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如何加強合規推動銀行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國際金融形勢復雜多變,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作為金融主力產品之一的銀團貸款,發揮自己獨特優勢,在助力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堅守風險底線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相對於實體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銀團貸款市場還有很大發展空間,銀團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合作、創新機制,打造銀團貸款升級版,助推經濟發展。
據介紹,銀團貸款余額由2005年底的0.23萬億元增長到2013年6月底的4.14萬億元人民幣,銀團貸款占公司貸款的比例也由1.72%提高到10.12%。銀團貸款支持了一大批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如雲貴鐵路、潮惠高速等。在大型投資、重大並購重組領域,銀團貸款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與此同時,銀團貸款資產質量良好,截至今年6月底,銀團貸款不良率不到1%。銀團貸款支持實體經濟與管控金融風險的獨特優勢顯現。
本次年會上,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對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18家銀團貸款優秀單位及10個銀團貸款優秀項目進行了表彰,並向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成員單位發起了「共鑄銀團特色優勢,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的倡議,號召金融同業進一步貫徹國家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要求;加強合作、共鑄優勢、大幅提升銀團貸款的廣度和深度;加快業務創新、努力加大對經濟轉型升級的支持力度,促進我國銀團貸款發展再創佳績
Ⅱ 中國銀行業協會十個專業委員會是哪幾個
不止10個,以下全部列出
法律工作委員會
自律工作委員會
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
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
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
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
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
保理專業委員會
銀行卡專業委員會
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
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
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
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
客戶服務委員會
中間業務聯席會議
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
理財業務專業委員會
城市商業銀行工作委員會
聲譽風險管理聯席會
私人銀行業務專業委員會
安全保衛專業委員會
汽車金融專業委員會
票據專業委員會
綠色信貸業務專業委員會
財務會計專業委員會
Ⅲ 如何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務實體經濟水平
銀保監會指出,要增加對實體經濟資金投入,進一步提升銀行業和保險業服版務實體經濟水平。此前權,銀保監會發布「信9條」,進一步打通貨幣傳導機制,要求銀行適當提高企業中長期貸款比例,同時規范銀行貸款行為,要求不得協商約定或強制設定條款進行貸款返存等,此外還提出積極發展消費金融,支持發展消費信貸等共9條主要內容,被業內稱為「信9條」。
銀保監會稱,加大對國民經濟重點領域的支持力度,製造業貸款自上年以來持續正增長,基礎設施行業貸款同比增長9.9%,涉農貸款同比增長7.2%,扶貧小額信貸余額2597億元,支持建檔立卡戶639萬戶,綠色信貸貸款余額超過9萬億元。保險業中,與經濟和民生保障密切相關的貨運險、責任險、農業保險保費收入同比分別增長24%、35%、18%。
Ⅳ 求「中國銀行業協會發布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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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山西省銀行業協會的機構設置
一、本會的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大會
● 會員大會(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1、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2、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
3、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4、聽取和審議協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5、聽取和審議協會理事會的財務決算報告和下年度預算報告;
6、審議並通過協會工作報告;
7、決定會員的入會、退會,並對違章的會員作出處理決定;
8、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9、決定協會終止事宜;
10、審議並決定由理事會提交的其它重大事項。
● 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職權,主要職權:
1、召集會員大會;
2、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3、提出修改協會章程的草案,交會員大會審議;
4、向會員大會提出協會財務預、決算報告;
5、向會員大會提出理事會年度工作報告;
6、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7、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任;
8、向會員大會提請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9、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10、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11、向山西銀監局報告協會的各項決議;
12、研究和決定會員大會授權的其它重要事項。
二、協會設秘書處,為本會日常辦事機構
● 秘書處職責:
協助理事會處理協會日常事務,認真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每一項決議,組織實施協會工作計劃,負責協會日常財務收支管理,代表協會對外聯絡、協調服務,推進各專業工作委員會年度工作計劃的實施,保證協會各項工作協調運轉。
三、協會秘書處下設四個部門:綜合信息宣傳部、文明服務自律部、銀團貸款維權部、教育培訓協調部。
● 綜合信息宣傳部職責
1、負責組織協會秘書處日常辦公,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組織落實相關工作職責;
2、負責對協會組織召開的各類會議進行登記、記錄,對協會主辦的重大活動進行拍照、攝像,並進行電腦存檔;
3、負責組織起草撰寫協會年度工作計劃、總結、報告、講話、決定、通知、會議紀要等有關文件和材料;
4、負責協會公文管理,包括文件審核、收發、傳遞和歸檔等;
5、負責協會各種證照的申報辦理、保管、年度審驗;
負責協會的機要保密和印章管理;
6、負責協會財務年度收支計劃、預、決算的擬定和財務收支的審核辦理,編制財務報表等工作,承辦日常財務收支事項;
