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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款人和貸款人

發布時間:2021-04-14 21:24:28

A. 什麼是貸款人和借款人

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借款人:是指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
銀行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嚴格地說借款人是借進資金,貸款人是借岀資金,是放款人。總之兩者是一種對等關系。
一般都叫借貸雙方,這樣看,借款人和貸款人應該是相反的意思。

B.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1.貸款人:向需要資金的一方發放貸款的人,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2.借款人:向擁有資金的一方借出款項的人,一般指個人、企業。 銀行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約定貸款人和借款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

C. 請問借款人和貸款人是一個意思嗎

嚴格地說借款人是借進,貸款人是借岀,是放款人。借款人可以說我貸進了一筆錢,貸款人也可以說我借岀了一筆錢,總之是一種對關系。
一般都叫借貸雙方,這樣看,借款人和貸款人不是一個意思;應該是相反的意思。

D.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貸款人是指向需要資金的一方發放貸款的人,一般指商業銀行、央行。

和借款人專的主要區別是借款人是借進資屬金,貸款人是借岀資金,是放款人,兩者是一種對等關系。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九條 借款人應及時依法向貸款人提供貸款人要求的有關資料,不得隱瞞,不得提供虛假資料。

第二十條借款人應依法接受貸款人對其財務狀況以及使用貸款情況的監督。

(4)貸款人和貸款人擴展閱讀:

根據《貸款通則》

第十七條 借款人為自然人的,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合法身份證件或境內有效居住證明;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信用良好,有穩定的收入或資產,具備按期還本付息能力

(四)管理機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借款人使用貸款不得用於以下用途:

(一)生產、經營或投資國家明令禁止的產品或項目;

(二)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違反國家規定以貸款作為注冊資本金、注冊驗資或增資擴股;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從事股票期貨、金融衍生產品投資;

(四)財政預算性收支;

(五)國家明確規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E. 什麼叫貸款人,和借款人有何區別

企業及個人在與銀行之間的借貸關系中,銀行給企業借貸記賬是結算賬戶,借款人,貸款人之間的區別,關鍵看是資金來源,如果是銀行把你的存款通過虛貸,利用貸轉存【借款借據】平賬,這個時候企業單位是借款人?銀行是貸款人?是不是將企業單位的存款變為貸款,銀行借款,借企業單位的錢再貸給企業單位直接轉存,那麼,這個時候企業單位要清楚知道自己在銀行應該是有兩筆存款,也就是說這時銀行借款負債一筆,企業存款債務一筆,同時銀行有兩筆存款,一筆是借款後實有資產負債,一筆是貸給企業的存款,既是銀行債權又是銀行債務。實際上就是一筆單位實入資金,銀行通過貸轉存【借款借據】把他變為2筆資金使用,既然是兩筆,其中有一筆是空頭,那麼最終這筆空頭的資金如果是給企業單位記賬為貸款,企業單位還款這筆空頭,是不是原來那還有一筆實有存款資金就是單位在銀行裡面存著。部分銀行網點採用這種方式套用企業單位存款做為理財資金使用,企業單位及個人是很難發現其中存在的風險,一但被銀行內部管理不嚴造成的員工挪用企業單位存款資金損失,發現既晚,銀行單位司法難管。
企業;上面銀行貸轉存【借款借據】方式將企業存款變為企業債務,銀行債權,銀行等於是空手套白狼,將你的存款用一紙借款憑證變為他的資產和債權,存款是銀行的了,企業單位用錢貸款使用,黑天霸,楊白勞。
企業財務人員為了竊取企業貨幣資金,將企業應收貨款記賬為應付帳款或預收賬款是同一個道理,也是先將錢拿走,再編造預收賬款或應付帳款記賬,後面再竊取企業銷售收入還款填補空頭。

F. 借款人跟貸款人的區別是什麼

借款人跟貸款人在所指對象和義務上有所區別。

1、所指對象不同

借款人是在信貸活動中以自身的信用或財產作保證,或者以第三者作為擔保而從貸款人處借得貨幣資金的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而貸款人是指在借貸活動中運用信貸資金或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人或金融機構。

2、義務不同

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產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產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而貸款人有提供貸款的義務,貸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數額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貸款人有對借款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的權利。

(6)貸款人和貸款人擴展閱讀:

貸款人權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與借款有關的資料;

2、根據借款人的條件,決定貸與不貸、貸款金額、期限和利率等;

3、了解借款人的生產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

4、依合同約定從借款人賬戶上劃收貸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規定義務的,有權依合同約定要求借款人提前歸還貸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貸款;

6、在貸款將受到或已受到損失時,可依據合同規定,採取使貸款免受損失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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