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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被採取強制措施

發布時間:2021-03-24 07:30:30

『壹』 趙某某已被警方採取強制措施是什麼意思

強制措施是專門針對犯罪行為來說的。
趙某某被採取強制措施的意思是,趙某某已經涉嫌犯罪,被公安機關採取拘傳或者監視居住或者取保候審或者刑事拘留或者逮捕等強制措施。

『貳』 公安機關對財務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根據《行政強製法》的規定,公安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諸多,主要包括對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對物的強制措施、對證件的強制措施以及對行為、場所的強制措施等。
對財物的強制措施主要有收繳、追繳等。
(1)收繳。收繳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依法接收繳獲涉及違反治安管理財物的強制措施。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在辦理行政案件中查獲的下列物品應當依法予以收繳:
一是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
二是賭具和賭資;
三是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
四是偽造、變造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票證、印章等;
五是倒賣的車船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等有價票證;
六是主要用於實施違法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毒品違法行為的資金;
七是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收繳的其他非法財物。
(2)追繳。追繳是指公安機關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依法追回繳獲違反治安管理所得財物的法律措施。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11條第2款規定,追繳有兩種情況,一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二是對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收繳和追繳的區別在於針對的對象不同,收繳的財物是涉案的財物,即非法財物;追繳的財物更明確地是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即非法所得。

『叄』 關於公務員被採取行政強制措施該作出怎樣處分

公務員被採取強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待遇處理
(一)公務員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間,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經審查核實,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或人民檢察院不起訴或人民法院宣告無罪、免予刑事處罰,未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行政拘留,且未受處分的,恢復工資待遇,減發的工資予以補發,被採取強制措施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二)公務員被刑事拘留在逃或批准逮捕在逃的,停發工資待遇。
(三)公務員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和行政拘留期間,未被開除的,停發工資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資的75%計發生活費,不計算工作年限。期滿後的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四)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處分決定機關尚未作出開除處分決定的,從人民法院判決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資待遇。
(五)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不再給予處分的,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恢復工資待遇。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被停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撤銷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六)公務員受到刑事處罰,經再審宣告無罪或免予刑事處罰,原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的,根據變更後的處分相應確定工資待遇,從處分變更的次月起執行。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被多減發的工資由單位補發。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前,原判期間和刑罰執行完畢至開除處分決定被變更期間計算工作年限。

『肆』 涉嫌資金融資詐騙案,已經被公安局拘留了

可以去問問人是否拘留了,如果拘留了問問公安機關涉嫌的罪名,還可以去看守所給他送日常用品其實拘留的話如果不涉嫌泄密是應該通過郵寄或是其他送達方式給家屬或是單位送達拘留通知書的。

『伍』 什麼叫依法採取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是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自殺、毀滅罪證、干擾證人作證並阻止犯罪分子繼續犯罪而由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人民法院採取的一種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採取限制或剝奪措施的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按其強製程度從低到高,依次有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五等。

『陸』 對財產的強制措施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二、二百二十三條規定。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生活、工作和學習所必須的費用;自然人最基本的生產資料;基於撫養關系、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基於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而產生的給付請求權;金融機構交存在人民銀行的法定存款准備金及其營業場所、使用中的運鈔車; 醫療機構、學校、幼兒園等公益法人正在使用的為完成公益事業所必須的房屋、器械、設備及其他物品;國家機關的財政性資金及履行職務不可缺少的財物,法院不能執行。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准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勛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部門名義同外國、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中規定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釋規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
第六條 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柒』 立案偵查和採取強制措施是什麼意思

立案偵查是指發現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就要立案,立案之後開始進行偵查,偵查過後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就採取強制措施,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

『捌』 被逮捕,什麼情況下採取強制措施

被執行逮捕以後就採取強制措施。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玖』 什麼情況下採取強制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二條,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為制止違法行為、防止證據損毀、避免危害發生、控制危險擴大等情形,依法對公民的人身自由實施暫時性限制,或者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物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為。2、行政強制執行,是指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對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強制履行義務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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