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關於企業兼並的法律法規 而且是針對非購買方式的企業兼並
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的兼並與上市,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至今的一大熱點問題,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培育合格的具有世界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的必然要求。尤其我國企業目前面臨即將加入WTO後帶來的市場沖擊,迫切需要通過收購兼並來壯大企業規模、擴張市場份額,以使企業在入世後處於不敗之地。同時,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和日趨走向成熟,除涉及因「借殼上市」、「買殼上市」而進行的上市公司收購大戰外,其他非上市企業之間的收購和兼並也逐漸增多,如自去年以來成為熱點的加油站搶購、網路公司股權收購等等,這些均表明企業之間的收購兼並活動從九七年代初的政府行政命令已上升至企業內在自主需求的層面上來。由於上市公司收購兼並較為復雜,證券法中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就有16條之多,故本文在此不再進行闡述。現筆者僅就自己作為律師經辦非上市企業之間收購兼並業務所涉的若干問題作些探討。
一、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方式
我國目前的企業登記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按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主要為國營全民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二是按公司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現代公司制企業,主要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當然還存在數量不多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股份合作制企業。所以,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方式也按該等被收購企業性質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對按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登記的企業來說,企業收購實際上是資產的收購,企業的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該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而對於按公司制登記的企業,則企業的收購系股權的收購,而企業的兼並則就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吸收合並方式。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因此,在被收購企業為公司制企業的情況下,收購一方的目的在於取得被收購公司的控制權,所以,收購成功後,該被收購企業是否解散注銷,均取決於收購方的經營戰略,也可以不注銷,保留其法人地位,讓該公司作為收購一方的子公司存在。但兼並成功後,則被兼並的企業必須解散注銷。
根據1989年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頒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了企業兼並主要為四種形式:一是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二是購買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企業的資產;三是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為兼並方企業的一個股東;四是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在企業收購兼並的實踐中,近幾年來,又出現了以換股方式、以資產置換方式、以債權作為支付方式等收購兼並的新形式,上述新的形式由於操作起來較為復雜,又涉及到換股的基準日、無形資產的定價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因此選擇具有經驗的中介機構參與,則利於收購兼並工作的順利開展。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根據有關規定,擬將來發行股票和上市的企業,發生重大資產(股權)置換、收購或出售增減資本的,應聘請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業務。若當初聘請的系沒有上述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上述業務,在申請發行上市前須另聘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所以,企業在進行每次收購兼並活動時,須有「風物長宜放眼量」的遠慮。
二、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合同主體
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有償轉讓和國有企業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有償轉讓是出讓持股權,出讓主體只能是管理者(或稱主管單位)或持股者,企業本身不能成為收購兼並的出讓主體。國有企業重要資產有償轉讓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轉讓不是產權轉讓,而是資產轉讓,出讓主體不是管理者和持股者,而是該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本身。《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但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進行抵押或有償轉讓,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的重大資產不直接表現為國有資產,但它的處置對國家所有者權益影響較大,因此作為國有資產處置的一種形式;而非重大資產的處置屬於法人行為,一般不屬於國有資產處置的范疇。所以,具體地說,如果在企業收購兼並活動中,被收購企業系國有或集體企業,且又系整體產權收購的,則該收購合同的主體應為該企業的主管單位。倘若收購行為所涉及的僅是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則簽約主體可以是該企業本身,但該資產轉讓與收購行為須獲主管單位的書面批准。至於以公司制登記的企業,則股權轉讓的合同主體則應為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投資股東。
實踐中,還常常遇到工商登記材料中反映的投資主體與該企業的實際投資主體存在差異的情況。筆者曾經辦過這樣一例產權主體存在爭議的業務,本市一家主營軟體開發方面科技企業,90年代初企業成立時由現公司法人代表借款50萬元投入,但因擔心政策變化和私營企業受排擠,故掛靠在一全民企業名下,工商登記為全民企業投資的集體企業。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現企業凈資產達二千多萬並擬改制和轉讓部分股權給風險投資公司,但是在工商查詢時卻發現原掛靠企業早已歇業,而該企業的上級單位又不了解屬下竟還存在這樣一個盈利豐厚的「孫子輩」企業,因而產權法律關系尤為復雜。當然,最後經過律師出具產權界定法律意見書及國資部門的「明察秋毫」,終於使該企業的產權最終界定為該法人代表個人所有,合法權益獲得有效保護。據此,筆者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收購兼並中,如果發現企業產權主體不明的情況,必須首先按照「誰投資,誰主張權利」的原則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切莫「將錯就錯」將非真正投資者作為合同主體予以簽約,否則,將來仍是問題多多,時間愈長則法律關系愈加搞不清楚。
此外,企業的收購兼並還須遵循一些程序上的規范性要求,《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中第5條規定,出讓國有企業的,在作出出讓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意見。出讓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應當經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作出決議。同時,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轉讓、拍賣、收購、兼並等,須進行國有資產的評估和確認。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還明確,國有產權的出讓價格,應以國資部門確認的評估值作為底價,出讓價格低於90%的,應當經國資部門批准。同樣,若集體產權出讓價格低於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值的90%,也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的同意。
三、關於企業收購兼並中的土地使用權
無論是資產收購還是企業兼並,在企業的購並活動中均會涉及到土地問題,而客觀上由於我國有關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較為復雜且政策、規章作經常性的調整,而土地使用權取得又分為國有劃撥、出讓、批租等方式,若收購農村集體企業,還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等等,所以土地處置常常成為企業收購兼並中最棘手的難題之一。
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23條、2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同時法律又規定,只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轉讓,因此,對於企業購並活動中的資產收購而言,涉及房屋、建築等不動產的,一般都要對該收購資產所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根據1998年國家土地局頒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而對於企業購並活動中採取兼並方式或進行部分資產收購後作為投入對該企業進行改制的,則區分不同情況存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保留國有劃撥和國有土地租賃三種方式。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非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的,應當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第8條中規定「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生產企業的;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則經批准土地使用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但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初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中對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又有了一些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為支持和促進企業改革,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後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范圍,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而且企業改制時可根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因此,對於企業之間的收購兼並來說,以股權收購或企業兼並後進行改制的,被收購或兼並的企業仍可按上述規定方式使用土地。
