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什麼是bot合作方式和TOT
先給你看BOT,因為TOT是BOT衍生出來的。 含義: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 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 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 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 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 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 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 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 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 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 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 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 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 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 Build-Own-Operate-Transfer), BOO(Build-Own-Operate),BLT( Build-Lease-Operate)和TOT( 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 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 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 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 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 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 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 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3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 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 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 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 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 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 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 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 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 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 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 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 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 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 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 是否採用BOT方式。 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 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 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 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 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 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 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 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 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 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 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 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 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 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 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 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 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 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 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 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 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 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 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 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 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 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 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 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 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 即便協商成功, 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 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 ,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 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 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 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 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 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 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 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 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 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 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 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 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 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 所以BOT的風險較大。 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 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 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 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 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 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 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 ,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 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 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 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 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 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 ,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 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 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 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 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 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 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 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 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 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 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 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 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 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 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 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 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 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 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 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 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 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 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 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 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 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 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 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 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 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 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 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 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 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 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 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 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 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 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 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 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 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 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 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 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 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 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再來說TOT,這個就不說那麼詳細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 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 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 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 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 ,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
Ⅱ 什麼叫BOT方式招標
BOT項目屬於政府特許經營項目,達到依法必須招標的規模和標準的,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
BOT項目招標程序包括招標准備、資格預審、准備招標文件、評標等。但如有可以邀請招標或不招標的法定情形,經項目審批、核准部門審核、批准,可以邀請招標或不招標。
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確定的國家重點項目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經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邀請招標。
可以邀請招標的情形:
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採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可以不招標的情形: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於利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
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
Ⅲ 請問BOT項目中,需要當地銀行承擔什麼角色。
按手續辦就是了。象你這種外資銀行貸款占項目總額70%,通常如此。 設立監管帳戶是為了防止BOT項目公司選擇高風險的投資項目,或者變更貸款用途,接受期望凈現值為負的投資項目,從而出現投資過度問題;但是,銀行的貸款利率在協議簽訂後即不可改變,其最大收益是確定的,因而會盡最大可能避免風險的提高。為此,在貸款協議的談判中,不僅需要對貸款的用途予以嚴格和盡可能詳細的約定,同時也需要建立監管帳戶等方式,約束項目公司的行為,以減少未來發生重大分歧的可能。 有時貸款方會要求在項目公司董事會中增加銀行代表,對項目執行中的相關問題及時予以監控並具有一定發言權;同時,對於建設期投資用途和重要施工合同的變更、運營期設備維護要求和主要人事的調整,項目公司具有對貸款銀行的通知義務,或需經貸款銀行書面同意,等等。 此外,在BOT項目投融資中,由於往往金額巨大,貸款銀行也常常由多家銀行組成,並採用銀團貸款的方式,因此,貸款銀行之間也需要形成共同治理的合作機制:在貸款銀行中必須明確一家銀行作為代理行或監管行,並賦予其明確的監督責任;必須將貸款銀行的數量控制在一定范圍內,並規定「多數債權人比例」,以使得在分歧無法消除時,通過貸款銀行的集體投票確定行動方案;在貸款協議中,需要對「集體行動條款」進行詳細約定,以減少某一銀行的個別行動給項目公司的正常經營造成不應有的沖擊。
