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法院給法院發的執行協助通知書可以嗎
一家法院可以給另一家法院發執行協助通知書。比如a法院的被執行人在另一家b法院有債權,並且b已經執行到位,a法院就可以要求另一家b法院協助將被執行人的債權凍結,或者直接扣劃。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㈡ 法院對單位專項資金能不能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判定企業的存款性質應以存款用途及賬戶的種類作為標准。因此,更新改造等專項資金,應根據存款的特定用途。
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結算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專用賬戶,並嚴格實行專項管理和支付。否則,應認定為一般往來資金,並可予以凍結和扣劃。
(2)專項資金能發協助執行通知嗎擴展閱讀: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本案中的判決中也做出了這樣的判決。因此,在判決後,法院應當將你預交的訴訟費用予以退還。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承擔的除外。
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㈢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定要執行嗎和強制執行通知書有什麼區別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定要執行的,如果不執行的,可由法院予以民事制裁措施。
協助執行通知書和強制執行通知書的主要區別在於相對方不同:
強制執行通知書是發給被執行人的文書,其目的在於要求被執行人自覺履行,並告知不自覺履行可能要承擔的法律責任。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因履行職務的需要,如需辦理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過戶等手續,而向被執行人以外的其它有協助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出具的法律文書。
㈣ 單位的財政專項資金法院能執行嗎
人民法院採取凍結措施時,不得凍結被申請執行人銀行賬戶內國家指明用途的專項資金。但被申請執行人用這些名義隱蔽資金逃避履行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判定企業的存款性質應以存款用途及賬戶的種類作為標准。因此,更新改造等專項資金,應根據存款的特定用途,依照中國人民銀行《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結算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設立專用賬戶,並嚴格實行專項管理和支付。否則,應認定為一般往來資金,並可予以凍結和扣劃。
㈤ 協助執行通知書與強制執行通知書的區別
強制執行通知書是對被執行人下達的,一般是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下達的法律文書。比如城管下達強制拆除通知書,安監、衛生等等行政部門的處罰強制執行通知書等。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是法院對被執行人的管理單位或政府職能機構下達的通知書,其內容一般為要求這些單位或機構配合執行,作為或不作為。比如法院查封了某地,給土地管理部門下協執通知,要求土地管理部門在一定時期內不許對該地進行權屬變更。
㈥ 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在什麼情況下發出
《民事訴訟法》第222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在執行實踐中,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經常使用的一種執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緊密相聯的兩個執行措施,扣留是臨時性措施,是將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暫扣下,仍留在原來的單位,不準其動用和轉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內履行義務。如超過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該項收入交付申請執行人。
㈦ 協助執行通知書
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是法院在執行某個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時,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執行的,會對協助執行的單位或者個人發出協助執行的通知。
如果不協助,會被法院拘留、罰款的。
(一)有關單位拒絕或者妨礙人民法院調查取證的;
(二)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
(三)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扣留被執行人的收入。
(四)其他拒絕協助執行的。
可以予以拘留;並可以向監察機關或者有關機關提出予以紀律處分的司法建議。
(7)專項資金能發協助執行通知嗎擴展閱讀:
【協助執行通知書】人民法院對不願意自動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所規定的義務當事人。
依法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變賣其財產和扣留、提取被執行人的儲蓄存款或勞動收入等執行措施,請有關單位協助執行的憑證。
它對故意推諉、拒絕或妨礙執行有義務協助的執行人按妨礙民事訴訟規定處理。
書寫中主要填清被執行人和執行項目,對被決定扣留、提取的勞動收入。
應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供養家屬必須的生活費用。
㈧ 關於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問題
協助執行通知書是送達給因案件需要而負有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義務的單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規定,在以下情況下需向有關單位發送協助執行通知書:
第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1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所在單位、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第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0條規定,在執行中,需要辦理有關財產權證照轉移手續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關單位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