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反壟斷法》規定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哪裡
依據反壟斷法的規定,目前執法機構已經成立了3個,3個機構的共同領導機構: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也已經成立。它們分別是: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
商務部下設的反壟斷局
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下設的價格監督檢查司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下設的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
其中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職責是:研究擬定有關競爭政策;組織調查、評估市場總體競爭狀況,發布評估報告;制定、發布反壟斷指南;協調反壟斷行政執法工作。該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如下:
主 任:王岐山 國務院副總理
副主任:陳德銘 商務部部長
張 平 發展改革委主任
周伯華 工商總局局長
畢井泉 國務院副秘書長
委 員:張 茅 發展改革委副主任
歐新黔 工業和信息化部副部長
姚增科 監察部副部長
張少春 財政部副部長
高宏峰 交通運輸部副部長
馬秀紅 商務部副部長
黃淑和 國資委副主任
鍾攸平 工商總局副局長
張 勤 知識產權局副局長
張 穹 法制辦副主任
蔡鄂生 銀監會副主席
桂敏傑 證監會副主席
魏迎寧 保監會副主席
王禹民 電監會副主席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由商務部承擔,馬秀紅兼任秘書長
反壟斷局主要職責是:負責審查經營者集中行為,指導中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以及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價格監督檢查司的主要職責是: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協議行為。國家和省兩級具有行政執法權,市縣兩級是配合調查,跨省案件由國家發改委負責指定牽頭辦案或者聯合辦案,重大案件由國家發改委直接組織查處。
反壟斷與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的主要職責是: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反壟斷執法(價格壟斷協議除外)等方面的工作
❷ 反壟斷執法機構有哪些
目前,我國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是指:
1、國家工商局(負責非價格壟斷協議、非價格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反壟斷執法);
2、國家發改委(價格);
3、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之上設有反壟斷委員會。
❸ 哪些壟斷行為要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怎麼書面舉報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
第42號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已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長 周伯華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
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壟斷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三條下列壟斷行為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
(一)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
下列壟斷行為可以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一)該行政區域內發生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但主要行為地在該行政區域內的;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以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的。
授權以個案的形式進行。被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壟斷行為並依法查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涉嫌壟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取書面形式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舉報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舉報人為經營者的,應當提供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經營者名稱、地址、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三)涉嫌壟斷的相關事實。包括被舉報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壟斷行為的事實以及有關行為的時間、地點等。
(四)相關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鑒定結論等,有關證據應當有證據提供人的簽名並註明獲得證據的來源。
(五)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舉報材料的受理。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舉報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舉報材料報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機關收到舉報材料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
舉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舉報人及時補齊。
對於匿名的書面舉報,如果有具體的違法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的,受理機關應當進行登記並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
第七條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主要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的情況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舉報材料齊全、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將舉報材料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八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對舉報內容核查的情況,決定立案查處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可以自己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授權有關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處。
第九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自己立案查處的案件,可以自行開展調查,也可以委託有關省級、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授權由其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依據本規定組織案件調查等相關工作。
❹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的規定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查處壟斷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本規定 。
第二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統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授權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
第三條下列壟斷行為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查處:
(一)全國范圍內有重大影響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應當由其管轄的。
下列壟斷行為可以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查處:
(一)該行政區域內發生的;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發生,但主要行為地在該行政區域內的;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認為可以授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轄的。
