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航天科工財務有限責任公司怎麼樣
簡介:航天科工來財務有限責任公源司是由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及其下屬的15家成員單位投資成立的一家非銀行金融機構。公司於2001年11月成立,現法定代表人是中國航天科工集團公司黨組成員、總會計師劉躍珍,現注冊資本金為人民幣238489萬元。公司目前由北京總部和武漢分公司組成,北京總部下設9個部門,實施前、中、後台的組織框架形式。公司現有員工63人,本科以上學歷佔比80%,黨員比例66%。公司經營業績大幅提升,資產總額由2006年末的95億元發展到2011年末的343億元;資本金由5億元增長到24億元;利潤總額由7187萬元大幅增長到51129萬元;資金集中度逐年提高,截止到2011年末達到92%。
法定代表人:王厚勇
成立時間:2001-10-10
注冊資本:238489萬人民幣
工商注冊號:100000000035839
企業類型:其他有限責任公司
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區紫竹院路116號B座12層
B. 資金集中度是什麼
股票集抄中度或者叫籌碼集中度用來觀襲察一支股票是否有大資金吸籌 如果主力反復買進一支股票那該股籌碼集中度就會變高顯示出股東平均每戶持股數增加、股東人數減少;反之如果一支股票沒有主力坐莊或主力完成了出貨它籌碼集中度就會變低顯示出股東平均每戶持股數減少、股東人數增加
C. 在研究債務融資中看到:增大投資中負債融資的比例,將提高經營者的股權比例和公司的股權集中度。怎麼解釋
你可以將這里的「經營者」理解成「大股東的代理人」——股東和代理內人都有自己的利益容傾向,並且他們的這種利益通常產生不利於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目標的行為。將經營者的自身利益更多的與公司利益相關聯,即更加他們在公司里的股權比例,有利於他們在決策時站在公司價值最大化的立場。
現在說到你的問題,在投資項目確定的情況下,權益融資會稀釋現有股東的股權及控制力;而負債融資,既不影響現有股份比例(題目中的股權比例不是指股東間的股份比例,而是指股東融資前後股權的比例,借入外債,股東管理著更多的資產),還會有財務杠桿作用。故公司發展中應注意融資機構,保持合理的負債有利於公司發展。
你可以參考Jensen和Meckling在1976年發表的《公司理論;管理行為、代理成本和所有權結構》,他們的「代理理論」——融資結構的選擇是為了最小化代理成本。
D. 財務公司如何實現資金集中管理
從資金的視角來看,集團企業的資金集中管理就類似聚合反應,將單個企業的資金、分散在各個賬戶中的資金,將在途的資金、沉睡的資金和隱性的資金,進行聚合並池化反應,以提高企業財資管理和資源配置的效率和效益。資金集中管理也成為企業集團實施集團化運作、集約化發展以及精細化管理的一項必要發展戰略。
資金的集中管理,除提高資金效率、降低資金成本外,還能有效控制整體資金風險,有利於集團統籌調度資源,提升整體的財資管理水平,從提升財務管理價值。
資源集中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應有的效應, 也是集團內部金融資源聚合反應和發展自金融的基石。如何藉助財資管理平台和金融創新工具,最大限度地集中和發揮資金的效率和效益,提高資金的價值創造能力,是企業CFO和財資管理者思考的重點。
財資+互聯網:企業價值創造的聚合反應
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認為, 所謂創新就是要「建立一種新的生產函數」,就是要把一種從來沒有的關於生產要素和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引進生產體系中去,以實現對生產要素或生產條件的「新組合」。創新過程是改變結構的「創造性破壞過程」,也是新組合與舊組合競爭而進化的過程,最終實現生產要素的重新組合和價值鏈的重新塑造。
通過聚合的方式將集團企業的資源進行集中,包括資金的集中管理,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資源的效應。資金的聚合反應是前提和基礎,再通過互聯網的要素組合創新和模塊化應用,將使企業的價值創造形成聚合反應。
互聯網善用模塊化的方式,將資金或金融業務的某一部分或要素拆分之後再進行重新組合,形成更加靈活、更加市場化的新的資金或金融業務。我們將此過程稱之為池化。任何資金都有各類的標簽,比如金額大小、資金用途、資金性質、資金類型等,將其入池,化零為整,重新組合,再賦予新的標簽,就形成了新屬性的資金。我們將這個過程稱之為池化財資。
比如,從貨幣的時間價值觀念上來看,不同時點上收付資金的價值是不同的。池化財資就是將資金在時間價值的維度上重新組合。比如,融資的創新,可以對資金的金額、期限、利率等要素進行全面優化,通過靈活組合為企業量體裁衣,真正降低企業的整體融資成本。池化財資,目前也普遍應用到企業的財資管理中,如現金池、票據池、外匯池、資產池、理財池等。
其中,票據池是近年「池化財資」的典型產品。企業無需提供額外的抵押和擔保,只需將日常分散、小額的應收票據集合起來,形成相對穩定的應收票據量,轉讓給銀行,並獲得一定比例金額的融資。票據池服務,企業不僅能解決票據管理的問題,還可以盤活票據資產,降低企業的財務成本。
浙商銀行涌金資產池,作為銀行業金融創新之下的企業流動性管理最新利器,通過資產入池與出池融資的有機結合,創新池化融資模式,幫助企業實現資產流動性與收益性的兼容,使企業不必再為資產與負債時間及規模的錯配而擔心。
傳統銀行融資方式下,資產與融資必須一一對應,通過池化方式,企業只要將存款、票據、存單、理財產品、債券、股票、國內信用證、應收賬款等資產入池,便能生成質押融資額度,以銀行承兌匯票、信用證、流動資金貸款、超短貸、保函等多種融資及用信業務出池,企業可隨時使用、隨借隨還。
聚合+集團化:財資管理與經營的分水嶺
「崔嵬分水嶺,高下與雲平。上有分流水, 東西隨勢傾。」在商業的世界裡,我們正經歷著「分水嶺式」的變革:從單一產品到一體化;從傳統「人、財、物」到「知識、信息、商業模式」;從單個企業競爭到生態鏈的競爭;從本土化到全球化??伴隨著技術集群革新和新思想的出現,這種分水嶺式的現象更趨明顯。
面對瞬息萬變的經濟金融市場,企業需要加強集團化管控,以及更強的適應和變化的能力。這對集團企業財務管理和財資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是,目前很多集團企業都具有下屬機構多(包括子集團)、地域分布廣(包括全球范圍)、管控和服務力度弱;資產多、資金量大、資金分散(包括賬戶多且分散)、無法及時了解資金的全盤狀況;集團內部成員企業存款與貸款兩高,資金不能夠有效調配,加大了財務費用,不能形成資金的規模效應,降低了資金使用效率。
集團整體信用等級不高,融資渠道有限,加大了融資成本;缺乏統一的信息平台,數據分散且多個信息孤島不能及時打通,經營決策者難以及時、准確、全面地掌握集團經營全過程的資金信息,影響了經營目標和戰略決策。通過資金集中管理,來強化財務管理,降低財務成本,增強企業經營活力,優化資金資源配置,優化產業布局,發展集團自金融。
全球實踐證明,集團資金集中化管理成為一項必要發展戰略。麥肯錫專家曾對中國企業和跨國公司進行分析,提到「跨國公司與中國企業相比,最大的進步之一就是實現了集中管理,特別是財務的集中管理」。財務集中管理的核心是資金的集中管理。
