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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責任制度規定的免責條款

發布時間:2021-04-10 18:21:41

貸款管理責任制包括哪些內容

貸款管理責任制包括的內容是:
(1)實行主任負責制。
(2)貸款人各級機構應建立主任和版有關部權門負責人參加的貸款審查委員會,負責貸款的審查。
(3)建立大額審貸分離制
(4)建立貸款分級審批制
(5)建立和健全信貸工作崗位責任制
(6)建立離崗審計制

❷ 提示性條款和免責條款

提示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填補漏洞。

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免責條款的特徵

1、免責條款具有約定性。無論是普通合同還是格式合同,都是雙方當事人依據意思自治的原則協商同意的,合同中約定的免責內容和范圍,得到了雙方當事人的認可(包括被動或盲目認可),因此具有明顯的約定性。

2、免責條款具有規定性。即免責條款必須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責都是無效的。

3、免責條款具有約束性。合同訂立後,一旦出現免責條款規定的情形和條件時,即可排除或者限制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部分或全部責任),這樣既約束了享受免責條件一方當事人承擔的主要義務,又約束了另一方當事人要求對方履行主要義務的權力。

對於免責條款的效力,法律視不同情況採取了不同的態度。司法實踐中對那些明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免責條款,法律也是禁止的,否則不但會造成免責條款的濫用,而且還會損害一方當事人的利益,也不利於保護正常的合同交易。為此,《合同法》第 52條對確認免責條款無效作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是造成對方人身傷害;二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之所以規定這兩種免責條款無效,是因為它不僅違反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且也侵害和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合法權益,所以必須堅決禁止。

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免責條款無效:

1、顯失公平的無效。我國《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種明顯免除自己責任或明顯排除對方當事人主要權利的免責條款,造成了當事人事實上的訴訟地位偏差和不平等,也就是明顯失去公正即顯失公平,必須確認其無效。

2、以各種方式、手段訂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惡意串通或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訂立合同中設立的免責條款,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的,均屬無效。

3、格式合同免責條款未向對方當事人提醒注意和詳細說明的無效。格式條款的提供者出於保護其身利益的目的,而設立一些免除自身責任的條款,簽約時既不向對方當事人提醒,也不向對方當事人作出任何說明,致使對方當事人要麼懵懂簽約,要麼被迫接受其條款,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合同法要求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在與對方當事人簽訂合同時,應特別提醒合同中所約定的關於免除自身責任的有關條款,並對此條款的本義作出詳細說明,在得到對方當事人的認可後方能生效。故意不提醒注意或作出說明的,則此條款無效。去年以來,我院曾受理多起因保險合同而設立免責條款的案件,皆因保險公司未盡提醒說明義務而敗訴。

4、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條款無效。對於人身的健康安全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並且從整體社會利益的角度來考慮,如果允許免除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人身傷害的責任,那麼就無異於縱容當事人利用合同這種形式合法地對另一方當事人的生命進行摧殘,這與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的憲法原則相違背的。並且在實踐中,這種免責條款也是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相違背的。所以必須加以以禁止。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大多出現在僱傭合同、醫療合同以及與人身權相關的合同中。

從國家法律對人身侵害的制裁具體考量。人身傷害之責任亦不能事先約定免除。侵害人身權的行為不僅應受到道德和法律的否定,更應受到法律的制裁。此種制裁在民事領域內不是以人身懲罰為原則,而是以強制分割方法,真實支付損失賠償為手段,若允許事先免除人身傷害的責任,則無法使被侵害人得到應有的賠償,使行為人得到應有的懲罰,使法律失去其應有的效用。

關於人身傷害的不能免責,應是絕對的,並無輕重之分。在實踐中此類免責條款常以以下四種形式出現:

(1)、全部免責。即當事人事先約定未來的受害人放棄將來對應承擔責任方提出任何賠償的請求。此種免責條款在僱工合同中最為普遍。

(2)、限制責任條款。即當事人事先約定對將來的人身傷害賠償以特定方式計算或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當前醫療合同中常有此類條款。

(3)、限制請求期限的條款。即事先約定將來的受害人須在一定期限內提出人身損害的賠償請求,逾期不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此種免責條款不以直接免除責任為表象,而以限制請求期限約束當事人的請求權,藉此逃避法律的規制。