四、關於涉及外資的購並問題
涉及外資的企業收購和兼並,主要表現為二個方面,一是內資收購兼並三資企業;二是外資直接通過購並內資企業方式進行直接投資。
對於內資企業兼並三資企業來說,遇到問題較多的是稅務問題,因為按照我國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比例必須在25%以上,同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又規定,如果經營期不到10年而提前解散時,應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因此,倘若由於內資收購後導致該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權比例低於25%,則勢必使企業性質發生變化和補繳所得稅。實踐中,筆者曾經辦過這樣的案例,但最終通過股權收購後中方增資方式解決了所得稅補繳問題。因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凡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前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在企業重組業務中沒有退出,而是已並入或分入合並、分立後的企業或者保留在股權重組後的企業的,不論重組前的企業經營期長短,均不適用稅法第8條關於補繳已免徵、減征的稅款的規定。
至於外資以收購兼並方式進行直接投資目前也已逐漸成為外商投資的一個新特點,但由於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故仍許多法律規范尚需調整,例如外資購並上市公司股權問題等等。但最近上海產權交易所和上海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共同推出了「上海市設立外資並購快速通道「,規定利用快速通道條件包括:收購兼並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的產業投資政策,在上海產權交易所完成並購交易,該收購項目的成交金額不超過1千萬美元。外資委在審批程序上將對此提供最大方便,鼓勵境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推動非上市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調整和股權交易。
總之,企業收購兼並涉及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等諸多利益的保護,相應地需要對多種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而我國的法律體系正經歷著一場變革,因而具有著過渡性質,既保留著計劃經濟下的一些法律規定,又發展出一些適用於市場經濟的典章規則。而購並活動中作為標的物的企業,與一般商品相比,其物理邊界要模糊得多。因此除筆者在本文中所述的幾個問題外,實際上企業購並還涉及到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抵押權等潛在債務問題、職工安置等諸多方面,所以,對於數額較大的企業購並活動,收購方應通過專門中介機構對擬收購兼並企業的經營、管理、債務、法律和組織制度的信息收集和評估判斷,以有效促進收購兼並活動的順利開展。
參考資料:http://esoftbank.com.cn/wz/10_5295.html
兼並、合並和收購重組
兼並與收購是市場經濟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兼並的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的方式重組,重組後只有一個公司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合並是指重組以後,原有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而是組成一個新公司。收購是指一家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用現金、債券、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票和資產,以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該公司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企業的兼並與收購往往同時進行,成為購並。
企業購並作為資產重組的重要杠桿,具有以下作用:一是與企業自身積累方式相比企業購並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二是有利於減少生產同一產品的行業內的過度競爭。三是與新建一個企業相比,企業兼並可以減少資本支出。四是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優勢產品,淘汰無前途、無市場的產品,加快支柱產業的形成,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五是通過債務重組和增加資本金,實現資本的優化。
由於上述作用,企業兼並與收購成為市場經濟中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和優化組合的重要形式。既然如此,為什麼企業兼並收購不能成為我國企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呢。理由是,企業購並作為一種復雜的經濟行為及產生有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而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完善反過來對企業購並發展起推動作用。因此,企業購並所依存社會經濟環境是否完善,在深層次上制約著企業購並自身機制的發育和成長。企業購並所依存的社會經濟條件包括:
一是健全的市場體制和機制,主要包括以為導向配置資源、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健全的市場機制;
二是健全的法律環境。法律環境是企業購並的社會經濟條件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購並的市場化要求以完善有序的法律環境為保障。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社會保障法等等;
三是良好的社會保障環境。企業並購必然帶來人員重新安置問題,要求有完善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後盾,否則,企業並購就難以進行。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醫療保障制度等內容。除此之外,企業兼並收購還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從我國目前來看,企業並購發展所需的上述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很發達,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不健全,特別是企業並購所依託的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企業並購所需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可見,企業並購所需的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這從根本上制約我國企業兼並活動的發展。正因為如此,現階段利用企業兼並進行資產重組遇到了一系列的障礙和阻力,既有體制上的障礙,又有政策(如財稅、金融、人事、勞動政策)障礙;既有經濟因素障礙,又有非經濟因素(如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障礙。這些障礙因素決定了企業兼並收購在目前不可能成為我國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
然而,並購會在經濟周期的低谷中呈現一片繁榮。2008年12月9日,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這可以說是幫助國內企業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手段,為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新增了又一金融引擎。目前,不少企業在全球金融海嘯中慘淡經營甚至瀕臨倒閉,同時,很多擬並購擴張的企業也因資金問題而焦慮,並購貸款的推出正好為其提供了融資渠道。資產重組和並購是短期內快速提升企業盈利能力的一種途徑,而重組並購後的贏利預期將給市場無限的想像空間。2009年註定是並購重組興起的一年。世界並購史表明,大型並購浪潮往往先於經濟復甦而興起,而各國貨幣政策正無限接近零利率,資產和資源價格也為並購提供了絕佳的歷史機遇。
破產重組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第一,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第二,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盪;
第三,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
盡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並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並,少破產。」
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難點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是企業產權理順難。國有企業破產涉及到由誰來批准決定,誰來申請,誰來承擔經濟風險與損失,清償給誰的問題。而國有的產權關系十分復雜,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資產變現難。目前,我國資產變現的經濟條件還不完備,拍賣行業剛剛起步,中介機構不健全,使得破產資產拍賣變現不方便、不規范。
三是職工分流難。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便成為一個重大難題,這是當前制約我國破產制度實施的關鍵因素。四是法制規范難。目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還相當不健全,很多方面無法可依,有的則有法不依,以令代法,如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結構組成、破產程度的確定、法律文件的生效條件、文書的形式諸方面都很不規范,缺乏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為破產逃債留下了缺口。由於上述種種因素的制約,我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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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順!