集團財務控制和服務的核心正是財資。通過財資的連接紐帶,實現對整個集團的經營和管理。尤其在互聯網、數字化下的價值管理和創新過程,財資成為未來經營的基礎設施和前瞻性的洞察,企業財資管理也將成為企業經營管理的大數據中心、神經中樞和價值中心。
近幾年來,資金集中管理也得到國務院國資委的高度重視,國資委在《中央企業總會計師工作職責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規定,總會計師應「制訂資金管控方案。組織實施大額資金籌集、使用、催收和監控工作,推行資金集中管理」。
在《關於中央企業進一步促進財務公司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肯定了在加強集團資金集中管理,提高資金資源配置效率和效益,保障集團資金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為中央企業集團化運作、集約化發展和精益化管理作出了重要貢獻。進一步明確了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企業提供資金管理和金融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集團企業以財務公司為資金歸集載體,通過合理設計資金歸集路徑,加強賬戶審批備案和監控授權,強化對成員企業資金集中度、賬戶歸集比例和資金集中效果的考核評價,推動集團資金的跨賬戶、跨主體、跨地域集中,提高資金集中利用效率。集團企業通過財務公司拓寬資金歸集范圍和深度,以依法合規、平等自願、公允定價為原則,做好集團內上市公司、合資公司等產權多元化成員企業的資金管理和金融服務;將財務公司作為集團外匯資金集中管理的實施平台,依照國家外匯管理有關規定,有效聯通和運作境內外資金池;協助集團加強社保、年金等特殊資金管理,協助集團建設統一的票據池。
2016年,中鋁公司資金集中以「做好小集中與財務公司平台的遷移融合」「提高上市公司存款關聯交易額度上限」「提高結算集中率」等重點工作,確保各板塊全口徑日均資金集中度達到32%。太鋼集團財務公司通過建立「人民幣池」「外幣池」「票據池」,對集團所有資金進行全面集中管控,通過精細資金計劃和頭寸管理,達到盤活存量、融通資金、加速流轉、提高收益的效果。目前,人民幣資金日均歸集度達到95%以上,資金集中效果良好。建立了跨境人民幣、跨境外幣兩個資金通道,利用境內外兩個市場兩種資源合理調配境內外成員企業資金餘缺。
集團企業通過積極推行資金集中管理模式, 充分彰顯集中管理的「聚財」效應 ,為實現規模經濟奠定基本框架;嚴格把握資金集中管理的關節點,充分彰顯集中管理的「生財」效應,提高資金的流動性和使用效率。
從分散到集中,資金管理充分發揮間接價值創造的功能,從成本中心走向利潤中心,從資金管理邁向財資經營,步入分水嶺。
E.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的監管考核
目前,銀監會按照以下指引及規定監管並考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
一、《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二十三次主席會議討論通過,自2004年9月1日起實施。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二、《非銀行金融機構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銀監會令2007年13號)
三、《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評價和分類監管指引》的通知(銀監發〔2007〕81號)
1、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公司治理評價
從織架構、決策體系、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情況進行整體評價,也評價公司章程要件是否完整,內容是否符合相關法規規定;獨立董事發揮的作用以及是否有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功能定位評價
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是否明確;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是否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是否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是否有較高的認同度;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是否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是否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內部控制評價
是否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是否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是否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是否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是否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合規性管理評價
是否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是否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是否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是否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是否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是否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是否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內部審計評價
是否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是否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是否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是否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是否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信息系統評價
