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民營企業進入國有企業對民營企業融資有什麼好處
一、民營企業融資的現狀
民營企業的資金來源有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內源融資是指企業通過一定方式在自身內部進行資金的融通。這是企業長期融資的重要來源,是企業不斷將自己的儲蓄(一般來說主要由折舊和留存收益構成)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內源融資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業主的投入。據調查,初始資金來源主要依靠內源融資,有90%的初始資金來自於共同創業的成員、家族成員或者朋友。而且企業規模越小,業主投入所佔比重越大。二是企業自身盈餘。當企業經過一定發展後,其自身盈餘留存所佔比重增加。外源融資廣義上是指不同資金持有者之間資金的流通,具體到某一企業則是指吸收其他經濟主體的閑置資金,使之轉化為自己投資的過程。外源融資包括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直接融資是通過向社會發行股票或債券從資本市場獲得資金,但在民營企業中比例都非常低。間接融資是通過金融機構充當信用媒介獲得資金。企業規模越大,銀行、信用社貸款所佔比例就越高。此外,非正規渠道諸如非法集資也大量存在,企業往往以高出銀行、信用社貸款利率1倍至數倍的利息進行民間借貸,這在小型企業所佔比重較大。
國際金融公司(1FC)在北京、成都、溫州等地開展的一項有關中國600多家民營企業的調查活動結果顯示:我國民營企業的融資,無論是初創期還是發展時期,其資金來源都嚴重地依賴內源融資,自我融資是我國民營企業的主要融資方式。被調查企業融資結構中自我融資的比重佔了90.5%(經營年限短的企業所佔比重更高),有9.5%來自外源融資,其中銀行貸款佔4.0%,來自非金融機構的份額佔2.6%,其他渠道佔2.9%,民營企業融資渠道過於狹窄。
根據人民銀行研究局的調查:樣本企業平均投資規模增長幅度2002年為65%,2003年為31%。在資本市場處於初始發展階段的我國,民營企業把融資的希望寄託於商業銀行。但由於種種原因,商業銀行向民營企業提供的資金支持遠遠小於民營企業對國民經濟的貢獻。從1999年到2003年,民營企業貸款(即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三資」企業貸款之和)所佔全部新增貸款的比重分別為6.43、6.14、4.33、3.56、4.05;若把農業貸款也作為民營企業貸款,則其比重分別為11.97、9.34、8.37、9.67、9.5,而民營經濟已佔我國GDP的1/3還要強。據調查,80%的民營企業認為貸款難,47%的企業停產原因是資金缺乏後續供給。融資結構單一、融資渠道堵塞、融資成本偏高是民營企業面臨的普遍問題。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問題已成為制約其發展的瓶頸。
二、民營企業融資困難的原因分析
資金是民營企業生命力得以擴張的條件,民營企業出現融資困難的局面,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1.民營企業的信用問題直接影響其外部融資。誠實經營,講究信譽與消費者和企業密切相關,它既可以給消費者帶來好處,也可以給企業帶來利潤。好的信用會給銀行好的印象從而能比較順利地取得貸款,而不良信譽或信用等級偏低則會取到很少的貸款甚至得不到銀行的貸款支持。例如,中國工商銀行專門制定的面向中小企業貸款的指導性意見中有一條,出現以下情況之一者屬於禁止貸款類:欠息,無償債能力;貸款用途不大;不守信譽;企業管理混亂;經營無固定場所;企業經營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一般性加工企業的基建項目;信用等級BB級以下。
當然,其他企業比如國有企業等也會出現一系列信用問題,但民營企業的資信狀況更差。中國人民銀行研究局提供一個數據是:60%以上的中小企業的信用等級是BBB級或BBB級以下的信用等級,而從評級經驗和指標體系的嚴格程度來看,這仍是一個保守的數據,更別說依照國際指標體系。
2.信息不對稱,銀行難放心。因信息缺乏而在融資上造成的問題可能發生在兩個階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後。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問題是會導致逆向選擇。金融市場上的逆向選擇指的是:貸款者和借款者之間存在著信息的不對稱性,即有關借款者的信譽、擔保條件、項目的風險與收益等,借款者比貸款者知道得更多,具有信息優勢,這種優勢使得貸款者在借貸市場上處於不利地位。為了消除不利的影響,貸款者只能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借款者過去平均的信息來設定貸款條件,而不是根據風險程度的高低確定利率。這樣,就會對那些高於平均條件的優良借款者不利,後者就會退出借貸市場。這一過程的不斷重復,借貸市場上借款者整體素質就會下降。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貸風險的貸款者常常是那些尋找貸款最積極的人,這就是所謂的逆向選擇問題。由於逆向選擇使得貸款可能招致信貸風險,貸款者可能決定不發放任何貸款,即便市場上有信貸風險很小的選擇。