㈡ 按揭買車能享受汽車以舊換新的政策嗎
汽車以舊換新是在全國范圍內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只是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蘇、浙江、山東、廣東、福州和長沙等9省市試點。主要考慮是,汽車以舊換新可以利用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平台實施,這從2002年開始已經執行了7年,有較好的工作基礎。而家電以舊換新補貼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涉及千家萬戶,涉及回收、拆解、銷售、補貼多個環節,利益協調難度大,操作實施起來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摸索積累經驗,而且一些地方還沒有家電拆解處理企業,也不具備條件。因此,只選擇了家電保有量大且以舊換新意願強烈、拆解處理能力強的9省市進行試點。
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范圍,包括報廢的老舊汽車和黃標車2類車輛並購買新車的單位和個人。報廢汽車的車主與換購新車的車主名稱應一致,購買新車沒有限制,但報廢車輛有具體規定,老舊汽車指使用不到8年的老舊微型載貨車、中型載客車,使用不到12年的老舊中型和輕型載貨車、中型載客車(不含計程車),補貼標准按型號每輛4000-6000元。黃標車是指與《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附件一「汽車報廢標准規定使用年限表」中規定的使用年限相比提前報廢的各類黃標車,補貼標准按型號每輛3000-6000元。符合規定的單位和個人,應在2009年8月10日至2010年6月30日期間,攜帶《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規定的證件和資料,到報廢車輛車籍所在地的市(州)、縣汽車以舊換新聯合服務窗口申請補貼資金。已享受汽車下鄉補貼政策的,不再享受以舊換新補貼政策。
換購新車沒有專門限制條款,消費者有充分的選擇權。什麼品牌、什麼型號、什麼廠家的都可以,可以報廢豐田的,去購買大眾的;可以報廢載貨車,去購買載客車。
㈢ 想入門不良資產,怎麼可以不了解這些不良資產處置方法
1、訴訟追償
部分企業經營困難,但並不表明其沒有償還能力,如果企業無視信用,利用各種借口拖延償債,那麼,訴訟追償是處置不良資產的底線。
5、債轉股
所謂債轉股,是指國家組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銀行的不良資產,把原來銀行與企業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轉變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與企業間的股權、產權關系。債權轉為股權後,原來的還本付息就轉變為按股分紅。國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際上成為企業階段性持股的股東,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參與公司重大事務決策,但不參與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在企業經濟狀況好轉以後,通過資產重組、上市、轉讓或企業回購形式回收這筆資金。
㈣ 財務管理中常見的並購形式有哪幾種他們之間的區別是什麼
財務管理中常見的並購形式有三種,分別為吸收合並、創立合並和控股合並。區別為:
1、法人資格不同
吸收合並會保留其法人地位,而另外一家或幾家企業合並後喪失了獨立的法人資格。創立合並的參加合並的所有公司都消滅原有的法人資格,而後形成一個新的法人實體。控股合並的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資格。
2、意思不同
吸收合並,是指兩家或兩家以上的企業合並成一家企業。創立合並亦稱新設合並、創設合並、聯合。指在合並過程中,參加合並的所有公司都消滅原有的法人資格,而後形成一個新的法人實體。
控股合並,是指一家企業購入或取得了另一家企業有投票表決權的股份,並已達到可以控制被合並企業財務和經營政策的持股比例。通過合並,原有各家公司依然保留法人資格。
(4)置換並購貸款擴展閱讀:
財務管理的相關要求規定:
1、財務規劃幫助公司設立指導方針來制定運營和財務計劃。將公司的關鍵目標合理化並兼顧到資本投資。公司目標轉化成有形的財務指標。投資決策和目標產生整合的財務報表,把財務目標和財務指標聯系起來。然後整個組織圍繞這些目標和指標運營。
2、財務管理費用:管理費用指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而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工資和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研究開發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技術轉讓費、技術開發費、無形資產攤銷、壞賬損失等。
3、在現代企業管理當中,財務管理是一項涉及面廣、綜合性和制約性都很強的系統工程,是通過價值形態對資金運動進行決策、計劃和控制的綜合性管理,是企業管理的核心內容。
㈤ 中國有哪些公司是做不良資產和債權收購的
一、主要是四大國有資產管理公司東方、長城、信達和華融,當年四大銀行上市剝離的不良資產主要是出售給這四家。
1、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銀行的不良資產
2、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建設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部分的不良資產
3、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工商銀行部分的不良資產
4、中國長城資產管理公司 對應接收中國農業銀行的不良資產
5、現在各公司同樣也接收、處置其他金融機構和非對口銀行的不良資產
二、不良資產收購市場的賣方:又稱為不良資產的供給方或提供方,包括銀行、非銀行類金融機構及非金融機構(包括實業企業等)。
其中,來自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主要為來自銀行的不良貸款和來自非銀行金融機構的各類不良資產,而來自實業企業的不良資產主要為應收賬款。在政策性業務階段和商業化轉型階段,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所收購的不良資產主要來源於銀行類金融機構。
(5)置換並購貸款擴展閱讀:
國有銀行不良資產與政府債務
中國銀行系統特別是國有銀行系統的"壞債"占銀行貸款總額的比重很高,這似乎是一個不爭的事實。我們沒有這方面的准確的數字,只能根據各方面的信息加以估計。
為了最大程度地估計風險,避免低估問題的嚴重性,採用見到的各種估計當中較為嚴重的一種,即估計不良資產占銀行貸款總額的25%。
