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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納資金案例

發布時間:2021-04-16 02:21:42

① 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怎麼辦,是否屬於侵佔公司財產

結論:不一定,要看具體情況,僅僅一句話的描述,對該問題無法定性,建議先發起股東知情權糾紛和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進一步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

提問者應當是這家公司的股東,不然怎麼會這么關心這問題?但提問者並未明示自己的身份,我先理解其就是這家公司的小股東。

提問者僅僅用了一句話來概括,不可能對該問題進行定性,需要更多的材料來加以分析。如果提問者有以下材料,可以進一步提問,如果涉及機密問題,可通過網路的私信功能直接發給我。

1、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董事長私自吸納新股東入股」這個詞,這屬於公司增加資本,增加資本是需要召開股東會或股東大會討論最後形成增資決議。

而是否有股東會或股東大會增資決議,或是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是否存在被撤銷和被確認無效是關鍵因素。

2、3000萬資金是否進入了公司賬戶問題。

提問者使用了「3000萬資金全都打到他自己賬戶上」,該資金是直接到他個人賬戶上,還是先打入公司賬戶再轉入其個人賬戶上也是定性的關鍵因素。

3、資金的最終去向問題。

3000萬資金是全部被用於公司的生產和經營還是部分用於生產和經營部分用於個人消費或者是全都未用於生產和經營,再或者是用於違法或違法犯罪活動都是關鍵因素。

4、定性問題。


5、從聽說、猜測或感覺階段到有確鑿的證據階段。

取得有效的,可以直接成為證據的會計賬簿、會計憑證、銀行流水和業務合同等資料,必須有一個案件,該案件必須是不藉助你想獲得的證據,無法查明案件事實的,就有可能,我就是這么做到的。

難度特別高,我跑了100多次法院,所以一般的小標的案件,不建議這么操作,成本太高。

每個公司的情況不一樣,我只能做一個概括性的總結。具體提問者如何做到,需要詳細了解公司的情況,再做方案。

② 案例如何區分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爭議最大的是如何將本罪行為與合法的民間借貸相區別。引發該問題爭議的是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復》 (以下簡稱《 批復》 )中的規定,在該《 批復》中指出,「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有效」。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從本質上看,即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間還本付息,這當然也屬於一種「借貸」,而且該《批復》 對於民間借貸行為並未限定范圍,那麼如何理解《 批復》的規定對合法民間借貸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進行區分呢?我們認為,《 刑法》 是規定犯罪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規范,即《刑法》 規定的是犯罪行為,而其他法律規定的都是一般違法行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盡管也表現為一定民間借貸的特徵,但因為其借貸的范圍具有不特定的公眾性且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所以具有民間借貸不會造成的嚴重社會危害性,這是兩者的根本區別。如果民間借貸的對象范圍滿足前文所講的兩個條件即「非法性」和「廣延性」,即未經有權機關批准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且借款利率高於法定利率,擾亂了國家金融秩序,則就超出了民間借貸的范疇,演化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而對於像「只向少數個人或者特定對象如僅限於本單位人員等吸收存款」的行為當然不是本罪中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因為這種「民間借貸」不可能對國家金融秩序造成破壞。所以,《批復》 中所講的「民間借貸」只能是針對社會中少數個人或者特定對象之間的「借貸」行為,而對於「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存款的行為當然不屬於「民間借貸」。唯有如此,才能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與合法的民間借貸區別開來。

③ 非法吸收資金罪是什麼

非法融資

非法集資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所謂非法集資,是指公司、企業、個人或其他組織未經批准。違反法律、法規,通過不正當的渠道,向社會公眾或者集體募集資金的行為,是構成本罪的行為實質所在。
1、主體要件:一般主體,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2.客體要件: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實施了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數額較大的行為。構成本罪行為人在客觀方面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必須有非法集資的行為。所謂集資,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為實現某種目的而募集資金或者集中資金的行為。依法進行的集資主要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個人、團體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通過問社會、公眾發行有價證券或者利用融資租賃、聯營、合資、企業集資等方式在資金市場上籌集所需的資金。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為了設立或者生產、經營的需要。而發行股票和債券。從當前資金市場的情況看,從事集資活動的主要是企業。
一般來說,企業的集資行為必須符合以下四個條件:
(1)集資的主體應當是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設立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
(2)公司、企業聚集資金的目的,是為了用於公司、企業的設立或者公司、企業的生產和經營,不得用於彌補公司、企業的虧損和其他非經營性開支。
(3)公司、企業募集資金主要通過發行股票、債券或者融資租賃、聯營、合資等方式進行,其中發行股票和債券是一種主要的集資方式。
(4)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就是說公司、企業在資金市場上募集資金的行為必須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關募集資金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嚴格按照法定的方式、程序、條件、期限、募集的對象等'行,違反法律規定募集資金的行為是不允許的。