道德風險是在交易之後由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問題。金融市場上的道德風險,指的是借款者得到貸款後,可能改變原來的承諾,從事使貸款不能歸還的高風險投資或者故意逃廢債務。由於道德風險降低了貸款歸還的可能性,貸款者可能決定寧願不做貸款。
民營企業的信息不對稱比國有企業、大企業更加嚴重,其原因是因為民營企業大多都有信息不透明問題。民營企業的信息基本是內部化的,通過一般的渠道是很難獲得有關民營企業的信息的。民營企業在尋找貸款和外源性資本時很難向金融機構提供證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由於民營企業對資本和債務要求的規模較小,使得審查監管的平均成本和邊際成本較高,金融機構為了避免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往往不願向中小企業或民營企業提供貸款。可見,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造成的問題已成為金融市場正常發揮功能的重要障礙。
3.國內融資制度安排問題。我國的資本市場是伴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而發展起來的,其初衷是為了解決國有企業的融資問題,在制度設計上,對隨後發展起來的民營企業有諸多限制。首先,資本市場融資制度安排的限制。我國證券市場以國有企業改革為宗旨,重點扶持了一大批國有大中型企業上市融資。盡管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業板塊在深交所正式啟動,但由於實行「法律法規不變,發行上市標准不變」,能夠通過股市融資的民營企業只是少數。其次,債券市場融資制度限制。我國發行企業債券實行「規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級審批」的辦法,優先考慮農業、能源、交通、重點原材料與城市公共設施項目,以促進產業結構的調整,不但對發行主體有很高的條件要求,並且需要經過嚴格的審批。目前只有少數大型國有企業發行了企業債券,基本上未向民營企業開放。對民營企業來說,發行企業債券是不現實的債權融資渠道。再次,民營企業難以獲得民間資本的大力支持。民間借貸在我國現行的法律體系內是不受法律保護的融資行為,甚至有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集資」而受到法律的懲罰。由於啟動民間資本的相關政策和立法滯後,民間資金難以轉化為資本。民間融資的無序性和不規范性使其不可能成為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的主要資金來源。
4.所有制的歧視勢必造成民營企業貸款難的局面。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只願給國有企業貸款,同為中小企業,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樣。在中國,大部分的銀行貸款首先給了國有企業,其次是「三資」企業,最後才輪到民營企業。而只要是民營企業貸款,大多都會出現手續繁瑣、條件苛刻、減少貸款額等諸如此類的現象。打破所有制的歧視已成為刻不容緩的問題,上述五個原因,歸納起來就是以下三點:(1)體制上的原因。民營企業是非國有企業,與國有銀行在所有制上的差異,造成銀行與企業之間的距離。此外,政府在信貸支持體系渠道開啟方面,對民營企業的優惠政策不多。(2)企業自身的原因。一方面,民營企業由於數量眾多,層次參差不齊,財務制度不規范,從而導致了企業與銀行之間的信息不對稱,使銀企聯系不強;另一方面,相當多的民營企業信用等級低,資信相對較差,取得抵押擔保貸款困難;同時,有些民營企業借改制之機逃避銀行債務,從而直接惡化了銀企關系。(3)社會服務體系的原因。首先,缺乏專門的為民營企業貸款服務的金融機構。由於民營企業資信狀況不均勻,為規避風險,國有商業銀行在資金借貸方面對民營企業的貸款大打折扣,而市場體系的不完善,使民營企業的融資更加困難。 其次,商業銀行貸款管理的嚴格化。國有銀行商業化以後,銀行業實行的是企業化管理,對放貸後的風險顧慮和原有的不良貸款沉澱較多,使之對民營企業缺乏信心。為防範風險,必然採取的措施就是:普遍加強信貸資產的質量管理,對信譽程度較高的民營企業才給予貸款,而民營企業由於自身的經濟實力和財務管理科學化的欠缺,往往達不到銀行規定的標准,因而很難獲得銀行的信貸支持。再其次,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自身財力的不足。以重點支持民營企業發展為己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機構由於還貸不力,資金來源不斷萎縮,負債經營過重,資產質量下滑,可以放貸的資金十分有限,難以給予民營企業足夠的支持。最後,政府財力扶持的困難。政府在體制改革中,重心在於加強對國有大型企業進行資金、政策方面的傾斜。受財政收入剛性的制約,限制了向民營企業貸款的力度,國有銀行企業化後,政府不可能再採取直接措施讓銀行放貸,使民營企業貸款難的問題得不到徹底的解決。
