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皖價費〔2006〕76號文件內容
安徽省物價局、安徽省財政廳皖價費[2006]76號 關於技工學校學費標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你廳《關於商請調整技工學校收費標準的函》(勞社秘〔2004〕251號)悉。經研究,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為保持技工學校與普通中專學校教育收費的合理比價關系,促進我省中等職業教育的發展,考慮到技工學校動手操作成本較高等因素,根據有關規定,同意調整我省技工學校學費和住校生的住宿費標准,具體為: (一) 普通技工學校學費(含實習、實訓等費用,下同),每生每學期1400元; (二)國家高級技工學校、普通技工學校經批准開設的高級技工班學費,每生每學期1800元。 (三)住校生的住宿費,每生每學期200元;達到學生公寓標準的,經驗收審定後,可以執行高校學生公寓住宿費收費政策。 (四)國家、省級重點技工學校(見附件1)學費標准可在普通技工學校標准基礎上分別上浮15%和10%,部分培養成本較高的專業(工種)學費標准可以上浮10%(上浮專業目錄見附件2),但二者不得同時上浮。該標准為最終收費標准,未經批准,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不得分解收費、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不得跨學期收費。二、各收費單位應按照省物價局、財政廳、教育廳《轉發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皖價費〔2002〕272號)的規定,實行教育收費公示;未公示或公示內容與規定政策不符的,不得向學生收費。三、收費前,應申辦省物價局統一印製的《收費許可證》,實行亮證收費。收費時,使用省財政廳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同時,要主動接受價格、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四、本通知自2006年秋季學期起試行一年,試行期滿後按規定程序重新報批。試行期間有什麼情況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們。附件:1.國家高級技工學校、普通技工學校經批准開設的高級技工班,國家、省級重點技工學校名錄。2.國家、省級重點技工學校上浮專業(工種)目錄 二○○六年三月十日
2. 發改委有哪些部門
發改委的職能部門有政策研究室、發展規劃司、國民經濟綜合司等,具體說明如下:
1、政策研究室:起草重要文件
2、發展規劃司: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規劃生產力布局的建議,
3、國民經濟綜合司:監測分析宏觀經濟形勢和國際經濟發展變化,進行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預測預警
4、經濟運行調節局:監測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
5、經濟體制綜合改革司: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
6、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司:綜合分析國際資本動態及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狀況
7、地區經濟司:組織擬訂區域經濟發展規劃,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
8、西部開發司:組織擬訂推進西部大開發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9、東北振興司:組織擬訂振興東北地區等老工業基地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有關重大問題
10、農村經濟司:綜合分析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情況,提出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
11、基礎產業司:統籌能源、交通運輸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
12、產業協調司:綜合分析工業和服務業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
13、高技術產業司:綜合分析高技術產業及產業技術的發展態勢
14、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與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戰略問題
15、應對氣候變化司: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組織擬訂應對氣候變化重大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
16、就業和收入分配司:綜合分析就業與人力資源、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情況
17、經濟貿易司:監測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
18、財政金融司: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
19、價格司:監測預測價格總水平變動,提出價格總水平調控目標、政策和價格改革的建議
20、價格監督檢查司:起草有關價格監督檢查法規草案和規章
21、法規司:起草有關法律法規草案和規章
22、外事司:承擔與相關國際組織、外國政府部門及機構合作的有關事宜
23、人事司: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等工作。
24、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組織擬訂國民經濟動員規劃、計劃
25、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組織開展對重大建設項目的稽察
26、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委管國家局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27、離退休幹部局: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28、國家物資儲備局:負責擬訂國家戰略物資儲備的戰略和規劃,組織國家戰略物資的收儲、動用、輪換和日常管理。
(2)安徽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擴展閱讀
發改委的主要職責:
1、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價格總水平調控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政策,提出綜合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提交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2、負責監測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承擔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的責任,研究宏觀經濟運行、總量平衡、國家經濟安全和總體產業安全等重要問題並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負責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調節經濟運行,負責組織重要物資的緊急調度和交通運輸協調。
3、負責匯總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和土地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土地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負責組織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准,依法查處價格違法行為和價格壟斷行為等。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4、承擔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的責任,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搞好重要專項經濟體制改革之間的銜接,指導經濟體制改革試點和改革試驗區工作。
3. 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的安徽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非稅收入,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履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利用國有資源或者國有資產、提供特定服務收取的稅收以外的財政資金,包括:
(一) 行政事業性收費;
(二) 政府性基金;
(三) 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
(四)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
(五) 彩票公益金;
(六) 罰沒收入;
(七) 其他政府非稅收入。
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的收繳管理,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政府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組成部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的領導,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綜合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是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政府非稅收入徵收管理的具體工作。
審計、價格、監察、人民銀行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做好政府非稅收入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政府非稅收入按照下列規定收取:
