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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的責任

發布時間:2021-03-18 12:01:34

貸款人的責任

最好不要,即使他是公務員。因為如果借款人無錢還債,由擔保人償還,這是近年來發生在民間借貸糾紛中較常見的尷尬現象。由於借款人玩失蹤或喪失償還能力,債權人往往將擔保人一並告上法庭。

法律界人士指出: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擔保有兩種方式,即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是一般保證,法院必須先對債務人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如果強制執行債務人以後仍無法履行債務的,方可向保證人執行;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連帶責任保證,法院即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責任。

■典型案例

案例1:在空白借據上摁手印擔保人被判還款20萬

2009年5月,李強因公司經營急需20萬元資金周轉,便找張某借款,張某要求李強提供有一定經濟實力的人作連帶責任擔保。於是,李強找到劉勇稱自己想向張某借款2萬元,讓劉勇作擔保。劉勇不好意思拒絕,便在空白借據上寫上「擔保人劉勇」的字樣,並摁上手印,還向李強提供了身份證復印件。隨後,李強在空白借據上填上內容後,向張某借得現金20萬元,約定期限為3個月。借款到期後,李強因生意虧損,無法還清借款本息遂逃之夭夭。張某找不到李強,便將擔保人劉勇起訴到法院,要求劉勇償還20萬元借款。

城關區法院經審理認為,劉勇對出具空白擔保書導致借款數額被擴大具有過錯,其在空白字據上簽字、摁手印時,應當預見李強可能會超出借款數額,不加核實本身就是一種間接故意過錯。出借人張某憑借劉勇的簽字、手印、身份證復印件,有理由相信借條中的全部內容是劉勇的真實意思表示,因此擔保合同成立,判決劉勇承擔20萬元還款責任。

案例2:銀行放貸事後找擔保擔保人責任被減輕一半

某化工廠以購原材料為由向銀行申請貸款200萬元,並簽訂借款合同,合同約定每季度支付利息一次,時間為每季度最後一個月的20日。另一家設備公司事先口頭向銀行承諾為化工廠提供擔保,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事後補簽了擔保合同。貸款到期後,某化工廠未能償還貸款及利息,銀行遂將化工廠和設備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化工廠立即歸還貸款本金200萬元及相應利息,設備公司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作為保證人的設備公司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為有效合同,所以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有過錯,根據公平原則,應當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只需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同時按照法律規定,其清償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後,有權向化工廠公司追償。

案例3:個人貸款後「人間蒸發」朋友擔保被迫清償還貸

家住七里河區的劉某因資金無法周轉,向農村信用合作社提出貸款申請,在簽訂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之前,信用社工作人員告知劉某需要找一名擔保人。於是,劉某找來朋友陳某。陳某在蘭州市一家國有企業擔任領導職務,他未多做考慮,便答應為劉某貸款做擔保人,兩人很快和信用社簽訂了一份最高額個人擔保借款合同。

劉某如願拿到4.4萬元貸款,按照合同,劉某需在2010年2月20日之前,還完所有利息和本金。截至2月20日,劉某隻支付了利息800餘元,未還清余額本息。信用合作社將劉某和陳某一起告上了法庭。七里河法院判決借款人劉某依法還款,同時認定擔保人陳某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事後借款人劉某不知所蹤,這筆款項只能由擔保人陳某清償。

本報記者 陳霞

■專家說法

主持人:本報記者 陳霞

嘉賓:甘肅正天合律師事務所律師 王振東

甘肅聖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梁建麗

甘肅致中律師事務所律師張軍

主持人:在現實生活中,因擔保而官司纏身的人很多,那麼「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梁建麗: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人,這是降低貸款風險的一種方式。但反過來對於擔保人而言,如果沒弄懂「擔保人」在法律上需要承擔的責任的話,無疑給自己加重了負擔。根據《擔保法》規定,只有在借條上註明「一般保證」或是寫明「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才承擔較輕的「一般保證」法律責任。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王振東:《擔保法》第六條規定:「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的方式有一般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案例1中民間借貸合同並沒有約定保證方式,應依法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連帶清償。

主持人:《擔保法》中對擔保人主體資格有怎樣的界定?在什麼情況下擔保人可減輕責任?

