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青島交行4人案最終結果如何
原標題:青島交通銀行「5億違法放貸案」關聯民事案件一審判決:東岳集團訴訟請求被駁回
2018年6月19日,界面新聞記者獲悉,在山東省高院審理的東岳集團附屬子公司東岳化工、東岳高分子與交通銀行青島分行(第一被告)、青島市北第一支行(第二被告)、山東恆泰公司、盛泉公司(第三被告)合同糾紛一案下達一審判決:東岳化工、東岳高分子的本訴請求和交行青島分行、交行青島市北支行的反訴請求均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界面新聞此前報道,2017年12月29日,因「違法發放貸款罪」、「違規出具金融票據罪」,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原行長戚靜、原行長助理趙聲、原客戶經理劉興尚、原營運主管費璟波被桓台縣人民法院判處2-6年有期徒刑和罰金。
交通銀行稱,地方企業參與辦案,涉嫌以刑事手段干預經濟糾紛,侵佔國有資產5億元。企業卻呈現了另一個版本:該集團財務總監與銀行工作人員、其他企業惡意串聯,刻意隱瞞,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造成理財資金損失5億元。
在東岳集團發布的公告中稱,公司的前任財務總監李濱涉嫌挪用資金14.782億元。其中,兩筆存入青島交通銀行市北第一支行的金額分別為2億元和3億元的存款余額長期保持未變,經查詢後為零。東岳集團立即報案。2016年2月2日,李濱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桓台縣人民檢察院批捕。
2018年5月30日,持續近3年的青島交通銀行「非法放貸案」有了新進展:其市北第一支行行長、行長助理等人違法發放貸款、違規出具金融票證案被淄博市中級法院發回重審。
在刑事案件發回重審的同日,東岳集團在山東省高院發起的民事訴訟正式開庭審理。東岳集團將交通銀行青島分行、青島市北第一支行、山東恆泰公司、盛泉公司告上法庭,訴訟原因為各被告惡意串通損害原告利益。
在《民事訴訟狀》中,東岳集團認為,青島交行與盟誠系恆泰公司、盛泉公司夥同東岳集團前任財務總監李濱,未經原告授權下,擅自以公司的名義訂立一份《三方合作協議》,並將5億元保證金存放於市北第一支行。原告申索要求:確認《三方合作協議》無效;交還被指基於《三方合作協議》劃扣的人民幣5億元款項,並賠償利息損失;及該訴訟的相關訟費由各被告承擔。
青島交通銀行提出反訴請求:東岳集團及恆泰公司、盛泉公司返還基於《三方合作協議》收到的資金5億元並賠償利息損失。
法院審理的爭議焦點為:《三方合作協議》是否有效;本案涉及的5億元款項應如何處
『貳』 銀行或貸款公司不調查就放貸款,算不算違法
這個是不算違法的
一般銀行或者貸款公司不可能不調查就放款那樣做會對他們的利益產生極大的傷害
『叄』 銀行工作人員,明明知道客戶提供的是假資料。還是放貸款帶給了客戶。違法嗎如果違法,向那個部門舉報。
沒證據。口說無效。。你知道他的是假資料。問題他可辯護。不知道。只能說他工作疏忽。出事責任由銀行協商當當
『肆』 交行貸款所處狀態:已核查。 這個是什麼意思是同意了嗎接下來的狀態會是什麼啊
核查的意思就是審核的意思,還沒有批下來,狀態如果是核查成功,就是等批了!這需要時間的!別急!