(一)行政事業性收費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價格部門的規定收取;
(二)政府性基金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收取;
(三)國有資源和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依據法律、法規以及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收取;
(四)彩票公益金依據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彩票資金分配比例收取;
(五)罰沒收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收取;
(六)其他政府非稅收入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務院、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收取。
第七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了收取部門、單位(以下統稱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收取;執收單位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收取的,應當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備案。
法律、法規、規章沒有規定執收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直接收取;尚不具備直接收取條件的,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收取。
第八條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向社會公布由本單位負責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項目及其依據、范圍、對象和期限。
委託其他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委託單位應當將受委託單位和受委託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內容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收取政府非稅收入,不得多收、少收或者擅自緩收、減收、免收。
繳款義務人確因特殊情況需要緩繳、減繳、免繳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審核後,按照法定批准許可權辦理。
第十條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繳分離制度。未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執收單位不得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款,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確定,有代理收付款項業務的商業銀行和信用合作社,均可作為政府非稅收入的代收機構。
代收機構按照前款規定確定後,由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代收機構開設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用於歸集、記錄、結算政府非稅收入款項。
執收單位不得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
第十三條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數額,到指定的代收機構將有關款項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執收單位依法當場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現款的,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到代收機構將所收款項全額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
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合肥中心支行制定。
第十四條繳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的待結算資金,符合返還條件的,繳款義務人可以向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出返還申請,由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簽署意見,經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後返還繳款義務人。
經確認為誤收、多收的政府非稅收入,由執收單位或者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提請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退還繳款義務人。 第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統籌安排使用政府非稅收入。
政府非稅收入有法定專項用途的,應當專款專用。
第十六條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內的資金,按照收入級次和規定的科目類別定期劃解國庫或者財政專戶,不得拖延、滯壓、挪用。
第十七條政府非稅收入上下級分成比例,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涉及中央和省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二)涉及省級與市、縣級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三)涉及部門、單位之間分成的,分成比例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上下級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由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第十七條的規定,通過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定期劃解、結算,不得滯留、截留。
執收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
第十九條政府非稅收入的管理經費,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核定,並納入預算,統一安排。 第二十條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的具體辦法,統一印製和管理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各級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機構具體負責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保管、發放、使用、核銷、檢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的印刷企業定點印製,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二條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向繳款義務人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不出具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二十三條執收單位使用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領購。
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領用、保管、繳銷、審核等制度,保證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安全。遺失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並公告作廢。
第二十四條禁止政府非稅收入票據使用中的下列行為:
(一) 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 偽造或者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三) 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二十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級各部門、單位和下級人民政府執行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監督,依法處理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重大問題。
第二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收取、使用、管理的日常監督和專項稽查,及時依法查處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執收單位應當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等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接受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審計機關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的收取、使用、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編制本級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目錄,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對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均有權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價格、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投訴。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投訴者保密,並在20日內依法處理,書面答復舉報、投訴者;有關部門認為舉報、投訴事項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先行受理,並自接到舉報、投訴之日起3日內移送其他有關部門。