中國刑法雖然規定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但一直到1997刑法公布,法律並未對什麼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也並未對此進行過司法解釋。1998年國務院發布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下簡稱《辦法》)第四條規定,「本辦法所稱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擅自從事的下列活動:(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二)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三)非法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票據貼現、資金拆借、信託投資、金融租賃、融資擔保、外匯買賣;(四)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前款所稱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出具憑證,承諾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活動;所稱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是指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不以吸收公眾存款的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但承諾履行的義務與吸收公眾存款性質相同的活動。」實踐中爭議主要在於《辦法》能否作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定罪量刑的依據。

案例很多,典型的有浙江的吳英案,最近還有太子奶的李途純

④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分析

2014年1月15日,成都國騰電子發布公告稱,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因涉嫌挪用資金罪,被檢察院機關批准執行逮捕。證券分析師表示,上市公司大股東違規挪用上市公司資金並非個案。何某持股市值為3.2億,國騰電子方面表示,何某的上述相關公司股票走勢,閩東電力6.26+0.020.32%
涉案行為與公司無關,公司生產經營情況一切正常。公司將做好相關事項的持續信息披露工作。在此之前,何某就已經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機關調查。2013年7月18日,國騰電子發布公告稱,公司於2013年7月17日獲悉有網路媒體報道公司實際控制人何某涉嫌重大案件失去人身自由的傳聞後,立即進行多方核實,並從何某女士家人處獲知,何某女士因個人涉嫌非法經營正在接受湖北省宜昌市公安機關調查,公司目前尚未能與何某女士取得聯系 。
在這則公告中,國騰電子表示,盡管何某是公司實際控制人,但其一直未在公司以及公司控股股東成都國騰電子集團有限公司擔任任何職務,也未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何某被調查的事項與公司無關,尚無法確定是否影響公司股權結構。
次日下午,湖北省宜昌市公安局在其官方微博「平安宜昌」上發布有關何某的正式通告稱,2013年6月30日,國騰實業集團董事長何某因涉嫌非法經營罪,被宜昌市公安局採取了刑事強制措施,且案件正在偵辦之中。
公開資料顯示,何某出生於1961年,大學本科學歷,電子科技大學兼職教授,無永久境外居留權,何某持有國騰電子控股股東國騰集團51%的股權,為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
何某持有國騰集團51%股權,國騰集團持有國騰電子2664萬股股份,由此推算,何某持有國騰電子1358.64萬股。以國騰電子昨日收盤價23.70元計算,何某持股市值達到3.2億 元。
曾被媒體稱為「美女富豪」
何某曾被媒體稱為「美女富豪」。1994年,時任成都中儲公司投資部經理的何某,看中了國內IC卡電話機的巨大市場。很快,何某與成都電子科技大學的幾位技術人員達成協議,成都國騰通訊有限公司成立,並投資生產了國內第一台IC卡電話機,在郵電部門的認可下,迅速佔領了全國市場,國騰一戰成名。
1999年何某設立了四川省華威信息產業投資有限公司,並出任法人代表。2002年5月,何某設立成都國騰通訊(集團)有限公司(國騰實業的前身),並出任法人代表。2003年3月,何某出資1000萬元,設立成都國騰微電子有限公司(國騰電子的前身),並出任法人代表。2001年,何某以「何然」之名,首次登上福布斯中國富豪榜,列第82位,個人資產大約7000萬美元,此後成為富豪榜上常客。
違規挪用資金並非個案
華西證券分析師蔣競松表示,在滬深上市公司中,大股東違規挪用上市公司資金的情況並非個案。特別是一些上市公司在IPO募集資金時出現超募時,有大量資金閑置,在缺乏制約機制下,大股東很可能違規挪用上市公司的資金。2013年7月11日,閩東電力便曾發布《設立募集資金專項賬戶並彌補挪用的募集資金的核查意見》。
成都中豪律師集團岑朗律師表示,目前何某具體涉案數額無法確定,暫時很難斷定具體量刑標准。但如果涉案金額巨大,可能會按照最高標准量刑。即使挪用人後期將挪用資金歸還,但已構成犯罪行為,還是會被追究。不過在量刑時,通常會酌情處罰。

⑤ 為什麼金融公司都吸納資金呢

這是金融本質決定的。
上市公司本質上就是為了融資,這是基於投資人對該企業的認可。
外匯公司?我想你指的是炒作外匯的那些平台公司吧?這些公司生存的基礎就是賺取手續費,不吸收公眾資金怎麼盈利?
信託公司本來就是國家金融機構,他的職能就是彌補銀行貸款的不足,利用自身的政策優勢為企業籌資。
P2P本質上是為融資人和投資人搭建的一個交易平台,是不具備吸收公眾資金這個職能的。只不過很多P2P公司或明或暗的踩線經營而已。

