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商業銀行工作人員挪用客戶資金構成挪用資金罪嗎
你好,根復據商業銀行的制性質以及挪用後的行為,來綜合判斷,可能構成挪用資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刑法條文如下:
第一百八十五條【挪用資金罪、挪用公款罪;背信運用受託財產罪;違法運用資金罪】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國有商業銀行、證券交易所、期貨交 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保險公司或者其他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前款規定中的非國有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 罪處罰。
建議聘請刑辯律師,提供專業法律服務,以保障權益。如果你是在廣東,歡迎來電咨詢。如果你還有問題,可以追問或私信,如果覺得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煩請採納我的回答,多謝!
Ⅱ 挪用公司九萬怎麼量刑
挪用公司九萬應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款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或者客戶資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Ⅲ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1萬至3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有多大的罪
花在客戶招待上,不符合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挪用資金罪要求挪用單位資金用於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比如拿去投資炒股....
另外樓上所說挪用公款,是和挪用資金截然不同的兩個概念。區別挪用公款還是挪用資金,要看你公司的所有制性質。國有的就是挪用公款,非國有的就是挪用資金。目前來看,這2者你都不符合。
Ⅳ 挪用公司資金一千萬但是當天就還了會承擔法律責任嗎
根據我國《刑法》和有關司法解釋規定,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3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3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Ⅳ 挪用客戶刷單資金37萬不予歸還要判刑判幾年
1、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版活動的行為。
2、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權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Ⅵ 銀行挪用個人帳戶金額累計高達300萬,最高可判行多少年
要看是銀行還是個人挪用客戶資金,如果是銀行挪用,該銀行會被
銀監會
處罰,並可能被責令整改,網點負責人會被罰款,判刑在3--5年之間。如果是銀行內部員工挪用的話,5倍罰款加上5---10年的
牢獄之災
吧。
Ⅶ 挪用公司資金600萬做生意,虧損,無能力歸還。算是刑事案件嗎
挪用資金,是否構成犯罪,要考慮到幾個方面的因素:挪用的時間、用途、金額、是否歸還。如果已構成犯罪,雖歸還但司法機關仍然可以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情況不嚴重的,可以免於刑事處罰
法律規定: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受賄、侵佔、挪用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6.12.25 法發[1995]23號)
根據《決定》》第十一條規定,公司和其他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工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資金罪。
實施《決定》第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挪用本單位資金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為進行非法活動,挪用本單位資金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追究刑事責任。
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後,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的,依照《決定》第十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二、《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Ⅷ 挪用公款9000千萬要判刑多少年了
一般無期或死刑
Ⅸ 當事人通過公司賬戶挪用資金90萬,公司賬戶用當事人名字辦的,當事人私辦賬戶叫客戶打款自己私辦賬戶進
職務侵佔罪。跑不了的。公司的問題和職務侵佔是兩回事。不相干。可以舉報。最好和公司協商如何償還
Ⅹ 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司資金100萬一年後歸還了。但沒有還利息。現被告到公安局。這是否構成犯罪,二是
利用職務非法挪用公司資金其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沒有說歸還就沒有事情,管你要利息就沒事了?不可能的,犯罪就是犯罪,法不容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