前款規定的期限,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資金的,追繳違法資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規定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或者擅自改變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范圍、標准、對象和期限的;
(二)違反規定許可權或者法定程序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
(三)開設政府非稅收入賬戶或者過渡性賬戶,或者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私分政府非稅收入款項,或者將政府非稅收入款項存入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的;
(四)未按照規定實行政府非稅收入收繳分離的;
(五)滯留、截留應當上繳或者下撥的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的;
(六)違反規定將政府非稅收入資金直接繳付上級執收單位或者撥付下級執收單位的;
(七)轉讓、出借、代開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使用非法票據,或者不按照規定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
(八)違反規定發放、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或者保管不善造成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毀損、滅失的。
前款第(一)項行為所取得的款項,限期退還繳款人;無法退還的,收繳國庫。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偽造或者擅自印製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許可權,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 從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工作中獲取非法利益的;
(二) 包庇或者縱容違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行為的;
(三) 違法實施行政處罰,或者以行政處罰代替糾正違法行為的;
(四)對承辦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依法處理的;
(五)違反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二條本省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派駐省外的機構收取的政府非稅收入,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理。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6年6月2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安徽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4. 安徽省物業收費標准
估計你的問題可能沒有確切的結論,原因是:我國從國家到各地省級層面,都沒有出台具體的「物業費標准」,只有到了「省級市、地市級」才有【物業費收費標准】,一個省覆蓋面太大了,不能做到統一物業費的標准劃分,從實際情況看也是如此,譬如同一個省的城市之間、省會和地級市之間、縣級市之間,因為地域差別、發展程度不同,房地產價格不同,人們收入水平不同,都不可能有同樣的「物業費收費標准」。何況物業收費的【政府調控機制】還不完善。
在目前價格調控中,政府【物價部門】基本上是以物業的檔次來審核和規范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標准,欠缺檔次相同的物業在服務等方面存在的差異性的考慮,因此無法有效地規范物業管理市場的服務價格和保證物業管理市場的正常運行。
「物業費收費」是屬於「服務業」收費,還一定會根據「服務」內容,以及根據房屋、小區,配套、以及當地物價水平等等因素確定。目前物業費受到政府【物價部門】的約束(審核、審定)。
物業管理服務是由多種專業服務組成的綜合性服務行業,盡管這些專業服務的主要成本都是服務中損耗的活勞動,但影響各種專業服務成本的主要因素是不同的。【物價部門】在核定物業管理服務價格時,是針對物業管理公司所提供的各種專業服務,結合小區公用設施等方而的具體情況,分別核定各專項服務的價格,在此基礎上最終形成【物業管理的綜合服務價格】。
一般情況下,各省都有《城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省級的【實施辦法】,均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確定的,然後省政府下達《關於規范物業服務收費的通知》,各市再具體制定【***市物業費收費標准】。因此需要根據具體城市物價部門公示的【物業費收費標准】執行。
另外需要注意:【物業服務收費】還是物業企業和業主之間的服務的買賣關系。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一條規定:「【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各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物業服務收費】應是全體業主交付的用於物業管理的資金,其所有權應屬於業主團體,並由業主團體視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的質量和多少從收取的管理費用中為其支付報酬。當前我國的這種收費制度設計存在嚴重的弊端,模糊了物業管理收費的真正歸屬,不利於業主有效的控制管理費用的支出,不利於充分發揮物業管理資金的最大效益,不利於資金的安全,不符合資金運行的一般規則。而且容易導致物業管理企業以「主人」姿態自居,角色定位不正確,管理行為不規范,引發亂收費、亂罰款等現象。
綜上所述,「安徽省物業收費標准」如果沒有出台(估計也不容易出台),那最直接的辦法是查詢:安徽省「***市物業收費標准」,否則只能浪費寶貴時間。這是我的建議。
因為【網路知道】提醒我:「s195545395 提了個問題,正焦急等待」,所以就做了一些搜索和分析,僅供切磋參考(否則它總是不斷提醒我……)。
5.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辦法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規范煙草專賣行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保護煙葉種植、煙草製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證國家和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煙草種植和煙草專賣品的生產、運輸、儲存、銷售、進出口等煙草專賣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是指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煙葉、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其中,卷煙、雪茄煙、煙絲、復烤煙葉統稱煙草製品。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配合上一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煙草專賣管理工作的領導與監督,協調解決煙草專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物價、交通、鐵路、民航、郵政、海關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國家和社會加強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教育,禁止或者限制在公共交通工具和公共場所吸煙,勸阻青少年吸煙,禁止中小學生吸煙。
第六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履行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實施煙草專賣管理法律、法規;
(二)依法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
(三)負責煙草專賣許可證、准運證等證件的審查、發放和管理;
(四)承辦上級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交辦的有關煙草專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煙草公司應當按照國家下達的煙葉收購計劃和種植規劃與煙葉種植者簽訂煙葉生產收購合同,約定煙葉種植面積以及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推廣優良品種,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和資金扶持。
第八條 煙草公司應當在煙葉種植區域依法設立煙葉收購站(點),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標准、價格統一收購煙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購。
煙葉收購站(點)應當展示符合國家標準的煙葉等級樣品,公布等級價格,並嚴格執行計量標准和質量等級標准。
第九條 在煙葉收購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壓級壓價收購煙葉;
(二)拒收合同約定的種植面積生產的煙葉;
(三)拖欠煙葉收購貨款;
(四)包庇、縱容非法收購煙葉,為非法收購煙葉提供便利條件。
第十條 煙葉種植者對煙葉收購站(點)確定的煙葉等級有異議的,可以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同級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和煙葉生產者的代表組成的煙葉評級小組復核。煙葉種植者或者煙葉收購站(點)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縣級以上地方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申請核定。
