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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預留印鑒資金監管

發布時間:2021-04-14 17:29:29

⑴ 銀行預留印鑒管理的要求是什麼

一、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銀行印鑒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二、存款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與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並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上明確簡稱的約定。
(三)沒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三、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的,與其個人結算賬戶名稱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應保持一致。
四、系統內往來資金調撥,預留印鑒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系統內有價單證和重要憑證調撥,預留印鑒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以及管庫員簽章。
五、預留印鑒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戶留存,一份與開戶資料一並專夾保管,一份交印鑒卡管理員保管。
實行綜合櫃員制管理或票據交換集中處理的,必須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後才可增加預留印鑒卡片數量。
六、預留印鑒須清晰、易辨別審核。預留印鑒上的簽章可以是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預留印章時必須使用朱紅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七、印鑒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印鑒的預留、變更和收回需經坐班主任審核,並在相關業務憑證上審批同意。

⑵ 預留印鑒的管理辦法是什麼

一、總體情況說明

為進一步加強銀行會計管理工作,規范存款人預留銀行印鑒的管理,防範風險隱患,保障銀行和客戶資金安全,各大銀行根據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總行制定的《中國**銀行會計基本業務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分別制定了各地、各行的《中國**銀行***預留印鑒管理暫行辦法》。

各地、各行的管理辦法雖然在細節上有一定差別,但是總的原則是一致的。

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工作管理,規范存款人預留銀行印鑒的管理和使用,切實防範風險,保障銀行和客戶的資金安全,根據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和總行制定的《中國**銀行會計基本業務操作規程》等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預留印鑒,是指存款人在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時留存的、憑以辦理款項支付結算的權利證明,也是開戶銀行辦理收付結算的審核依據。

第三條 系統內往來資金劃撥、有價單證和重要空白憑證調撥等業務預留印鑒的管理以及外幣賬戶預留印鑒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條 使用電腦驗印系統的分支行,必須按照本辦法規定製定相應的管理辦法,並報備省行(財務會計處)。

第五條 本辦法適用於省內各級營業機構及各級管理行。

第二章 預留印鑒的基本規定

第六條 存款人為單位的,其預留銀行印鑒為該單位的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單位負責人)或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名或者蓋章。存款人為個人的,其預留簽章為該個人的簽名或蓋章。

第七條 存款人在銀行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與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註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

(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並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上明確簡稱的約定。

(三)沒有字型大小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印鑒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

第八條 個人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預留印鑒的,與其個人結算賬戶名稱和提供的有效身份證件中的名稱應保持一致。

第九條 系統內往來資金調撥,預留印鑒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系統內有價單證和重要憑證調撥,預留印鑒為該機構的行政公章或業務公章加其負責人或業務主管簽章以及管庫員簽章。

第十條 預留印鑒卡片一式三份,一份交客戶留存,一份與開戶資料一並專夾保管,一份交印鑒卡管理員保管。

實行綜合櫃員制管理或票據交換集中處理的,必須制定相應管理辦法後才可增加預留印鑒卡片數量。

第十一條 預留印鑒須清晰、易辨別審核。預留印鑒上的簽章可以是簽名、蓋章或簽名加蓋章。預留印章時必須使用朱紅印油,不得使用原子印章。

第十二條 印鑒的保管和使用由必須指定專人負責,印鑒的預留、變更和收回需經坐班主任審核,並在相關業務憑證上審批同意。

第三章 預留印鑒的受理和使用

第十三條 受理申請。按照人民銀行賬戶管理的規定,對申請開設支票賬戶和憑印鑒支取的存摺賬戶發給「開戶申請書」和印鑒卡片。

第十四條 審查手續。收到申請人提交的「開戶申請書」和印鑒卡片,坐班主任應認真審查印鑒卡片填寫的地址、電話、印鑒啟用日期等內容是否完整、真實,加蓋的預留印鑒是否符合第七條和第八條的規定。單位賬戶預留印鑒卡的背面是否加蓋單位行政公章,個人賬戶預留印鑒卡的背面有無個人親筆簽名。審查開戶資料無誤,在印鑒卡片上簽章後交櫃員辦理開戶。

第十五條 櫃員開立賬戶後,在印鑒卡上填寫賬號,由業務印章管理員在開戶行留存的兩份卡片上加蓋騎縫章後, 一份印鑒卡與開戶資料一起保管,一份印鑒卡交印鑒卡保管員保管,一份退回客戶。