國有企業負債嚴重,當然首先是因為體制方面的問題。在國有企業、國有銀行、政府幹預這種三位一體的國有經濟體制下,國有經濟這個整體對社會欠下的"壞帳" 總會以各種形式發生(財政補貼、三角債、工資拖欠、垃圾股票、垃圾債券、通貨膨脹,等等,我們這里暫不詳細分析)。
但以銀行壞債這種特殊形式發生,其中一個具體的原因,就是從80年代開始,中國政府逐漸地將國家財政對國有企業的財務責任,轉移到了銀行。
㈥ 購並項目是什麼
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若干法律問題
企業的兼並與上市,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至今的一大熱點問題,也是進一步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培育合格的具有世界競爭力的市場主體的必然要求。尤其我國企業目前面臨即將加入WTO後帶來的市場沖擊,迫切需要通過收購兼並來壯大企業規模、擴張市場份額,以使企業在入世後處於不敗之地。同時,隨著我國資本市場發育和日趨走向成熟,除涉及因「借殼上市」、「買殼上市」而進行的上市公司收購大戰外,其他非上市企業之間的收購和兼並也逐漸增多,如自去年以來成為熱點的加油站搶購、網路公司股權收購等等,這些均表明企業之間的收購兼並活動從九七年代初的政府行政命令已上升至企業內在自主需求的層面上來。由於上市公司收購兼並較為復雜,證券法中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規定就有16條之多,故本文在此不再進行闡述。現筆者僅就自己作為律師經辦非上市企業之間收購兼並業務所涉的若干問題作些探討。
一、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方式
我國目前的企業登記主要分為兩大類,一是按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企業,主要為國營全民企業、集體企業、聯營企業、個體工商戶;二是按公司登記條例登記注冊的現代公司制企業,主要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當然還存在數量不多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及股份合作制企業。所以,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方式也按該等被收購企業性質的差異而有所不同。對按企業法人登記條例登記的企業來說,企業收購實際上是資產的收購,企業的兼並是指一個企業購買其他企業的產權,使其他企業失去該法人資格或改變法人實體的一種行為。而對於按公司制登記的企業,則企業的收購系股權的收購,而企業的兼並則就是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吸收合並方式。公司法第184條規定,「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並,被吸收的公司解散。」因此,在被收購企業為公司制企業的情況下,收購一方的目的在於取得被收購公司的控制權,所以,收購成功後,該被收購企業是否解散注銷,均取決於收購方的經營戰略,也可以不注銷,保留其法人地位,讓該公司作為收購一方的子公司存在。但兼並成功後,則被兼並的企業必須解散注銷。
根據1989年國家體改委等部門頒布的《關於企業兼並的暫行辦法》中,規定了企業兼並主要為四種形式:一是承擔債務式,即在資產與債務等價的情況下,兼並方以承擔被兼並方債務為條件接收其資產;二是購買式,即兼並方出資購買被兼並方企業的資產;三是吸收股份式,即被兼並企業的所有者將被兼並企業的凈資產作為股金投入兼並方,成為兼並方企業的一個股東;四是控股式,即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股權,達到控股,實現兼並。在企業收購兼並的實踐中,近幾年來,又出現了以換股方式、以資產置換方式、以債權作為支付方式等收購兼並的新形式,上述新的形式由於操作起來較為復雜,又涉及到換股的基準日、無形資產的定價等諸多方面的問題,因此選擇具有經驗的中介機構參與,則利於收購兼並工作的順利開展。尤其需要提及的是,根據有關規定,擬將來發行股票和上市的企業,發生重大資產(股權)置換、收購或出售增減資本的,應聘請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驗資、資產評估、審計等業務。若當初聘請的系沒有上述證券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承擔上述業務,在申請發行上市前須另聘有證券期貨從業資格的中介機構復核並出具專業報告。所以,企業在進行每次收購兼並活動時,須有「風物長宜放眼量」的遠慮。
二、關於企業收購兼並的合同主體
公司制企業國有股權有償轉讓和國有企業整體產權或部分產權有償轉讓是出讓持股權,出讓主體只能是管理者(或稱主管單位)或持股者,企業本身不能成為收購兼並的出讓主體。國有企業重要資產有償轉讓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有償轉讓不是產權轉讓,而是資產轉讓,出讓主體不是管理者和持股者,而是該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本身。《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享有資產處置權,但對關鍵設備、成套設備和重要建築物進行抵押或有償轉讓,必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企業的重大資產不直接表現為國有資產,但它的處置對國家所有者權益影響較大,因此作為國有資產處置的一種形式;而非重大資產的處置屬於法人行為,一般不屬於國有資產處置的范疇。所以,具體地說,如果在企業收購兼並活動中,被收購企業系國有或集體企業,且又系整體產權收購的,則該收購合同的主體應為該企業的主管單位。倘若收購行為所涉及的僅是被收購企業的資產,則簽約主體可以是該企業本身,但該資產轉讓與收購行為須獲主管單位的書面批准。至於以公司制登記的企業,則股權轉讓的合同主體則應為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投資股東。
實踐中,還常常遇到工商登記材料中反映的投資主體與該企業的實際投資主體存在差異的情況。筆者曾經辦過這樣一例產權主體存在爭議的業務,本市一家主營軟體開發方面科技企業,90年代初企業成立時由現公司法人代表借款50萬元投入,但因擔心政策變化和私營企業受排擠,故掛靠在一全民企業名下,工商登記為全民企業投資的集體企業。經過多年苦心經營,現企業凈資產達二千多萬並擬改制和轉讓部分股權給風險投資公司,但是在工商查詢時卻發現原掛靠企業早已歇業,而該企業的上級單位又不了解屬下竟還存在這樣一個盈利豐厚的「孫子輩」企業,因而產權法律關系尤為復雜。當然,最後經過律師出具產權界定法律意見書及國資部門的「明察秋毫」,終於使該企業的產權最終界定為該法人代表個人所有,合法權益獲得有效保護。據此,筆者需要說明的是,在企業收購兼並中,如果發現企業產權主體不明的情況,必須首先按照「誰投資,誰主張權利」的原則提請政府有關部門進行產權界定,切莫「將錯就錯」將非真正投資者作為合同主體予以簽約,否則,將來仍是問題多多,時間愈長則法律關系愈加搞不清楚。
