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款人沒有用貸款,實際用款人是信貸員。有信貸員的親筆證明。所以借款人拒絕還貸款。那麼擔保人怎麼辦,
擔保人擔保時知道實際用款人是信貸員嗎
2. 銀行貸款,信貸員的責任
第一、 看看是不是由於不可預測不可預料的原因造成的,比如地震貸款人死亡,又如三鹿突然爆出重大意外,企業倒閉的,信貸員無法在貸前或者貸款後做出判斷。如果是這樣的情況,信貸人員沒有任何責任。
第二、看看是不是違反銀行規定造成的,比如工作怠慢、對待工作不認真,不按規定流程辦事,如果是,那就要做行政處罰了。扣獎金,降職,甚至開除等等。一般這樣的情況內部要按比例承擔,包括信貸員和審批人員。
第三、看看是不是故意捏造數據,和借款人勾結惡意騙取貸款造成的,如果是那就是金融詐騙,可以向法院起訴信貸員。嚴重的不但可以要求信貸員還款,法院還可以判刑罰。這個時候也要看看審批人員是不是也要負起一定的責任。
3. 如果我是信貸員,如何了解借款人信譽
這就是貸前調查的問題,貸前調查有走訪,電話訪問,分析報表,分析行業和市場等等.如果是個人貸款,主要是看貸款人的工作情況,收入狀況,還有通過個人徵信系統去看看貸款人以往有沒有不良記錄和對以往貸款的還款情況.如果是對企業,那就要分析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現金流三大報表,通過企業的貸款卡查詢該企業以往的貸款記錄,還有就是分析貸款企業所屬行業的狀況,及未來(也就是貸款期限內)的發展.
4. 貸款後信貸員把款沒給貸款人怎麼辦
定性:此筆貸款為信貸人員違規辦理的頂冒名貸款。
看來你就是那位給別人頂名的人。
像這種情況,如果是頂名者本人自願簽字的話,就要承擔還款責任,不過信貸人員是違規辦理的,他只能找你協調實際用款人還款,不敢和你來硬的,你去投訴他,讓他的上級知道了會處理他。
如果是信貸人員或是別人代簽字的話就可以不予認可,直接不理他,銀行也不敢起訴你,就算起訴也勝不了官司。
到時候銀行內部會追究相關責任人,那名信貸人員擺脫不了干係,自己會主動想辦法處理此事,你現在可以靠著他自己想辦法找實際用款人處理,說明原委後就不用管他了。
冒名貸款可以不理會,按照以上處理就可以了,只是你的信用記錄有污點了。
但如果借款合同、延期協議、申請書這些是你親筆簽名那就麻煩了,除非你有其他證明可以澄清你們間這種復雜的關系。
5. 信貸員怎麼對待貸款發放後借款人死亡
借款人死亡後,信貸員收回貸款的難度必然加大,收回貸款應從如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充分調查借款人資產狀況、繼承人情況等可執行線索;
二、調查擔保人、抵押資產狀況,收集可執行線索;
三、召集有關當事人協商還款;
四、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提起訴訟,執行;
五、無可執行資產的可以提請核銷。
6. 借款人我簽的,別人拿的錢,信貸員知道情況,仍然放款,利息也是他付,如今用款人沒錢還款,信貸員有沒責
因為對於銀行來說,你就是借款人,用款人是擔保人。
要還錢的第一個是找你。信用社起訴也是先起訴你,然後才是擔保人。對於銀行來說,就是要回本金和利息。
我覺得很奇怪為什麼你簽字干什麼呢?有些事情不是說關系好就可以這樣做的,特別是錢的事情,親兄弟也要明算賬啊,你是沒事找事。
對於銀行來說錢誰還有什麼關系呢?但是你沒錢的時候就翻臉不認人了,你的信用記錄就不好了,以後的房貸和車貸還有別的貸款就別指望了。現在銀行之間都有記錄可以查的,這個記錄維持7年的時間。
信貸員有什麼責任呢,在法律生他沒有責任,只是銀行內部的行政責任罷了?你貸款,你怎麼用錢他不管著,對於他來說就是認為你這個借款人自願給擔保人用,而你明知別人用你貸款的錢,而不管,法律上認為是你自願給擔保人使用。
這個要分兩個層來說:
第一層:對於銀行來說,可以要求你還款,也可以要求擔保人還款。你是借款人,是銀行的第一責任人。擔保人在借款人還不了的情況下,也要承擔賠償的責任。這叫連帶關系。
第二層:你覺得擔保人用款,他欠你的,你也可以告他,要求他賠錢。這點和銀行沒有任何關系。
7. 貸款收不回,信貸員需要承擔責任嗎
貸款收不回,信貸員需要承擔責任嗎
責任是一定要承擔,但要根據具體的情況來決定承擔的責任大小的:
1,如果信貸員在辦理貸款過程中不存在與客戶串通損害銀行利益的情況,那麼信貸員不夠成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
2,如果信貸員具有過錯或過失但不構成刑事犯罪的,那就要看銀行內部管理制度的規定了。3,如果沒有過錯或過失但仍收不回貸款的,也應看銀行內部規定。
4,如銀行就此解除勞動合同,參考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8. 本來我是以借款人的身份向銀行申請貸款,信貸員卻把我的身份變了。讓我簽了擔保合同,然後信貸員找了一個
詐騙罪!
9. 怎麼才能找到有需要貸款的人,我是做信貸員的
信貸是體現一定經濟關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間的貨幣借貸行為。廣義的信貸是指金融機構存款、貸款、結算的總稱。狹義的信貸一般指銀行或信用社的貸款。貸款風險的產生,往往在貸款審查階段就開始了,綜合司法實踐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看出,在貸款審查階段出現的風險主要出現在以下環節。
(一)審查內容遺漏。銀行審貸人員掛一漏萬,造成信貸風險。貸款審查是一項細致的工作,要求調查人員就貸款主體的資格、資質、信用、財產狀況進行系統的考察和調查。在實踐中,有些商業機構會因此項造成大量資金流失,壞賬等情況。
(二)沒有盡職調查。在實踐中,有關審貸人員,往往只重視文件的識別,而缺乏盡職的調查,這樣,很難識別貸款中的欺詐,造成信貸風險。
(三)判斷錯誤。銀行沒有對有關內容聽取專家意見,或由專業人員進行專業的判斷。 審貸過程中,不僅僅要查明事實,更應當就有關事實進行法律、財務等方面進行專業的判斷。
信貸是體現一定經濟關系的不同所有者之間的借貸行為,是以償還為條件的價值運動特殊形式,是債權人貸出貨幣,債務人按期償還並支付一定利息的信用活動。(通過轉讓資金使用權獲取收益)。信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信貸是指以銀行為中介、以存貸為主體的信用活動的總稱,包括存款、貸款和結算業務。狹義的信貸通常指銀行的貸款,即以銀行為主體的貨幣資金發放行為。
基本條件
從實際看,銀行發放信用貸款的基本條件是:
一是企業客戶信用等級至少在AA-(含)級以上的,經國有商業銀行省級分行審批可以發放信用貸款;
二是經營收入核算利潤總額近三年持續增長,資產負債率控制在60%的良好值范圍,現金流量充足、穩定;
三是企業承諾不以其有效經營資產向他人設定抵(質)押或對外提供保證,或在辦理抵(質)押等及對外提供保證之前徵得貸款銀行同意;
四是企業經營管理規范,無逃廢債、欠息等不良信用記錄。
適用范圍
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並符合《貸款通則》和銀行規定的要求。
申請材料
信貸業務申請書;
借款人基本情況、資格證明文件、貸款證(卡)、授權書等;
經有權機構審計或核準的近三年和最近的財務報表和報告;
董事會決議、借款人上級單位的相關批文;
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和有權部門的批准文件;
用款計劃及還款來源說明;
與借款用途有關的業務合同;
銀行需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