第十六條 印鑒卡保管員負責日常支付業務的驗印工作。一般情況下必須折「對角」驗印,對於單位賬戶單筆10萬元(含)以上、個人賬戶單筆5萬元(含)以上的大額現金支取,或單位賬戶單筆20萬元(含)以上、個人賬戶單筆10萬元(含)的轉帳支付,必須要折「米」字核對印鑒,並由二級(含)以上主管復審印鑒。核印完畢,核印人和復審人在支付憑證的印鑒右下方簽章證明。

第四章 預留印鑒保管和移交

第十七條 印鑒卡的管理遵循「誰使用、誰保管、誰負責」的原則,營業機構應指定專人加以保管。使用時應放在保管人的視線或監控錄像范圍內。

第十八條 印鑒卡保管人在營業時間內臨時離開崗位,要將印鑒卡裝箱上鎖;營業終了,要將印鑒卡裝箱上鎖隨現金尾箱上解或入保險櫃保管。 印鑒卡保管人不得將自己保管的印鑒卡出借他人使用。

第十九條 印鑒卡保管人輪班、短期離崗和調離,要按規定做好有關交接工作。辦理交接時需登記《櫃員交接登記簿》,並註明印鑒卡個數;接收人要認真清點印鑒卡片數相符後方可辦理接收手續;交接時由二級(含)以上主管負責監交。

第二十條 已轉入久懸未取專戶的印鑒卡片,應單獨抽出、專夾保管。

第五章 預留印鑒變更

第二十一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向開戶銀行出具變更印鑒的書面申請、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等相關證明材料。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但因公章或財務專用章遺失而無法提供原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應向開戶銀行出具原印鑒卡片、開戶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司法部門的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第二十二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變更預留公章或財務專用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書面申請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除出具相應的證明文件和書面申請外,還應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三條 單位存款人申請更換預留個人簽章,可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他人辦理。

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以及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授權他人辦理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及其出具的授權書、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無法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的身份證件的,應出具加蓋該單位公章的書面申請、該單位出具的授權書以及被授權人的身份證件。

第二十四條 個人申請變更預留印鑒的,應出具力口蓋原預留印鑒的書面申請、原預留印鑒以及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個人申請變更預留印鑒,必須由存款人本人親自辦理。

第二十五條 收到存款人提交的變更印鑒申請和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坐班主任按第七條、第八條、第二十一至二十四條規定審核變更資料,審查存款人提交的變更印鑒申請是否按規定加蓋新、舊印鑒,經辦人是否為法人或持有法人授權書,並驗證被授上加註意見並簽名,在銀行留存的舊印鑒卡片上註明注銷日期,並要求申請人在新印鑒卡片上註明啟用日期。

第二十六條 印鑒卡保管員收到坐班主任交來的變更後的新印鑒卡片,審核新舊印鑒是否銜接,要素是否齊全,是否經坐班主任審核簽章後,將新印鑒卡片按順序放入印鑒簿中,作日常印鑒核對。

第二十七條 對單位在新印鑒啟用前簽發的、且在提示付款期限內的票據,按舊印鑒進行驗印。舊印鑒卡片保存10天(遇節假日順延)後,加蓋「作廢」章,一份與變更印鑒申請書一並隨憑證裝訂保管,一份與開戶資料一並保管。

第六章 銷戶時預留印鑒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存款人申請撤銷銀行結算賬戶時,應填制《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提交開戶行,屬於申請撤銷單位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蓋單位公章;屬於申請撤銷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應加其個人簽章。坐班主任應認真審查「撤銷銀行結算賬戶申請書」上銷戶人的名稱、賬號、印章和印鑒卡上的記錄是否一致。審查無誤後在銷戶申請書上加註意見,簽名後交印鑒卡管理員辦理後續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印鑒卡保管員根據經坐班主任審核的銷戶申請書,抽出擬銷戶的印鑒卡片核印無誤後,在舊印鑒卡片上註明注銷日期,交前台櫃員辦理銷戶手續。

第三十條 櫃員按規定辦理銷戶手續後,印鑒卡片一份與作廢重要空白憑證、銷戶申請書一並作銷戶記帳憑證附件;一份與開戶資料一並保管。

第七章 預留印鑒的檢查監督

第三十一條 各級管理行應對轄屬行的預留印鑒工作加強管理、指導,定期或不定期地對預留印鑒管理工作進行檢查,以保證預留印鑒正常、規范操作。檢查內容包括印鑒的受理和使用、印鑒保管和移交、印鑒變更及銷戶等,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二條 坐班主任對印鑒的監督職責:

一、負責審查單位開立、變更印鑒、銷戶等環節的印鑒卡管理的合規、合法情況。

二、負責監督檢查驗印人員在核印過程中是否認真履行折角核印的工作,嚴禁僅憑印象、經驗審核印鑒、無印鑒客戶辦理轉賬和結算業務、不使用真實的預留印鑒進行核對等違規行為。

三、負責監控員工的思想動態,加強思想教育,提高會計人員在管理印鑒方面執行制度辦法的自覺性,防止業務經辦人員違規操作。

四、負責進行安全形勢教育、典型案例教育,使員工及時了解不法分子利用印鑒作案的新動態,保持高度的警惕性。

第三十三條 各分支行對印鑒的監督職責:

一、檢查印鑒卡上是否具備坐班主任審查時的簽章。檢查開戶資料中印鑒卡的變更手續是否合規。

二、抽查印鑒卡與支票余額表上所列賬戶戶名、與開戶原始資料戶名是否一致。

三、監督印鑒卡是否專人管理,櫃員休假或換崗時是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四、抽查錄像檢查印鑒卡是否在錄像槍范圍內使用,核印員是否真實核印,有無虛假核印的現象。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制訂、解釋和修訂。二級分行可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細則施行。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⑶ 什麼是銀行賬戶和預留印鑒