第十一條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質量標准,努力降低有害成份含量,提高煙草製品質量。
煙草專賣生產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的經營者供應卷煙、雪茄煙。
第十二條 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國內名優卷煙、雪茄煙調劑,並指導各級煙草公司合理布點,按需投放,引導消費,保障供給。
第十三條 煙草專賣批發業務由煙草公司統一經營。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不得向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煙草製品。
第十四條 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向卷煙、雪茄煙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提供貨源,或者一次銷售卷煙、雪茄煙50條以上的,視為無煙草專賣批發企業許可證從事煙草製品批發業務。
第十五條 煙草專賣批發企業批發的卷煙、雪茄煙,應當加註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 企業或者個人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應當向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領取營業執照後,方可在規定的地域范圍內經營。
第十七條 依法取得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在發證機關所在地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
卷煙零售經營企業和個人儲存、銷售的卷煙、雪茄煙,應當有煙草專賣防偽標識。
第十八條 在煙草專賣品的生產經營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
(二)銷售走私煙草專賣品;
(三)為走私煙草專賣品或者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提供設備、場所、資金、帳戶、運輸工具等便利條件;
(四)以經營為目的,非法收購卷煙、雪茄煙。
第十九條 禁止在廣播電台、電視台、報刊播放、刊登煙草廣告。
第二十條 運輸煙草專賣品應當持有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准運證。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為無准運證運輸煙草專賣品:
(一)使用過期、復印、塗改、偽造或者重復使用的准運證;
(二)運輸的煙草專賣品與准運證核定的品種、規格、數量、調入、調出單位和運達地點不符的;
(三)無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證明,郵寄或者異地攜帶煙葉、煙草製品超過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限量1倍以上的;
(四)無煙草專賣品准運證又無法提供在當地購買煙草專賣品的有效證明的。
第二十一條 外國煙草公司常駐代表機構和省外煙草企業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卷煙、雪茄煙促銷活動所需卷煙、雪茄煙,應當從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煙草專賣批發企業進貨。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二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反煙草專賣法律、法規的案件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查閱、復制與違法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和其他資料;
(三)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機場、車站、碼頭、商品交易市場和煙草專賣品存放地依法進行煙草專賣檢查;
(四)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自行或者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非法運輸煙草專賣品的車輛或者船舶進行檢查;
(五)處理有關涉案物品時,對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證據的,可以先行登記保存;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出示省級以上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檢查證件;未出示有效證件的,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
第二十四條 有關行政執法機關和司法機關依法沒收的煙草專賣品,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公開銷毀、拍賣或者由煙草企業收購。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二)、(三)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煙葉收購站(點)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煙葉種植者造成損失的,煙草公司應當依法賠償。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處以銷售總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無煙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煙草製品零售業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經營煙草製品貨值金額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其違法經營的煙草製品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價格收購。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無煙草專賣防偽標識的卷煙、雪茄煙,並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會同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生產、銷售的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違法所得,以及用於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的工具、設備、原輔材料、包裝物,並處以違法生產、銷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由煙草、工商、海關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走私的煙草專賣品,並處以走私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其非法收購的卷煙、雪茄煙。
第三十三條 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煙草公司及有關執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經營煙草專賣品;
(二)擅自處理或者私分沒收的煙草專賣品;
(三)走私煙草專賣品;
(四)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
(五)為非法經營、走私、制售假冒偽劣煙草專賣品行為提供便利;
(六)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行為。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 行政執法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應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應當移交而不移交的,按照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煙草專賣品貨值金額是指按照同一品名的正品煙草專賣品當地同期市場銷售價格計算的價值。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6. 安徽省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的條例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
本條例所稱經營者,是指為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遵循國家保護、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原則,保障和方便消費者行使權利。
第四條有關國家機關和行業協會在制定涉及消費者權益的法規、規章、政策和行業規則時,應當聽取消費者的意見和要求,不得作出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規定。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領導,建立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辦公會議制度,協調解決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有關行政部門依法履行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職責。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督、衛生、價格等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經營者的監督,查處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依法成立的消費者組織是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依法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監督。