Ⅳ 國際投資法中BOT是什麼意思
什麼是BOT
什麼是BOT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項目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Ⅳ 請問《國際投資法》中的BOT的主要問題是什麼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近些年來,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17世紀英國的領港公會負責管理海上事務,包括建設和經營燈塔,並擁有建造燈塔和向船隻收費的特權。但是據羅納德·科斯(R. Coase)的調查,從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當中,領港公會連一個燈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燈塔至少有十座。這種私人建造燈塔的投資方式與現在所謂BOT如出一轍。即:私人首先向政府提出准許建造和經營燈塔的申請,申請中必須包括許多船主的簽名以證明將要建造的燈塔對他們有利並且表示願意支付過路費;在申請獲得政府的批准以後,私人向政府租用建造燈塔必須佔用的土地,在特許期內管理燈塔並向過往船隻收取過路費;特權期滿以後由政府將燈塔收回並交給領港公會管理和繼續收費。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燈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資建造的。可見BOT模式在投資效率上遠高於行政部門。
同許多其他的創新具有共同的命運,BOT在其誕生以後經歷了一段默默無聞的時期。而這段默默無聞的時期對BOT來講是如此之長以致於人們幾乎忘記了它的早期表現。直到本世紀80年代,由於經濟發展的需要而將BOT捧到經濟舞台上時,許多人將它當成了新生事物。
3、BOT的特點
當代資本主義國家在市場經濟的基礎之上引入了強有力的國家干預。同時經濟學在理論上也肯定了「看得見的手」的作用,市場經濟逐漸演變成市場和計劃相結合的混合經濟。BOT恰恰具有這種市場機制和政府幹預相結合的混合經濟的特色。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1、BOT的主要參與人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本文將這整個期間分為立項、招標、投標、談判、履約五個階段加以分述。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3、BOT項目中的風險
英文風險(risk)一詞指的是未來情況的一定程度的不確定性。而將來實際發生的情況可能比預期的情況糟,但也有可能比預期的情況好。「風險」一詞並非單指不利的一面,但穩健的投資者更重視避免不利的情況發生。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綜上所述,在市場經濟中,政府可以分擔BOT項目中的不可抵抗外力的風險,保證貨幣兌換,或承擔匯率風險,其他風險皆由項目公司承擔。
西方國家的BOT項目具有兩個特別的趨勢值得中國發展BOT項目借鑒。其一是大力採用國內融資方式,其優點之一便是徹底迴避了政府風險和當代浮動匯率下尤為突出的匯率風險。另一個趨勢是政府承擔的風險愈來愈少。這當然有賴於市場機制的作用和經濟法規的健全。從這個意義上講,推廣BOT的途徑,不是依靠政府的承諾,而是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和加強法制建設。
Ⅵ BOT項目貸款有什麼法律問題值得研究
BOT投融資過程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運用BOT方式進行融資,無疑可以擴大資金來源,分散每個企業承擔的風險,同時,由於高投入,高回報,獲益也是巨大的。但是,同時,由於當事人較多,法律關系復雜,也存在諸多法律問題。綜合來看,有這幾個類別:第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比如招投標的問題,所有權的問題,政府保證的問題,稅收優惠的問題等等;第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比如投資風險,匯率風險以及政治風險等;第三,違約救濟問題以及法律適用問題;以及第四,BOT項目融資的問題,比如資金的來源,貸款的分配等等。
(一)BOT當事各方的法律關系以及權利義務問題
BOT投資的主體有政府與項目投資人(或稱項目主辦人)以及項目公司;發放借貸款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即項目貸款人;提供項目保險、財產保險等業務的保險公司;項目建築工程的總承包商、轉包人、分包人、提供機器設備等租賃的租賃公司、承租人、原材料供應商、項目營運方,項目投資回報和貸款償還的擔保人等。多個主體有可能跨越不同國境。
各方當事人通過合同聯系起來,形成了不同的法律關系。合同主要有以下幾種:(1)政府主管部門與該BOT項目主辦公司之間的特許專營權合同,這是政府與項目主辦人關系形成的法律基礎。特許授權的內容是以項目公司設立及其權利、義務的確定為核心,涉及其他相關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而展開的「一攬子」安排。這是整個項目運作的前提與核心;這個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有學者認為相當於行政合同關系,有學者認為相當於國際經濟合作中的國家契約關系。若是前者就不能接受國外仲裁機構管轄,而必須在我國進行仲裁或訴訟。(2)項目公司的各個股東之間的合資或聯營合同;(3)項目公司與工程設計公司的設計合同;(4)承建公司與項目公司的交鑰匙承建合同;(5)以及項目公司與供應公司的物資供應合同、與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與政府主管部門的產品回購合同及項目設施使用、移交合同、與貸款人的貸款合同,以及由此形成的法律關系等等。BOT方式在運作時,就體現為上述各個合同的實際履行。[⑦]因此,在訂立合同的時候,就需要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關系,比如政府保證義務,項目公司的擔保義務,主要是投資回報擔保和貸款償還擔保,以及各方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比如交付貸款、如期完成施工、轉移所有權、如期供應原材料等等。
