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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不得用貸款

發布時間:2021-03-18 08:33:43

㈠ 借款人不得用借款進行違規活動什麼意思

銀行放代是為幫助借款人搞活經營或是度過困難時期借款人應註明借款用塗,不能幹用塗之外或違法違規的活動要專款專用。

㈡ 借款人的限制

①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別借款;
②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資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確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產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產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產投機;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於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抬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⑦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外?[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匯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幣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匯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匯)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匯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㈢ 借款人有哪些情形的,不得對其發放貸款

個人信用記錄差,無償還能力,收入不穩定,虛假信息,家人不同意貸款,惡意詐騙等等,很多原因都會導致不批款啊,沈陽中匯信貸希望幫到你,採納吧

㈣ 請問貸款有用途限制么有規定貸款不能用於哪些用途嗎

貸款是由用途限制的,根據規定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

根據《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 個人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有關政策,貸款人不得發放無指定用途的個人貸款。貸款人應加強貸款資金支付管理,有效防範個人貸款業務風險。

第十一條 個人貸款申請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借款人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貸款用途明確合法;

(三)貸款申請數額、期限和幣種合理;

(四)借款人具備還款意願和還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

(六)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

(4)借款人不得用貸款擴展閱讀:

《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借款合同應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明確約定各方當事人的誠信承諾和貸款資金的用途、支付對象(范圍)、支付金額、支付條件、支付方式等。借款合同應設立相關條款,明確借款人不履行合同或怠於履行合同時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八條 貸款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借款合同的約定,對借款人未按合同承諾提供真實、完整信息和未按合同約定用途使用、支付貸款等行為追究違約責任。

㈤ 借款人不按約定用途使用貸款,貸款人能否解除合同

[案情]

3邵守義從事個體運輸業務。2008年,邵守義為擴大經營規模,向銀行申請貸款。某商業銀行與邵守義簽訂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主要約定:借款金額為3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年,還款期限為2009年8月底,利息按央行公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借款用途為購買汽車。邵守義利用該筆借款之中的20萬購買汽車,另外10萬用於償還其他債務人的債務。某商業銀行發現後,立即要求邵守義償還借款。而邵守義則認為,借款期限未到期,不願償還。商業銀行於是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借款合同,並要求邵守義立即歸還借款30萬及相應的利息。

[專家點評]

《合同法》第203條規定:「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貸款人可以停止發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同時,《商業銀行法》規定,貸款人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借款合同中應當對借款用途做出約定。《貸款通則》規定,對於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貸款人可以對其部分或者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者全部貸款。結合本案,根據邵守義與商業銀行的借款合同,借款使用目的是購買汽車,而邵守義未能按約定使用貸款,已經違反了《合同法》第203條的規定。可見,商業銀行可以行使提前收回借款的權利。

㈥ 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貸款人不得有哪些行為

(一)以降低信貸條件或超過借款人實際資金需求發放貸款的;
(二)未按本辦法規定簽訂借款合同的;
(三)與借款人串通違規發放貸款的;
(四)放任借款人將流動資金貸款用於固定資產投資、股權投資以及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領域和用途的;
(五)超越或變相超越許可權審批貸款的;
(六)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與控制的;
(七)嚴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的其他情形的。

㈦ 借款人有什麼行為不得列入銀行業貸款受理范圍

黑名單

㈧ 借款人有哪些情形,不得發放貸款

如果借款人徵信不好有貸款不還的情況,或者沒有還款能力,沒有固定工作的話,是不能發放貸款的,不符合貸款的條件。

㈨ 貸款不得用於哪些用途

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①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回;②違反答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③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④財政預算性收支;⑤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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