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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非法資金

發布時間:2021-04-14 18:57:38

㈠ 非法吸收資金罪是什麼

非法融資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1、主體要件: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
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案例很多,典型的有浙江的吳英案,最近還有太子奶的李途純

㈡ 在中國,個人集資怎樣才不犯法

根據有關我國法律的規定,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的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及其他利益等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給予回報的行為。非法集資往往表現出下列特點:一是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二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三是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四是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
一般來說,具有以上四個特徵的集資行為可以認定為非法集資,但判斷非法集資的根本特徵是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以及有承諾給出資人還本付息的行為。
除以上行為外,如沒有違反其他法律法規,可以認定為合法集資!

㈢ 非法集資要多大金額才算犯罪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非法集資涉及以下任意情形的都算犯罪:

立案標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二十八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三十戶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一百五十戶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拓展資料: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舉行新聞發布會,介紹了這一司法解釋出台的有關情況。

近幾年來,非法集資活動猖獗,案件數量居高不下,大案要案頻發,涉案地域廣,涉及行業多,參與集資群眾眾多,不僅嚴重損害了人民群眾的利益,而且嚴重影響了社會穩定和國家經濟安全,非法集資已經演變成為典型的涉眾型經濟犯罪。

非法集資 網路

㈣ 全國非法集資舉報電話

公安、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所以可以直接撥打公安部門報警電話110,或者打當地司法部門(經偵辦)進行舉報,電話可以通過當地政府網站查詢,也可以通過簡訊、微信、信函、互聯網等形式向公安機關報案。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有關部門建議: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4)中國非法資金擴展閱讀:

根據《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個人進行集資詐騙,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第六條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行、以轉讓股權等方式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或者向特定對象發行、變相發行股票或者公司、企業債券累計超過200人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

第七條違反國家規定,未經依法核准擅自發行基金份額募集基金,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

㈤ 中國查獲的最長時間的非法集資是多少年

前,一起作案時間長達11年,涉及金額達6000餘萬元的非法集資案件,被成都市新都區檢察院提起公訴。由於此案持續時間長,涉及金額巨大,如何認定涉案金額一度成為難事。最終,通過司法會計鑒定的檢察機關掌握了充分的犯罪證據,從而成功地保證了案情指證的需要。
公司非法集資六千萬
據悉,1993年4月起新都星光工貿公司便在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的情況下,經公司法人代慶友決定辦起了所謂「活期集資存摺」和「定期入股券」兩種制式憑證,分別以13%和22%的高額利息大肆吸納公眾存款。1995年6月30日以後,該公司先後擅自吸收到公眾存款額達6000餘萬元。但由於經營不善,代慶友逐步延緩並最終停止向集資戶兌現本金及利息。截至2004年1月,新都星光工貿公司仍有2142萬元未能兌付給「儲戶」。由於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群眾怨聲載道。
2004年4月21日,新都區公安分局對星光工貿公司進行立案偵察。很快,公司法人代表代慶友被新都區檢察院批准逮捕。
案情復雜證據難鎖定
在對代慶友及星光工貿公司進行審查時,辦案人員發現,由於此案非法集資的時間跨度長、金額特別巨大、集資戶又多,其涉案金額的認定難度很大。一時間,案件的收集、鑒別和固定證據成為了大難題。
為了充分固定證據,2004年6月29日,在新都區委、區政府、區政法委等有關部門的協調下,公安部門委託成都市新都區檢察院技術部門對涉案非法吸收資金情況進行了全面司法會計鑒定。鑒定幹警首先從原始集資戶的「定期入股券」和「活期存摺」等相關聯的會計資料入手,詳細審查原始資料記錄,以及犯罪嫌疑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金額的總體變化情況,並逐筆進行核實計算。
通過科學的分析和論證,辦案人員最終完全掌握了星光公司及法人代某從1993年到2004年期間非法吸收了3509戶存款,累計集資達6968萬余元的犯罪事實。同時辦案人員發現,截止2004年1月,星光公司共造成未能兌付給集資戶的非法集資款達2142萬元。
司法會計鑒定成定罪關鍵
在奠定了堅實的證據基礎後,新都區人民法院近日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庭審中,運用檢察技術手段固定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最終被法庭作為證據予以採信。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法院最終認定新都星光工貿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代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成立。
對此,辦案人員告訴記者,檢察機關積極運用司法會計技術手段固定證據,不但能夠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起到極其重要的作用,而且在其他刑事案件中也同樣起著不容忽視的技術支持作用。尤其是那些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犯罪的案件,往往會以資金額度作為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因此證據是否確實充分,是直接關繫到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實成立的重要因素,也是依法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根本保證。