(二)BOT風險的分擔問題
BOT由於主要用於基礎設施,投資額大,建設和回收成本周期較長,因此風險較大。政府之所以會採用這種投融資方式,一個很重要的出發點也是為了減少直接財政負擔,分散投資風險,提高運作效率。在分擔風險的時候,應當注意風險承擔與權利獲得的平衡。
總的來說,BOT中存在的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1)政治風險,這是指政府更迭或政策、法律的改變(如稅收增加、對基建項目進行限制等),政府行為的影響。東道國的宏觀經濟政策是否穩定也是政治風險,如通貨膨脹率、財政赤字、外匯管制、償債危機等。以及包括國有化的風險、戰爭內亂險等等。為了減少風險,項目公司一般要求通過立法明確政府對項目的批准即構成對國家的約束力,即要求東道國提供政府保證,如發生上述風險,政府應給予補償。同時,也會向投資者母國的保險公司、出口信貸機構、國際多邊投資擔保機構等投保,以轉移政治風險。也就是說,這類風險可以通過合同安排和投保來分擔。(2)不可抗力風險,主要指的是項目參與者無法預知也無法避免的事件給項目造成的損害。比如山洪、地震、海嘯、火災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損害,以及外匯風險、利率風險等等。這些風險中,自然災害引起的,不能要求政府全部補償,只能由項目參與人通過協商等進行一定比例的分攤,而諸如外匯險等,有些時候可以與政府簽訂協議要求政府保證外匯的穩定,有時候則需要項目參與人自己承擔。這類外匯險也可以向相關保險公司投保。(3)經濟風險,主要指的是BOT 項目所在的外部經濟環境對項目建設和經營產生的潛在不利影響。這里,外部經濟環境包括世界經濟環境、國家經濟環境及相關行業經濟環境。比如,世界經濟形勢蕭條,金融市場不穩定;國家經濟增長乏力、財政狀況惡化;相關行業的風險,比如供應關系發生大的變化,原材料價格突然上漲,銷售市場萎靡等。這三種風險都是無法為項目參與人控制的風險,可以稱之為外部風險,需要審時度勢盡量避免。比如,藉助金融工具等或安排長期的供應協議。同時,需要按照權義比例協商分擔。(4)管理風險,管理風險系指BOT項目在內部經營管理活動中可能發生的潛在不利影響。又包括:完工風險,比如在建設過程中因出現監理問題、財務問題、資金問題等,造成項目無法如期完工,造成違約;經營維護風險,比如在經營過程中使用不合理,安裝錯誤等引發的問題等等。[11]這些問題都可以通過合同協商分擔。因為不同的當事人需要承擔不同的義務,如果違反,就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需要注意的是在簽訂合同的時候,做到細化,權責明晰。如果安排合理,這些風險即使無法完全避免,也可以降到最低。(5)技術風險,主要指的是在建設過程中由於技術更新換代而帶來的風險。這就要求項目參與人主動進行技術改良和更新,避免由於技術落後帶來的風險,比如無法盈利,或者無法獲得貸款。
總之,項目參與人通過事前判斷,事中控制,事後總結,識別不同種類的風險,最大限度地把項目風險降低,並採取相應的風險防範與分擔措施,避免自身承擔的風險過重,無法獲得收益。
(三)違約救濟與法律適用問題
違約主要指的是違反合同的規定,由於BOT大多有外國公司企業的參與,利用的也主要是國外的資金,因此就涉及到適用哪一國法律或者是否適用國際法的問題。
BOT有很多合同,因此如果違約,當然可以採取合同法上的救濟辦法。比如,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等。救濟方式可以是訴訟,也可以是仲裁,視當事人約定而定。另外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在採取救濟措施的時候,應該依據什麼法律?如前所述,BOT可能會涉及到多國當事人,比如,項目公司是外國公司,或者項目貸款人是外國銀行等。這里又分成兩個方面。一個是特許權協議的法律適用問題,第二是其他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有學者稱之為輔助合同。如前所述,對於特許權協議的性質有爭議,因此帶來的法律適用也有爭議,有學者認為應當適用東道國法律,有學者認為可以適用外國法或者國際法。由於這主要涉及的是政府和外國公司之間,我們在此不予討論。只看第二個問題。即其他合同或輔助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可以明顯看出,輔助合同是平等民商事主體之間的根據一般的民法原則和合同法原則及規定簽訂的。因此,這類合同自然要適用一般民事合同法律適用的規定。BOT項目的投資者依東道國法律在東道國境內成立項目公司,可以是完全由外商投資的,也可以是由東道國合作者與外國投資者合資的。無論採取哪一種模式,項目公司通常都具有東道國內國法人資格。當項目公司與輔助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中不含涉外因素時,則該輔助合同只能適用東道國法律。如果輔助合同法律關系中含涉外因素,則會涉及到合同准據法的選擇問題。這個問題,各國規定並不一致,但是,大部分國家都採取了合同自體法模式,肯定當事人意思自治,由當事人約定法律適用問題,並輔之以最密切聯系原則。我國的法律也是這樣規定的。但是,為了公共政策和國家利益的考慮,存在例外。比如,合同法第126 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BOT項目融資過程中的法律問題
前面已經反復指出,BOT投資額大,單靠一家或幾家企業的資本是遠遠不夠的。所以,BOT大部分的資金都需要從別的渠道獲得。這些渠道以及存在的法律問題包括:
(1)銀行貸款,這是獲得資金的一個重要來源。按BOT模式運作的項目,是以項目自身預期收入和資產作為擔保條件,依靠項目自身的投資價值進行融資,是一項無追索權或有限追索權的融資方式。這里的有限追索權是指貸款人可以在貸款的某個特定階段(例如,項目的建設期和試生產期)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或者在一個規定的范圍內(這種規定范圍包括金額和形式的限制) 對項目借款人實行追索,除此之外,無論項目出現任何問題,貸款人均不能追索到項目借款人除該項目資產、現金流量以及所承擔的義務之外的任何形式的財產。[13]項目融資不要求借款人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還款保證,也不需要政府出具擔保,其融資能力不受項目股東本身的資產負債情況限制。這為資金薄弱的中國建築企業利用外資提供了很好的條件。[14]因此,這種貸款方式也可以分擔項目公司的風險。即把一部分的風險轉移給貸款人。這些銀行既包括國內銀行,也包括國際銀行以及外國政府等。
這就會涉及擔保法律問題,借貸法律問題等等,貸款人願意在有限追索的情況下提供貸款,必定是因為對項目經過考察,有信心,相信它能盈利。一般會加入諸如完工要求等條件,如果無法滿足這些條件,則涉及到違約等問題。