7、負責協會辦公自動化、網路的建設、維護及日常管理;
8、負責協會各專業委員會的工作協調以及會員的組織發展、會費收繳和會籍管理工作等;
9、負責協會的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聯席會等各項會議的組織及會務工作,並參加有關會議和活動;
10、負責制定協會聯絡部工作職責,建立與會員單位相關聯絡部對口溝通聯系機制,進一步完善聯絡員和信息員隊伍的建設與管理;
11、負責協調處理會員單位提案,督辦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會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12、負責協會的宣傳信息工作,承辦協會《工作動態》、《工作簡報》、《會員動態》、會刊的編輯、發行發送和協會內外部的綜合信息收集傳導工作,總結考核各會員單位投報信息情況;
13、協調、組織會員單位開展重點課題的調研,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
14、負責與山西銀監局、民政廳等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系,並向山西銀監局報告協會的各項重大活動,投報山西銀行業和協會的重要信息,向有關新聞媒體宣傳投送轄區銀行業發展和山西省銀行業協會建設的稿件;
15、負責秘書處人事勞資、後勤保障、辦公用品采購、保管分發、車輛管理、安全管理等工作;
16、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 文明服務自律部職責
1、根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具體組織落實自律工作職責,建立、完善有關制度及相關規定;
2、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從業人員道德行為准則、行業標准,強化自律指引。組織制定推進依法合規經營;
3、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和有關信息服務;
4、適時監督會員單位行規行約執行情況,對於違反協會章程、自律公約、行業規范等致使行業權益受損的會員單位和從業人員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和投訴件,提出處理意見,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報告山西銀監局,維護正常金融市場秩序;
5、督促會員單位建立和完善大要案的責任追究制度,完善公司治理和內控機制,確立防範案件風險的長效機制;
6、支持金融機構積極深化改革與發展,引導會員單位有序開展金融產品的創新與推廣,加強對新業務、新領域的探索和調研;
7、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情況的調研,收集整理行業自律相關信息,建立完善業務發展資料檔案,並為有關部門提供決策依據,最大限度地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8、組織開展山西境內銀行業文明規范服務示範單位的申報、評定、復查工作和文明規范服務競賽活動;
9、引導銀行業金融機構強化自律管理,負責監督會員單位金融產品價格協調和公示、銀行業誠實守信建設、違法違規經營行為整改、服務質量等,促進銀行服務整體水平提升;
10、為會員單位提供各類服務,促進會員單位公平有序的開展業務,為會員單位傳遞信息和交流經驗搭建平台;
11、負責與協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卡協調委員會的聯系,搞好協調配合,妥善處理相關事務,拓展合作空間;
12、承辦銀監局和省政府相關部門交辦的有關銀行自律和服務方面的事宜。
13、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 銀團貸款維權部職責
1、根據協會年度工作計劃,具體組織落實維權工作職責,建立、完善有關制度及相關規定;
2、負責與協會維權工作委員會聯系,承辦相關的具體工作。制定維權公約,並督促落實;開展維權調查。建立健全銀行客戶違約信息交流平台,收集整理各銀行業機構報送的有關違約客戶和違約記錄,定期進行分析研究;藉助各方力量,整合各方資源,加強與政府相關部門的聯系溝通和信息反饋,建立失信企業及客戶黑名單披露制度,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聯手採取有效措施,加大打擊惡意逃廢銀行債務行為,力求在維護金融債權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為會員單位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3、搞好咨詢服務。負責解答會員單位的法律咨詢,搭建行業糾紛處理平台,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協調解決各會員單位間相關業務糾紛,並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4、積極主動配合協會銀團貸款委員會開展工作。組織會員開展銀團貸款等超越單個會員能力的業務合作,引導銀行業機構深化對銀團貸款業務合作重要性的認識,牢固樹立「合作、發展、共贏」的銀團理念,搭建好銀行間合作的平台,建立和規范重大項目銀團貸款協調溝通機制,促進會員單位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合理分散金融風險,提高整體抗風險能力;
5、積極主動配合協會中小企業金融服務工作委員會開展工作,搭建信息交流平台,組織開展信貸誠信企業評選活動,推進小企業信貸服務的相關工作;
6、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和權益;
7、協調與銀行維權有關的單位和部門的關系,如與工商、稅務、法院、房地產及人民銀行(徵信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建立密切的工作聯系;
8、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收集、匯總、分析、通報集團客戶貸款、關聯交易、大額授信等信息,實現信息共享,有效防範風險;
9、參與山西銀監局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及與行業權益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研究銀行訴訟案件法律事務,協調內外部法律糾紛;
10、負責與各會員單位風險管理部門和法律部門建立對口聯系;
11、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 教育培訓協調部職責
1、制定協會年度教育培訓工作計劃,具體組織落實相關工作職責,建立、完善有關制度及相關規定;
2、負責協會《教育培訓與從業人員資格認證考試工作委員會》工作準則的制定,推動各項培訓規劃的落實,組織承辦相關培訓事宜,建立培訓檔案等;
3、協助中銀協組織並承辦所轄銀行業從業人員的資格認證考試工作;
4、負責聯系、協調、組織會員單位從業人員境內外學習、考察、交流活動;
5、承辦國內、外來訪團組等社團事務方面的聯絡與接待事宜;
6、負責組織開展會員單位間的業務競技、業務交流與合作及大型文體活動和聯誼活動;
7、負責組織會員單位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及銀行業協會間開展必要的合作與交流活動;
8、加強與山西省證券業、保險業及其協會等機構的溝通與聯系;
9、負責專家人才庫的建立和使用管理。
10、接受山西銀監局或會員單位委託的其它培訓事宜。
11、根據會員單位需求及協會工作需要,適時組織專項培訓。
12、完成協會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Ⅵ 中國銀行業協會的理事成員
第七屆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現任)
會 長 田國立 中國銀行董事長
專職副會長 楊再平 中國銀行業協會