授權以個案的形式進行。被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得再次向下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
第四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職權,或者通過舉報、其他機關移送、上級機關交辦等途徑,發現壟斷行為並依法查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舉報涉嫌壟斷行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為舉報人保密。
舉報採取書面形式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舉報人的基本情況。舉報人為個人的,應當提供姓名、住址、聯系方式等。舉報人為經營者的,應當提供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二)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經營者名稱、地址、主要從事的行業、生產的產品或者提供的服務等;
(三)涉嫌壟斷的相關事實。包括被舉報人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壟斷行為的事實以及有關行為的時間、地點等;
(四)相關證據。包括書證、物證、證人證言、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鑒定結論等,有關證據應當有證據提供人的簽名並註明獲得證據的來源;
(五)是否就同一事實已向其他行政機關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六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舉報材料的受理。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收到舉報材料的,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舉報材料報送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
受理機關收到舉報材料後,應當進行登記並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
舉報材料不齊全的,應當通知舉報人及時補齊。
對於匿名的書面舉報,如果有具體的違法事實並提供相關證據的,受理機關應當進行登記並對舉報內容進行核查。
第七條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對主要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進行核查,並將核查的情況以及是否立案的意見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舉報材料齊全、涉及兩個以上省級行政區域的涉嫌壟斷行為的舉報,應當及時將舉報材料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
第八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根據對舉報內容核查的情況,決定立案查處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可以自己立案查處,也可以根據本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授權有關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立案查處。
第九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自己立案查處的案件,可以自行開展調查,也可以委託有關省級、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開展案件調查工作。
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對經授權由其立案查處的案件,應當依據本規定組織案件調查等相關工作。
第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涉嫌壟斷行為,經向有權查處壟斷案件機關的主要負責人書面報告並經批准,可以採取下列調查措施:
(一)進入被調查的經營者的營業場所或者其他有關場所進行檢查;
(二)詢問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要求其說明有關情況;
(三)查閱、復制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的有關單證、協議、會計賬簿、業務函電、電子數據等文件、資料;
(四)查封、扣押相關證據;
(五)查詢經營者的銀行賬戶。
第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執法人員調查案件,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調查涉嫌壟斷行為時,可以要求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被調查人)在規定時限內提供以下書面材料:
(一)被調查人的基本情況,包括組織形式、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營業執照或者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法人組織代碼副本復印件。經營者為個人的,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及聯系方式;
(二)被調查人為經營者的,還應提供近三年的生產經營狀況、年銷售額情況、繳稅情況、與交易相對人業務往來及合作協議、境外投資情況等,上市公司還要提供股票收益情況;
(三)被調查人為行業協會的,還應提供行業組織章程、相關產業政策依據、本行業生產經營規劃以及執行情況、與涉嫌壟斷行為有關的會議、活動情況及文件等;
(四)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出的相關問題所作的說明;
(五)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書面材料。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有權陳述意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被調查的經營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核實。
第十四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實施的調查,拒絕提供、不完全提供或者超過規定時限提供有關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信息,或者隱匿、銷毀、轉移證據,或者有拒絕、阻礙調查行為的,依照《反壟斷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五條涉嫌壟斷行為的經營者在被調查期間,可以提出中止調查的申請,承諾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認可的期限內採取具體措施消除行為影響。
第十六條中止調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負責人或者個人簽字並蓋章。申請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涉嫌違法的事實及可能造成的影響;
(二)消除行為影響擬採取的具體措施;
(三)實現承諾的日程安排和保證聲明。
第十七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根據被調查經營者的申請,在考慮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後果及社會影響等具體情況後,可以決定中止調查,並作出中止調查決定書。中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違法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影響的具體措施、時限以及不履行或者部分履行承諾的法律後果等內容。
第十八條決定中止調查的,經營者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提交履行承諾進展情況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經營者履行承諾的情況進行監督。確定經營者已經履行承諾的,可以決定終止調查,並作出終止調查決定書。終止調查決定書應當載明被調查經營者涉嫌違法的事實、承諾的具體內容、消除影響的具體措施、履行承諾的具體步驟和時間等內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恢復調查:
(一)經營者未履行承諾的;
(二)作出中止調查所依據的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
(三)中止調查的決定是基於經營者提供的不完整、不正確或者誤導性的信息作出的。
第二十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主動報告達成壟斷協議有關情況並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可以酌情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壟斷協議的組織者,不適用前款規定。
重要證據應當是能夠啟動調查或者對認定壟斷協議行為起到關鍵性作用的證據。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符合《反壟斷法》第十五條規定情形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對有關行為予以豁免。
第二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涉嫌壟斷行為調查核實後,認定構成壟斷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對重大壟斷案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當向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報告。