㈥ 中國非法集資舉報電話

我要舉報網上有個尊享富網路平台非法集資騙取資金

㈦ 中國的非法集資有哪些常見手段

1、承諾高額回報不法分子為吸引群眾上當受騙,往往編造「天上掉餡餅」、「一夜成富翁」的神話,通過暴利引誘許諾投資者高額回報
2、編造虛假項目不法分子大多通過注冊合法的公司或企業,打著響應國家產業政策、支持新農村建設、實踐「經濟學理論」等旗號,經營項目由傳統的種植、養殖行業發展到高新技術開發、集資建房、投資入股、售後返租等內容,以訂立合同為幌子,編造虛假項目,承諾高額固定收益,騙取社會公眾投資。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託理財名義,故意混淆投資理財概念,利用電子黃金、投資基金、網路炒匯、電子商務等新名詞迷惑社會公眾,承諾穩定高額回報,欺騙社會公眾投資。
3、以虛假宣傳造勢不法分子為了騙取社會公眾信任,在宣傳上往往一擲千金,採取聘請明星代言、在著名報刊上刊登專訪文章、僱人廣為散發宣傳單、進行社會捐贈等方式,加大宣傳力度,製造虛假聲勢,騙取社會公眾投資
4、利用親情誘騙不法分子往往利用親戚、朋友、同鄉等關系,用高額回報誘惑社會公眾參與投資。

㈧ 在中國非法集資多少元判死刑

1、我國非法集資罪最高刑期是無期徒刑,沒有死刑;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㈨ 中國第一非法集資大案

從2003年到來2006年7月,一個綽號自「小姑娘」的美容院女老闆杜益敏在麗水可謂「春風得意」,憑借給出的高額利息,數百上千人搶著「借錢」給她,幾年下來非法集資高達7億元。「小姑娘」一案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杜益敏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㈩ 中國憲法是怎麼來認定非法集資的

什麼是非法集資
目前關於非法集資還沒有惟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沒有規定非法集資罪的罪名,根據刑法規定,與非法集資有關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等。
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9]41號)規定: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其特點是:
一、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包括沒有批准許可權的部門批準的集資;有審批許可權的部門超越許可權批准集資,即集資者不具備集資的主體資格
二、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還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貨幣形式為主外,也有實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三、向社會不特定的對象籌集資金。這里「不特定的對象」是指社會公眾,而不是指特定少數人。
四、以合法形式掩蓋其非法集資的實質。非法集資主要有哪幾種? 根據《關於進一步打擊非法集資等活動的通知》(銀發[1999]289號)的相關規定,「非法集資」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
(1)通過發行有價證券、會員卡或債務憑證等形式吸收資金。
(2)對物業、地產等資產進行等份分割,通過出售其份額的處置權進行高息集資;
(3)利用民間會社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4)以簽訂商品經銷等經濟合同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
(5)以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的形式集資;
(6)利用傳銷或秘密串聯的形式非法集資;
(7)利用果園或庄園開發的形式進行非法集資。怎樣識別非法集資? 非法集資的形式多樣,隱蔽性和欺騙性越來越強,如何識別和防範非法集資?有關部門建議:
1.要認清非法集資的本質和危害,提高識別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誘惑。堅信「天上不會掉餡餅」,對「高額回報」、「快速致富」的投資項目進行冷靜分析,避免上當受騙。
2.要結合非法集資的基本特徵,主要看主體資格是否合法,以及其從事的集資活動是否獲得相關的批准;是否承諾回報,非法集資行為一般具有許諾一定比例集資回報的特點。
3.要增強理性投資意識。高投資往往伴隨著高風險,不規范的經濟活動更是蘊藏這巨大風險。
4.要增強參與非法集資風險自擔意識。非法集資是違法行為,參與者投入非法集資的資金及相關利益不受法律保護。要認真識別,謹慎投資。從事非法集資活動會受到的法律處罰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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