副會長 胡懷邦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劉士余 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王洪章 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牛錫明 交通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呂家進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副會長 李建紅 招商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常振明 中信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洪 崎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閆冰竹 北京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范一飛 上海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夏 平 江蘇銀行董事長
副會長 關達昌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長
副會長 鄢一忠 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秘書長 陳遠年 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七屆會員大會理事會(現任)
理 事 田國立 中國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楊再平 中國銀行業協會
理 事 胡懷邦 國家開發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劉士余 中國農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洪章 中國建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牛錫明 交通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呂家進 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行長
理 事 李建紅 招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常振明 中信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洪 崎 中國民生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唐雙寧 中國光大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吳 建 華夏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吉曉輝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高建平 興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董建岳 廣發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孫建一 平安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閆冰竹 北京銀行董事長
理 事 范一飛 上海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夏 平 江蘇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林 復 南京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吳太普 杭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李宏鳴 徽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曉春 齊魯銀行董事長
理 事 姚建軍 廣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甘為民 重慶銀行董事長
理 事 李鎮西 包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蘭鳳 蘇州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韓春劍 廣東南粵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黃光偉 南充市商業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關達昌 東亞銀行(中國)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行長
理 事 王冬勝 匯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張曉蕾 渣打銀行(中國)有限公司首席執行總裁
理 事 王金山 北京農商銀行董事長
理 事 鄢一忠 福建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姚世新 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楊阿麟 內蒙古自治區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理 事 賴小民 中國華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吳 傑 上海市銀行同業公會專職副會長
理 事 周 蕊 遼寧省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理 事 陳小軍 北京順義村鎮銀行董事長
理 事 王學東 國銀金融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
理 事 沈根偉 上汽通用汽車金融有限責任公司
理 事 陳遠年 中國銀行業協會
第五屆監事會(現任)
監事長 姜建清 中國工商銀行董事長
監 事 李若谷 中國進出口銀行董事長
監 事 袁福華 天津銀行董事長
監 事 王文進 河北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理事長
監 事 範文波 深圳市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名稱為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縮寫為CBA。
第二條 協會是全國性銀行業自律組織,是經中國銀監會批准並在民政部登記注冊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均可自願加入協會。
第三條 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經濟金融方針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協會業務活動接受中國銀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並接受民政部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章程適用於協會會員。
第六條 協會設在中國北京。 第七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自律職責:
(一)組織會員簽訂自律公約及其實施細則,建立自律公約執行情況檢查和披露制度,受理會員單位和社會公眾的投訴,採取自律懲戒措施,督促會員依法合規經營,共同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二)依據章程或行規行約,組織制定行業標准和業務規范,推動實施並監督會員執行,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三)建立健全銀行業誠信制度以及銀行機構和從業人員信用信息體系,加強誠信監督,協助推進銀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四)制定從業人員道德和行為准則,對銀行從業人員進行自律管理,組織銀行從業人員資格考試和相關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五)對於違反銀行業協會章程、自律公約、管理制度等致使行業利益受損的會員,可按有關規定實施自律性處罰,並及時告知中國銀監會;
(六)對涉嫌銀行業金融機構和從業人員違法違規的投訴件和發現的業內涉嫌違法違規的行為,要及時報告中國銀監會,並做好中國銀監會批轉投訴件的調查處理工作。
第八條 協會履行下列行業維權職責:
(一)組織會員制定維權公約,通過開展區域信用環境評級,發布誠實守信客戶或違約客戶名單,實施行業聯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種侵權行為,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
(二)參與中國銀監會等部門組織的有關銀行業改革發展以及與行業權益相關的決策論證,提出銀行業有關政策、立法和行業規劃等方面的建議;
(三)向中國銀監會等部門反映妨礙銀行業改革和發展的問題,建立與有關部門的溝通機制,爭取有利於銀行業發展的外部環境;
(四)組織會員開展行業維權調查,及時向會員進行風險提示,促進會員加強債權維護和風險管理。
第九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協調職責:
(一)接受會員委託,協調與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之間的關系,協助中國銀監會等部門落實有關政策、措施;
(二)協調會員之間的關系,建立和完善行業內部爭議調解處理機制,公正、合理解決各種矛盾爭端,營造良好的業內環境;
(三)協調會員與社會公眾的關系,加強會員與社會公眾的溝通,維護會員與客戶的合法權益;
(四)加強同新聞媒體的溝通和聯系,制定突發事件新聞處理機制,及時有效引導社會輿論,維護銀行業聲譽。
第十條 銀行業協會履行下列行業服務職責:
(一)建立會員間信息溝通機制,組織開展會員間的業務、技術、信息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二)組織開展與境內外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銀行業協會間的交流與合作;
(三)加強與證券業、保險業等行業協會的溝通和協調;
(四)發揮行業整體宣傳功能,協調、組織會員共同開展新業務、新政策的宣傳和咨詢活動,大力普及金融知識,提高公眾的金融意識;
(五)組織開展業務競技活動,增進會員間的了解和友誼,培育健康向上的行業文化。
第十一條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或中國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和會員交辦、委託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協會會員為單位會員,分為會員和准會員。
第十三條 凡經中國銀監會批准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在華外資金融機構,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會員。
凡經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在民政部門登記注冊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銀行業協會,承認本章程,均可申請加入本協會,成為准會員。
除本《章程》另有規定外,會員稱謂含准會員。
第十四條 申請加入協會,應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的名稱、法定住所;載明申請人承認本章程並參加其活動;
(二)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金融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名單及簡歷。
第十五條 協會應在收到申請人的申請之日起30日內,決定是否接受申請人的申請,並將決定書面通知申請人。逾期未做答復視同接受申請。
第十六條 經協會理事會審查同意後,向申請人頒發會員證書,申請人即取得會員資格。
第十七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並行使審議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要求協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獲得協會提供的服務;
(四)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
(五)對協會工作進行監督,有權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要求協會為其保守商業機密;
(七)退會;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八條 會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遵守協會章程和各項規章制度,執行協會的決議;
(二)維護協會的合法利益和聲譽;
(三)關心、支持協會工作,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
(四)承擔協會委派的各項任務,接受協會有關的詢問和調查,並提供協會履行職責所需的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繳納會費;
(六)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九條 准會員享有本章程第十七條第一項所指的被選舉權以外的其他權利。
准會員除履行本章程第十八條規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接受協會在業務工作上指導和協調。
第二十條 會員應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會員大會,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負責人出席。准會員應委派會長或秘書長出席會員大會。
第二十一條 協會統一編制會員名錄。會員名錄中所填事項發生變更時,會員單位須在15日內書面通知協會,以作相應變更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員在一年內不參加協會組織的任何活動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三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會員資格終止:
(一)自願退會;
(二)違反本章程規定,被取消會員資格;
(三)會員法人資格依法終止。
第二十四條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前3個月向協會提出申請,經協會理事會審議批准後方可辦理退會手續。
第二十五條 會員違反本章程和行業自律制度,協會根據情節輕重可給予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通報批評;
(三)暫停行使會員權利1-6個月;
(四)取消會員資格。
受到上述處分的會員有權向理事會申請復議,也可直接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理事會收到復議後應做出答復,會員對答復不服的,可向會員大會申請裁決。會員大會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二十六條 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每個會員享有一個投票權。
第二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制定和修改協會章程;
(二)審議批准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協會財務收支報告;
(三)審議批准協會的工作計劃;
(四)選舉和罷免協會理事、監事;
(五)選舉和罷免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六)審議取消會員資格的處理決定;
(七)審議通過會費的繳納標准;
(八)審議決定協會的解散和清算等有關終止事項;
(九)審議批准需經會員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經理事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的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九條 會員大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參加方能召開。會員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具有重大影響的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特殊情況下,會員大會可採用通訊方式對議案進行表決。