⑥ 房地產企業怎樣籌集資金請結合案例分析。

1.
成立投資公司,其實就是高利貸類似的,以高於銀行利率吸收民間資本,然後將自有房產項目包裝成一個信託產品,為了降低投資人的風險,可以設置為股權型,當吸收資金過量後,根據自己業內經驗,可以投資業內更好的,或者比自己更缺錢的房產項目,利率可更高,賺取差價。找能變現快的項目,可適當降低利率,實現資金回籠,也讓投資者享受快速收益的快感,利於下次投資。
2.
找信託公司合作,包裝房產項目成信託產品。
(以上其實都要注意風險,相當於是利用高收益把許多投資人都綁在了一起)

⑦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資金能追回來么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資金不能追回來了。

根據《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而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它金融機構以及其它任何單位。

債權債務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這意味著一旦社會公眾參與非法集資,參與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護,經人民法院執行、集資者仍不能清退集資款的,應由參與人自行承擔損失,而不能要求有關部門代償。

(7)吸納資金案例擴展閱讀

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第三章,債權債務的清理清退

第十六條,因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形成的債權債務,由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機構負責清理清退。

第十七條,非法金融機構一經中國人民銀行宣布取締,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沒有批准部門、主管單位或者組建單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清理清退債權債務。
第十八條,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第十九條,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

第二十條,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

第二十一條,因清理清退發生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通過司法程序解決。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中國人民銀行沒收非法所得,並處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非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三條,擅自批准設立非法金融機構或者擅自批准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金融機構違反規定,為非法金融機構或者非法金融業務活動開立賬戶、辦理結算或者提供貸款的,由中國人民銀行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拒絕、阻礙中國人民銀行依法執行職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二十六條,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在履行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的職責中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中國人民銀行、公安機關和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國人民銀行工作人員對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案件,應當移交公安機關而不移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⑧ 創業資金的經典案例

資金來源方式:一是自籌資金。包括自己的儲蓄或者向親屬朋友借貸所得資金。二是社會籌資。通過提供高價值的固定抵押物,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或者通過熟人或網路向非正式金融機構借貸,後者比前者利率高,風險更大。
銀行借貸程序:
1、填寫居民住房抵押申請書,並提交銀行下列證明材料:身份證、戶口本、婚姻證明、房本等質押物品所有權證件、銀行流水單。2、銀行對借款人的貸款申請、購房合同、協議及有關材料進行審查。3、借款人將抵押房產的房產證等與銀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4、借貸雙方擔保人簽訂住房等抵押貸款合同並進行公證。5、貸款合同簽訂並經公證後,銀行對借貸人的存款和貸款通過轉帳劃入相關賬戶內,貸款流程結束。其他借貸方式:除銀行質押借貸外,現在還有很多中小型借貸公司,提供無質押借貸。手續簡單,時間短,不過借貸利率高,月息達1%,年息達10%,最高貸款時間5年,利息從貸款本金里直接扣除。到期還本即可。目前,網上提供創業咨詢、資金借貸的公司很多。北京創業服務中心是其中一個。
風險控制:創業都有風險。把風險降到最低是每個創業者的追求。降低創業風險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創業前需要對產業市場環境有綜合了解。
2、創業就是創新的行業。
3、創業必須做好長期作戰准備。
4、因小本而創業,誤認「本小利豐」,終有「入錯行」
5、因失業而創業,宜謀定而後動,計劃性創業比被迫性創業成功率高。
6、烏托邦式創業,沒有經驗,自我摸索,流於理論,不切實際。
7、創業角色沖突,領薪水付薪水,角色沖突未調適,不諳分工授權。
國家資金扶持:
一、 相關優惠。
凡自主創業並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高校畢業生可申請一次性創業補助3000元;高校畢業生在見習期間,生活補助標准原則上按所在地最低工資標准發放。以上兩項政策,高校畢業生可任選一項,不可同時享受。
登記失業的高校畢業生自主創業,取得營業執照並正常經營6個月以上的,可向創業所在地勞動保障機構申請一次性創業補助,補助標准每人3000元。申請創業補助資金需本人持身份證及復印件、《就業失業登記證》及復印件、高校畢業證書及復印件、《營業執照》及復印件、填寫《高校畢業生創業補助申請表》,向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提出申請,經街道勞動保障機構核實、匯總,填寫《高校畢業生創業補助審核認定表》、《申請創業補助人員花名冊》,經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後,將資金支付給申請者本人。
二、大學生創業資金申領程序。
1、高校畢業生(含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研究生)從事個體經營的,自批准經營日起,1年內免交個體戶登記注冊費、個體戶管理費、經濟合同示範文本工本費等。此外,如果成立非正規企業,只需到所在區縣街道進行登記,即可免稅3年。
2、自主創業的大學生,向銀行申請開業貸款擔保額度最高可為7萬元,並享受貸款貼息。
上海市設立了專門針對應屆大學畢業生的創業教育培訓中心,免費為大學生提供項目風險評估和指導,幫助大學生更好地把握市場機會。
審核條件
大學生創業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一是要有成熟的心理准備,這樣更適合創業;二是不要迷信自有創意項目,或者自己持有的專利技術或成果,而是要進行充分的市場研究;三是不要想「一口吃個胖子」,要有一個平穩的創業心態;四是大學生創業最好不要單打獨頭,最好合夥創業。
銀行對貸款申請者的要求:
(1)年滿十八周歲,具有合法有效身份證明和貸款行所在地合法居住證明,有固定的住所或營業場所;
(2)持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從事正當的生產經營活動,有穩定的收入和還本付息的能力;
(3)借款人投資項目已有一定的自有資金;
(4)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有關法律和本行信貸政策規定,不允許用於股本權益性投資;
(5)在本行開立結算帳戶,營業收入經過本行結算。
貸款申請者需提供申請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證原件)和婚姻狀況證明;
(2)個人或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等還款能力證明文件;
(3)營業執照及相關行業的經營許可證,貸款用途中的相關協議、合同或其他資料;
(4)擔保材料:抵押品或質押品的權屬憑證和清單,有權處分人同意抵(質)押的證明,銀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質)押物估價所報告。