此外,企業的收購兼並還須遵循一些程序上的規范性要求,《上海市產權交易管理辦法》中第5條規定,出讓國有企業的,在作出出讓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工會的意見。出讓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應當經出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並作出決議。同時,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國有資產佔有單位資產轉讓、拍賣、收購、兼並等,須進行國有資產的評估和確認。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還明確,國有產權的出讓價格,應以國資部門確認的評估值作為底價,出讓價格低於90%的,應當經國資部門批准。同樣,若集體產權出讓價格低於中介機構資產評估值的90%,也應當經集體產權所有者的同意。
三、關於企業收購兼並中的土地使用權
無論是資產收購還是企業兼並,在企業的購並活動中均會涉及到土地問題,而客觀上由於我國有關土地方面的法律法規較為復雜且政策、規章作經常性的調整,而土地使用權取得又分為國有劃撥、出讓、批租等方式,若收購農村集體企業,還涉及到農村集體土地等等,所以土地處置常常成為企業收購兼並中最棘手的難題之一。
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中第23條、24條規定,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隨之轉移;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築物、其他附屬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同時法律又規定,只有出讓性質的土地使用權才能轉讓,因此,對於企業購並活動中的資產收購而言,涉及房屋、建築等不動產的,一般都要對該收購資產所涉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手續,補交出讓金。根據1998年國家土地局頒布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中第6條規定「國有企業破產或出售的,企業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以出讓方式處置。」而對於企業購並活動中採取兼並方式或進行部分資產收購後作為投入對該企業進行改制的,則區分不同情況存在土地使用權出讓、保留國有劃撥和國有土地租賃三種方式。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第5條規定,「非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的,應當採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第8條中規定「國有企業兼並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並、兼並或合並後的企業是國有企業生產企業的;在國有企業兼並、合並中,被兼並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並中的一方屬於瀕臨破產的企業」,則經批准土地使用可以採取保留劃撥方式處置,但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需要指出的是,今年初國土資源部下發的《關於改革土地估價結果確認和土地資產處置審批辦法的通知》中對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又有了一些新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為支持和促進企業改革,企業原使用的劃撥土地,改制前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改制後只要用途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范圍,仍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而且企業改制時可根據劃撥土地的平均取得和開發成本,評定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作為原土地使用者的權益,計入企業資產。因此,對於企業之間的收購兼並來說,以股權收購或企業兼並後進行改制的,被收購或兼並的企業仍可按上述規定方式使用土地。
四、關於涉及外資的購並問題
涉及外資的企業收購和兼並,主要表現為二個方面,一是內資收購兼並三資企業;二是外資直接通過購並內資企業方式進行直接投資。
對於內資企業兼並三資企業來說,遇到問題較多的是稅務問題,因為按照我國外商投資的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作為外商投資企業,外資比例必須在25%以上,同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5條又規定,如果經營期不到10年而提前解散時,應當補繳已減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因此,倘若由於內資收購後導致該合資企業的外方股權比例低於25%,則勢必使企業性質發生變化和補繳所得稅。實踐中,筆者曾經辦過這樣的案例,但最終通過股權收購後中方增資方式解決了所得稅補繳問題。因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1997年頒布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分立、股權重組、資產轉讓等重組業務所得稅處理的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凡股權重組(包括股權轉讓、增資擴股)前企業的外國投資者持有的股權,在企業重組業務中沒有退出,而是已並入或分入合並、分立後的企業或者保留在股權重組後的企業的,不論重組前的企業經營期長短,均不適用稅法第8條關於補繳已免徵、減征的稅款的規定。
至於外資以收購兼並方式進行直接投資目前也已逐漸成為外商投資的一個新特點,但由於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故仍許多法律規范尚需調整,例如外資購並上市公司股權問題等等。但最近上海產權交易所和上海市外國投資促進中心共同推出了「上海市設立外資並購快速通道「,規定利用快速通道條件包括:收購兼並項目符合國家有關的產業投資政策,在上海產權交易所完成並購交易,該收購項目的成交金額不超過1千萬美元。外資委在審批程序上將對此提供最大方便,鼓勵境外投資者參與國有企業改制,推動非上市國有企業股權結構的調整和股權交易。