理事會
第三十條 協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負責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的會員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擔任。非會員理事由中國銀監會推薦並須經會員大會選舉通過。
協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屆任期兩年,理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理事在任期內如發生離任等情況時,應由所在單位函告協會,繼任者自動接任前任在協會的任職,並由協會公告各會員單位。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責:
(一)負責召集會員大會,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情況;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對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反協會章程及行業自律制度的會員進行處分,其中,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應報會員大會決定;
(四)制定年度工作計劃;
(五)制定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六)決定會員的入會;
(七)審查批准會員的自願退會;
(八)擬訂行業自律制度;
(九)決定協會內部機構的設置;
(十)選舉、任免協會秘書長;
(十一)決定聘任協會副秘書長及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
(十二)建議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十三)制定協會的內部重要規章制度;
(十四)其他需經理事會審議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經監事會提議也可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情況特殊可採取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三條 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參加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做出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四條 協會設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職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監事長列席會議。
第三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原則上每季度召開一次。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議可召開常務理事會臨時會議。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三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參加方能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可生效。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協會設監事會,由監事長一名、監事若干名組成,理事不得兼任監事,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二年,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八條 監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會會議;
(三)監督協會會費的收取以及財務預決算的執行情況;
(四)監督協會的各項業務活動;
(五)監督會員履行會員義務;
(六)負責組織對會員投訴進行調查取證,也可委託秘
書處辦理;
(七)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八)提議召開理事會臨時會議。
會長、專職副會長、副會長、監事長
協會設會長一名、專職副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長一名。
會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會議;
2.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決議的執行情況;
3.簽署協會的決議和有關重要文件;
4.組織、領導協會各項重大工作。
專職副會長履行下列職責:
1.協助會長主持協會日常工作;
2.具體領導協會秘書處開展工作;
3.提名協會各專業委員會主要負責人及副秘書長人 選,提交理事會決定。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可指定一位副會長代其履行職責。
監事長履行下列職責:
1.主持監事會會議;
2.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3.主持監事會開展工作。
專業委員會
協會根據需要,設立專業委員會,經中國銀監會審核,報民政部門備案。目前,協會設立六個專業委員會,即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各委員會日常工作。法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維權部、自律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律部、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辦公室設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農村合作金融聯絡部、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辦公室設在自律部、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國際部。專業委員會主任由專職副會長提名,專業委員會會議選舉,理事會聘任。
秘書處
協會設秘書處,為協會日常辦事機構。協會秘書處下設九個部門:辦公室、宣傳信息部、自律部、維權部、教育培訓部、農村合作金融工作聯絡部、國際關系部、計劃財務部、熱線服務部,協會根據工作需要可增減秘書處職能部門。
協會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
秘書長主要職責:
1.在專職副會長領導下,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2.協調內部機構開展工作;
3.提名秘書處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報會長或專職副會長決定;
4.提出秘書處工作人員聘用名單,報專職副會長決定;
5.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處各部門負責人為部門主任。
第五十一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主要是:
(一)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捐贈和資助;
(三)協會開展各種咨詢、培訓等服務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二條 協會會費收取實行預算制,即根據協會業務工作和協會發展需要編制年度預算,經會員大會審議通過,由會員單位分擔。
第五十三條 遇有重大活動,經理事會決議可臨時徵收經費分擔金或專項費用。
第五十四條 協會經費應用於開展本章程規定的業務以及協會的自身建設,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五十五條 協會接受捐贈、資助的資產,應按捐贈、資助人的要求使用並報告使用情況。
