利益的不當手段將不復存在,因為這些都事關合夥人的利益。

二是股票機制,即在集團層面將建立一個合夥人持股計劃,也就是大約兩百多人的EP(經濟利潤)獎金獲得者將成為萬科集團的合夥人,共同持有萬科的股票,未來的EP獎金將轉化為股票,這樣合夥人可以共同掌握這家公司的命運,將決定萬科未來往哪裡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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