(2)股權投資,它主要是由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所投入的股本組成的。項目公司的合營者或股東通常包括與項目有關的一些主要當事人,如承建商、營運商、供應商、用戶、東道國政府等,有時銀行也可能成為合營者之一。除合營者認股外,項目公司還可以通過在股票市場發行股票來籌集資金,特別是當工程耗損大而需要較多股本時,更需如此。[15]通過發行股票融資,相比債權融資方式,成本也較低,可以利用社會閑散資金,籌集到長期穩定資金,同時,如果企業經營得好,滿足一定條件,還可以持續融資。因此,就會產生諸如上市、發行股票等一系列的法律問題。
(3)中間資金,或者說第三方資金。第三方是指願意購買項目產品、接受項目服務,願意為項目提供原材料設備等的公司和政府機構。它們出於某種政治目的,或經濟利益的考慮,為項目的實施提供一些股本資金、貸款或貸款擔保等。包括「長期購買合同」、「遠期購買協議」和「設施使用協議」,這也是企業融資的一種手段。這類資金的地位以及清償次序等都會涉及到法律規定。一般而言,它的清償位次排在銀行貸款之後,股本金之前。
綜上所述,由於可以大規模籌集國內外資金,並運用國外先進技術,加快經濟建設,降低政府成本和經濟風險,BOT成為特別是基礎設施建設經常採用的一種投融資方式。我們在運用BOT方式時,要處理好它在各個階段存在的法律問題,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
Ⅶ BOT項目融資有哪些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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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治風險
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日公司需要特別考慮的。
2.市場風險
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競爭產晶,以致對BOT項目的產出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
3.技術風險
在BOT項日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
4.融資風險
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
5.不可抗拒的外力風險
BOT項目和其他許多項目一樣要承擔地震、火災、江水和暴雨等不可抵抗而又難以預計的外力的風險。
Ⅷ BT和BOT 項目分別是什麼意思
BT投資是BOT投資的變種
BT投資是BOT的一種變換形式,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管理公司總承包後,由承包方墊資進行建設,建設驗收完畢再移交給項目業主。BOT是對Build-Own-Transfer(建設—擁有—轉讓)和Build-Operate-Transfer(建設—經營—轉讓)形式的簡稱,現在通常指後一種含義。而BT是BOT的一種歷史演變,即Build-Transfer(建設—轉讓),政府通過特許協議,引入國外資金或民間資金進行專屬於政府的基礎設施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完工後,該項目設施的有關權利按協議由政府贖回。
通俗地說,BT投資也是一種「交鑰匙工程」,社會投資人投資、建設,建設完成以後「交鑰匙」,政府再回購,回購時考慮投資人的合理收益。除了BT演變方式外,BOT的演變形式還有BOO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移交;BOO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BLT方式,即建設—租賃—移交;BOOST方式,即建設—擁有—運營—補貼—移交;BTO方式,即建設—移交—運營等。標准意義的BOT項目較多,但類似BOT項目的BT卻並不多見。
BT投資模式的缺陷
BT項目建設費用過大。採用BT方式必須經過確定項目、項目准備、招標、談判、簽署與BT有關的合同,移交等階段,涉及政府許可、審批以及外匯擔保等諸多環節,牽扯的范圍廣,復雜性強,操作的難度大,障礙多,不易實施,最重要的是融資成本也因中間環節多而增高。
BT方式中的融資監管難度大。由於BT法律性質的特殊性,法律關系的復雜性,而且是一種合同的組合,因此,融資監管難度大。
BT項目的分包情況嚴重。由於BT方式中政府只與項目總承包人發生直接聯系,建議由項目企業負責落實,因此,項目的落實可能被細化,建設項目的分包將愈顯嚴重。
BT項目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在BT項目中,政府雖規定督促和協助投資方建立三級質量保證體系,申請政府質量監督,健全各項管理制度,抓好安全生產。但是,投資方出於其利益考慮,在BT項目的建設標准、建設內容、施工進度等方面存在問題,建設質量得不到應有的保證。
如何解決BT投資模式缺陷
面對這些缺陷,各地政府的掌控能力是比較差的,政府BT投資建設項目在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的過程中,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著一部分項目管理在政府有關部門內封閉運作,有時甚至出現違反建設程序的操作。在具體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著對項目功能與方案審核不力、政企不分、專業技術人員缺乏、管理粗放、地方壟斷和地方保護、缺乏競爭,甚至出現「尋租」腐敗等問題。實際上,人們很容易發現,一些地方政府的BT項目,明顯沒有按照已有的招投標和政府特許經營的有關法規和政策辦理。
完善BT投資已是當務之急
除了完善BT運行機制,強化政府對BT項目的監督之外,建立BT應對風險機制,確定風險種類,擬定相應的風險迴避對策也顯得非常重要。另外,政府運作BT應考慮引入獨立第三方的中介服務。目前,國內外著名投資工程咨詢和設計單位都有很強的BT投資專業知識和技能,如中國國際工程咨詢公司等。在融資和資本運作上可以聘請證券公司或著名投資咨詢公司為其服務。
由於我國BT誕生的時間短、經驗少,是新生事物,因此,最基本、最重要的是要有明確的合同法律保護,同時,在管理上,對項目的投資概算、設計方案的確定,工程質量的檢驗以及財務審計都應從法律上確定政府權力。但目前,我國尚沒有關於BT的專門立法,所以更應加快立法步伐。
Ⅸ BOT融資與一般的國際項目融資的不同點有哪些
對政府而言,BOT項目最大的吸引力在於,它可以融通社會資金來建設環境基礎設施,減輕政府財政壓力。政府對項目的支付不再是一次性巨額財政投入,而是通過出讓「特許經營權」,用污水和垃圾費(以及少量財政預算)分期支付給投資者。