第五十六條 除協會解散外,任何情況下會員不得請求返還會費及分擔金。
第五十七條 協會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准確、完整,每年應聘請專業機構對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五十八條 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應准確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應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九條 協會的資產管理應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國家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六十條 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須接受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六十一條 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十二條 協會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終止及財產處理
第六十三條 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並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六十四條 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
第六十五條 協會終止前,須在中國銀監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六十六條 協會經民政部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中國銀監會和民政部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05年4月8日會員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由協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決定。
第七十一條 本章程自中國銀監會審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Ⅶ 想請教一下,銀行貸款的還款方式:每月還息,到期一次性還本,這個方式的貸款。只限於一年期的嗎
不只限於一年期,這種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的方式,只要借款單位或者個人同意即可,也在法律保護范圍之內。
根據《貸款通則》中第五十六條規定:
銀團貸款應當確定1個貸款人為牽頭行,並簽訂銀團貸款協議,明確各貸款人的權利和義務,共同評審貸款項目。牽頭行應當按協議確定的比例監督貸款的償還。銀團貸款管理辦法由中國人民銀行另行規定。
(7)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擴展閱讀:
「和典貸」由雍和金融與各省市典當行業協會和知名典當行聯合打造,按日付息的模式頗具競爭力;「和企貸」借款方為實體企業,按月付息,到期還本的模式使小額閑置資金在短時間內得到高效運轉;
「和粉貸」是為廣大「和粉」量身定做的公益性項目,「和粉」有臨時性資金需求時,可在雍和金融平檯面向廣大「和粉」發布借款申請。
作為真正立足於典當行業,通過全國各省市典當行業協會和知名典當行服務廣大小微企業、為投資人帶來安全便捷的理財服務的互聯網金融平台,雍和金融堅持金融服務小微實體行業的初心,
堅持「為大眾增加財產性收入、為企業注入資本的力量」的使命,堅持「安全、創新、共享」的理念,致力於做最優秀的金融交易撮合商、做最靠譜的投融資平台。感謝廣大「和粉」的信任,您的支持是我們堅定走下去的動力,雍和金融團隊將為您打造簡單、安全的理財方式。
Ⅷ 銀團貸款業務指引的內容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和規范銀團貸款業務,分散授信風險,推動銀行同業合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本指引適用於在中國境內依法設立並經營貸款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
第三條銀團貸款是指由兩家或兩家以上銀行基於相同貸款條件,依據同一貸款合同,按約定時間和比例,通過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幣貸款或授信業務。
第四條銀行開辦銀團貸款業務,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符合國家信貸政策,堅持平等互利、公平協商、誠實履約、風險自擔的原則。
第五條銀行業協會負責維護銀團貸款市場秩序,推進市場標准化建設,推動銀團貸款與交易系統平台搭建,協調銀團貸款與交易中發生的問題,收集和披露有關銀團貸款信息,制定行業公約等行業自律工作。
第二章
銀團成員
第六條參與銀團貸款的銀行均為銀團成員。銀團成員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批、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自主確定各自授信行為,並按實際承擔份額享有銀團貸款項下相應的權利,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七條按照在銀團貸款中的職能和分工,銀團成員通常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加行等角色,也可根據實際規模與需要在銀團內部增設副牽頭行、聯合牽頭行等,並按照銀團貸款合同履行相應職責。
第八條銀團貸款牽頭行是指經借款人同意,負責發起組織銀團、分銷銀團貸款份額的銀行。
牽頭行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發起和籌組銀團貸款,分銷銀團貸款份額;
(二)對借款人進行貸前盡職調查,草擬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向潛在的參加行推薦;
(三)代表銀團與借款人談判確定銀團貸款條件;
(四)代表銀團聘請相關中介機構起草銀團貸款法律文本;
(五)組織銀團成員與借款人簽訂書面銀團貸款合同;
(六)銀團貸款合同確定的其他職責。
第九條單家銀行擔任牽頭行時,其承貸份額原則上不得少於銀團融資總金額的20%;分銷給其他銀團成員的份額原則上不得低於50%。
第十條按照牽頭行對貸款最終安排額所承擔的責任,銀團牽頭行分銷銀團貸款可以分為全額包銷、部分包銷和盡最大努力推銷三種類型。
第十一條銀團代理行是指銀團貸款合同簽訂後,按相關貸款條件確定的金額和進度歸集資金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並接受銀團委託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進行銀團貸款事務管理和協調活動的銀行。
對擔保結構比較復雜的銀團貸款,可以指定擔保代理行,由其負責落實銀團貸款的各項擔保及抵(質)押物登記、管理等工作。
代理行經銀團成員協商確定,可以由牽頭行或者其他銀行擔任。銀團代理行應當代表銀團利益,借款人的附屬機構或關聯機構不得擔任代理行。
第十二條代理行應當依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代理行職責。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審查、督促借款人落實貸款條件,提供貸款或辦理其他授信業務;
(二)辦理銀團貸款的擔保抵押手續,負責抵(質)押物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制定賬戶管理方案,開立專門賬戶管理銀團貸款資金,對專戶資金的變動情況進行逐筆登記;
(四)根據約定用款日期或借款人的用款申請,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承貸份額比例,通知銀團成員將款項劃到指定賬戶;
(五)劃收銀團貸款本息和代收相關費用,並按承貸比例和銀團貸款合同約定及時劃轉到銀團成員指定賬戶;