預留印鑒 企業在銀行開設賬戶,開戶時需要在銀行預留印鑒,也就是財務章和法人代表(或者是其授權的一個人)名字的印章(俗稱「小印」)。印鑒要蓋在一張卡片紙上,留在銀行。當企業需要通過銀行對外支付時,先填寫對外支付申請,申請必須有如上印鑒。銀行經過核對,確認對外支付申請上的印鑒與預留印鑒相符的話,即可代企業進行支付。 怎樣更換預留印鑒 各單位因印章使用日久發生磨損,或者改變單位名稱、人員調動等原因需要更換印鑒時,應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由開戶銀行發給新印鑒卡。單位應將原印鑒蓋在新印鑒卡的反面,將新印鑒蓋在新印鑒。 什麼是銀行賬戶?銀行帳戶分哪幾種? 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有一個先決條件,那就是必須到銀行開立帳戶。銀行帳戶是各單位為辦理結算和申請貸款在銀行開立的戶頭,也是單位委託銀行辦理信貸和轉帳結算以及現金收付業務的工具,它具有監督和反映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活動的作用。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銀行帳戶分為基本存款帳戶、一般存款帳戶、臨時存款帳戶和專用存款帳戶,上述各類帳戶均有不同的設置和開戶條件。 銀行賬戶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銀行帳戶管理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1)一個基本帳戶原則。即存款人只能在銀行開立一個基本存款帳戶,不能多頭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存款人在銀行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實行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開戶許可制度。 (2)自願起擇原則。即存款人可以自主選揮銀行開立帳戶,銀行也可以自願選擇存款人開立帳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干預存款人和銀行開立或使用帳戶。 (3)存款保密原則。即銀行必須依法為存款人保密,維護存款人資金的自主支配權。除國家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授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的監督項目外,銀行不代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帳戶內存款。 怎樣開設基本存款帳戶? 基本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辦理日常轉帳結算和現金收付的帳戶。存款人的工資、獎金等現金的支取,只能通過本帳戶辦理。 (1)基本存款帳戶的當事人資格條件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①企業法人;②企業法人內部單獨核算的單位;③管理財政預算資金和預算外資金的財政部門;④實行財政管理的行政機關、事業單位;⑤縣級(含)以上軍隊、武警單位;⑥外國駐華機構;⑦社會團體;⑧單位附設的食堂、招待所、幼兒園;⑨外地常設機構;⑩私營企業、個體經濟戶、承包戶和個人。 (2)基本存款帳戶開立所需的證明文件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應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①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②中央或地方編制委員會、人事、民政等部門的批文;③軍隊軍以上、武警總隊財務部門的開戶證明;④單位對附設機構同意開戶的證明;⑤駐地有權部門對外地常設機構的批文;⑥承包雙方簽訂的承包協議;⑦個人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 (3)基本存款帳戶開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的,應填制開戶申請書(見表2-1),提供規定的證件(表2-2)。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表2-3),經銀行審核同意、並憑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核發的開戶許可證,即可開立該帳戶。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印鑒卡片上填寫的戶名必須與單位名稱一致,同時要加蓋開戶單位公章、單位負責人或財務機構負責人、出納人員三顆圖章。它是單位與銀行事先約定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付款依據,銀行在為單位辦理結算業務時,憑開戶單位在印鑒卡片上預留的印鑒審核支付憑證的真偽。如果支付憑證上加蓋的印章與預留的印鑒不符,銀行就可以拒絕辦理付款業務,以保障開戶單位款項的安全。 表2-1 中國××銀行開戶申請書 怎樣開設一般存款帳戶? 一般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借款轉存、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本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現金繳存,但不能辦理現金支取。 (1)一般存款帳戶設置的條件和所需證明文件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情況的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①在基本存款帳戶以外的銀行取得借款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據;②與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點的附屬非獨立核算單位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向開戶銀行出具基本存款帳戶的存款人同意其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開戶的證明。 (2)一般存款帳戶設置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一般存款帳戶的,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即可開立該帳戶。 怎樣開設臨時存款帳戶 臨時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因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的帳戶。存款人可以通過該帳戶辦理轉帳結算和根據國家現金管理規定辦理現金收付。 (1)臨時存款帳戶設置的條件和所需的證明文件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並須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①外地臨時機構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出具當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臨時執照;②臨時經營活動需要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申請開立該帳戶,並須出具當地有權部門同意設立外來臨時機構的批件。 (2)臨時存款帳戶開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臨時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即可開設此帳戶。 怎樣開設專用存款帳戶? 專用存款帳戶是指存款人團特定用途需要開立的賬戶。 (1)專用存款帳戶設置的條件 根據《銀行帳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存款人對特定用途的資金,由存款人向開戶銀行出具相應證明即可開立該帳戶。特定用途的資金範圍包括:基本建設的資金;更新改造的資金;其他特定用途,需要專戶管理的資金。 (2)所需提供的證明文件。存款人須向開戶銀行出具下列證明文件之一:①經有權部門批准立項的文件;②國家有關文件的規定。 (3)專用存款帳戶開立的程序 存款人申請開立專用存款帳戶,應填制開戶申請書,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送交蓋有存款人印章的印鑒卡片,經銀行審核同意後開立帳戶。 怎樣辦理銀行帳戶變更、合並、遷移和撤銷 (1)帳戶變更。開戶單位由於人事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變更單位財務專用章、財務主管印鑒或出納員印鑒的,應填寫「更換印鑒申請書」,並出具有關證明,經銀行審查同意後,重新填寫印鑒卡片,並注銷原預留的印鑒卡片。 單位因某些原因需要變更帳戶名稱,應向銀行交驗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正式函件,企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需交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的新執照,經銀行審查核實後,變更帳戶名稱,或者撤銷原帳戶,重立新帳戶。 (2)撤銷、合並帳戶。各單位因機構調整、合並、撤銷、停業等原因,需要撤銷、合並帳戶的,應向銀行提出申請,經銀行同意後,首先要同開戶銀行核對存貸款戶的余額並結算全部利息,全部核對無誤後開出支取憑證結清余額,同時將未用完的各種重要空白憑證交給銀行注銷,然後才可辦理撤銷、合並手續。由於撤銷帳戶單位未交回空白憑證而產生的一切問題應由撤銷單位自己承擔責任。 (3)遷移帳戶。單位發生辦公或經營地點搬遷時應到銀行辦理遷移帳戶手續。如果遷入遷出在同一城市,可以憑遷出行出具憑證到遷入行開立新戶,搬遷異地應按規定向遷入銀行重新辦理開戶手續。在搬遷過程中,如需要可要求原開戶銀行暫時保留原帳戶,但在搬遷結束已在當地恢復經營活動時,則應在一個月內到原開戶銀行結清原帳戶。 另外,按照規定,連續在一年以上沒有發生收付活動的帳戶,開戶銀行經過調查認為該帳戶無須繼續保留即可通知開戶單位來銀行辦理銷戶手續,開戶單位接通知後一個月內必須辦理,逾期不辦理可視為自動銷戶,存款有餘額的將作為銀行收益。

⑷ 賬戶如何共同監管

可以通過銀行預留印鑒來解決。現在銀行轉款一般需要一個財務章,一個法人代表名章,你們可以雙方各預留一章,需要動用資金時,必須雙方到知道且都蓋上印章,才能動用資金。
希望有所幫助。