經授權的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依法作出中止調查、終止調查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但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報告。省級工商行政管理局應當在作出決定後1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相關決定書及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研究決定不適用《反壟斷法》,但可以轉致適用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處理的舉報,應當及時轉送有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有權機關。
省級以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照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佔地位經營者的限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依法查處的壟斷案件,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對壟斷行為調查、聽證和處罰程序未做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但有關時限的規定不適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案件聽證規則》。
第二十七條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照本規定作出的行政處罰等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八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反壟斷執法工作中,要加強與其他反壟斷執法機構和有關部門的信息溝通和執法協作。
第二十九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條本規定不適用於查處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價格壟斷行為。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規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❺ 工商局.市場監督管理局.物價局之間的關系
工商局是市場監管局的一個部門,市場監管局由工商局、質監局、葯監局、物價局等幾個部門合並而成。工商所是工商局的派出機構。合並後,也相應的會由工商所變更為市場監管所。
拓展資料:
工商局主要職責:
(一)負責市場監督管理和行政執法的有關工作,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和政策。
(二)負責各類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和從事經營活動的單位、個人以及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等市場主體的登記注冊並監督管理,承擔依法查處取締無照經營的責任。
(三)承擔依法規范和維護各類市場經營秩序的責任,負責監督管理市場交易行為和網路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的行為。
(四)承擔監督管理流通領域商品質量責任,組織開展有關服務領域消費維權工作,按分工查處假冒偽劣等違法行為,指導消費者咨詢、申訴、舉報受理、處理和網路體系建設等工作,保護經營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承擔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案件的責任,依法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
(六)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依法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等經濟違法行為。
(七)負責依法監督管理經紀人、經紀機構及經紀活動。
(八)依法實施合同行政監督管理,負責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組織監督管理拍賣行為,負責依法查處合同欺詐等違法行為。
(九)指導廣告業發展,負責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負責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商標專用權和查處商標侵權行為,處理商標爭議事宜,加強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工作。負責特殊標志、官方標志的登記、備案和保護。
(十一)組織指導企業、個體工商戶、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研究分析並依法發布市場主體登記注冊基礎信息、商標注冊信息等,為政府決策和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十二)負責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行為的服務和監督管理。
(十三)開展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國際合作與交流。
(十四)領導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業務工作。
(十五)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❻ 誰有縱向壟斷的案例
中石油和中石化是縱向壟斷的典型例子,從原油勘探、開采、煉化到銷售一條龍。
❼ 國家反壟斷局局長什麼級別
國家反壟斷局局長就是正司局級幹部。目前,國務院下屬的三個部(委、局)中設有反壟斷局,均屬於部(委、局)內設機構,不是國家局。國家商務部稱為反壟斷局,國家發改委稱為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國家工商總局稱為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主要職能各有側重,分別如下:
國家商務部反壟斷局的主要職能:
(一)起草經營者集中相關法規,擬訂配套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依法對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反壟斷審查;負責受理經營者集中反壟斷磋商和申報,並開展相應的反壟斷聽證、調查和審查工作。
(三)負責受理並調查向反壟斷執法機構舉報的經營者集中事項,查處違法行為。
(四)負責依法調查對外貿易中的壟斷行為,並採取必要措施消除危害。
(五)負責指導我國企業在國外的反壟斷應訴工作。
(六)牽頭組織多雙邊協定中的競爭條款磋商和談判。
(七)負責開展多雙邊競爭政策國際交流與合作。
(八)承擔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國家發改委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的主要職能:
(一)指導全國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工作,擬訂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政策、任務、工作計劃及實施意見。
(二)監督檢查價格改革方案和價格調控管理政策措施的貫徹落實情況,提出加強和改進價格調控管理的建議。
(三)組織實施全國性商品價格、服務價格、國家機關收費、事業性收費監督檢查,明確實施檢查的法律法規依據和政策界限,協調解決檢查中出現的政策問題。
(四)查處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部門、中央有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的價格、收費違法案件;協調處理省際間的價格、收費違法案件;查處重大價格、收費違法案件。
(五)負責反價格壟斷執法工作,調查、認定和處理重大的價格壟斷行為和案件。
(六)組織開展市場價格行為監管工作,調查、認定和處理重大的不正當價格行為和案件;負責市場價格異常波動監督檢查應急工作。
(七)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依法界定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價格壟斷行為。
(八)受理不服省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行政處罰的復議案件和申訴案件。
(九)指導全國價格社會監督、公共服務、信用建設和價格舉報工作。
(十)指導全國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幹部隊伍的業務建設。
國家工商總局反壟斷與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的主要職能:
(一)擬訂有關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直銷監督管理和禁止傳銷的具體措施、辦法。
(二)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
(三)查處市場中的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走私販私及其他經濟違法案件,督查督辦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
(四)承擔監督管理直銷企業和直銷員及其直銷活動工作,查處違法直銷和傳銷大案要案,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