第八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督促本行業經營者規范經營行為,加強行業自律,依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
第二章消費者的權利
第九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第十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了解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情況及交易條件。
消費者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商品的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產地、生產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產日期、有效期限、權屬證明、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等情況;要求服務的經營者提供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標准、檢驗檢測報告或者維修服務記錄等情況。
第十一條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是否購買、接受任何一種商品或者服務。
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二條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第十三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生命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和個人隱私等人身權和財產受到損害的,有權要求經營者依法予以賠償。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行業規則予以賠償。
第十四條消費者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享有獲得消費知識和有關消費者的權利、經營者的義務以及消費爭議處理方式等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知識的權利。
第十六條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七條消費者有權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計量、經營作風等提出意見、建議,有權對經營者的侵權行為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有權將有關情況如實向大眾傳播媒介反映。
消費者有權對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對行業協會制定或者經營者共同約定的行業規則中不利於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內容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消費者有權對國家機關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工作提出建議,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提出批評和進行檢舉、控告。
第三章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八條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的原則,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
第十九條經營者不得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不得欺騙或者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以任何形式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
經營者提供可選擇性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事先告知並徵得消費者同意。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為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場所或者環境;存在危險因素的,應當設置警示標志並採取安全防護措施。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應當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或者地方標准;沒有強制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地方標準的,應當符合社會公認的質量、衛生、安全要求。
發現或者有事實證明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該項服務;商品已售出的,應當採取緊急措施告知消費者,並召回該商品進行修理、更換或者銷毀,同時應當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
經營者應當採取前款規定措施而未採取的,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經營者立即停止出售該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並對已售出的商品採取召回措施。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出售需要開封、測試的商品的,應當當場開封、測試;消費者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對商品承擔包修、包換、包退(以下簡稱「三包」)責任的,應當出具「三包」憑證並履行承諾。「三包」憑證應當註明消費者的權利和經營者的義務,並指定具備條件的維修單位。實行「三包」的商品有質量問題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更換或者修理,不得拒絕,推諉。經營者承諾的「三包」時限超過規定時限的,從其承諾。
除國家規定實行「三包」的商品外,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省質量技術監督、商務等行政部門和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根據本省實際制定實行「三包」的商品目錄及「三包」期限。制定「三包」商品目錄,應當聽取消費者協會和消費者代表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承擔退貨責任的,應當按照商品的發票價格一次退清貨款,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折舊費。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承擔更換責任的,應當免費為消費者調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無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予以退貨,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按照「三包」規定承擔修理責任的,應當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20日內修復,並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到期未能修復商品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商品;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時,不得要求消費者提供與消費無關的個人信息。未經消費者本人同意,經營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將消費者的個人信息對外披露。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經營者為促銷贈與或者獎勵消費者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保證質量,不得免除其更換、修理、重作等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經營者在保險公司投保的商品或者服務給消費者造成損害的,由經營者賠償消費者的損失;消費者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
第二十八條經營者以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的,應當保證商品的質量、性能、規格等與廣告宣傳相一致,並按照承諾的時限提供商品。經營者未對提供商品時限作出承諾的,應當自收到消費者匯款之日起3日內交寄商品。
以前款規定方式銷售的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的,消費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退貨,經營者應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並不得向消費者收取任何費用;有質量問題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從事旅客、貨物運輸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旅客、托運人的人身、財產安全。
經營者應當按照客票載明的時間和班次運送旅客。經營者遲延運送的,應當及時說明原因,按照旅客的要求盡快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並根據有關規定對旅客的食宿予以妥善安置,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經營者不得降低服務標准,不得超載、中途加價,不得無故繞行、拒載、中途停運或者轉運。
第三十條從事旅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旅遊者訂立書面合同,明確旅遊線路和景點、價格、日程安排、食宿標准、交通工具、違約責任等事項。安排旅遊購物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合同中明示購物地點、次數、時間。