是否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是否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是否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2、經營狀況的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資本充足性評價:包括資本充足率;凈資產要大於注冊資本;連續兩年未是否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資本充足水平是否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是否以較充分的運用;資本的增長是否是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業務發展計劃是否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日常經營管理中是否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是否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利潤分配製度是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是否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在資本不足時是否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資產質量評價:包括良資產率;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良貸款率;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擔保比例資產風險分類是否准確,偏離度是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是否得以及時糾正;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是否有力,不良資產是否持續減少,資產質量是否趨好;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是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市場風險評價:包括短期投資比例;長期投資比例;利率風險敏感度;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是否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是否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是否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是否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盈利能力評價:包括資本利潤率、資產利潤率。是否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經營效益比例是否高於行業平均水平;收入結構是否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是否好;成本收入會計核算是否規范審慎。
流動性評價:包括流動性比率、同業拆入比例。是否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是否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是否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服務水平評價:包括資金來源和資金運用等方面的評價。資金來源包括對以下3方面的評價(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資金運用包括對以下3方面(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其他服務包括對以下2方面的評價(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3、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四、《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
核心監管指標內容如下:
1、監控指標
資本充足率為資本凈額與風險加權資產加12.5倍的市場風險資本之比不得低於10%。資本凈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資本扣減項。
不良資產率不應高於4%。不良資產率為不良信用風險資產與信用風險資產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是指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項資產,包括各項貸款、拆放同業、買入返售資產、存放同業、銀行賬戶債券投資、應收利息、其他應收款和不可撤銷的承諾及或有負債。不良信用風險資產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的信用風險資產。
不良貸款率不應高於5%。不良貸款率為不良貸款與各項貸款之比。
各項貸款是指財務公司對借款人融出貨幣資金形成的資產,主要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從非金融機構買入返售證券、各項墊款等。?不良貸款是指五級分類結果為次級類、可疑類及損失類的各項貸款之和。?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為信用風險資產實際計提准備與信用風險資產應提准備之比。
信用風險資產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針對各項信用風險資產可能的損失所提取的准備金。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計算中暫不考慮一般准備和特種准備充足情況。?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不應低於100%。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為貸款實際計提准備與貸款應提准備之比。
貸款損失准備是指財務公司對各項貸款預計可能產生的貸款損失計提的准備。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僅反映貸款損失專項准備充足情況。
流動性比例不得低於25%。流動性比例為流動性資產與流動性負債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比例不得高於20%。自有固定資產比例為自有固定資產與資本總額之比。
自有固定資產是指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即固定資產原價減去累計折舊。資本總額為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可計算價值之和減去貸款損失准備尚未提足部分?