(六)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銀團貸款資金支付管理、貸後管理和貸款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定期向銀團成員通報;
(七)密切關注借款人財務狀況,對貸款期間發生的企業並購、股權分紅、對外投資、資產轉讓、債務重組等影響借款人還款能力的重大事項,在借款人通知後按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盡早通知各銀團成員;
(八)根據銀團貸款合同,在借款人出現違約事項時,及時組織銀團成員對違約貸款進行清收、保全、追償或其他處置;
(九)根據銀團貸款合同,負責組織召開銀團會議,協調銀團成員之間的關系;
(十)接受各銀團成員不定期的咨詢與核查,辦理銀團會議委託的其他事項等。
第十三條代理行應當勤勉盡責。因代理行行為導致銀團利益受損的,銀團成員有權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更換代理行,並要求代理行賠償相關損失。
第十四條參加行是指接受牽頭行邀請,參加銀團並按照協商確定的承貸份額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的銀行。參加行應當按照約定及時足額劃撥資金至代理行指定的賬戶,參加銀團會議,做好貸後管理,了解掌握借款人日常經營與信用狀況的變化情況,及時向代理行通報借款人的異常情況。
第三章
銀團貸款的發起和籌組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額貸款,鼓勵採取銀團貸款方式:
(一)大型集團客戶、大型項目融資和大額流動資金融資;
(二)單一企業或單一項目融資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0%的;
(三)單一集團客戶授信總額超過貸款行資本凈額15%的;
(四)借款人以競爭性談判選擇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項目融資的。
各地銀行業協會可以根據以上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轄內會員銀行共同確定銀團貸款額度的具體下限。
第十六條銀團貸款由借款人或銀行發起。牽頭行應當與借款人談妥銀團貸款的初步條件,並獲得借款人簽署的銀團貸款委任書。
第十七條牽頭行應當按照授信工作盡職的相關要求,對借款人或貸款項目進行貸前盡職調查,並在此基礎上與借款人進行前期談判,商談貸款的用途、額度、利率、期限、擔保形式、提款條件、還款方式和相關費用等,並據此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
第十八條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由牽頭行分發給潛在參加行,作為潛在參加行審貸和提出修改建議的重要依據。
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內容主要包括:銀團貸款的基本條件、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及概況、借款人的財務狀況、項目概況及市場分析、項目財務現金流量分析、擔保人和擔保物介紹、風險因素及避險措施、項目的准入審批手續及有資質環保機構出具的環境影響監測評估文件等。
第十九條牽頭行在編制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過程中,應如實向潛在參加行披露其知悉的借款人全部真實信息。牽頭行在向其他銀行發送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前,應要求借款人審閱該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由借款人簽署「對信息備忘錄所載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的聲明。必要時,牽頭行也可以要求擔保人審閱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並簽署上述聲明。
第二十條為提高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等銀團貸款資料的獨立性、公正性和真實性,牽頭行可以聘請外部中介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及相關技術專家負責評審編寫有關信息及資料、出具意見書。
第二十一條牽頭行與借款人協商後,向潛在參加行發出銀團貸款邀請函,並隨附貸款條件清單、信息備忘錄、保密承諾函、貸款承諾函等文件。
第二十二條收到銀團貸款邀請函的銀行應按照「信息共享、獨立審貸、自主決策、風險自擔」的原則,在全面掌握借款人相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是否參加銀團貸款的決定。銀團貸款信息備忘錄信息不能滿足潛在參加行審批要求的,潛在參加行可要求牽頭行補充提供相關信息、提出工作建議或者直接進行調查。
第二十三條牽頭行應根據潛在參加行實際反饋情況,合理確定各銀團成員的貸款份額。在超額認購或認購不足的情況下,牽頭行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或與借款人協商後重新確定各銀團成員的承貸份額。
第二十四條在牽頭行有效委任期間,其他未獲委任的銀行不得與借款人就同一項目進行委任或開展融資談判。
第四章
銀團貸款合同
第二十五條銀團貸款合同是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經過協商後共同簽訂,主要約定銀團成員與借款人、擔保人之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文本。銀團貸款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條款:
(一)當事人基本情況;
(二)定義及解釋;
(三)與貸款有關的約定,包括貸款金額與幣種、貸款期限、貸款利率、貸款用途、支付方式、還款方式及還款資金來源、貸款擔保組合、貸款展期條件、提前還款約定等;
(四)銀團各成員承諾的貸款額度及貸款劃撥的時間;
(五)提款先決條件;
(六)費用條款;
(七)稅務條款;
(八)財務約束條款;
(九)非財務承諾,包括資產處置限制、業務變更和信息披露等條款;
(十)違約事件及處理;
(十一)適用法律;
(十二)其他約定及附屬文件。
第二十六條銀團成員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可以在銀團貸款合同中約定,也可以另行簽訂《銀團內部協議》(或稱為《銀團貸款銀行間協議》等)加以約定。銀團成員間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包括:銀團成員內部分工、權利與義務、銀團貸款額度的分配、銀團貸款額度的轉讓;銀團會議的議事規則;銀團成員的退出和銀團解散;違約行為及責任;解決爭議的方式;銀團成員認為有必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七條銀團成員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劃付貸款款項,履行合同規定的職責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借款人應嚴格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保證貸款用途,及時向代理行劃轉貸款本息,如實向銀團成員提供有關情況。
第二十九條銀行開展銀團貸款業務可以依據中國銀行業協會制定的銀團貸款合同示範文本,制定銀團貸款合同。
第五章
銀團貸款管理
第三十條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由代理行負責。代理行應在銀團貸款存續期內跟蹤了解項目的進展情況,及時發現銀團貸款可能出現的問題,並以書面形式盡快通報銀團成員。
第三十一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會議由代理行負責定期召集,或者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由一定比例的銀團成員提議召開。銀團會議的主要職能是討論、協商銀團貸款管理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十二條銀團會議商議的重大事項主要包括:修改銀團貸款合同、調整貸款額度、變更擔保、變動利率、終止銀團貸款、通報企業並購和重大關聯交易、認定借款人違約事項、貸款重組和調整代理行等。
