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多長時間算滯留專項資金
國家對地方的轉移支付和專項資金的投入也越來越多,財政專項資金及時效應發揮不力的問題較多,主要表現有以下幾點:一是由於工作人員責任心不強撥付不及時形成滯留。二是財政、或部門資金周轉困難,臨時挪用造成撥付不及時,形成滯留。三是資金周轉環節多,造成財政專項資金不能及時到位,形成周轉滯留。四是部分項目配套資金未落實,致使項目實施進度慢,從而使財政專項資金形成滯留。五是項目前期論證不充分,導致項目無法實施,使財政資金形成滯留。六是已完工項目,重復申報的政府投資,形成滯留。七是項目實施質量差,無法驗收,或驗收不過關形成財政資金的滯留。八是項目驗收不及時,形成財政專項資金的滯留。財政專項資金的滯留,表面看起來未構成重大違法違紀問題,但直接影響到財政資金的投資成效和運行安全,並且有些財政專項資金比如救災資金對時間的要求非常嚴格,如果這類資金形成滯留,不僅造成財政資金的浪費,更重要的是還可能引發社會不安定因素,由經濟問題上升為政治問題。因此,財政專項資金的滯留,不是一個簡單的問題,應當引起有關方面的足夠重視。
Ⅱ 超過多長時間算滯留專項資金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是為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由國務院於2004年11月30日發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制定本條例。
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范圍,提高開支標准;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財政預決算的編制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制、批復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於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佔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佔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
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八條屬於會計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面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第二十條單位和個人有本條例規定的財政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依法進行調查或者檢查時,被調查、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不得拒絕、阻撓、拖延。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Ⅲ 滯留專項資金 什麼是滯留專項資金
是滯留來?還是挪用?滯留是被審計單位自有錢而暫時未撥,挪用是未撥而賬上已經沒錢了(看銀行存款和現金之和夠不夠支付)
如果是部門滯留應轉撥下屬單位(或項目)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七條可定性為『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或『向下屬單位撥款不及時,滯留財政資金』
滯留的責令限期撥付,挪用的收回歸還原渠道,再重下撥給下屬單位
滯留專項資金違反了《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六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Ⅳ 關於會計里滯留資金量的一些問題
滯留的資金量就是指佔用的現金量,由於黑魷魚的大肚肉不是當天全部賣完,需要25天才賣完,這樣就出現一個既要佔用資金,又會回收資金的現象,所以計算平均佔用的現金量就要除以2。
Ⅳ 什麼是滯留資金
滯留資金就是指貨物所佔用的現金量。
打個比方:一個商人5000元進了一批貨物,然後開始出售,這批貨所佔用的現金量5000元就屬於滯留資金。
Ⅵ 扶貧辦扶貧資金監管方面有哪些問題
(一)資金撥付不及時,影響扶貧資金效益。項目未及時啟動,扶貧資金長期滯留,造成資金滯留的主要原因:一是由於部分項目前期申報論證不充分、方案不科學,造成項目難以實施;二是項目立項存在「撒胡椒面」現象,扶貧資金難以發揮應有的效益;三是部分項目實施進度緩慢造成資金暫時閑置;四是極少數項目實施完畢後的結余資金未作安排。由於項目立項申報原困或工程實施進度緩慢,資金無法及時撥付,造成扶貧資金閑置滯留,影響了扶貧資金發揮效益。
(二)政策執行不到位,隨意擴大使用范圍。一是擅自調整扶貧開發計劃范圍和任務,改變項目資金用途,資金用於其他非扶貧項目建設。二是擴大扶貧貼息貸款投放范圍
(三)資金管理(四)項目實施不規范,
(四)工程監管存在漏洞。不嚴格
(五)報帳制度有缺陷,財務管理存在瑕疵。
Ⅶ 滯留財政預算內資金應怎麼處理
是滯留?還是挪用?滯留是被審計單位有錢而暫時未撥,挪用是未撥而賬上已經沒錢了(看銀行存款和現金之和夠不夠支付)
如果是部門滯留應轉撥下屬單位(或項目)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第四十七條可定性為『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或『向下屬單位撥款不及時,滯留財政資金』
滯留的責令限期撥付,挪用的收回歸還原渠道,再重下撥給下屬單位
Ⅷ 解決專項資金滯留症結的幾點審計建議
答、解決專項資金滯留的「三個建議」
一是提前謀劃,建立項目庫。要制定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確保項目順利開展。在制定實施方案時應充分考慮方案的科學性、合理性、可行行性,方案內容要盡量細致、具體,明確至具體事項、時間、牽頭部門和實施單位,以便於操作。二是加強對專項資金撥付流程的跟蹤監督。健全完善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並建立專項資金預警機制,將額度大、撥付周期長的專項資金納入預警范圍,責任到人,定期通報撥付進展,嚴格問責問效,杜絕層層擱置、層層截留。三是加強對項目的跟蹤審查,保障項目的順利推進及完工後的效益。主管部門和項目單位應加強項目督查,加快實施進度,盡早項目驗收,做到完工一批、驗收一批,確保資金的及時使用;對確實無需或無法開展的項目應及時調劑,避免資金的閑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