王振東:在《擔保法》中,對擔保人主體資格作出了明文規定,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國家機關從法律上來說雖然也是屬於法人,屬於機關法人,但是,其財產和經費是由國家財政撥付,是為了保障其履行社會管理職責,除其從事民事活動是為滿足自身需要外,不得直接參與經濟活動。因此,國家機關沒有保證人的資格,不得為他人債務提供保證。根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張軍:案例2中的認定和審判並不復雜,應肯定的是,銀行在貸款過程中是有過錯的。該案中,發放貸款的銀行存在兩方面過錯:一是在僅有口頭承諾,未簽訂書面擔保合同的情況下,違反貸款程序向借款人發放了貸款;二是未完全履行貸款合同中應盡的法律義務和約定義務,因《借款合同》系格式合同,約定了貸款人的權利和借款人的義務,銀行在借款合同履行期間,應按《貸款通則》第七十一條規定的監管職責,即借款人有不按借款合同規定用途使用貸款的、不按借款合同規定清償貸款本息的,由貸款人對其部分或全部貸款加收利息;情節特別嚴重的,由貸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並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本案中,因銀行監管不力,未能及時採取措施追回借款,擴大了損失,加重了保證人的風險,銀行應該對保證人的保證責任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作為保證人的設備公司雖然事後對保證合同進行了追認,使保證合同成為有效合同,保證人應按保證合同承擔相應的保證責任,但根據公平原則,適當減輕保證人的保證責任,設備公司承擔50%的連帶清償責任。

主持人:在民間借貸的過程中,擔保人在擔保行為發生之前應考慮哪些問題?

張軍:首先要多方考察被擔保人的信譽。一般來講,被擔保人的信譽越高,擔保人的風險就越小。要想知道被擔保人的信譽高低,可以根據自己與被擔保人的平時接觸來判斷。還可以找被擔保人有經營業務的人或被擔保人的其他熟人進行了解。切不可礙於親戚、好友、同事、同學、老上級的情面,不假思索,不計後果,盲目地做擔保人,這種做法風險較大。如果對被擔保人的信譽不了解,就不要為其擔保。還要摸清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對擔保人來說,風險大小主要取決於被擔保人償還債務能力的大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越大,擔保人的風險就會越小。被擔保人償還債務的能力又是由其能支配的財產多少和負債數額的大小決定的。故在提供擔保時,首先要看被擔保人能支配的財產是否可以償還貸款。再者要摸清被擔保人負債的多少。如果被擔保人可供自己支配的財產與貸款數額相差較大,或者被擔保人雖然有自己的財產,但負債累累,就不要為其提供擔保。

梁建麗: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我國《擔保法》第四條規定:「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反擔保就是專為擔保之債而設立的擔保。在債務人要求為其作擔保時,擔保人有權要求其提供相應的人或物作為其承擔擔保責任的前提條件。反擔保的設立實質上是為擔保責任進行分擔,在擔保責任較重的合同中,反擔保責任設立越大,各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就越小,其財產損失的風險也相對減少。因此,各位好心的擔保人在為他人作擔保時,最好能要求被擔保人提供反擔保以「自保」。盡量只提供一般保證。《擔保法》第十六條規定,保證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兩種。在一般保證的狀況下,債權人只有通過訴訟途徑向債務人先行追償,在債務人的財產被執行後保證人才對不足部分承擔責任,這樣,擔保人財產損失的風險就相對小些。但在連帶責任保證中,債權人有權向主債務人和保證人中的任何一人要求償付債務,保證人的財產隨時可能接受法院執行,擔保的風險相對要大。因此為他人作擔保應盡可能提供一般保證,這樣可減少擔保的風險

㈡ 貸款人和但保人在法律上各起什麼責任

貸款人找不到了,不能按時足額償還貸款,擔保人就應當承擔擔保責任,償還貸款本金及利息。這就是擔保人的法律責任。《擔保法》:第六條 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第二十一條 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㈢ 辦貸款證明人有什麼責任

法律上的證明人應是指保證人。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比如債務事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保證人為借款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

㈣ 什麼是貸款第一責任人

貸款第一責任人
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即信貸人員的風險責任制度。
金融系統內部實行不良貸款責任追究制度,貸款第一責任人就是信貸員對調查的情況、發放的貸款要負全責,實行包發放、包管理、包收回、包賠償。實踐中一般是客戶經理為貸款第一責任人。目前金融機構普遍實行了貸款第一責任人制度和貸款責任終身追究制。

