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貸款合同和銀行借款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
應計征印花稅的借款合同的范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稅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稅額=借款金額×0.05‰.
繳納的印花稅率較低,稅務局監查力度小,主要靠納稅人自覺。
不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1、與非金融機構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非金融機構(如小額貸款公司、第三方支付平台等)簽訂的借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五條和《金融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這些機構不需要取得金融業務許可證,不屬於金融機構,該類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2、與企業、個人之間的借款合同
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款,包括企業之間的統借統貸合同,不需繳納印花稅。
3、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
經過協商僅延長借款合同還款期限簽訂的借款展期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七條規定,暫不貼花。
4、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
委託單位與銀行簽訂的委託貸款合同,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第六條和第十四條的規定:在代理業務中,代理單位與委託單位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許可權和責任的,不需印花。
5、與金融機構簽訂的授信合同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授信額度協議,根據《商業銀行授權、授信管理暫行辦法》第十條第四款,是銀行對借款人在一定期間內允許融資的額度計劃,與「借款合同」有區別,不需貼花。
6、限額內的循環借款
企業與銀行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根據國稅地字[1988]30號第二條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的0.05‰貼花,在限額內發生的循環借款不需貼花。
7、與金融機構的貼現協議
企業辦理匯票貼現,提前獲得資金,將票據轉移給銀行,銀行扣除貼現利息,曾經山東地稅的魯地稅函[2005]30號文要求按短期借款需要繳納印花稅,但該法規已廢止。根據理道的分析,貼現協議不屬於借款合同,不需貼花。
8、信用證押匯
信用證買方押匯,是指企業進口貨物付匯時,因資金周轉、投資成本等原因,要求銀行代企業墊付應付款項的短期資金融通,企業需要向銀行支付一定利息,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印花稅應稅范圍,不需貼花。
9、保理合同
國內保理業務是將應收款項轉讓給保理商(如銀行)提前獲得資金的業務,雖然具有融資性質,但不屬於借款,不需貼花。
10、小微企業的優惠
根據財稅[2014]78號文規定:小微企業與金融機構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稅。
二、需要交印花稅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及附件《印花稅稅目稅率表》規定: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要繳納印花稅。即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簽訂的借款合同,包括與金融機構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抵押貸款合同,需要按借款合同繳印花稅。
B. 融資租賃公司與銀行的貸款合同與普通貸款合同格式是否一樣
不一樣,銀行是借貸合同,融資租賃主要體現在租賃
C. 銀行貸款屬於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
律師解答:
雙務合同指當事人雙方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而銀行之間借貸合同屬於諾成合同,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就成立生效,此時如果銀行不提供貸款就違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借款人如果不支付利息也違背了合同項下的義務,因此在合同生效後雙方都有義務,它是雙務合同。
希望幫到您,希望採納答案,山東濟南林慶賓律師為您解答。
D. 貸款合同和銀行借款需要交印花稅嗎
需要繳納,但印花稅稅率太低,靠大家自覺,稅務局也就非常偶然抽查抽查,一直弄內的話,容監管成本太高了。
印花稅屬於行為稅,只要發生了印花稅稅目(共13個稅目)中列舉的行為就應該繳納印花稅,如果是屬於未列入印花稅稅目的就不繳稅。
E. 融資租賃合同與借貸合同的區別在哪
1.合同主體之區別