第三十三條銀團貸款出現違約風險時,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及時召集銀團會議,並可成立銀團債權委員會,對貸款進行清收、保全、重組和處置。必要時可以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四條銀團貸款存續期間,銀團成員原則上不得在銀團之外向同一項目提供有損銀團其他成員利益的貸款或其他授信。
第三十五條銀團成員在辦理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發現借款人有下列行為,經指正不改的,代理行應當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負責召集銀團會議,追究其違約責任,並以書面形式通知借款人及其保證人:
(一)所提供的有關文件被證實無效;
(二)未能履行和遵守貸款合同約定的義務;
(三)未能按貸款合同規定支付利息和本金;
(四)以假破產等方式逃廢銀行債務;
(五)貸款合同約定的其他違約事項。
第三十六條銀團成員在開展銀團貸款業務過程中有以下行為,經銀團會議審核認定違約的,可以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銀團成員收到代理行按合同規定時間發出的通知後,未按合同約定時限足額劃付款項的;
(二)銀團成員擅自提前收回貸款或違約退出銀團的;
(三)不執行銀團會議決議的;
(四)借款人歸還銀團貸款本息而代理行未如約及時劃付銀團成員的;
(五)其他違反銀團貸款合同、本業務指引以及法律法規的行為。
銀團成員之間的上述糾紛,不影響銀團與借款人所定貸款合同的執行。
第三十七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定期向當地銀行業協會報送銀團貸款有關信息。內容包括:銀團貸款一級市場的包銷量及持有量、二級市場的轉讓量,銀團貸款的利率水平、費率水平、貸款期限、擔保條件、借款人信用評級等。
第三十八條開辦銀團貸款業務的銀行應當依據本指引,結合自身經營管理水平制定銀團貸款業務管理辦法,建立與銀團貸款業務風險相適應的管理機制,並指定相關部門和專人負責銀團貸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條銀行向大型集團客戶發放銀團貸款,應當注意防範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及關聯方之間相互擔保的風險。對集團客戶內部關聯交易頻繁、互相擔保嚴重的,應當加強對其資信的審核,並嚴格控制貸款發放。
第六章
銀團貸款收費
第四十條銀團貸款收費是指銀團成員接受借款人委託,為借款人提供銀團籌組、包銷安排、貸款承諾、銀團事務管理等服務而收取的相關中間業務費用,納入商業銀行中間業務收費管理。
銀團貸款收費應當按照「自願協商、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由銀團成員和借款人協商確定,並在銀團貸款合同或費用函中載明。
第四十一條銀團貸款收費的具體項目可以包括安排費、承諾費、代理費等。銀團費用僅限為借款人提供相應服務的銀團成員享有。
安排費一般按銀團貸款總額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諾費一般按未用余額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據銀團貸款合同約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費可以根據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第四十二條銀團貸款的收費應當遵循「誰借款、誰付費」的原則,由借款人支付。
第四十三條牽頭行不得向銀團成員提出任何不合理條件,不得以免予收費的手段,開展銀團貸款業務競爭,不得借籌組銀團貸款向銀團成員和借款人搭售其他金融產品或收取其他費用。
第七章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
第四十四條銀團貸款轉讓交易是指銀團貸款項下的貸款人作為出讓方,將其持有的銀團貸款份額轉讓給作為受讓方的其他貸款人或第三方,並由受讓方向出讓方支付轉讓價款的交易。
銀團貸款轉讓交易不得違反貸款轉讓的相關監管規定。
第四十五條轉讓交易的定價由交易雙方根據轉讓標的、市場等情況自行協商、自主定價。
第四十六條轉讓交易的出讓方應當確保與轉讓標的相關的貸款合同及其他文件已由各方有效簽署,其對轉讓的份額擁有合法的處分權,且轉讓標的之上不存在包括債務人抵銷權在內的任何可能造成轉讓標的價值減損的其他權利。
出讓方應當為轉讓交易之目的向受讓方充分披露信息,不得提供明知為虛假或具有誤導性的信息,不得隱瞞轉讓標的相關負面信息。
第四十七條轉讓交易的受讓方應當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受讓轉讓標的並支付轉讓價款,不得將出讓方提供的相關信息用於任何非法目的,或違反保密義務使用該信息。
第四十八條代理行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及時履行轉讓交易相關義務;其他銀團成員、擔保人等相關各方應當按照銀團貸款合同的約定履行相關義務,協助轉讓交易的順利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依法設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辦銀團貸款業務適用本指引。
第五十條本指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本指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2007年8月11日印發的《銀團貸款業務指引》(銀監發〔2007〕68號)同時廢止。
Ⅸ 如何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和風險管控
主題為「中國經濟升級版進程中的銀團貸款」的中國銀行業協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第四屆年會今天在北京召開,銀行業協會專職副會長楊再平出席並講話。
楊再平表示,今年以來,國際金融形勢復雜多變,國內經濟下行壓力增大,作為金融主力產品之一的銀團貸款,發揮自己獨特優勢,在助力實體經濟發展、促進經濟轉型升級、堅守風險底線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但相對於實體經濟發展要求,與國際成熟市場相比,我國銀團貸款市場還有很大發展空間,銀團委員會各成員單位要加強合作、創新機制,打造銀團貸款升級版,助推經濟發展。
據介紹,銀團貸款余額由2005年底的0.23萬億元增長到2013年6月底的4.14萬億元人民幣,銀團貸款占公司貸款的比例也由1.72%提高到10.12%。銀團貸款支持了一大批國家重點項目的建設,如雲貴鐵路、潮惠高速等。在大型投資、重大並購重組領域,銀團貸款也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與此同時,銀團貸款資產質量良好,截至今年6月底,銀團貸款不良率不到1%。銀團貸款支持實體經濟與管控金融風險的獨特優勢顯現。
本次年會上,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對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等18家銀團貸款優秀單位及10個銀團貸款優秀項目進行了表彰,並向中國銀行業協會全體成員單位發起了「共鑄銀團特色優勢,助力實體經濟發展和經濟轉型升級」的倡議,號召金融同業進一步貫徹國家關於金融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政策要求;加強合作、共鑄優勢、大幅提升銀團貸款的廣度和深度;加快業務創新、努力加大對經濟轉型升級的支持力度,促進我國銀團貸款發展再創佳績
Ⅹ 銀行業協會工作人員具體是做什麼工作啊
說白了:就是銀行自律的組織。
根據工作需要,中國銀行業協會設立14個專業委員會,包括法律工作委員會、自律工作委員會、銀行業從業人員資格認證委員會、農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員會、銀團貸款與交易專業委員會、外資銀行工作委員會、託管業務專業委員會、保理專業委員會、金融租賃專業委員會、銀行卡專業委員會、行業發展研究委員會、消費者保護教育委員會、養老金業務專業委員會、貿易金融專業委員會。擬成立貨幣經紀專業委員會。
中國銀行業協會以促進會員單位實現共同利益為宗旨,履行自律、維權、協調、服務職能,維護銀行業合法權益,維護銀行業市場秩序,提高銀行業從業人員素質,提高為會員服務的水平,促進銀行業的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