㈤ 貸款人和擔保人各承擔什麼責任

你是貸款人吧!說明白點,假如有三個人甲乙丙,甲和乙是朋友,乙和丙是朋友,甲不認識乙,甲想從丙借錢,丙沒有,而乙有,但甲要想從丙借到錢,必須經過乙,而這個乙就是擔保人了。如果甲到期不還錢,丙就可以直接找乙要。而你在這個事件中就是乙的角色,既然用房產擔保了,到期沒還錢銀行就收房產,你得把你老闆和擔保人看緊了,別讓他們跑了
,要不然你也有責任的。你也真是的,一般幫人貸款除非是非常信任的人,一般的別人都不會幫這個忙,以後你要注意了啊。朋友

㈥ 銀行貸款擔保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內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容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6)貸款人的責任擴展閱讀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㈦ 從銀行貸款,若貸款人還不上貸款,擔保人要承擔什麼責任

假設貸款人為A,擔保人為B
1、保證分為一般保證、連帶保證:
(1)你們約定為連帶的是連帶保證(對於連帶保證,只要借款人到期還不上貸款,銀行就既可以讓借款人還、也可以不找借款人而直接讓你償還)
(2)如果你們約定「借款人不能履行償還貸款時,由保證人承擔」之類意思的,是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借款人和銀行之間的糾紛未經審判或仲裁,並就借款人的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償還貸款前,你可以拒絕銀行承擔保證責任、要你還款的要求)
(3)如果你們之間關於保證方式是連帶還是一般保證沒有約定或是約定不明:法律規定應承擔連帶責任。
2、「銀行會不會轉向B追錢」:銀行當然會向B追錢。因為:A和銀行之間的貸款糾紛已經法院判決審理、且A已無力償還,不管是一般保證還是連帶保證,B都要承擔保證人的責任了。
3、「B無能力還上這筆錢,也會被抓嗎?會被判幾年?B最少得還上多少錢才不會被判刑呢?這種情況法律時效是多長時間呢? 」
(1)B即使一分錢都還不了也不會被抓、更不會被判刑的:因為B並沒有觸犯刑法。但是:如果銀行起訴B要求償還貸款、且法院判決由B償還,但B在有能力償還的情況下、故意不償還:嚴重的B會構成「找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2)但B要負責償還全部貸款本金和利息,不是「至少償還多少」的問題。
(3)關於時效:犯罪有追訴時效(經過一定的時效期間就不再追究刑事責任),但B在只是未還錢但沒有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情況下,因沒有觸犯刑法,不會被判刑、也就不存在所謂的時效問題了。B如確實沒有償還能力: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B一旦有財產時恢復執行--也就是說:B何時有財產都可以執行。除非B確實沒有個人財產、又沒有經濟來源、同時又喪失了勞動能力的情況:此時法院會裁定終結執行,也就是說B不用還了,與你所說的「時效過了」意思相同,但絕不等於時效已過。
反正如果你替別人擔保了貸款,那你要承擔連帶責任.一般來說,你一是要聯系貸款人.如果貸款人找不到的話.二是在貸款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你要替貸款人償還貸款.如果不還,銀行有權利起訴,你會被列為第二被告人.

㈧ 銀行貸款抵押人的責任是什麼

一、貸款擔保人視具體的擔保方式承擔責任:
保證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一般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一種是連帶責任保證,即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這兩種方式的不同在於: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一般保證債務具有補充性,保證人具有先訴抗辯權;連帶保證債務不具有補充性,而具有賠償性,保證人亦無先訴抗辯權。即使主債務人有履行能力,債權人要求主債務人履行之前,便要求保證人履行,保證人也不得拒絕履行保證義務。因此,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也因保證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二、貸款人的配偶按《婚姻家庭法》婚姻存續關系承擔夫妻共同債務,家人原則上不承擔責任,但銀行的貸款若是有抵押的,不還款銀行將會處置資產。

㈨ 什麼是貸款證明人 貸款證明人的法律責任是什麼

法律上的證明人應是指保證人。保證人是對某項事務作出保證行為的人。比如債務事項的擔保方面,保證人是指具有代為清償票據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保證人為借款提供的貸款擔保為不可撤銷的全額連帶責任保證,也就是指貸款合同內規定的貸款本息和由貸款合同引起的相關費用。保證人還必須承擔由貸款合同引發的所有連帶民事責任。

㈩ 銀行貸款擔保人承擔的責任

你好,保證人來是指根自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貸款人已去世,但他的妻子不願意償還貸款。那麼你是有義務代他償還的。

(10)貸款人的責任擴展閱讀

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里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證人。但是,不具有完全代償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保證人身份訂立保證合同後,又以自己沒有代償能力要求免除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參考資料:擔保人_網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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