三、解決民營企業融資難的對策探討
1.國有商業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以促使其資金更多地流向民營企業。長期以來,國有銀行一直在我國融資市場中佔有最大份額,並與政府及國企之間形成穩定的利益制衡關系。國企作為國家直接出資與控制的經濟體,一直是國家政策的利益保護重點,金融體制改革實則圍繞著國企利益而展開,可以說國企始終是資金市場上的最大受益者。要讓國有銀行資金更多地投向民營企業,唯有打破維持已久的政府、國企與國有銀行的利益制衡關系,而國有銀行進行股份制改造是打破這種關系的有效途徑。股份制可以進一步明晰國有銀行的產權,理順其與政府國企之間關系,促使國有銀行真正實行企業化經營,按資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選擇貸款對象。這樣民營企業才能與國企處於公平的資金競爭地位,才能獲得廣泛持久的銀行金融支持。
2.以城市信用社為基礎組建主要為民營企業服務的民營商業銀行。國有銀行作為大型商業銀行,即便改制後,也會定位在主要為大中企業和大客戶服務。因而,為了適應我國眾多中小民營企業的金融需求,極有必要組建民營中小金融機構,尤其是民營商業銀行。
民營商業銀行的組建以城市信用社為基礎較合適。城信社土生土長,立足本地,與民營企業一樣遵循著市場經濟運作的軌跡,與民營企業有著制度、地緣、人緣上的親和力,在交易費用、信息搜集、信用約束等方面具有明顯優勢,已為民營企業的啟動和發展作出了突出貢獻。在一些經濟較為發達地區,已經出現了一些較具規模、經營運作良好的城信社,對這些城信社進行改革、重組,按市場原則組建完全由民營企業和私人入股或控股的民營銀行,能夠較快投入運作,既可擴大民營企業的融資來源,又可為銀行體系輸入新鮮血液。
3.金融管理部門和金融專業機構必須按市場規律要求,進行市場化運作,為民營企業的融資掃清障礙。(1)金融管理部門應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市場要求的相關制度和法規,加快商業銀行和資本市場的市場化改造,合理配置金融資本,不應以所有制性質去導向市場。(2)加快證券市場的建設,為民營企業的證券融資提供方便。金融部門要改變單一的為國家重點項目和國家骨幹企業發行債券的方式,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和其他企業發行多種形式的企業債券,使債券市場的融資功能得到充分發揮。我國的股票市場在發行上存在著所有制歧視,證券管理部門應按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消除所有制歧視,讓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享受同等待遇,公平上市。對那些規模較小、尚處於初期發展但有充分發展前景的民營企業,證券管理部門可以考慮開辟新的股權流通場所,設置多層次的股票交易市場,如建立「二板市場」和「櫃台交易」等,也可以開設類似美國全國證券商協會自動報價系統(NAS-DAG)的場外交易系統。對於尚不具備進入證券市場的民營企業,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可直接或間接通過中介服務機構去引導和幫助這些民營企業,使它們達到上市監管的要求,最後有機會進入證券市場。
4.加快建立金融中介服務機構,開拓其他融資渠道。(1)興辦社會民間中介服務組織,補充、完善信貸服務體系。民營企業在融資過程中常感到信貸信息不靈,相關程序不清。而金融部門對民營企業的資產質量、資信程度難以了解和掌握,雙方在進行信貸融資中都感到不了解,融資成本高,操作難度大。設立中介服務機構能有效解決這一矛盾。可設立信貸咨詢、信貸保證、資信評估、貸款擔保、財務審計、經營監管等中介服務機構。這樣,一方面能確保供需雙方業務的正常進行;另一方面還能激活資本市場,給資本市場帶來更大的發展空間,民營企業的融資問題也能得到根本改觀。(2)設立社會民間融資基金,給民營企業增加一個投融資的資本市場。發達國家發展創業投資基金用以扶持中小企業和高新技術產業的經驗值得我們借鑒。綜合考慮我國民營企業的實際情況,可設立相對應的投融資基金,如創業投資基金、信用保證基金、互助基金等等。籌集基金主要是依靠社會的力量和民間、企業的力量,可以是金融企業出資、社會綜合部門出資、民間出資、各企業出資,也可以是綜合性(或稱混合性)的合作。民間融資基金以股權投資為存在方式,以獲得長期風險投資效益為目的。此類基金有別於國家金融機構組織建立的金融基金和社會效益基金。各級政府和金融管理機關要積極倡導和推動它的發展。
『貳』 國有資產投資公司用本單位的賬戶資金是否可以為個人或企業做擔保