總之,企業收購兼並涉及到公司、股東、債權人等諸多利益的保護,相應地需要對多種經濟關系進行法律調整。而我國的法律體系正經歷著一場變革,因而具有著過渡性質,既保留著計劃經濟下的一些法律規定,又發展出一些適用於市場經濟的典章規則。而購並活動中作為標的物的企業,與一般商品相比,其物理邊界要模糊得多。因此除筆者在本文中所述的幾個問題外,實際上企業購並還涉及到目標企業的價值評估、抵押權等潛在債務問題、職工安置等諸多方面,所以,對於數額較大的企業購並活動,收購方應通過專門中介機構對擬收購兼並企業的經營、管理、債務、法律和組織制度的信息收集和評估判斷,以有效促進收購兼並活動的順利開展。
參考資料:
兼並、合並和收購重組
兼並與收購是市場經濟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兼並的含義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的方式重組,重組後只有一個公司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合並是指重組以後,原有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合法地位,而是組成一個新公司。收購是指一家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用現金、債券、股票購買另一家公司的股票和資產,以獲得對該公司的控制權,該公司的法人地位並不消失。企業的兼並與收購往往同時進行,成為購並。
企業購並作為資產重組的重要杠桿,具有以下作用:一是與企業自身積累方式相比企業購並能夠在短時間內迅速實現生產集中和經營規模化。二是有利於減少生產同一產品的行業內的過度競爭。三是與新建一個企業相比,企業兼並可以減少資本支出。四是有利於調整產品結構,加強優勢產品,淘汰無前途、無市場的產品,加快支柱產業的形成,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五是通過債務重組和增加資本金,實現資本的優化。
由於上述作用,企業兼並與收購成為市場經濟中企業存量資產調整和優化組合的重要形式。既然如此,為什麼企業兼並收購不能成為我國企業資產重組的重要形式呢。理由是,企業購並作為一種復雜的經濟行為及產生有了一定的社會經濟條件,而社會經濟條件的發展完善反過來對企業購並發展起推動作用。因此,企業購並所依存社會經濟環境是否完善,在深層次上制約著企業購並自身機制的發育和成長。企業購並所依存的社會經濟條件包括:
一是健全的市場體制和機制,主要包括以為導向配置資源、完善的市場體系和健全的市場機制;
二是健全的法律環境。法律環境是企業購並的社會經濟條件的有機組成部分。企業購並的市場化要求以完善有序的法律環境為保障。包括公司法、證券法、反壟斷法、社會保障法等等;
三是良好的社會保障環境。企業並購必然帶來人員重新安置問題,要求有完善配套的社會保障體系作後盾,否則,企業並購就難以進行。一套完備的社會保障體系主要包括:社會保險、社會救濟、社會福利、社會優撫、醫療保障制度等內容。除此之外,企業兼並收購還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
從我國目前來看,企業並購發展所需的上述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我國的市場經濟還不很發達,市場體系和市場機制不健全,特別是企業並購所依託的資本市場還很不完善,企業並購所需的法律法規也不完善,社會保障體系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可見,企業並購所需的社會經濟條件均不具備,這從根本上制約我國企業兼並活動的發展。正因為如此,現階段利用企業兼並進行資產重組遇到了一系列的障礙和阻力,既有體制上的障礙,又有政策(如財稅、金融、人事、勞動政策)障礙;既有經濟因素障礙,又有非經濟因素(如政治安全和社會穩定等)障礙。這些障礙因素決定了企業兼並收購在目前不可能成為我國資產重組的主要方式。
然而,並購會在經濟周期的低谷中呈現一片繁榮。2008年12月9日,銀監會出台了《商業銀行並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這可以說是幫助國內企業應對當前國際金融危機沖擊的重要手段,為保增長、擴內需、調結構,新增了又一金融引擎。目前,不少企業在全球金融海嘯中慘淡經營甚至瀕臨倒閉,同時,很多擬並購擴張的企業也因資金問題而焦慮,並購貸款的推出正好為其提供了融資渠道。資產重組和並購是短期內快速提升企業盈利能力的一種途徑,而重組並購後的贏利預期將給市場無限的想像空間。2009年註定是並購重組興起的一年。世界並購史表明,大型並購浪潮往往先於經濟復甦而興起,而各國貨幣政策正無限接近零利率,資產和資源價格也為並購提供了絕佳的歷史機遇。
破產重組
破產重組,最廣義的涵義包括企業倒閉和清算。清算是公司依法被宣布完全解體,資產全部變賣,進行償債。因而會產生一種企業淘汰方式的資產重組。
破產不只是企業倒閉、清算,而且包括依法重組和調整。狹義的破產重組使企業依法進行財務整頓後存活下來。調整是在法庭之外,由債權人以債務人進行的和解存活。可見,重組和調整均是資不抵債而需要破產的企業,經過財務整頓,實現資本結構重組,以及經過領導班子的調整,生產、經營計劃的轉變,而獲得重生。這種破產重組與調整作用是:
第一,有利於債權人避免在破產清算中因資不抵債而受損;
第二,有利於職工防止企業解散引起的大量失業及其帶來的社會震盪;
第三,有利於企業避免因破產而信譽受損。
盡管如此,破產的清算形式仍是破產的主要形式,它促進了資產的流動、再配置和再組合,起著結構調整和扶優汰劣的作用。在西方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破產是市場經濟中一種正常現象,每年破產倒閉的企業動輒數十萬家。但是,在中國市場經濟不發達,破產機制不完善,破產立法不健全的進行條件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甚至比企業兼並實施難度還要大的多。正因為如此,國家政策鼓勵「多兼並,少破產。」
國有企業實施破產的難點主要來自以下幾方面:
一是企業產權理順難。國有企業破產涉及到由誰來批准決定,誰來申請,誰來承擔經濟風險與損失,清償給誰的問題。而國有的產權關系十分復雜,由誰來代表國家行使所有權,還是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是資產變現難。目前,我國資產變現的經濟條件還不完備,拍賣行業剛剛起步,中介機構不健全,使得破產資產拍賣變現不方便、不規范。
三是職工分流難。由於我國社會保障制度不健全國有企業破產時的職工安置便成為一個重大難題,這是當前制約我國破產制度實施的關鍵因素。四是法制規范難。目前,有關企業破產的法律法規還相當不健全,很多方面無法可依,有的則有法不依,以令代法,如破產企業的破產清算組的成員結構組成、破產程度的確定、法律文件的生效條件、文書的形式諸方面都很不規范,缺乏對債權人的法律保護,為破產逃債留下了缺口。由於上述種種因素的制約,我國企業破產的難度相當大。
來自網路
祝順!
㈦ 並購融資的問題
(一)現狀
隨著企業改革的不斷深入,國有企業之間、國有企業與非國有企業之間、上市公司與非上市公司之間、國內企業與外資企業之間的並購活動蓬勃發展。日益活躍的並購活動,對融資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為了更好地推動國有企業改革的步伐,廣泛開展並購活動,企業在深入挖掘內部潛力,大力籌集自有資金的同時,還積極拓展外部融資渠道。隨著現代資本市場尤其是證券市場的高度發展,越來越多的並購活動通過證券市場、產權交易市場等進行,資本市場的融資功能與資源配置功能越來越得以體現。
