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國家是由銀行業協會和其他行業協會通過制定指引的形式規定的。但考慮到我國反洗錢工作的現狀,人民銀行通過制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總結了13類特徵較為明顯的支付交易,作為規定的可疑支付交易。通過制定《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明確了31項屬於可疑外匯交易的情形,其中與外匯現金交易有關的可疑情形有11項,與外匯非現金交易有關的可疑情形有20項。同時考慮到我國銀行業反洗錢工作的復雜性,人民銀行和外匯局無法完全列舉可疑交易情形。因此上述規章中規定,人民銀行和外匯局可以根據反洗錢工作的實際需要,適時調整人民幣和外匯可疑交易的報告標准及其他交易行為。
㈡ 銀監會是如何監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何為大額交易,何為可疑交易
一、監查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
銀監會會有一個專門的反洗錢管理系統,對所有銀行賬戶的交易按大額、可疑類型進行分類管理。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金融機構應當設立專職的反洗錢崗位,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工作,並提供必要的資源保障和信息支持。
二、大額交易
下列交易屬於大額交易,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二章大額交易報告第五條 金融機構應當報告下列大額交易(部分):
(一)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5萬元以上(含5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現金繳存、現金支取、現金結售匯、現鈔兌換、現金匯款、現金票據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現金收支。
(二)非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0萬元以上(含200萬元)、外幣等值20萬美元以上(含20萬美元)的款項劃轉。
三、可疑交易
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屬於可疑交易。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金融機構發現或者有合理理由懷疑客戶、客戶的資金或者其他資產、客戶的交易或者試圖進行的交易與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相關的,不論所涉資金金額或者資產價值大小,應當提交可疑交易報告。
第十七條可疑交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金融機構應當在向中國反洗錢監測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報告的同時,以電子形式或書面形式向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其分支機構報告,並配合反洗錢調查:
(一)明顯涉嫌洗錢、恐怖融資等犯罪活動的。
(二)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影響社會穩定的。
(三)其他情節嚴重或者情況緊急的情形。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
第七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大額交易,如未發現交易或行為可疑的,金融機構可以不報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後,不直接提取或者劃轉,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續存入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轉為在同一金融機構開立的同一戶名下的另一賬戶內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實盤外匯買賣交易過程中不同外幣幣種間的轉換。
(三)交易一方為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但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
(四)金融機構同業拆借、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的債券交易。
㈢ 什麼是可疑賬戶
有下列交易情形的銀行結算賬戶可列為可疑賬戶: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㈣ 可疑資金交易的報告制度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盡管是指金融機構發現可疑交易後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的制度,但並不影響和妨礙金融機構在對可疑交易進行審查,發現涉嫌犯罪時,及時向當地公安部門報告義務的履行。
反洗錢工作的核心問題和基礎工作就是可疑金融交易信息的採集、分析和報告。因此金融機構應當建立有效的監測體系,在「黑錢」試圖或首次進入金融系統的時刻,發現洗錢活動,要及時向人民銀行或外匯局報告。人民銀行或外匯局接到報告後,經過分析研究,認為涉嫌洗錢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
㈤ 反洗錢法對個人銀行賬戶可疑資金是怎麼定性的
銀行對可以賬戶的認定標準是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郵政儲匯機構、政策性銀行、信託投資公司應當將下列交易或者行為,作為可疑交易進行報告:
(一)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者集中轉入、分散轉出,與客戶身份、財務狀況、經營業務明顯不符。
(二)短期內相同收付款人之間頻繁發生資金收付,且交易金額接近大額交易標准。
(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短期內頻繁收取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匯款,或者自然人客戶短期內頻繁收取法人、其他組織的匯款。
(四)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或者平常資金流量小的賬戶突然有異常資金流入,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五)與來自於販毒、走私、恐怖活動、賭博嚴重地區或者避稅型離岸金融中心的客戶之間的資金往來活動在短期內明顯增多,或者頻繁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六)沒有正常原因的多頭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七)提前償還貸款,與其財務狀況明顯不符。
(八)客戶用於境外投資的購匯人民幣資金大部分為現金或者從非同名銀行賬戶轉入。
(九)客戶要求進行本外幣間的掉期業務,而其資金的來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戶經常存入境外開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幣匯票存款,與其經營狀況不符。
(十一)外商投資企業以外幣現金方式進行投資或者在收到投資款後,在短期內將資金迅速轉到境外,與其生產經營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資企業外方投入資本金數額超過批准金額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債,從無關聯企業的第三國匯入。
(十三)證券經營機構指令銀行劃出與證券交易、清算無關的資金,與其實際經營情況不符。
(十四)證券經營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拆借外匯資金。
(十五)保險機構通過銀行頻繁大量對同一家投保人發生賠付或者辦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銀行賬戶頻繁進行現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額存取現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頻繁收到境外匯入的外匯後,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頻繁存入外幣現鈔並要求銀行開具旅行支票、匯票帶出或者頻繁訂購、兌現大量旅行支票、匯票。
(十八)多個境內居民接受一個離岸賬戶匯款,其資金的劃轉和結匯均由一人或者少數人操作。
㈥ 銀行的大額可疑資金怎麼識別的
你提出的這個問題簡單用語言表述很難給你一個詳細滿意的答案。簡單的說,銀行管理資金流量,首先會設定一個大額資金起始點,並對大額資金進出向監管。其次,對於受司法部門公布的嫌疑賬號監控其資金狀況。
至於你說的詐騙情況,這是公安系統經偵隊的事,銀行方面只是起協助作用。在對方還沒轉移資金之前,可以通過流程撤回該筆轉賬。
㈦ 人民幣多次進入同一賬戶多少為可疑資金
人民幣沒有限額吧
㈧ 可疑資金交易的介紹
可疑交易報告制度,是指當金融機構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有關指標,或者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與其進行交易客戶的款項可能來自犯罪活動時,必須迅速向中國人民銀行或者國家外匯管理局報告的制度。
㈨ 可疑支付交易是指
人民幣可疑支付交易是指交易的金額、頻率、流向、用途、性質等有異常情形的人民幣支付交易。
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城鄉信用社及其聯合社、郵政儲匯機構等金融機構辦理支付交易業務應遵守相應的規則。
而人民幣可疑支付交易包括以下支付交易行為:
1.資金收付頻率及金額與企業經營規模明顯不符;
1.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2.資金收付流向與企業經營范圍明顯不符;
3.企業日常收付與企業經營特點明顯不符;
4.周期性發生大量資金收付與企業性質、業務特點明顯不符;
5.相同收付款人之間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收付;
6..短期內資金分散轉入、集中轉出或集中轉入、分散轉出;
7.長期閑置的賬戶原因不明地突然啟用,且短期內出現大量資金收付;
8.短期內頻繁地收取來自與其經營業務明顯無關的個人匯款;
9.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與其正常現金收付明顯不符;
10.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短期內累計100萬元以上現金收付;
11.與販毒、走私、恐怖活動嚴重地區的客戶之間的商業往來活動明顯增多,短期內頻繁發生資金支付;
12.頻繁開戶、銷戶,且銷戶前發生大量資金收付;
13.有意化整為零,逃避大額支付交易監測;
14.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
15.金融機構經判斷認為的其他可疑支付交易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