短期證券投資比例不得高於40%。短期證券投資比例為短期證券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長期投資比例不得高於30%。 長期投資比例為長期投資與資本總額之比。
拆入資金比例不得高於100%。拆入資金比例為同業拆入與資本總額之比。拆入資金是指財務公司的同業拆入、賣出回購款項等集團外負債。
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擔保比例為擔保風險敞口與資本總額之比。擔保風險敞口是指等同於貸款的授信業務扣除保證金及質押的銀行存單、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及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保函、履約保函等。
2、監測指標
存貸款比例為各項貸款與各項存款之比。各項存款為財務公司吸收的各成員單位的存款。包括單位存款、保證金存款、委託資金與委託貸款和委託投資的差額等。
單一客戶授信集中度為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與資本凈額之比。最大一家客戶授信總額是指財務公司在報告期末表內外授信總額最大的一家客戶的授信余額。授信是指財務公司向客戶直接提供資金支持,或者對客戶在有關經濟活動中可能產生的賠償、支付責任做出保證,包括貸款、票據融資、融資租賃、各項墊款等表內業務,以及票據承兌、保函、債券發行擔保、借款擔保、有追索權的資產銷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銷的貸款承諾等表外業務。
資本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所有者權益和少數股東權益之和的平均余額之比。
資產利潤率為稅後利潤與資產平均余額之比。
人民幣超額備付金率為在中國人民銀行超額准備金存款、現金、存放同業的總和與人民幣各項存款之比。
F. 機構大單資金退出集中度是什麼意思
股市里常說的 某機構 又大單買了多少手,這個某機構:主要是指以證券、股票買賣交易為主要業務的公司或團體,並可以為散戶提供咨詢、代理操盤等服務,是一種以盈利為目的的企業。
簡介: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G. 企業集團如何發揮財務公司在資金管理中的作用
企業集團資金管理制度的構建要有利於促進財務公司資金管理效率及質量,在構建相關制度時,必須根據公司自身情況來予以建立。企業集團應溝建資金結算制度、資金管理制度、績效考核制度及投資者溝通制度等,保障財務公司功能實現和作用的發揮。
(一)資金結算制度 資金結算制度的構建是促進財務和資金管理工作有效運行的關鍵前提,對於財務公司而言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互聯網高速發展的今天,實施集團所屬企業在財務公司集中結算成為可能。企業集團通過嚴格的資金結算制度的建立和財務公司對資金結算的監控,不僅有利於資金預算管理的落實,資金風險管理不留死角,更能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頻率,有利於資金管理的精細化程度。
(二)制訂有益於增加資金集中度的資金管理制度 一是要制定賬戶管理制度,對成員單位帳戶的開立要經集團統一審批,並定期檢查清理,保證成員單位資金在集團監控范圍;二是要建立資金預算管理制度,集團要結合生產經營情況按照「季計劃、月預算、周控制」的方式實施資金預算管理,使財務公司能夠提前安排籌資計劃,並按照集團審批的預算進行監督控制;第三、對資金定價機制充分完善。內部資金的使用價格在堅持市場定價原則、不違背關聯交易公平原則的前提下,可結合集團戰略導向和管理要求,實行靈活的內部價格機制;第四、完善資金集中考核制度,使各成員單位嚴格遵守制度將資金集中於財務公司,以確保集團資源的高效利用,並將職責許可權通過業務流程設計固化到信息系統,為財務公司功能發揮創造制度環境。許多財務公司取得了較好的管理實踐,資金集中度較高的企業集團通常採取當日結余資金全額上劃和所需資金按預算下撥的方式,強制集中。有的企業集團通過制度要求、監督執行的方式實施資金集中,如中國一拖集團要求所屬企業的在外部銀行的銷售回款必須在5個工作日之內調回財務公司,在外部銀行所留資金不得超過企業銀行存款的20%,保證了中國一拖的資金集中度在80%以上。
(三)構建投資者關系溝通制度 在資產證券化率不斷提高的大環境之下,各集團或整體上市或部分業務單元上市或產權多元,在財務公司與成員單元的往來中,都會觸及關聯交易問題,建立與其他投資者關系溝通制度成為必要。實際上,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對於企業自身而言相當重要,要想構建和諧關系,投資者關系管理部門必須加大管理力度。通過與各業務單元其他投資者的溝通,讓中小股東理解財務公司的存在是對所有股東利益的保護和支持,是對企業資金風險管理的一道「防火牆」,要爭取其他股東對關聯交易額度得到最大限度的認可,讓集團公司實現資金集中管理成為可能。
(四)制訂績效考評制度 財務公司的定位和功能區別於其他業務單位,既要接受集團公司的考核,又要接受銀監部門的監督。財務公司對集團的貢獻除了財務公司報表利潤外,還包括為集團降低外部融資成本、為成員單位提供資金增值服務以及防範集團資金風險可能的損失等。因此對財務公司績效考評應在符合銀監部門風險監管指標的前提下,考核評價內容應突出財務公司對集團整體財務管理貢獻(如融資成本降低率)、服務能力和滿意度和資金管理效率等,適度兼顧經濟效益指標,擯棄只考核利潤的做法。同時還要考慮財務公司的金融機構特點,在薪酬制度的設計上要區別集團內部其他業務,有條件的可實施市場化薪酬政策,使績效管理和薪酬激勵合理、有效。
H.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審批規定的文件全文