『伍』 違法發放貸款罪
法律確實沒有賠償之說。違法發放貸款,是領導指定的,這必須能夠舉證。其次,即使是領導指定的,並不能完全免責,法律規定,明顯違法的命令不能執行。如果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的構成,必須承擔刑事責任。如果沒有達到標准,則必須受到行政處分。
違法發放貸款罪的定義是指銀行或者其它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向關系人以外的人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的行為。對違反放發放貸款犯罪行為的認定主要從其侵害的客體、損失額度、主觀行為表現等幾方面著手。
首先,本罪所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金融制度。在客觀上的表現為行為人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於違法行為認定的依據主要是《貸款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在這二部法律中有關對貸款發放的規定是作為認定放貸人的行為是否違法的主要依據。
在《貸款通則》中對於借款人的要求: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原應付貸款利息和到期貸款已清償;沒有清償的,已經做了貸款人的認可的償還計劃。對貸款程序的要求:信貸人員要對貸款進行調查,貸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請後,應當對借款人的信用等級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抵押物、質物、保證人的情況,測定貸款的風險度;在貸後檢查上,貸款發放後,貸款人應當對借款人執行借款合同情況及借款人的經營情況進行追蹤調查和檢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第三十五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對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
其次,在主觀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過失。具體講,濫用職權發放貸款是故意犯罪,玩忽職守發放貸款一般是過失,但其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則是故意的,不論行為人是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還是不認真履行自己職責,還是行為人濫用職權,發放人情貸款或者以貸謀私,都可以構成本罪。信貸人員在實際工作中,往往玩忽職守,該調查的不調查,該檢查的不檢查,而只是坐等放貸,憑主觀任意發放貸款。
在我們最近辦理的一起農村信用社信貸人員違法發放貸款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濫用手中的職權,只需要經介紹人介紹就可以把二、三萬元的貸款放給一個陌生人,而沒有進行任何的調查,貸款放出去以後也沒有跟蹤檢查,導致一百多萬元的貸款集中到少數人的手中,形成「壘大戶」貸款,使貸款風險集中,形成不良貸款。在這過程中,貸款究竟是誰用的,彼此心照不宣。周某明知或者應該知道一些貸款是介紹人用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後果,還是把貸款放出去,所以犯罪故意即可認定。周某的犯罪故意具有一定的隱蔽性,這就給公安機關調查帶來一定的難度。
第三,對損失的認定。這是正確把握立案標准,區分罪與非罪的界限。本罪屬於結果犯,只有在行為人因違法發放貸款造成重大損失時,才能以犯罪論處。根據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的有關規定,個人違法發放貸款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的, 應予追訴。對於沒有造成損失或者損失不大的,不構成犯罪,應按照商業銀行法第76條的規定,給予處分。在這一點上,本罪與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不同,違法向關系人發放貸款罪造成較大損失即構成犯罪,而本罪構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犯罪。
在我國的現行法律中,對損失的界定還沒有一套完整的體系,這就給實際偵查工作帶來一定的困難。在偵查辦案中,對違法發放貸款造成實際損失的認定,主要是通過對因違法發放而造成的逾期貸款數額的確定,只要是逾期的貸款,並且這些貸款逾期是由於違法發放造成的,在公安機關立案後至移送起訴前仍沒有歸還就可認定為損失,而無論用款人是否承諾歸還。在此期間,如果貸款被歸還,則歸還的部分只可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仍界定為損失。
刑事案例的具體認定非常復雜,網上很難完全說清楚,請個律師吧。
『陸』 交通銀行貸款狀態由貸款審批退回到貸款受理是怎麼回事
也就是正在復核。
辦理銀行貸款需要准備資料:
有效身份證件;
常住戶口證明或有效居住證明,及固定住所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
銀行流水;
收入證明或個人資產狀況證明;
徵信報告;
貸款用途使用計劃或聲明;
銀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銀行貸款需要的條件:
年滿18年周歲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城鎮居民常住戶口或合法有 效的居民身份證明,銀行貸款要求貸款人年齡一般在18-60歲之間;
有穩定合法收入,有還款付息能力;
貸款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無抵押貸款辦理的程序一般分為三個步驟:
客戶遞交基本信息資料,包括工作單位和聯系電話;
放貸銀行或公司核查客戶的信用信息,包括客戶的信用級別是否有違法記錄,針對個體戶和中小企業,還需調查其企業經營狀況;
放貸單位工作人員與客戶簽約,並在最短時間內實現放款。
『柒』 現在有的銀行放貸款出去,要不回來,可不可以給社會上的人來催款,違法嗎
不弄死人就不違法!要是弄死人了不違法也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