⑸ 資金共管賬戶與監管賬戶有什麼區別

銀行共管賬戶,商業銀行相繼開發出各自的聯名賬戶產品,給希望共同管理資產的夫妻更多的選擇。此外,生意夥伴也可以以此為工具,實現賬戶資金的共管與監督。

資金監管賬戶(源自Escrow),又稱為第三方監管,主要用於房地產交易,是指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不直接通過經紀公司,而是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會同銀行、具有擔保資質的機構在銀行開立的資金監管「專用賬戶」進行劃轉,該賬戶屬於銀行。當規定期限內購房者過戶後,該資金將劃轉到原業主的賬戶下,否則將劃轉到購房者賬戶下,因此資金監管需要買賣雙方都在監管銀行開有賬戶,銀行是資金的監管主體,從而保障了買賣雙方的交易資金安全,維護了買賣雙方的權益。類似網上交易平台如支付寶、財付通等支付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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⑹ 銀行預留印鑒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公司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保證資金安全,提高資產的使用效率,規范公司銀行賬戶和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和國家有關銀行賬戶管理制度、財務管理辦法,並結合公司實際制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銀行賬戶為:在商業銀行或其他非銀行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和專用存款賬戶。

第二章 銀行賬戶開立、變更、使用和撤銷

第五條 基本存款賬戶。公司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基本存款賬戶為辦理日常轉賬結算和現金收付需要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六條 一般存款賬戶。一般存款賬戶是公司因借款或其他結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賬戶開戶銀行以外的銀行營業機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第七條 專用存款賬戶。專用存款賬戶是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對其特定用途資金進行專項管理和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對下列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公司應申請開立專用存款賬戶:
(一)基本建設資金。
(二)更新改造資金。
(三)財政預算外資金。
(四)糧、棉、油收購資金。
(五)證券交易結算資金。
(六)期貨交易保證金。
(七)信託基金
(八)金融機構存放同業資金。
(九)政策性房地產開發資金。
(十)單位銀行卡備用金。
(十一)住房基金。
(十二)社會保障基金。
(十三)收入匯繳資金和業務支出資金。
(十四)黨、團、工會設在單位的組織機構經費。
(十五)其他需要專項管理和使用的資金。

第八條 臨時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是公司因臨時需要並在規定期限內使用而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
有下列情況的,公司應申請開立臨時存款賬戶:
(一)設立臨時機構。
(二)異地臨時經營活動。
(三)注冊驗資。

第九條 銀行賬戶開立程序

(一)申請開戶。公司應根據實際情況,提出開戶申請,並准備足以證明必須開立銀行賬戶的相關資料。
(二)審批賬戶。財務部負責人對開戶申請進行審核,並報公司總會計師和總經理批准。

(三)開立賬戶。由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直接辦理,也可授權由出納代為辦理。被授權人應按照相關要求辦理有關手續,並將賬戶開立信息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

第十條 銀行賬戶變更程序。
銀行賬戶使用期間如因公司情況需要變更,出納人員應及時到銀行辦理相關變更手續,並將變更信息進行備案;如因銀行系統升級等外在原因變更公司銀行賬號的,出納應與銀行溝通協商要求銀行出具情況說明,匯報主管領導並提醒相關會計人員在賬務系統中及時進行更新。

第十一條 銀行賬戶撤銷。
銀行賬戶使用期滿時必須撤戶,同時應辦理備案手續。開立的銀行賬戶一年內未發生資金往來業務應作撤銷處理。公司撤銷銀行賬戶,需由總會計師審批。

第十二條 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撤銷等行為,按照集團公司管理需要如需向集團公司備案的,應由總賬會計及時向集團公司進行備案。

第十三條 公司應嚴格控制銀行賬戶數量。公司財務部負責人應掌握銀行賬戶運行情況,及時清理閑置、到期、睡眠等賬戶,做到銀行賬戶的優化高效使用。

第四章 銀行賬戶的具體管理

第十四條 公司銀行賬戶的開立和使用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不得利用銀行賬戶進行偷逃稅款、逃廢債務、套取現金及其他違法犯罪活動。不得出租、出借賬戶,不得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

第十五條 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除發放工資外,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提供必要的合同、證明。

第十六條 出納每月定期從銀行取得銀行對賬單交由會計人員,會計人員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對未達賬項逐筆查明原因,及時處理,並編制「銀行余額調節表」,確保賬實相符。

第五章 銀行預留印鑒管理

第十七條 公司應加強對預留銀行簽章的管理。銀行賬戶預留印鑒、密碼和空白的結算憑證應由財務負責人和出納人員分別掌控,不得向其他部門或個人借用、泄漏。如因借用泄密而造成的經濟損失的應由財務部查明原因,追究借用、泄密者的賠償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⑺ 銀行預留印鑒或簽章管理辦法

關注中,我最近也在修訂我們分行的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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