第一條為規范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內部轉賬結算業務行為,支持財務公司的健康發展,根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第二十條,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內部轉賬結算(以下簡稱內部結算)是指:企業集團各成員單位在彼此之間的經濟往來過程中通過財務公司以轉賬方式辦理的資金劃轉和清算行為。
第三條實行資金一體化管理的企業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開辦內部結算業務:
(一)企業集團規模較大、且結算業務量較大的財務公司。具體標准為:
1.企業集團總資產80億元以上;
2.企業集團年營業總收入60億元以上;
(二)集團成員單位之間經濟往來密切,企業集團資產在同城集中度高,且主導產品比重較大的集團所屬財務公司。具體標准為:
1.企業集團資產在同城集中度80%以上;
2.企業集團年主導產品銷售(主營業務)收入占集團總收入的60%以上。
第四條人民銀行總行直接監管的財務公司內部結算業務由人民銀行總行審批;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監管的財務公司內部結算業務由人民銀行分行、營業管理部初審後報總行審批。
第五條財務公司申請開辦內部結算業務,應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財務公司要求開辦內部結算業務的申請;
(二)開展內部結算的可行性分析;其內容應包括:內部結算范圍、內部結算憑證式樣、內部結算程序、內部結算業務量預測以及機構設置等;
(三)企業集團上年度合並資產負債表與損益表;
(四)企業集團所屬成員單位名冊、資產數額、年銷售額及其地址;
(五)企業集團主導產品名稱、年產量、年度銷售收入;
(六)企業集團同意財務公司開辦內部結算的文件;
(七)中國人民銀行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財務公司辦理內部結算應作好下列准備工作:
(一)設立結算場所(營業大廳),設置專業部門(內部結算中心或結算部),配備專職人員;
(二)制定完備的內部結算細則、程序和內部控制制度;
(三)統一刻制內部結算印章,統一印製各種內部結算憑證。
第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對財務公司申請辦理內部結算業務的答復期為一個月。如未獲批准,申請人在6個月內不得再次提出同樣內容的申請。
第八條經批准辦理內部結算的財務公司應嚴格按照中國人民銀行有關結算業務的規定執行。
I. 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歸集成員單位中上市公司貨幣資金及現金等價物的歸集比率最高是多少
第二章 風險評價
一、管理狀況評價
重點分析財務公司的管理狀況,包括公司治理、功能定位、內部控制、合規性管理、內部審計及信息系統等方面制度建設的完善性和制度執行的有效性。
(一)公司治理評價
1.組織架構:
(1)建立以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及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公司治理架構;
(2)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建立明確的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
(3)董事會、監事會應下設必要的專業委員會(或相應的執行機構)。
2.決策體系:
(1)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議事規則和決策程序定期召開會議履行職責,並完整保留相關會議的議案、決議、紀要和記錄等檔案資料;
(2)董事會組織制定公司中長期發展戰略規劃,並不定期地根據內外部發展狀況予以調整和完善;
(3)董事會組織制定公司風險管理政策,並不定期地根據內外部因素予以調整和完善;
(4)監事會或其下設的專業委員會(或執行機構)負責監督公司戰略規劃、風險管理、內部審計等重要事項的決策及執行情況。
3.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1)董事會應督促董事盡職履責,監事會應建立對董事履職情況的評估制度(至少每三年進行一次評估),股東會應及時撤換不能正常履職的董事;
(2)董事會對高級管理層實施監督考核,應體現金融企業審慎經營、穩健發展的精神,並形成制度保障;
(3)董事會應明確對高級管理層的授權,在有效授權前提下保證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獨立性,並形成制度保障;高級管理層應確保無任何超越授權的經營管理行為;
(4)高級管理層應建立總經理辦公會議制度及專業決策機制,確保董事會授權范圍內重大事項的集體決策;高級管理人員素質和數量與財務公司的業務發展速度、規模、復雜性相適應,高級管理人員之間的職責劃分明確,遵循前中後台適當分離的審慎原則。
4.其他事項:
(1)公司章程要件完整,內容符合相關法規規定;
(2)一人公司應引入至少兩名獨立董事,監管機構鼓勵其他公司引入獨立董事,公司應為獨立董事履職創造必要條件;
(3)財務公司應建立各級決策管理層與監管機構及時、有效溝通的機制。
(二)功能定位評價
1.公司章程、戰略規劃、經營計劃中能體現《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對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