融資租賃合同必須是彼此相關的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貨人)分別簽訂購貨、租賃兩個合同,出租人一方面與供貨人簽訂供貨合同,一方面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但是兩個合同的標的物又是同一的,即供貨人從出租人處獲得貨款,而把設備交給承租人使用,兩個合同是各自獨立的,簽訂的目的不同,規定的權利義務也不同,但「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租賃和貿易不可分」又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基本特徵,即使在回租合同情況下,承租人與供貨人雖是合一的,但其是作為兩個不同主體出現的。而借款合同只涉及出借人與借款人,不涉及第三方。
2.法律關系客體之區別
從標的物來看,借款合同的標的物是資金,是借錢還錢的合同;而融資租賃合同標的則是租賃物,是以融物代替融資並把借錢借物兩者有機結合起來的一種合同,融資租賃合同中必須出現「物」即設備、交通工具等,而不僅僅是「資」,沒有「物」,則不是融資租賃合同,並且根據《國際融資租賃公約》及國外有關法律規定,這種物也限於一定范圍,不能是消費品或家庭用品等。
從實現合同的行為看,借款合同的履行,是出借人將資金的經營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轉移給借款人來實現的,因此,借款人得到出借人的借款後,其若用於購置設備等,則當然享有所購設備的所有權,其使用、收益乃以經營權為依據,而與出借人無涉;借款人到期只須歸還借款本息即可,借款到期則不存在返還所購之設備的義務。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不能忽視物件使用關系的存在,他是通過所有權與使用權的分離來實現的,合同的標的物所有權是歸出租人的,承租人取得的只是設備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租賃期滿,再根據合同雙方約定可由承租方取得所有權,續租或是出租方收回租賃物,亦即租賃期滿後的選擇權。
3.租金與利息計算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依合同除向出借人歸還借款本金外,還需支付利息,利息的計算除合同約定外,還須符合國家規定的銀行貸款利率范圍,否則超出部分無效,而且本金也是在合同期滿時一次性還清。而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是租金,租金的安排遠比單純的還本付息復雜。其計算包括設備價款、融資利息、銀行費用等總成本的回收及手續費、保險費等出租人的經營費用以及可得利潤等。具體計算則有附加率法、年金法(又可分為等額年金法、變額年金法、成本回收法)等,租金一般是租期內分幾次支付,均等付租或不均等付租,而且租金一般高於同期銀行貸款本息。
4.起算期限不同
借款合同中借款期限一般是從借款到位時開始計算;而融資租賃中,簽約時由租賃雙方商定訂明以開證日、提單日、最後一宗貨款支付日、抵達承租人工廠日或驗收日為起租日。
從上述法律特徵的比較來看,借貸是一種金融活動,應受金融法規的調整,因此,借款合同糾紛的審理主要是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而融資租賃就其機能而言,除有租賃契約之性質外,還有買賣、融資、擔保等作用,故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不僅要適用經濟合同法及金融法規,還需要運用衛生、知識產權、交通、保險、稅收等法律和法規。
F. 去銀行貸款是簽訂《借款合同》還是《貸款合同》
關於這個問題,其實只是同一事物的兩個方面而已。銀行放了一筆款給客戶,銀行是專貸款人,客戶是借屬款人,同樣一筆款,從銀行的角度來看,那叫貸款,從客戶這個角度來看,就叫借款。因此,客戶到銀行辦理貸款,不管是簽《貸款合同》還是簽《借款合同》都是可以的。如果某個銀行把合同文本印成《貸款合同》,說明銀行當初是站在貸款人這個角度起草文本的;如果銀行把合同文本印成《借款合同》,則說明銀行當初是站在借款人的角度起草文本的,其實貸款和借款都是一個意思,無論從什麼角度來起草合同,借貸雙方的權利義務都是平等的。
G. 和銀行簽完貸款合同是不是銀行就必須貸款給我們了
要到評估公來司的評估。還需要源報到所在地區的分行審批,通過後會把錢打到賣方,一般在7到15個工作日有結果。銀行根據國家政策以一定的利率將資金貸放給資金需要者,並約定期限歸還的一種經濟行為。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房屋抵押、或者收入證明、個人徵信良好才可以申請。
而且,在不同的國家和一個國家的不同發展時期,按各種標准劃分出的貸款類型也是有差異的。如美國的工商貸款主要有普通貸款限額、營運資本貸款、備用貸款承諾、項目貸款等幾種類型,而英國的工商業貸款多採用票據貼現、信貸賬戶和透支賬戶等形式。
銀行借款跟其它融資方式相比,主要不足在於:
一是條件苛刻,限制性條款太多,手續過於復雜,費時費力,有時可能跑一年也跑不下來;
二是借款期限相對較短,長期投資很少能貸到款;
三是借款額度相對也小,通過銀行解決企業發展所需要的全部資金是很難的。特別對於在起步和創業階段企業,貸款的風險大,是很難獲得銀行借款的。
H. 銀行貸款合同如何寫
發一個貸款合同文給你看下吧,跟普通合同性質一樣,只是針對銀行貸款而專門製作的合同。
合同編號:___
貸款方:
借款方:____
保證方:____
(借款合同中應否有保證方,應視借款方是否具有銀行規定的一
定比例的自有資金和適銷適用的物資、財產,或者根據借貸一方或雙
方是否提出擔保要求來確定。)
借款方為進行____生產(或經營活動),向貸款方申請借款,
並聘請____作為保證人,貸款方業已審查批准,經三方(或雙方)
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貸款種類____________。
第二條 借款用途____________。
第三條 借款金額 人民幣(大寫)________元整。
第四條 借款利率 借款利息為千分之__,利隨本清,如遇國家調整利率,按新規定計算。
第五條 借款和還款期限
1.借款時間共__年零__個月,自__年__月__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借款分期如下:
-------------------------
| 貸款期限 | 貸款時間 | 貸款金額 |
|------|--------|-------|
| 第一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第二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第三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2.還款分期如下:
--------------------------------
| 歸還期限 | 還款時間 | 還款金額 | 還款時的利率 |
|------|-------|------|--------|
| 第一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
| 第二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
| 第三期 | 年 月底前 | 元 | |
--------------------------------
第六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____________。
2.還款方式____________。
第七條 保證條款
1.借款方用____做抵押,到期不能歸還貸款方的貸款,貸款方有權處理抵押品。借款方到期如數歸還貸款的,抵押品由貸款方退還給借款方。
2.借款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
3.借款方必須按合同規定的期限還本付息。
4.借款方有義務接受貸款方的檢查、監督貸款的使用情況,了解借款方的計劃執行、經營管理、財務活動、物資庫存等情況。借款方應提供有關的計劃、統計、財務會計報表及資料。
5.需要有保證人擔保時,保證人履行連帶責任後,有向借款方追償的權利,借款方有義務對保證人進行償還。
6.由於經營管理不善而關閉、破產,確實無法履行合同的,在處理財產時,除了按國家規定用於人員工資和必要的維護費用時,應優先償還貸款。由於上級主管部門決定關、停、並、轉或撤銷工程建設等措施,或者由於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時,經向貸款方申請,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並免除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借款方的違約責任
1.借款方不按合同規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貸款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貸款,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銀行規定的利率加收罰息。情節嚴重的,在一定時期內,銀行可以停止發放新貸款。
2.借款方如逾期不還借款,貸款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銀行規定加收罰息。借款方提前還款的,應按規定減收利息。
3.借款方使用借款造成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貸款方應追回貸款本息,有關單位對直接責任人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貸款方的違約責任
1.貸款方未按期提供貸款,應按違約數額和延期天數,付給借款方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計算應與加收借款方的罰息計算相同。
2.銀行、信用合作社的工作人員,因失職行為造成貸款損失浪費或利用借款合同進行違法活動的,應追究行政和經濟責任。情節嚴重的,應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 解決合同糾紛的方式:執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當事人雙方不在本合同中約定仲裁機構,事後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條 其它
本合同非因《借款合同條例》規定允許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當事人一方依照《借款合同條例》要求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其它當事人,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借款方已佔用的借款和應付的利息,仍應按本合同的規定償付。
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合同各方當事人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貸款方、借款方、保證方各執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報送……等有關單位(如經公證或鑒證,應送公證或鑒證機關)各留存一份。
貸款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地址:____
電話號碼:____
借款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地址:____
銀行帳戶:____
電話號碼:____
保證方:____(公章)
代表人:____(蓋章)
地址:____
銀行帳戶:____
電話號碼:____
簽約日期:____
簽約地點: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