國有公司的資產是國有資產,因此,國有公司對外抵押和擔保是有嚴格規定的,須經審批。否則,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和損失。
國有公司並不是不允許為他人擔保,只是需要經過上級機構審批。
『叄』 民營企業貸款問題
貸款要有人,就樓上說的,很多人怕擔風險。
試試找租貨公司,可以租用他的內設備。
還有容借親戚朋友的。
總之,大額貸款很難,小額的不頂用。
在尋求外部資金之前,先看看內部的資金資源有沒有充分利用:
■ 企業應該有一個很好的現金流預測系統;
■ 向顧客提供足夠的激勵條件鼓勵他們及時付款;
■ 對客戶要有嚴格的信用評估程序;
■ 做好給供應商付款的計劃;
■ 盡全力保證銷售收入;
■ 控制庫存量;
■ 完善質量控制體系,降低廢品率;
■ 變現閑置資產。
尋求外部資金資源
如果內部資源都已經充分利用,那麼再看有什麼外部資源:
■ 你自己或你的合夥人的資金
■ 家人或朋友的資金
■ 企業的往來帳戶銀行透支或貸款的可能
■ 代理商應付款或票據的貼現
■ 出售反租(出售給租賃公司再租用該項資產)
■ 商業銀行貸款
■ 政府或公共機構的無償資助或貼息貸款
■ 最後才是VC投資基金
『肆』 民營企業融資難在哪
民營企業融資難主要體現在:
1、管理監督機制缺位,形成專道德風險。有些民營企業屬在獲取大量、高額的銀行貸款後,或螞蟻搬家,或瞞天過海,將資金抽逃、轉移到外地,甚至國外,然後逃之夭夭,使銀行追債無門,造成「金融地震」。
2、信息傳遞不對稱,形成數據風險。有些民營企業為了獲得銀行融資,美化報表,向銀行提供含有大量虛假信息的審計報告,增加了銀行甄別信息真偽的難度。
3、經營行為不規范,形成投機風險。企業的經營風險主要來源於資金的流動性風險。特別是民營企業大多規模小、抗風險能力弱,企業的老闆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企業在不同程度上等同於老闆個人,員工處於被動的「打工者」地位,參政議政意識薄弱。企業的經營方式、策略完全取決於老闆個人的興趣偏好和能力水平。
4、品行操守的不確定性,形成法律風險,給企業經營與生存帶來致命的打擊。
『伍』 國家對民營企業有哪些金融扶持政策
為激發民營經濟的活力和創造力,緩解民營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並進一步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引導更多金融資源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2月14日,國務院網站全文刊發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加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有效發揮政府性融資擔保基金作用切實支持小微企業和「三農」發展的指導意見》,加強金融對民企、小微和「三農」的支持力度。 對於民企的支持方面: 《若干意見》提出以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等多措並舉提升對民營企業金融服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此外,要求強化融資服務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破解民營企業信息不對稱、信用不充分等問題;完善績效考核和激勵機制,著力疏通民營企業融資堵點;積極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著力化解流動性風險並切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在實施差別化貨幣信貸支持政策方面,要求合理調整商業銀行宏觀審慎評估參數,鼓勵金融機構增加民營企業、小微企業信貸投放。完善普惠金融定向降准政策。增加再貸款和再貼現額度,把支農支小再貸款和再貼現政策覆蓋到包括民營銀行在內的符合條件的各類金融機構。加大對民營企業票據融資支持力度,簡化貼現業務流程,提高貼現融資效率,及時辦理再貼現。加快出台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支持民營銀行和其他地方法人銀行等中小銀行發展,加快建設與民營中小微企業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務體系。深化聯合授信試點,鼓勵銀行與民營企業構建中長期銀企關系。 在加大直接融資支持力度方面,要求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民營企業擴大直接融資。完善股票發行和再融資制度,加快民營企業首發上市和再融資審核進度,結合民營企業合理訴求,研究擴大定向可轉債適用范圍和發行規模,並促進新三板成為創新型民營中小微企業融資的重要平台等。 