2.財務公司前一年度的工作總結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計劃能體現強化服務功能的具體安排,並非過度強調盈利措施;
3.財務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員工對財務公司功能定位應有較為准確的認知,並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符合財務公司應有的功能定位有較高的認同度;
4.財務公司對企業集團整體經營狀況、成員單位整體服務需求及自身的服務能力和水平能形成全面、清晰、客觀的認識和評價;
5.財務公司對改善自身服務能力以滿足集團及成員單位的需求作出了適當的安排。
(三)內部控制評價
1.以制度形式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監督內控制度執行的職責;
2.制定切實可行、與財務公司實際狀況及發展戰略相符的內部控制目標和內部控制政策;
3.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和措施能覆蓋財務公司所有的機構、部門、業務和管理活動;
4.現有的內部控制制度詳細、明確,具有可操作性;
5.建立並實行了風險責任制和盡職問責制度;
6.及時對現行的內部控制制度和體系進行評估和改進,以確保其充分性、合規性、有效性;
7.針對財務公司股東、監管機構及其他相關方制定了明確的信息披露制度。
(四)合規性管理評價
1.設立相應的部門或人員專職負責合規性管理,合規管理人員具有與其履職相匹配的素質和經驗;
2.建立合規性管理制度,每年至少對財務公司所面臨的主要合規性問題進行一次評估,提出完善計劃和措施並加以整改;
3.明確合規管理人員的權責,公司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員工應在工作中予以合作和支持;
4.明確合規管理的報告路徑和所涉及每一位人員的職責,對報告內容、方式、頻率等應有規范要求;
5.建立獎懲制度,追究違規責任,鼓勵主動報告合規隱患及風險的行為;
6.財務公司各項監管考核指標均符合要求;
7.財務公司不存在《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等相關法規禁止的嚴重違規行為;
8.財務公司存在因政策法規調整形成的禁止事項,應遵循監管部門規定的整改要求和自身作出的整改承諾,積極採取有效措施予以解決。
(五)內部審計評價
1.設立專門的內部審計部門,以制度形式明確內部審計部門的主要職能、相應許可權等;
2.機構設置及制度規定能保證內部審計工作的相對獨立性;
3.內部審計人員的素質、數量及審計技術手段與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業務復雜程度及風險狀況相適應;
4.內部審計人員對公司治理、內部控制、風險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審計與評估,並將結果直接報告董事會或監事會,同時報告高級管理層;
5.財務公司對內部審計所發現的問題能及時處理和有效整改。
(六)信息系統評價
1.採用了與財務公司的業務規模、發展速度、復雜性相適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2.管理信息系統能為相關崗位提供及時、有效的管理信息;
3.建立管理信息系統安全管理制度,定期進行測試,並對重要信息進行備份;
4.管理信息系統實現與非現場監管信息系統數據對接,並達到實時監控各項監管指標的水平。
二、經營狀況評價
主要從資本充足性、資產質量、市場風險、盈利能力、流動性和服務水平六個方面評價財務公司經營風險和經營成果。
(一)資本充足性評價
1.定量指標:
資本充足率
2.定性因素:
(1)資本充足率保持適當水平,滿足以下要求:
凈資產大於注冊資本;
連續兩年未出現資本不足的情況;
資本充足水平可適應資產正常增長的需要;
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資本得以較充分的運用;
資本的增長不以擴大非主營業務為目的。
(2)資本充足率日常管理:
業務發展計劃充分考慮資本充足水平和經濟資本約束;
日常經營管理中持續監測資本充足水平並有相關記錄;
建立維持適當資本充足水平的機制。
(3)資本補充機制:
利潤分配製度有利於財務公司的自我積累和持續發展;
有與業務發展相適應的資本補充計劃;
在資本不足時有切實可行的應急補充安排。
(二)資產質量評價
1.定量指標:
不良資產率
資產損失准備充足率
不良貸款率
貸款損失准備充足率
擔保比例
2.定性因素:
(1)資產風險分類准確,偏離度較低,偏離情況能夠得以及時糾正;
(2)不良資產的處置措施有力,不良資產持續減少,資產質量趨好;
(3)實行綜合授信管理,單一客戶的授信集中度維持合理水平,風險可控。
(三)市場風險評價
1.定量指標:
短期投資比例
長期投資比例
利率風險敏感度
累計外匯敞口頭寸比例
2.定性因素:
(1)正確劃分銀行賬戶和交易賬戶,做好分類管理和限額管理;
(2)具備有效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各類市場風險的技術手段;
(3)自營投資和受託投資分戶管理、分賬核算、運作規范;
(4)投資產品結構合理,綜合風險度較低。
(四)盈利能力評價
1.定量指標:
資本利潤率
資產利潤率
2.定性因素:
(1)扣除未提足的資產損失准備金後的資本利潤率及資產利潤率保持較高水平;
(2)經營效益比例高於行業平均水平;
(3)收入結構與主要業務結構吻合,盈利穩定性好;
(4)成本收入會計核算規范審慎。
(五)流動性評價
1.定量指標:
流動性比率
同業拆入比例
2.定性因素:
(1)建立流動性監測預警機制,具備實時監測的技術手段;
(2)根據成員單位資金的時間和空間分布有效調劑頭寸,頭寸管理不過度依賴主動負債;
(3)合理利用主動負債工具滿足臨時性的頭寸管理需要。
(六)服務水平評價
1.資金來源:
(1)成員單位的存款集中程度達到較高比例;
(2)財務公司盡力歸集集團內資金,集團內負債占財務公司整體負債的比例較高;
(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證明其在集中成員單位存款方面已盡其所能,為滿足成員單位的結算需求提供了有力保障,或對影響資金集中和結算服務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
2.資金運用:
(1)運用於成員單位的資產占財務公司總資產的比例較高;
(2)成員單位貸款需求滿足程度較高;
(3)財務公司及集團能夠以充分的資料和數據證明其在滿足成員單位資金需求方面已經盡其所能,或對影響資金運用的客觀因素作出合理說明。
3.其他服務:
(1)努力為成員單位提供財務顧問、融資方案設計、銀團貸款等服務;
(2)在不違反現行法規制度的前提下,積極通過業務和服務創新滿足成員單位需求。
三、所屬集團影響度評價
主要分析財務公司所屬集團對其影響狀況,包括集團基本狀況、集團對成員單位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一)集團基本狀況
1.集團母公司及其核心成員單位公司治理狀況良好;
2.集團有明確的戰略規劃;
3.集團核心主業突出;
4.集團財務狀況良好,資產負債率較低,生產經營產生的現金流量大而穩定,在時間和空間上分布合理;
5.集團所處行業有較好的政策支持;
6.集團在所處行業中具有競爭優勢,預期有良好發展前景。
(二)集團對成員單位的控制力及對財務公司的支持度
1.集團屬於緊密型管理體制,對成員單位控制力較強;
2.集團母公司對成員單位的銀行賬戶開立、重大投融資、大額擔保、對外大額支付等事項有明確且嚴格的管理要求;
3.集團資金集約化管理程度較高,集團母公司通過有效手段實現成員單位資金在財務公司的歸集;
4.集團母公司有足夠能力對財務公司實施緊急救助;
5.集團母公司對財務公司的監督考核激勵等措施准確體現財務公司的功能定位;
6.集團母公司保證財務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的相對獨立性,未見非正常行政干預。
第三章 分類監管
一、風險評價結果的評定
風險評價滿分為100分,分為五個級次:
風險評價85分(含)以上為一級(優秀),表示財務公司內部管理完善,經營狀況好,定位準確,在集團中的作用突出,發現的問題輕微且有良好的處置機制。
風險評價70(含)-85分為二級(良好),表示財務公司內部管理較完善,經營狀況良好,能較好發揮資金集中管理的作用,發現的問題不會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造成明顯影響。
風險評價55(含)-70分為三級(一般),表示財務公司內部管理或經營狀況存在較多問題,在集團中作用一般,若不採取有效措施,可能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造成一定影響。
風險評價40(含)-55分為四級(關注),表示財務公司管理架構存在缺陷,經營狀況不良,在集團中未能發揮應有作用,發現的問題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有明顯影響,且在短期內難以有效解決,應給予高度關注。
風險評價40分以下為五級(差),表示財務公司管理架構存在明顯缺陷,經營狀況惡化,發現的問題已對財務公司的正常存續造成嚴重影響,依靠自身和集團難以解決,應採取特別監管措施。
若財務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事項,可酌情下調風險評價等級,且最終評價結果應不高於一般。
二、分類監管措施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優秀和良好的財務公司一般以非現場監管為主,定期監測各項監管指標,通過走訪、會談和調研等方式,掌握最新的風險狀況,適當放寬監管周期,並視情況進行現場檢查;在市場准入、監管政策等方面給予適當的支持。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一般的財務公司應加強非現場監測,每年至少舉行一次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保證一定的現場檢查頻率,及時發現財務公司經營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風險;在市場准入、監管政策等方面應結合財務公司的實際風險狀況,加強對新業務和高風險業務的監管指導。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關注的財務公司應給予高度關注,每季至少舉行一次與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管會談,了解財務公司最新的經營管理情況及採取的風險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現場檢查頻率,加大現場檢查力度;必要時可限制其業務,要求集團母公司履行增資等相關承諾,建議更換高級管理層等。
監管機構對風險評價為差的財務公司應及時制定和啟動應急處置預案,安排重組等救助措施,確保財務公司平穩過渡。對已經無法採取措施進行救助的,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三、監管資源配置
監管人員應具有豐富的監管經驗,針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結果,深入分析風險及其成因,並結合風險點,制定對每家財務公司的綜合監管計劃和監管政策,確定監管重點及非現場和現場檢查的頻率和范圍、市場准入政策等。