大部分的收購方式為協議收購,收購時以現金直接支付為主,換股並購的方式較少應用。我國並購主要資金來源於內部股留存、首次公開發行(IPO)和增發配股時積累的資金。由於我國對外部融資的限制較多,所以外部融資並沒有得到較好的發展,且不少企業在融資時走在政策的邊緣,在交易公告中,企業具體的融資安排披露不充分。
隨著我國產業結構的調整、企業競爭的加劇,並購的規模將越來越大,頻率也將增高,企業的自有資金將很難滿足要求,如目青島啤酒進行的一系列並購擴張,如何拓展外部融資成了企業的一個重要問題,隨著管理層(MBO)在中國的出現,融資渠道成為了制約企業治理結構轉換和規模擴張的瓶頸。
我國融資從方式來看,與國外並無太大區別,可供企業選擇的融資方式比較完全,但具體到並購,其可選用的融資方式十分有限,主要原因在於我國現有法規出於規避風險等考慮,對各種融資方式的應用有著嚴格且具體的規定。從權益融資和債務方面來看,主要有發行股票、股權協議籌資、發行債券(包括發行可轉換債券)、貸款以及無償劃撥這幾種情況。
無償劃撥是我國國有經濟特有的現象,它是指政府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的所有權,通過行政手段將目標企業產權無償劃轉給收購方的產權重組行為,該中方式優點是交易成本低、阻力小、速度快、產權整合力度大,收購方往往會享受到當地政府給予的各種優惠政策。缺點是容易出現違背企業意願的行政行為,從而使收購方背上沉重的包袱。由於無償劃撥違反市場規律進行並購,很難實現企業的戰略發展目標,並且由於強行進行企業間的合並,並購後的整合過程中企業存在著一系列的問題。收購方往往會被被收購方的債務或較差的經營狀況拖垮,達不到真正的並購目的。藍陵集團並購環宇股份,一汽集團並購雲南藍箭,天津泰達並購美綸股份,都是通過無償劃撥方式進行的。
(二)存在的問題
1. 融資渠道狹窄、單一
企業為並購進行的內源融資,在當前企業效益普遍不佳的狀況下,融資數量十分有限;外源融資的三個主要方面即銀行貸款、發行股票及發行企業債券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限制。
2. 上市公司股權結構不合理,流通數量少,比例小,人為增大並購的融資需求量,從而對並購的順利進行造成阻礙。
隨著我國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資產重組行為將越來越多地採用收購方式。但由於我國上市公司股權的特殊性,流通股比例低,因而這種方式對於收購方而言,則往往要付出高於非流通股轉讓方式數倍的成本。並購成本的提高,無疑會導致融資數量的增加,進而增大了融資的風險及其成功率。
3. 缺乏融資工具。
我國企業並購時主要依靠銀行貸款、發行股票方式籌集資金,融資工具比較單調。再加上資本市場本身已有的缺陷,使得融通並購所需資金難上加難。
4. 並購融資並未真正實現市場化。
很多並購活動是由政府一手策劃安排的,並非出於企業自願,因而並購融資所遇到的難題也要靠政府出面解決,從而也會影響到其他企業的融資需求。
5. 通過市場手段進行的企業並購,不僅要考慮並購前的資金情況,還有考慮並購後的資金注入即再融資情況。
並購資金是支付給目標企業的所有者,並不進入目標企業;並購後資金的注入、償還並購融資時的借款等對企業經營有至關重要的作用,也是並購活動是否成功的關鍵。而當前企業並購恰恰只關注並購時的資金需求,對並購後的資金再注入缺少准備,這樣做不僅易造成並購活動的半途而廢,也浪費了先期投入的資金。
6. 對外融資的主要渠道——B股市場存在諸多問題,主要有:
(1)市場規模狹小。盡管我國B股市場規模在逐年擴大,但擴張速度比較緩慢,從而導致市場規模一直較小。一方面減弱了國際大機構投資者的投資興趣,另一方面使得抵禦國際游資沖擊的能力更加脆弱。
(2)市場流動性差。相對於A股市場,B股市場交易清淡,個股換手率較低,為了消化一定量的賣盤,必然等待相當長的時間才能積累足夠多的買盤,完成交易。所以,在小規模市場中,當賣方佔主導地位時,整個市場行情就不會被看好。B股市場的低流動性導致入市交易人數較少,大資金在其中無法調度,進出都難,從而使市場陷入了流動性差——資金和入市人數減少——流動性更差的惡性循環之中。
(3)業績好、素質高的上市公司少。在現有的B股上市公司中,除了極少數業績出色的公司外,相當數量的上市公司經營狀況不夠理想,凈資產收益率低。與此相聯系,B股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尚有欠缺,與投資者的要求還有很大差距。現有的這些問題顯然阻礙了國內企業通過境內市場向海外融資。 為有效地進行企業並購,必須開辟更多的融資途徑,使用更新的融資工具,建立合理融資機制。
(一)尋求股權融資創新
如前所述,要充分發揮股權融資在並購中的作用,已有的股權融資方式存在許多障礙,必須對其進行創新。
1.股權融資新途徑。
(1)定向配售。定向配售在西方和香港資本市場是比較常見的。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公司股票購入其資產,其最大的優點在於股份公司不需要支付大量現金,從而使並購變得易於完成。我國資本市場處於初始階段,此前,除初級發行和配股之外很少使用這種概念和做法。現已有部分上市公司向特定的投資者發行股票,開了我國資本市場定向配售之先河,為企業並購融資找到了一條新途徑。
(2)增發新股。在我國資本融資的實踐中,企業公開發行新股有兩種具體形式,一是初次發行,二是配股。這里所說的增發新股,其對象是社會公眾,它既非配股又非初次發行,因而成為初次發行和配股以外的第三種公開發行方式。增發新股。在發行對象上,增發新股突破了向老股東配售的單一做法,按股份公司的一般規則,股份轉讓或發行新股,除了需經股東大會通過外,老股東一般有優先受讓或優先認購的權利。配股就是這一原則的典型體現。在配股的條件下,股東的選擇或者是無條件購買,或者是放棄。而增發新股,老股東可以有優先權購買,同時公募一部分,這也是考慮到老股東承受能力的一種比較實際的做法。但無論怎樣,初次發行和配股之外的增發新股無疑將給並購融資市場注入新的成分,將推動企業並購繼續向前深入。
2. 規范發展證券場外交易市場。
為了更好地實現股權融資方式的創新,應大力培育證券二級市場交易,當前尤其應採取有力措施規范發展證券場外交易市場,這是企業通過資本市場融資的一個重要條件。通過場外交易(櫃台交易),證券經紀人或證券商不通過證券交易所,把未上市的證券,有時也包括一小部分已上市的證券直接與顧客進行買賣。場外交易與場內交易作為證券市場中兩種不同交易形式,可滿足不同的交易需求,為並購企業融通資金。
(二)擴大債券融資比例
當前我國企業債券規模太小,遠遠落後於股票和國債,同國際上債權融資興起、股權融資衰落的局面比較,正好形成一個強烈的對照。從80年代開始,國際上債權融資已成為發達國家企業融資的主要手段,在國際融資市場上所佔比例正在不斷擴大。美國債市規模大約為股市規模的5倍,特別是業績好的公司擔心把股權讓給別人,更加關注債券融資。為了適應今後我國經濟的發展,我們在積極發展股票市場的同時,更應重視債券市場,以「兩條腿」走路,讓企業債券也正常發展起來,成為企業直接融資的一個主要渠道。發展債券融資,在當前應主
(三)充分利用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等新型衍生金融工具,降低並購融資成本