⑨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

挪用資金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犯罪嫌疑人馬某,在擔任本村村委會主任期間,於1997年1月未經村委會研究,利用職務之便擅自將本村村委會集體款5萬元借給他人使用,於1998年10月歸還。2003年2月18日,犯罪嫌疑人馬某被立案偵查。
分歧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擅自將本村集體款5萬元借給個人使用,直至1998年10月歸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之行為不應以犯罪論處。理由是,犯罪嫌疑人馬某挪用行為發生在1997年1月,挪用資金數額較大的追訴時效是五年,犯罪嫌疑人馬某之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應當撤銷案件,不追究馬某刑事責任。
評析:
筆者贊成第二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犯罪嫌疑人馬某構成挪用資金罪,理由是挪用資金罪是繼續犯(持續犯),其追訴時效應從歸還挪用資金即1998年10月起計算。實際上,挪用資金罪應屬狀態犯,其追訴時效應從犯罪成立之日起計算。
狀態犯是通常犯罪所表現的形態,即犯罪既遂以後,犯罪行為就結束了,與不法狀態是否存在沒有關系。例如盜竊一輛汽車,佔有汽車的不法狀態與盜竊行為沒有關系。繼續犯是犯罪行為與不法狀態同步。常見的繼續犯如非法拘禁,綁架,非法持有槍支、彈葯、毒品、假幣等持有型的犯罪。
挪用資金罪不符合繼續犯的特徵,應屬狀態犯。因為只要行為人將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其犯罪行為即已經完成。
再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挪用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說挪用資金罪是繼續犯,則挪用資金不退還的,其行為永遠不會過追訴時效。顯然,這與立法原意是相違背的。
因此,馬某行為已過追訴時效期限,不應以犯罪論處。

⑩ 公司吸納股東資金是合法的嗎

首先,您並未交代公司的組織形式為何?不過我推定應該是有限責任公司。法律對於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是有規定的,上限為50人;股份公司就無所謂了,上市公司的股東更是不計其數。
其次,如果公司擬將股東人數擴大至300人這樣的規模,那麼公司需要改製成股份公司;但是實務中,改製成股份公司通常是為了IPO做准備,否則沒必要;因為那樣就喪失了有限公司靈活、自由的優點。
再次,我國公司法並沒有優先股的規定,因此不能給與股東固定回報;因為股東的身份決定了作為投資人必須共擔風險,況且根據同股同酬的原則,也不能對股東進行區別對待。
最後,如果違反法律規制,大規模的吸收無法被法律承認的股東,最後很可能導致法律關系認定上的異議和糾紛,可能最終無法認定部分股東身份、而導致形成借貸法律關系,這樣一來不但那些「股東」會產生爭議,就是公司本身也會存在很大風險(吳英案就是前車之鑒)。所以,建議您會商律師,從另一個角度去進行技術處理,可以運用新的司法解釋或者新近案例中所間接確認的規則來實現公司的商業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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