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一定,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159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
2、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2. 抽逃資金後的法律責任有哪幾類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其抽逃出資的同時,存在著前述規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公司資產抵債或無法正常營業;或者合謀抽逃出資;或者進行違法活動;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資被行政處罰兩次後,又抽逃出資的,則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並沒有造成後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3. 各位判官好:資金抽逃問題,如下。
因委託辯護人告知書已經發你手裡,你或許涉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建議盡快聘請律師介入,給予法律幫助。
僅供參考。
4. 抽逃出資罪
只要文某和周某有和龔某、柳某預謀並參與抽逃資金,文某和周某就涉嫌構成抽逃資金罪共犯;至於判幾年,屬於量刑問題,而量刑必須要根據各個被告人的各種情節因素來判定,沒有看到全案證據無法預估量刑。
5. 抽逃資金100萬判幾年
抽逃資金100萬元,數額較大,按照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6. 之前法人抽逃注冊資後又補上了,後又多次更換了法人,請問之前法人抽逃資金的事情還可以再追究抽逃資金
第十二條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7. 抽逃資金的股東能否追加為被執行人
李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況下訴至法院並勝訴。本案在執行過程中,李某提出藍天公司已無財產可供執行,但公司股東趙某、孫某有抽逃資金的行為,請求法院追加趙某、孫某為被執行人。經查實藍天公司無財產可供執行,公司股東趙某、孫某確有抽逃資金的行為。 第一種意見認為,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股東抽逃出資的,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公司債權人有權訴請其在所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就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本案已查明公司股東趙某、孫某有抽逃資金的行為。因此,法院應告知李某另行起訴抽逃出資的股東。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出於訴訟效率和經濟原則考慮,應由執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第三種意見認為,執行必須依據生效的法律文書,原判決書的被執行人是公司而不是股東,本案應通過再審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告來解決。 筆者認為第三種意見是正確的,理由如下: 第一種意見的依據是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適用公司法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的規定。應該說省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對本省范圍內的審判實務具有指導意義,但這種規定只是針對公司債權人尚未起訴的情況,本案公司債權人已經起訴,並已勝訴且生效,因而不再適用這一規定。同時,同一原告,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再次向法院起訴,也違背了民事訴訟法中的「一事不再理」原則。因此,第一種觀點是不正確的。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已經進入執行程序,且已在執行中查明公司股東趙某、孫某有抽逃資金的行為。出於訴訟效率和經濟原則考慮應由執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這種觀點在理論上是站不住腳的,在實踐中也是有害的。從訴訟法上講,發動強制執行必須有執行依據。因為一般意義上講,公民的財產、人身是應該受到絕對保護的。同時,現實生活總是復雜多變的,公司股東是否抽逃資金,需要經過法院審理後才能斷定。在沒有執行依據的情況下就由執行法官直接裁定追加抽逃資金的股東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抽逃資金的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事實上就剝奪了公司股東的權利(如申辯權、上訴權等),因而是不可取的。 本案一審判決已經生效,但被執行人藍天公司由於其股東抽逃資金已無財產可供執行。在這種情況下,李某請求追加抽逃資金股東為被執行人理應得到支持,但必須通過合法的程序進行。我國民訴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五)項規定:「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本案以判決的方式結案,顯然不屬於但書規定的除外情形。這就以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了當事人實現自己權利的方式即通過申訴再審來實現。所以,在本案中執行機構應告知李某通過申訴再審的途徑來實現自己的權利。
8. 關於企業抽逃資金的處理辦法。
1、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范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2、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3、刑事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最高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2001年4月18日)的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二)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②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③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2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④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 故,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如果其抽逃出資的同時,存在著前述規定之特定的情形,即給債權人造成嚴重的經濟損失;或者致使公司資產抵債或無法正常營業;或者合謀抽逃出資;或者進行違法活動;以及或者因抽逃出資被行政處罰兩次後,又抽逃出資的,則涉嫌構成抽逃出資罪,並被追究刑事責任。如果僅僅存在著抽逃出資的事實,並沒有造成後果或者有前述規定之情形,即使其抽逃出資的數額巨大,則根據現行法律及其政策規定看,仍然不宜作為抽逃出資罪定罪處罰。
9. 抽逃資金要承擔什麼刑事責任啊
抽逃出資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處罰1、自然人犯刑法所定相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