經營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應當具備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並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
經營者擅自增加游覽景點或者提高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由經營者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擅自減少游覽景點或者降低食宿、交通工具標準的,應當退還相應費用並承擔違約責任。
導遊人員進行導游活動,不得欺騙、脅迫或者與經營者串通欺騙、脅迫消費者消費。
第三十一條食品經營者不得經營含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不得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對食品進行保鮮、拋光、著色、熏烤等加工處理。
從事餐飲業的經營者,提供的食物應當符合衛生、安全要求;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給消費者健康造成損害的,應當賠償消費者的損失。經營者對所提供的食品和服務,應當事先將價格告知消費者並接受消費者的選擇。
第三十二條從事攝影、沖印的經營者,應當保證攝影、沖印質量;拍攝、沖印的照片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退還費用或者免費重拍、重印。經營者提供服務後,應當將全部照片、底片(包括數碼圖片資料)交付消費者,不得自行保留和另行收取費用;造成消費者的膠卷、底片損壞或者遺失的,應當退還沖印費,並按整卷膠卷價格的10倍給予賠償。拍攝內容具有特殊價值的,消費者可以與經營者事先約定保價沖印,保價費不得超過保價額的3%;經營者未按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提供服務不符合約定要求的,按照約定的保價額賠償消費者損失。
第三十三條從事洗染服務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共同確認洗染前衣物狀況,向消費者介紹衣物洗染效果,並在服務單據中註明。經營者未按照約定提供服務,造成衣物損壞、串色、染色、遺失等後果的,應當退還收取的費用,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組織展覽、演出、體育活動的經營者,不得擅自減少已公布的活動項目和內容;確需變更活動項目和內容的,應當在原定活動時間3日前以有效方式告知消費者,並根據消費者的要求辦理退票。經營者未在原定活動時間3日前告知消費者的,除退還消費者票價款外,還應當承擔消費者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三十五條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者,應當守法經營,為消費者提供文明健康的服務,不得接納未成年人上網,不得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製作、下載、發布、傳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穢、賭博、暴力、犯罪等內容的信息,不得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
提供手機簡訊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經營,不得強制或誘導消費者接受有償服務,不得發布含有不健康內容的信息和虛假信息。
第三十六條從事美容、美發服務的經營者和從事整容、整形服務的醫療機構應當明碼標價、合理收費,不得價外加價,不得使用偽劣用品。達不到約定效果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重作或者退還已收取的費用;給消費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非醫療機構不得從事整容、整形項目。
第三十七條從事修理、加工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事先告知消費者修理、加工所需要的零部件、材料、期限、價格等真實情況,並開出修理或加工清單,經消費者同意後,再作修理、加工。
經營者不得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不得虛列修理項目或者謊稱更換零部件。
經營者對修理的部位應當予以包修,包修期不得少於30日;經營者承諾包修期多於30日的,從其承諾。包修期自商品修復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從事商品房銷售的經營者應當在合同中明確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建築結構、建築面積、裝飾標准、計價方式、付款方式、配套設施、產權辦理等內容,保證商品房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准。
從事商品房銷售的經營者有下列欺詐行為之一的,應當退還消費者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承擔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金:(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未告知買受人將該房屋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二)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的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三)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或者出賣給第三人的事實;(四)隱瞞所售房屋屬於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第三十九條從事商品房銷售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商品房實行質量保修。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應當進行防水處理的屋面防水工程、衛生間、下水道、房間、外牆面的防滲漏保修期不得低於5年。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消費者之日起計算,保修期內的維修費用(含公共部位的維修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第四十條從事住宅裝修的經營者,應當與消費者書面約定施工方案、期限、質量、價格、環保指標、質量保證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由經營者提供裝修材料的,還應當書面約定材料的名稱、規格、環保和安全指標、等級、價格等,材料應經消費者驗收、認可。
裝修工程的保修期限不得低於2年,自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從事物業管理的經營者,應當切實履行物業管理合同,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監督,不得損害業主利益。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的,業主大會有權解除合同。
第四十二條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依法維護患者在接受醫療服務中的知情權、隱私權,為患者查閱、復印處方箋、住院志、醫囑單、檢驗檢查報告、手術以及麻醉記錄單等資料提供方便。因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不宜讓患者知情或者患者因故無法行使知情權的,醫療機構應當保障患者親屬行使上述權利。未經患者或者其親屬同意,醫療機構不得公開患者病情。
醫療機構應當科學用葯,合理安排必要的醫療檢查項目,並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詳列計價項目、收費清單,並出具收費憑證,不得將其用葯量、檢查項目與醫務人員的利益掛鉤,增加患者經濟負擔。違反規定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患者。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采購、使用假劣葯品、醫療器械,不得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號的自製葯品與制劑;不得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三條從事非公益性或非學歷培訓教育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如實告知課程設置、師資狀況、學費收取項目及標准等情況,不得有下列侵害受教育者合法權益的行為:(一)不具備合法資格招收受教育者;(二)以虛假的受教育者所取得的成績,證明學校教育的成功;(三)虛構與有關經營者達成培養協議,以保證畢業就業誘導受教育者;(四)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者增加收費項目;(五)降低教學水平,安排不合格的教師從事教學活動,不提供相關的教學場所、教學設備和設施;(六)以不正當手段迫使受教育者終止學業。
經營者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應當在受教育者提出退學退款要求之日起5日內,退還全部學費、培訓費以及其他費用,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郵政、電信、有線電視、互聯網路等公用服務的經營者,應當按照價格行政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收費,不得擅自提高收費標准或者增加收費項目,不得收取押金、保證金等;不得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未提供材料的,不得收取材料費;消費者要求暫停服務的,不得收取暫停手續費。
經營者應當負責對設備進行檢查維護。經營者在對設備進行維護、檢修期間,應當採取措施,保證公用服務的正常進行;確需影響消費者正常使用的,應當至少提前3日告知消費者。
第四十五條經營者應當全面履行其法定義務;本條例未作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
第四章消費者組織
第四十六條省、市、縣(區)依法成立消費者協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消費者協會履行法定職能的需要為其辦事機構配備必要的人員,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消費者協會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並根據需要在消費者集中的地方設立投訴點。