可轉換債券向持有者提供了一種選擇權,使其可以在某一特點能夠時間內,按某一特定價格將債券轉換為股票。可轉換債券作為一種新型並購融資工具,對並購方來說,其最大的優勢體現在可以以一個低於普通債券的利率和較優惠的契約條件發行,從而大大降低並購融資成本。同時,在公司順利度過並購時期進入發展時,債券持有者行使轉換權,可以避免出現收購完成後企業過度負債的情況,降低收購後公司的財務風險。在大量公司並購完成初期,由於面臨巨大的還本付息的壓力,這無疑是一種較優的融資工具。認股權證同樣可以使企業在並購過程中以低成本甚至是零成本籌集大量資金,但在我國並購中尚沒有廣泛應用。因此,在我國企業的並購融資中,應借鑒國外經驗,在發展資本市場的同時,充分利用可轉換債券、認股權證等新型衍生金融證券,作為一種有效的並購融資工具。
(四)試行商業票據融資
針對制約企業並購順利進行的短期巨額資金缺口問題,採取發行商業票據的形式不失為一條有效的解決辦法。在國外,票據發行融資是一種中期周轉性的商業票據融資,是信譽較佳的大企業在金融市場上藉助商業票據籌措短期資金的融資方式。由於商業票據是一種無擔保票據,只有那些資本規模大、經營效益好、財務風險小的大公司才可以發行商業票據進行融資。其發行的對象主要是專業投資者和金融機構。
票據發行融資的特點主要體現在較低的融資成本、充分的靈活性、廣泛的資金來源以及借款人可以有多種選擇等。
我國企業的並購重組需要大量的資金支持,而這巨大的資金需求也為票據融資提供了發展空間,與目前我國企業常用的其他幾種融資方式比較,票據發行融資比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具有更大的靈活性,能隨時根據市場、資金供求的變化採取不同的融資策略及應變對策。同時商業票據融資又可以避免其他股權融資方式帶來的企業機會成本的增加,因此,票據發行融資應成為我國企業並購融資的一種現實選擇。
(五)商業銀行發放並購貸款
在拓寬企業並購融資渠道上,應鼓勵商業銀行向企業直接發放並購專項貸款,並實行封閉管理、專戶使用。國家在貸款企業承受能力允許的條件下,給予提供貸款的銀行以利率和償還期限等方面的優惠政策。商業銀行向企業直接提供並購貸款將有力地促進企業並購的順利就進行,提高並購績效。
(六)利用國外證券市場融資
我國企業並購除了積極在國內需求資金支持外,還應大力拓寬境外融資渠道。在國際資本市場上,融資方式呈現證券化趨勢,即大量的融資工具為證券形式,較過去以貸款為主發生了很大變化。國際資本市場的這一發展趨勢為我國企業在國際進行並購融資帶來了良好的機遇。
(七)利用資產證券化融資
資產證券化作為一項融資方式的創新,盡管在發達國家已經十分成熟並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普及,但對於中國來說還是一項新生事物。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企業存量資產與貨幣資金的置換,投資者主要依據的是資產組合質量的狀況、未來現金收入流量的可靠性和穩定性,而將資產發起人本身的資信能力置於一個相對次要的地位。通過資產證券化,既可以達到企業並購融資的目的,又可以提高存量資產的質量,加速資產周轉和資金循環,提高資產收益率和資金使用率。因此,資產證券化可以作為應用於我國企業並購活動中的一種新的融資工具。
(八)放鬆企業並購法律、法規限制,為企業並購提供合法的資金來源
對上市公司進行收購的收購方往往需要籌措大量的資金,特別是用現金方式進行收購時,所需資金更為巨大。這時往往要求助於資本市場融通資金。通觀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的並購案例,幾乎無一例外都伴隨著巨額外源融資。但目前我國對並購所需資金的籌集設置了重重障礙,其結果是阻礙了正常並購的進行,同時也導致大量企業不得不為了並購融資進行違規操作,使相關的法規形同虛設,褻瀆了法律、法規的嚴肅性,同時嚴重擾亂了資本市場秩序。因此,當前的明智之舉應該盡快對現有法規進行適當修訂,使企業正常並購所必需的資金渠道合法化。
㈧ 銀行換貸款的問題
你是等額本息還款。
首先你要確定你跟銀行簽訂的合同細則。
1.貸款時利率有沒優惠
2.銀行有沒附加條款
3.能不能提前還款
4..提前還款金額設定,違約金約定
5.如果你提前還1萬元,是在本金里扣的,不算利息。(下月起計算)
6.你要了解清楚銀行提前還貸有沒次數限制。
7.你已經辦理的按揭利息是按每年初的利息計算,一年不變。
以下是我幫你搜到的一些信息,應該對你有用
7折利率房貸,提前還款不容易
農行不允許一年內提前還款;招商銀行三年內不能提前還,否則最高支付3%違約金
年底,張先生經過一年的積攢加上年終獎,手頭上有了幾萬元的積蓄,他想到了提前償還部分房貸,這樣可以少付一些利息。但是他了解到,今年提前還貸與往年略有不同。因為年初,很多購房人享受了銀行的利率7折優惠,部分銀行在批准利率7折優惠時,補充了附加條款,有的約定在一定時間內不允許提前還貸,有的約定如果提前還貸需要繳納補償金。針對北京各家銀行的不同操作方式,記者進行了走訪調查,希望給像張先生一樣的購房者以借鑒。
銀行審批時間一般需5-10個工作日
在走訪了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和招商銀行等十多家銀行後,記者發現對於提前還款者每個銀行各有操作尺度,即使同一家銀行的不同支行操作也有細微不同。
辦理提前還貸手續時,銀行一般要求借款人提前數日做出書面申請或電話預約,銀行在收到借款人申請後要進行審批,一般需要5-10個工作日。
各家銀行對於提前還貸限制條件也有所不同,比如有的銀行規定是還貸期超過一年後才能辦理,有的銀行規定提前還貸額需為1萬的整數倍,個別銀行還會視合同規定收取一定數額的違約金等。此外,個別銀行還會對借款人的提前還貸次數進行限制,比如規定一年內還款次數僅限三次等,所以想辦理提前還貸的借款人,一定要提前咨詢貸款銀行相關政策以做到心中有數。
個別銀行收取提前還款的違約金
目前,對於享受了7折利率優惠的購房者,在辦理提前還貸的手續時,個別銀行對還貸者有一定限制,比如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能還款。農行規定了一年內不允許提前還款。交行則明確了,一年之內的貸款如果想要提前還貸,不可以部分還款只能一次全部還清。
此外,有的銀行還附加了收取違約金的條款。招商銀行約定享受了7折優惠的房貸客戶,不可以在三年內提前還款,否則會酌情按照3%的比例支付違約金。
以趙女士為例,她在去年通過招商銀行辦理了貸款並購買了豐台區的一處房產,今年,她也享受了招商銀行利率7折的優惠政策,如果她想提前償還近100萬元的房貸最多需要支付3萬元的違約金。
目前,提前還貸分為兩種,一種是部分還清,一種是全部還清。全部還清,還需償還當月的利息,然後剩下的部分一次性還清,不需支付利息。對於現在接受提前還貸的銀行中,對部分還款的數額規定也是不盡相同,而且對各家樓盤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對某些樓盤,建行這樣規定,最低提前還貸額為所剩貸款總額的三分之一,提前還貸為每年一次;相比之下,中國銀行等銀行就比較寬松,提前還貸次數不限。
㈨ 「並購貸款+並購債務融資工具」產品組合可以解決上市公司並購哪些實際問題
「並購貸款+並購債務融資工具」的產品組合將信貸業務與非信貸業務內結合,可以將上市公司的容自有資金壓力將至最低,降低並購融資的不穩定性,在保證融資利用率最高的同時也保證了並購交易的及時安全進行。
對於前期不能直接通過債券融資工具進行融資的上市公司,可以先行籌措並購貸款,在未來恰當的十點,用並購債券置換並購貸款,降低自身融資成本,降低企業擔保抵質押成本,提高融資規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