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房屋在典當行辦了抵押貸款,抵押了5萬5千元,月付利息1760元,太貴了.
首先:給您分析一下現狀。說實話,55000的本金每月1760,差不多是3.2%的利費率,對於典當來說,算是比較適中的費率。在辦理典當的時候應該是簽定了合同和協議的,雙方自願的原則,所以現在這樣的情況您在貸款時應該考慮到。
其次:您現在可行的方法。第一,可以跟典當行商量一下分期還本金,比如跟親戚朋友借一點先還上一點,這樣每個月的利息就少了,以後再邊還利息邊還本金,負擔會輕一些,這個方法比較能行得通一點。第二,跟典當行商量一下支付利息的方式,比如改成按季支付,相對來說利率就低一些,這個方法不容易成功。
另外,轉給銀行是不可能的,因為一個房子不能同時抵押給兩個地方的。
B. 通過典當行辦理房產抵押貸款有哪些優缺點
1、優點
放款速度快:房產抵押貸款,最大的優勢就是放款速度快,只要借款人手續齊全最快當天可獲貸。
貸款門檻低:典當行對借款人的工作、收入、信用情況基本無要求,只要借款人能提供符合典當要求的抵質押物,即可獲貸。
2、缺點
利息高:雖然典當行貸款門檻低、放款速度快,但是貸款利息頗高
期限短:典當行貸款只適合在一到兩個月內繼續資金周轉的個人和企業。如果你有長期資金需求,還是你選擇銀行房產抵押貸款。雖說銀行房產抵押貸款手續多,放款時間慢,但是貸款期限最長可達30年,而且貸款額度最高可達房產評估值的80%。
C. 典當行如何抵押
1999年8月,楊柳武為了給住院的妻子籌集醫葯費,經人介紹將其六間平房出典給某典當行。典價為2萬元,估價為11萬元,典期1年。雙方簽訂當票一張,約定「超過期限未來典當行辦理手續,就當房屋歸典當行所有。」此外,雙方還簽有一份典當補充協議,協議約定:「典當成交後,先扣除4個月的利息,每月利息為700元,如不按時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續當,先把本金、利息贖回後,重新辦理典當手續。」隨後,雙方到公證處辦理了公證手續。按補充協議的規定,典當行在交付典金時扣除了4個月的利息,實際付給原告價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個月的利息,現仍欠4個月的利息。在其後的1年中,該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屆滿,楊柳武因一時未籌到足夠的資金,未辦理回贖。不久,典當行通知楊柳武,此房屋已變成絕賣(即不能回贖)。楊柳武在籌足資金後,要求回贖,典當行堅決不同意,雙方多次協商未達成一致意見。
為此,楊柳武起訴到縣人民法院,請求法院協助回贖出典的房屋。
問題:楊柳武能否要回該房屋?
答:典權是我國固有的一項不動產物權。舊中國法律對典權有十分完善的規定。新中國成立後,對公民之間以私有房屋為客體的典權,在司法實踐中一直是承認的。典權是典權人支付典價,對他人的不動產進行佔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典價一般低於賣價,在典權設定時一次付清。典權期滿後,出典人有權退出典價,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贖,典物即歸典權人所有。而抵押權是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抵押物的佔有,以抵押物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或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
本案中當事人雙方名義上簽訂的是當票,而且協議內容中也反復使用「典當」一詞,但實際上典當行一方並未在簽訂合同至爭議發生期間佔有、使用該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約使用「典金」期間,也交納了利息。同時,本案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其性質並不屬於房屋典當法律關系。相反,從本案事實來看,原告一方當事人急需用錢,願付利息,而被告一方當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並未佔有、使用對方的房屋並取得收益的目的與行為,故屬於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關系。本案中雙方法律關系的實質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貸法律關系。因此,應當依照《擔保法》關於抵押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據此,法院認定本案為「抵押借款糾紛」,並依法作出如下判決:(1)認定雙方所訂立的合同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額應為17200元。(2)訴訟爭議的房屋歸原告楊柳武所有,如楊柳武不能清償債務,則可依法拍賣該房,典當行可以從拍賣該房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
D. 典當行房產抵押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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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典當行可以抵押房產嗎典當房子需要什麼證件
典當行可以抵押房產,房屋典當所需資料如下:
1、房產兩證,即房產證和土地證。
2、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
附註:房產兩證,如果有共有權人,需爭得共有權人同意,並提供其共有權證。婚姻證明:如果是已婚者,提供夫妻雙方結婚證明;單身者需到民政局開具單身證明;離異者且沒再結婚者,提供離婚證以及未婚證明。
房屋典權既可「規定期限,也可以不規定期限。規定期限的,如出典人不在期限內交納典金贖回房屋,該房屋即歸典權人所有。沒有規定期限的,出典人可以隨時回贖。
典權持有人在典期內將典權轉讓他人,叫轉典。轉典必須在原典期內之內,否則無意義。如出典人在合同中規定不許轉典,則典權人無權轉典。產權所有人出典房屋,必須填寫典契,明確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5)典當行房子抵押貸款擴展閱讀:
房屋典當手續辦理程序:
1、辦理質押、抵押典當或贖當業務,當戶均應出具本人有效身份證件。當戶為單位的,經辦人應出具單位證明和經辦人有效身份證件;委託典當,被委託人應出具委託書、本人和委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典當時典當行有權要求當戶提供當物來源等證明。
2、典當物估價由本行評估人員對當物進行鑒定、檢測和估價,確定典當金額,簽發當票,付給當金;質押當物經雙方當面清點、簽封後交典當行保管;質押當物在典當或續當期內發生遺失或損毀的,典當行按照估價金額進行賠償,遇不可抗力導致當物損毀的典當行不承擔賠償責任。
3、典當期限由雙方約定,分為五日、十日、十五日、二十日、一個月不等,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典當期內或典當期限屆滿5日內,經雙方同意可以續當,續當一次的期限最長為六個月,續當時當戶應當結清前期利息和當期費用。
4、收費標准:典當綜合費用包括各種服務及管理費用。動產質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為42‰;房地產抵押典當的月綜合費為27‰;財產權利質押典當月綜合費為24‰;綜合費用在典當金額中預扣。當金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銀行機構6個月法定貸款利率及典當期限折算後執行。
5、當戶應按期辦理贖當或續當手續,當期或續期屆滿5日後,當戶不贖當也不續當的,即為絕當,典當行有權按有關規定處理絕當物品;絕當後當物尚未處理,當戶與典當行協議贖當或續當的,本行除按相應當期收費標准收費外並按已絕當天數及典當金額的1‰收取滯納金(違約金)。
6、當戶於典當期限或續當期限屆滿至絕當前贖當的,除須償還當金本息、綜合費用外,還應當根據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等金融機構逾期貸款罰息水平、典當行制定的費用標准和逾期天數補交當金利息和有關費用。
7、未滿十八周歲者,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以及其他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者本行概不受理典當。若出當人故意隱瞞並造成典當行損失的,由出當人的監護人或其他相關責任人承擔賠償責任。
8、當票是典當行與當戶之間的借貸契約,是典當行向當戶支付當金的付款憑證,也是典當行收妥當物後開給當戶的收據。
9、房地產、機動車、財產權利等典當業務,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登記的,應當依法先辦理相關抵押或質押登記手續,再辦理典當手續,當戶可根據實際需要來本行面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