在提高金融機構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方面,《若干意見》明確,支持金融機構通過資本市場補充資本,加快商業銀行資本補充債券工具創新,支持通過發行無固定期限資本債券、轉股型二級資本債券等創新工具補充資本。從宏觀審慎角度對商業銀行儲備資本等進行逆周期調節。把民營企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質量和規模作為中小商業銀行發行股票的重要考量因素。研究取消保險資金開展財務性股權投資行業范圍限制,規范實施戰略性股權投資等。 「抓緊建立『敢貸、願貸、能貸』長效機制。」《若干意見》要求,商業銀行要推動基層分支機構下沉工作重心,提升服務民營企業的內生動力,完善內部績效考核機制,建立健全盡職免責機制,提高不良貸款考核容忍度等。有效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國有控股大型商業銀行要要在提高民營企業融資可獲得性和金融服務水平等方面積極發揮「頭雁」作用。還要求商業銀行減輕對抵押擔保的過度依賴、提高貸款需求響應速度和審批時效,增強金融服務民營企業的可持續性 在支持民營企業融資紓困方面,《若干意見》要求加快實施民營企業債券融資支持工具和證券行業支持民營企業發展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研究支持民營企業股權融資,鼓勵符合條件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發起設立民營企業發展支持基金。支持資管產品、保險資金依法合規通過監管部門認可的私募股權基金等機構,參與化解處置民營上市公司股票質押風險等。 《若干意見》提出的基本原則是「公平公正、聚焦難點、壓實責任、標本兼治」要求對各類所有制經濟一視同仁,消除對民營經濟的各種隱性壁壘;堅持問題導向,著力疏通貨幣政策傳導機制,重點解決金融機構對民營企業「不敢貸、不願貸、不能貸」問題;金融管理部門要切實承擔監督、指導責任,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財稅政策作用並履行好國有金融資本出資人職責,金融機構要切實履行服務民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建立健全長效機制,持續提升金融服務民營企業質效。
『陸』 對國有企業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的一點看法
分享到: 收藏推薦 在過去,企業貸款一 的財產承擔清償責任。. 。.直以信用擔保為主,近年 銀行對借款方提供的擔保抵押物應考慮①適用來銀行開始對貸款實行了 性;②適銷性;③價格穩定性(受市場波動影響小);④抵押擔保。抵押貸款的實 堅固、耐腐、易保管;⑤參加財產保險情況五方面選擇施,無疑為維護國家財產 認定,經公證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視為有效。現不受損失提供了某些保 階段企業能夠自主支配的財產包括1、有價值和使用證。但在具體實踐中也暴 價值的固定資產,如廠房、機器設備等;2、各種有價證露出一些問題,主要反映 券,如債券、國庫券、股票等;3、企業自有的、可以封存在國有企業上。其它諸如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集體福權相脫節的用國家財產作 利設施(宿舍、食堂、學校等);所有權歸屬沒有解決的抵押獲取貸款的辦法,是 財產;已經為其它債務進行抵押的財產以及利用貸款否可取已成為金融界議論 購矬的物資等不能作為抵押物。
『柒』 國有企業能不能向自然人提供擔保
擔保法的規定:
第八條國1家1機1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1務1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第三十七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從上述法律來看,法律並不禁止國有企業對外擔保,但是各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都會出台《擔保管理暫行辦法》之類的文件進行限制或者規定審批過程。
所以具體的請查閱當地(省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的規定,以下為山東省的規定,供參考。
『捌』 國有資產經營管理公司對私營企業擔保可以嗎
當然可以,擔保一般不需要國姿委審批。但國姿委有明確規定的除外。
『玖』 國有資產能抵押貸款或擔保
國有經營性資產可以按照國家的規定用於抵押貸款或者擔保,比如:國有內企業、國有獨容資企業;國家授權投資企業;設置國有股權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地方政府還有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或者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