除消費者協會外,消費者還可以依法成立其他消費者組織。
第四十七條消費者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宣傳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法規,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後服務和消費者的意見進行調查、比較和分析,為消費者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對商品和服務的質量、價格、安全、衛生、計量等進行監督檢查;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和經營者提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建議,就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向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反映、查詢;
(四)發現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向經營者提出改進建議,並向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協會報告;
(五)受理消費者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六)支持消費者依法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眾傳播媒介予以披露;
(八)其他與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有關的工作。
第四十八條消費者協會應當針對消費者投訴的處理情況和消費者的需求,不定期發布消費警示信息和消費指導信息,幫助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能力,引導消費者科學合理消費。
消費者協會可以向社會披露經核實的消費者的投訴情況。
消費者協會發布消費信息、披露消費者投訴情況,應當合法、客觀、公正。
第四十九條消費者協會和其他消費者組織應當強化服務意識,規范自身行為,加強隊伍建設,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向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五十條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及時將涉及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信息告知消費者協會。對消費者協會就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事項的查詢,有關行政部門、行業協會應當在10日內予以答復。
第五章消費爭議處理
第五十一條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三)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五十二條鼓勵消費者與經營者採取協商和解的方式解決消費爭議,但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第五十三條消費者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消費爭議的,消費者協會應當自收到消費者調解申請之日起3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不屬於受理范圍的,應當向消費者說明理由。
消費者協會受理消費爭議調解申請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5日內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根據消費爭議雙方的要求,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消費者協會應當告知當事人其他解決途徑。
消費者協會認為經營者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違法經營行為的,應當向有關行政部門報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消費者協會。
第五十四條行政部門對消費者的申訴或者消費者協會轉交的投訴,應當在接到申訴或投訴之日起7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並書面告知消費者或消費者協會。
行政部門決定受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確屬經營者責任的,行政部門應當責令其負責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消費者的損失。
行政部門決定不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行政部門逾期不作出是否受理決定的,或者對行政部門不受理決定不服的,消費者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五條消費者為解決消費爭議,可以依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消費者協會設立仲裁辦事機構,為當事人解決消費爭議提供方便。小額爭議仲裁應當體現簡便、快捷的原則,並免收或減收仲裁費。
消費者和經營者對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應當履行。一方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消費者要求解決消費爭議的,應當提供能夠證明消費關系存在的商品實物、購貨憑證、服務單據或者其他證據。
第五十七條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發生爭議需要進行檢測、鑒定的,可以根據消費者與經營者的約定進行檢測、鑒定;雙方未約定的,由受理調解、申訴的消費者協會或者有關行政部門委託檢測、鑒定機構進行檢測、鑒定。
檢測、鑒定費用由經營者先行墊付,消費者提供等額擔保。責任明確後,檢測、鑒定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無法明確責任的,由雙方共同承擔。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法律、法規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一)違反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廣告或者虛假宣傳,欺騙或者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或者搭售商品、服務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的;
(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對存在嚴重缺陷的商品不採取召回措施的;
(三)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購銷售、電視(電話)銷售、互聯網銷售等方式銷售商品,商品與廣告宣傳不一致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三款規定,經營者超載、中途加價,無故繞行、拒載、中途停運或者轉運的;
(五)違反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經營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不具備保障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技術條件、服務設備和必要的救護設施,或者未向旅遊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的;
(六)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經營含有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有毒、有害物質的食品,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對食品進行保鮮、拋光、著色、熏烤等加工處理,提供的食物不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
(七)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接納未成年人上網,或者利用互聯網上網服務製作、下載、發布、傳播含有邪教、迷信、淫穢、賭博、暴力、犯罪等內容的信息或者對商品和服務作虛假宣傳的;
(八)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從事美容、美發服務的經營者和從事整容、整形服務的醫療機構不依法經營的;
(九)違反第三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偷換零部件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部件,虛列修理項目或者謊稱更換零部件的;
(十)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不按照規定收取醫療費用,或者采購、使用假劣葯品、醫療器械,生產、銷售、使用無批准文號的自製葯品與制劑,或者將用葯量、檢查項目與醫務人員的利益掛鉤,或者利用職務之便,索取、非法收受患者財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十一)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供水、供電等公用服務經營者擅自提高收費標准,增加收費項目,限定消費者購買指定的商品,或者收取暫停手續費的;
