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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價格方面糾紛

發布時間:2021-04-14 23:32:22

㈠ 淘寶價格設置錯誤引起的糾紛一般扣幾分

是不是價格弄少了,然後買家付款,你要求補錢的才發貨這種。
這里設置錯誤導致買家拍下已付款訂單,建議和買家友好協商。若無法協商一致,買家發起行為類投訴,商家延遲發貨將賠付訂單成交價格的30%,最高不超過500元。若在此過程中表示需加價才能發貨,否則違背承諾投訴成立扣4分。

㈡ 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價格,發生爭議如何處理

合同中未明確約定價格,發生爭議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一版條合同生效後,當事權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
交易習慣確定。
第六十二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第六十三條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
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
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
,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㈢ 遇到醫療價格欺詐如何維權就價格方面糾紛

可以通過撥打「12358」電話、信件、電子郵件、網上留言等方式向物價部門投訴。投訴時,需要提供被舉報人違法違規的事實及有關證據,要注意保留證據材料,如發票、收據、提供病歷相關部分的復印件;當然,直接去人民法院或找新聞媒體曝光也是你的選擇權利。

㈣ 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是屬於什麼性質

我個人認為:
第一、關於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提法,主要規定在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若干意見》(中發[2015]28號);其中明確「加強民生領域價格監管,做好價格爭議糾紛調解處理,維護群眾合法價格權益」。
第二、目前,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在國家層面上並沒有一部全國性的價格爭議調處方面的法規或者規章,價格爭議調處工作所依據的僅僅是部分省市出台的《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根據《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的規定,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價格(或損失)爭議進行調解處理的行為。
第三,根據《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等地方性規定,價格爭議調解由行政機關主持,因而排除司法性質的可能(因為不是由司法機構參與)。
第四、根據《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等地方性規定,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機構的名稱並未明確說明、機構的性質並未明確說明。這里就涉及到兩種情況:一是根據《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3條中「本辦法所稱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是指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對各類市場主體之間的價格(或損失)爭議進行調解處理的行為。」的規定,確定為行政調解行為較為合適;二是根據《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25條中「第二十五條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規定,與行政調解對接的不是行政訴訟,而是民事訴訟,因而價格爭議調解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為;三是根據《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第八條中「申請調解處理價格爭議,當事人應當向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構提交書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材料。」的規定,價格爭議調解處理機構可能並非以行政機構性質和行使行政權力的形式出現。
第五、由於價格爭議調解處理工作正處在發展初期,相關法律制度正處在逐步完善中,很多東西,包括您提出的這個問題,都是沒有統一定論的,只能隨著工作的發展逐漸明確。在這個階段,在國家層面上,應該盡快完善立法,制定涉及價格爭議調解處理的全國性的法律規定;在各地價格管理機構,應該盡快制定當地的相關法律規定,或者參考借鑒其他地區經驗扎實做好具體的調解工作。與此相比,討論其性質問題是次要的。如果非要確定它的性質,我個人的意見是:具有行政性質、但是區別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調解行為。
第六、以上我關於《河北省價格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的分析,僅是我個人的考慮,僅屬於學術性質的探討,如有不妥,敬請見諒,並在此深深向相關立法者深深致謝;關於該《辦法》的具體解釋說明,許可權在於其制定機構。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㈤ 消費者與經營者價格糾紛怎麼辦該找誰

消費者和經營者價格之爭,每天都在不斷發生。這是很正常現象,
如果經營者違反了國家統一定的定價,可以向物價局舉報。
例如水價,採暖費價格等都是國家統一規定的,不準抬價。
至於國家放開的價格,消費者和經營者都不可以強買強賣。
只要不發生肢體沖突,一般情況都是作罷,不用找誰評一評。

㈥ 網店出現價格糾紛問題如何解決

現在網購已經成為人們生活中必不可少的操作,用戶在消費期間除了會關注外觀,還會查看他的價格,而且有部分賣家在購買期間會像在線下那樣議價,這樣就導致賣家的工作量加大,那麼遇到這種問題該怎樣解決呢?下面就跟著一起來探討一下。
一、覺得產品價格過高
可能有些消費者是非常喜歡產品的,但就是覺得他的價格過高。如果淘寶賣家遇到這類問題時,那麼淘寶客服就要為消費者介紹一下產品貴的原因,讓消費者能關注到產品的賣點,這樣就能促進產品的轉化。
二、對產品各種挑剔
其實在淘寶平台上的消費者是和各種各樣的,如果消費者對產品挑三揀四,那麼淘寶客服就要利用數據來告訴消費者,這樣就能有效打消消費者的疑慮。
三、放棄禮品來減價
如果淘寶賣家碰到這樣的消費者,要耐心與他們進行溝通,但一定不能去妥協降價。賣家要向消費者說清楚贈品的價值,這樣才能打消消費者減價的心理。

㈦ 【案例1-2】關於價格術語CIF糾紛案

客戶的要求是不對的。
因為CIF的風險劃分是裝上船以後的風險是買方承擔的,我們已經負責將貨物裝上船,並將提單和其它單據一起交銀行議付,所以我們的責任已經完成。
跟客戶說讓他自己拿保單向當地的保險代理機構提出索賠。

㈧ 我去一個地方消費,對消費的東西價格有意見,相當於亂收費,和老闆發生了糾紛,當時我報了案,

物價局,工商管理局, 不行的話 就找記者

㈨ 價格糾紛

價格雙方說法不一,得看雙方有什麼其他證據佐證,都沒有的,可按市場價認定,或者乾脆履行不了解約。

㈩ 加工製造業務沒簽合同產生價格糾紛怎麼辦

本律師分析如下:
1,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2,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3,根據《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4,因此,對於合同價格糾紛:首先可先就價格進行協商,達成補充協議;其次可根據相關合同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最後可根據當地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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