監管人員對評價結果為關注、差的財務公司應提高監管頻度,採取必要的特別監管措施。監管資源的配置應向此類財務公司傾斜,以提高監管的針對性、有效性。非現場監管的主監管員、協調員、非現場監管負責人、現場檢查主查人、市場准入監管人員應加強監管合作,發揮上下聯動、左右溝通的作用,及時有效化解風險。
第四章 評價操作規程和職責分工
財務公司風險評價的周期原則上為一年,監管機構可根據監管周期、財務公司的風險狀況及監管資源的配置情況適當調整。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應按照以下程序和職責分工進行:
一、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
在對財務公司進行風險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充分收集以下信息:非現場監管信息,現場檢查報告,財務公司的內外部審計報告和市場准入信息,財務公司披露的信息,財務公司報送的年度經營計劃、經營狀況報告,各種媒體報道的財務公司信息等。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
主監管員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對這些信息進行仔細的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財務公司的關鍵問題和風險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機構准入監管人員、財務公司的管理層和財務公司的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
財務公司風險評價的基礎是信息的收集和整理,由主監管員完成,現場檢查和機構准入監管人員須向主監管員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主監管員應力求全面廣泛地掌握風險評價所需要的全部信息。
二、初評
(一)綜合分析
主監管員對於收集到的所有風險評價信息進行綜合整理分析。綜合分析應嚴格遵循本指引確定的評價方法和評價標准,將定量指標和定性因素分析相結合,靜態分析和動態分析相結合。綜合分析過程中,對於財務公司不願意提供的信息,應視其為不利於財務公司的信息;對於不能確定有利於財務公司的情況,應視其為不利於財務公司的情況;對於可能導致財務公司遭受損失甚至發生流動性問題的明顯跡象,主監管員應當做出合理的判斷和審慎的預測。
(二)確定初步風險評價結果
主監管員依據本指引規定的風險評價標准和方法,在綜合分析信息的基礎上,合理、准確判斷財務公司的風險狀況,確定風險評價的初步結果。
風險評價結果由主監管員提出。主監管員要力求做到對每一項風險評價內容分析深入、理由充分、判斷預測合理,能夠准確反映財務公司經營管理等各方面狀況,並填制完成風險評價工作底稿。
三、復評
復評是復評人員在初評基礎上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與經營狀況進行再評價。對評價內容,復評人員不同意初評人員意見的,應當闡明理由,並提出具體的修改意見,復評人員可以形成不同於初評結果的風險評價結果。
復評工作應當由主監管員、現場檢查主查人、市場准入監管人員及其主管負責人共同完成。
四、審核
對風險評價結果的最終審定,根據財務公司屬地監管的原則,分別由銀監會監管部門或各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審定。風險評價審核應當採取監管部門主任辦公會議或銀監局(分局)局長辦公會議的形式,由所有初評、復評人員參加,會議採取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集體討論的形式,根據討論結果,最終確定風險評價結果。審核會議應當力求統一評價尺度,保證評價結果的客觀准確和公平公正,銀監會監管部門或各級派出機構的負責人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結果承擔最終責任。
五、評價結果反饋
(一)監管機構向財務公司通報風險評價結果
對財務公司的風險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通過會談、審慎監管會議等途徑,向財務公司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通報風險評價結果、主要風險、存在問題和整改建議。同時要求財務公司在規定時限內對風險評價結果提出反饋意見。
(二)財務公司向監管機構提出反饋意見
財務公司接到監管機構風險評價結果的通報後,如果對評價結果有異議,必須在1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出反饋意見,並提供新的信息資料,逾期視同無異議;如果對評價結果沒有異議,應當在一個月內向監管機構提供回應報告,確認風險評價結果並報告對主要風險和問題的防範及整改措施。
(三)監管機構對財務公司反饋意見的處理
財務公司對風險評價結果提出異議的,監管機構可以通過內部審核程序並結合財務公司新提供的信息資料再次審定,原則上不對評價結果進行調整,但有重大評價信息被遺漏或者評價人員出現重大判斷失誤等情況除外。
監管機構應將風險評價最終審定結果通報財務公司。
六、評價結果的上報
各分局的評價結果須於每次評價工作結束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銀監局備案(一式兩份),銀監局須在每次評價工作結束後的15個工作日內將本局和分局的評價結果一並報銀監會備案。
七、評價檔案整理
評價工作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評價信息、評價工作底稿、評價結果、評價審核會議紀要、評價結果反饋座談紀要、回應報告等評價文件和資料的存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