(十二)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者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交通費、住宿費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費用應當一次性補償,具體標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和服務給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經營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侮辱或者捏造事實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其攜帶的物品,侵害消費者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給予2000元以上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六十一條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葯品監督、衛生、價格等行政部門和消費者協會工作人員在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二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條例執行。
7. 物價局電話號碼是多少
每個地區的物價局的辦公電話都是不同的,有需要投訴舉報等問題可以撥打全國統一的物價投訴舉報電話:12358。或直接登錄「12358價格監管平台網上價格舉報系統」進行辦理。
拓展資料:物價局,政府負責物價工作的行政機構
。一、貫徹執行國家價格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
二、負責全省價格總水平的宏觀調控和綜合平衡;
三、負責全省價格監測體系和價格信息網路建設等。
8. 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2016年新版全文及哪些變化
為適應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解決老人上、下樓難的問題,今後,安徽省老舊住宅物業履行相關手續後,可以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昨天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31次會議閉幕,通過了新修訂的《安徽省物業管理條例》,並將於2016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開發商承擔首次業主大會籌備經費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吳斌介紹,據初步統計,截至去年9月份,安徽省實施物業管理項目9202個,召開了首次業主大會、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只有2764個,不到三分之一。
為了解決首次業主大會召開難、業主委員會成立比例低的問題,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應當向鄉鎮、街道報送成立業主大會需要的文件資料,並承擔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的籌備經費。
同時,規定業主主動籌備成立業主大會的,鄉鎮、街道應當加強指導,並參加籌備組;業主未及時召開首次業主大會的,由鄉鎮、街道組建籌備組。
小區可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
安徽省不少老舊小區並未安裝電梯,這給很多老年人帶來了出行上的困難。吳斌介紹,為了適應人口老齡化的發展趨勢,解決老人上、下樓難的問題,條例對住宅物業增設電梯做出明確規定。
具體來說,住宅物業需要使用共有部分增設電梯等進行改造的,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符合規劃、土地、建設、環境保護、消防管理等法律、法規和技術標准,並且依法辦理相關批准手續。
此外,條例明確,老舊住宅小區內的道路、照明、綠地及文化體育、安全防範、物業服務用房等配套建築及設施設備的改造建設資金,主要由政府承擔;業主專有部分的設施設備改造支出,由業主承擔。
小區內禁止違規養寵物
條例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禁止13種行為。江淮晨報、江淮網記者注意到,這些禁止行為除了擅自變動房屋承重結構、亂扔垃圾、損壞公共綠化、違反規定擺攤設點、佔道經營等規定外,還有兩項內容值得關注。
「違反規定飼養寵物被列入了禁止行為中。」吳斌介紹,在不少小區,違反規定飼養寵物的行為屢見不鮮,有些還造成了業主之間的糾紛甚至是傷害事件。
「違反法律、法規和管理規約,以及未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改變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用途也被列入了禁止行為中。」吳斌說。
據介紹,這一條款意味著不少小區內的經營行為或將得到規范。此前,小區內有不少住戶將住宅改成了餐館、美容院等經營場所,給鄰居帶來了困擾。條例做上述前置性規定,也是對小區業主改變建築物用途進行了限制。
條例明確,違反上述禁止性規定的,業委會、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進行依法制止或處理。
首次明確執法進小區
對於小區范圍內發生的事務,執法部門是否應該進入小區進行管理,安徽省此前並無明文規定。條例對有關部門進小區執法予以明確,並規定有關部門應當在小區內公布聯系方式。
條例明確,縣級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公安、價格、工商、環保、衛生、城鄉規劃、園林等部門,應當加強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秩序、治安消防、物業服務收費、環境衛生、房屋使用、小區綠化等方面的監督管理,建立違法行為投訴登記制度,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布聯系方式,依法處理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違法行為。
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投訴之日起十五日內進行調查,並將調查或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八種情形動用維修資金更簡便
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難備受社會關注。省住建廳副廳長陳揚年透露,安徽省專項維修資金目前已結存了200億元,結存資金較多的原因除了新建住宅小區較多的因素外,申請提取資金的條件、程序復雜也讓維修資金的使用並不容易。今後,這一情況將得到改善。
條例規定,發生危及安全的八種情形,可以直接申請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屋面、外牆體防水損壞造成滲漏的;電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消防設施損壞的;公共護(圍)欄破損嚴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樓體外立面有脫落風險的;專用排水設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礙,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二次供水設施損壞的;其他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形。
條例明確,應急維修費用應當向業主公示,並從相關業主的專項維修資金分戶賬中按照專有面積分攤列支。
符合條件的較大小區可劃分為不同物業區域
「據我所知,合肥市有一個小區的人數達到了10萬人,小區規模過大,導致首次業主大會召開比較困難,在現實中是存在的。」吳斌介紹,條例關注到這一情況,對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進行了規定。
條例規定,規模較大的住宅小區,且配套設施設備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或者調整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開發商不得拒絕出租未售車位
小區停車問題備受關注。條例明確,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租、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建設單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公開;業主要求承租的,建設單位不得拒絕。
公共經營收益需單獨列賬
利用小區公共道路用於停放車輛,停車費收益到底歸誰?在小區電梯等共用設施設備上從事廣告經營,收益怎麼分配?上述問題是很多老百姓關心的事情。
條例明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將屬於業主共有的車輛停放費、公共經營收益單獨列賬。收益按照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使用;沒有決定或者約定的,百分之七十納入專項維修資金,其餘部分用於補貼物業服務費以及業主委員會委員的補貼和執行秘書的酬金。
建立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經營收益財務賬目定期審計和公示制度。
公共服務設施權屬有明確規定
條例明確,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
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共設施,屬於業主共有。
9. 安徽省電梯年檢費用如何收取
安徽省物價局、財政廳關於重新核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收費標準的通知(皖價費〔2008〕86號)
六、機電類特種設備檢驗
三、新裝起重機械(電梯)安裝監督檢驗費;按安裝工程費的2%收取
四、電梯定期檢驗費
(一)客貨梯(客貨、病床電梯)
1 樓層數≤5 元/台 550
2 樓層6~9層 元/台 720
3 樓層數≥10 元/台 800+30×(n-10)
(二)自動扶梯(自動人行道)
1 提升(行)高(長)度≤5米 元/台 550
2 提升(行)高(長)度>5米 元/台 720
電梯限速器校驗 元/台 220
1、電梯限速度器校檢驗2年1次;
2、●為樓層數;
3、電梯檢驗周期,按照《電梯檢驗監督檢驗規程》、《液壓電梯監督檢驗規程》、《雜物電梯監督檢驗規程》、《自動扶梯和自動人行道監督檢驗規程》執行;
10.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有哪些職能部門
安徽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職能部門如下:
辦公室,綜合規劃處,法規處,財務審計處,執法稽查處,信用監督管理處,個私監督管理處,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執法局,價格監督局,網路交易監管處,廣告建管處,質量發展處,產品質量監督處,食品安全協調處,食品安全監督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