(4)、設立固定賠償金額或模式。即事先約定在發生人身傷害責任時,應承擔責任方以一筆金額固定的款項作賠償,不足部分則予以免除或以一種固定的模式進行賠償,而不按相關法律規定據實賠償。

以上四種形式的免責條款,在司法實踐中均應依合同法之規定確認其無效。

5、因故意、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免責條款無效。合同法第53條規定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不能事先約定免除。該項規定系由過錯程度控制免責條款的效力。從過錯程度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責任是否允許被事先特約免除,與國家對違法行為否定性評價機制有關,無論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他人財產損失是觸及了社會一般道德范疇,還是屬於違法范圍,均應遭受否定性的評價,屬於國家、社會所抑制的范疇。當然對於因一般輕微過失而造成的損害,雖同樣應受到否定性評價,但因其對社會秩序、社會以公共利益觸及不大、影響甚微,因而可以由當事人自行協調。司法實踐中對一般輕微過失的損害的態度是:受害人請求賠償的,予以支持;受害方願意免除侵害方責任的,予以尊重。然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所產生的責任,沒有任何可免除的理由。

❸ 何謂免責條款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以協議排除或限制其未來責任的合同條款。它具有約定性,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的合同的組成部分。它與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時不負責任不同。免責條款的提出必須是明示的,不允許以默示方式作業,也不允許法官推定。免責條款的目的,是排除或限制未來的民事責任,具有免責性。

「免責」只是一種概括的命名。其實在不同的免責條款中,免責的含義不盡相同。有的條款之免責,是完全排除當事人未來的民事責任,如某些商店和個體工商戶在其櫃台或攤床上醒目地標明,「貨經售出,恕不退換」,即屬此類,有的條款之免責,是限制當事人的未來責任,即部分免責,一般是受害者同意接受以特定方法計算的、不超過一定數額的有限賠償。有的條款之免責,只是排除或限制違約責任,但不免除侵權責任。而有的條款之免責,不論違約責任還是侵權責任,均在排除或限制之列。有的條款之免責。是排除或限制民事責任,有的條款卻只是免除單純的合同債務。例如,企業財產保險單明確免除因戰爭、軍事行動、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等致保險財產損害的賠償責任,該責任並非違約責任,而是保險合同本身。

免責條款必須訂入合同中才能成為合同條款。在個別商議合同中,若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免責條款必須載於合同文本之上,並經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才能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若以口頭方式訂立合同,免責條款是否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必須基於當事人交涉的內容以及意思表示加以判斷,需要主張免責條款應舉證證明。

免責條款成為合同的組成部分,並不意味著它一定有效。確定免責條款是否有效,是立法控制、行政控制和司法控制的重要任務。

❹ 免責協議 貸款

免責協議不適用於貸款
協議免責,是指當事雙方協商一致,達成免除一方或者雙方責任的結果的行為。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表現。而貸款是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按一定利率和必須歸還等條件出借貨幣資金的一種信用活動形式。免責協議只適用於簽訂協議的雙方而銀行屬於第三方。

❺ 免責條款一般有哪些

保險免責條款可以大致可以分為兩種:第一種,免責條款,又叫責任免除,通常能在保險合同的目錄中直接找到對應條款,而且有一個固定的格式位置,字體加粗。第二種,特殊條款,分布在合同各個地方,該條款大多約定了免賠額、賠付比例、責任限制、投保條件、疾病名詞解釋等,有時候也會加粗提示或者用陰影背景提示客戶。

❻ 合同法中的免責條款是什麼,哪些免責條款是有效的

免責條款是指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免責條款常被合同一方當事人寫入合同或格式合同之中,作為明確或隱含的意思要約,以獲得另一方當事人的承諾,使其發生法律效力。就其本意講是指合同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或格式合同提供者提供格式合同時,為免除或限制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責任而設立的條款。因此說,免責條款以意思表示為要約,以限制或免除當事人未來責任為目的,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合同法關於免責條款有一定的限制,特別是提出格式合同一方如果免除自己的主要責任,使交易雙方的利益分配喪失公平性,那麼這樣的條款會被認定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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