對企業而言,由於有污水和垃圾處理費做擔保,所以BOT項目具有風險低,投資回報穩定的優勢。表面上,BOT項目由於民營企業介入後需要有一定的利潤回報而使項目的總成本增加,加大居民和政府的負擔,但另一方面,正是由於民營企業的介入,可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所以,與政府建設和運營的項目相比,BOT項目實際成本增加與否取決於上述兩方面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
政府面臨的主要風險有:①當政府對環境基礎設施的市場潛力和價格趨勢把握不清時,可能對投資者盲目承諾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加大居民和政府負擔;②如果政府管制不佳,容易造成民營企業的不規范參與和競爭,甚至造成私人的壟斷經營,將損害社會公平,並使得政府喪失控制權;③少數不具備資金和技術實力的環保企業,為在建設期獲得巨額收入,不顧建設質量和建成後的運行狀況,採用不成熟的工藝技術和設備,把設施的運營風險全部留給項目本身,實際上是留給了政府。
項目公司面臨的風險主要有:①政府不講信譽和政策不穩定,它是民營企業介入環境基礎設施領域的最大障礙和風險;②項目設計和建設中的風險,包括項目設計缺陷、建設延誤、超支和貸款利率的變動;③項目投產後的經營風險,包括項目特有技術風險和價格風險等
Ⅹ 什麼是BOT,TOT投資模式
含義: 1、基礎設施特許權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縮寫,通常直譯為「建設-經營-轉讓」。這種譯法直截了當,但不能反映BOT的實質。BOT實質上是基礎設施投資、建設和經營的一種方式,以政府和私人機構之間達成協議為前提,由政府向私人機構頒布特許,允許其在一定時期內籌集資金建設某一基礎設施並管理和經營該設施及其相應的產品與服務。政府對該機構提供的公共產品或服務的數量和價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證私人資本具有獲取利潤的機會。整個過程中的風險由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當特許期限結束時,私人機構按約定將該設施移交給政府部門,轉由政府指定部門經營和管理。所以,BOT一詞意譯為「基礎設施特許權」更為合適。 以上所述是狹義的BOT概念。BOT經歷了數百年的發展,為了適應不同的條件,衍生出許多變種,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Operate)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廣義的BOT概念包括這些衍生品種在內。人們通常所說的BOT應該是廣義的BOT概念。「建設-經營-轉讓」一詞不能概括BOT模式的發展 2、BOT的歷史 BOT這種投資與建設方式被一些發展中國家用來進行其基礎設施建設並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圍廣泛的青睞,被當成一種新型的投資方式進行宣傳,然而BOT遠非一種新生事物,它自出現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歷史。 3 BOT的特點 一方面,BOT能夠保持市場機制發揮作用。BOT項目的大部分經濟行為都在市場上進行,政府以招標方式確定項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競爭機制。作為可靠的市場主體的私人機構是BOT模式的行為主體,在特許期內對所建工程項目具有完備的產權。這樣,承擔BOT項目的私人機構在BOT項目的實施過程中的行為完全符合經濟人假設。 另一方面,BOT為政府幹預提供了有效的途徑,這就是和私人機構達成的有關BOT的協議。盡管BOT協議的執行全部由項目公司負責,但政府自始至終都擁有對該項目的控制權。在立項、招標、談判三個階段,政府的意願起著決定性的作用。在履約階段,政府又具有監督檢查的權力,項目經營中價格的制訂也受到政府的約束,政府還可以通過通用的BOT法來約束BOT項目公司的行為。 BOT的運作方式和風險分擔 一個典型的BOT項目的參與人有政府、BOT項目公司、投資人、銀行或財團以及承擔設計、建設和經營的有關公司。 政府是BOT項目的控制主體。政府決定著是否設立此項目、是否採用BOT方式。在談判確定BOT項目協議合同時政府也占據著有利地位。它還有權在項目進行過程中對必要的環節進行監督。在項目特許到期時,它還具有無償收回該項目的權利。 業主是BOT項目的執行主體,它處於中心位置。所有關繫到BOT項目的籌資、分包、建設、驗收、經營管理體制以及還債和償付利息都由業主負責。大型基礎設施項目通常專門設立項目公司作為業主,同設計公司、建設公司、製造廠商以及經營公司打交道。 銀行或集團通常是BOT項目的主要出資人。對於中小型的BOT項目,一般單個銀行足以為其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而大型的BOT項目往往使單個銀行感覺力不從心,從而組成銀團共同提供貸款。由於BOT項目的負債率一般高達70-90%,所以貸款往往是BOT項目的最大資金來源。 投資人是BOT項目的風險承擔主體。他們以投入的資本承擔有限責任。盡管原則上講政府和私人機構分擔風險,但實際上各國在操作中差別很大。發達市場經濟國家在BOT項目中分擔的風險很小,而發展中國家在跨國BOT項目中往往承擔很大比例的風險。 2、BOT項目實施過程 BOT模式多用於投資額度大而期限長的項目。一個BOT項目自確立到特許期滿往往有十幾年或幾十年的時間, 立項階段。在這一階段,政府根據中、長期的社會和經濟發展計劃列出新建和改建項目清單並公諸於眾。私人機構可以根據該清單上的項目聯系本機構的業務發展方向做出合理計劃,然後向政府提出以BOT方式建設某項目的建議,並申請投標或表明承擔該項目的意向。政府則依靠咨詢機構進行各種方案的可行性研究,根據各方案的技術經濟指標決定採用何種方式。 招標階段。如果項目確定為採用BOT方式建設,則首先由政府或其委託機構發布招標廣告,然後對報名的私人機構進行資格預審,從中選擇數家私人機構作為投標人並向其發售招標文件。 對於確定以BOT方式建設的項目也可以不採用招標方式而直接與有承擔項目意向的私人機構協商。但協商方式成功率不高,即便協商成功,往往也會由於缺少競爭而使政府答應條件過多導致項目成本增高。 投標階段。BOT項目標書的准備時間較長,往往在6個月以上,在此期間受政府委託的機構要隨時回答投標人對項目要求提出的問題,並考慮招標人提出的合理建議。投標人必須在規定的日期前向招標人呈交投標書。招標人開標、評標、排序後,選擇前2-3家進行談判。 談判階段。特許合同是BOT項目的核心,它具有法律效力並在整個特許期內有效,它規定政府和BOT項目公司的權力和義務,決定雙方的風險和回報。所以,特許合同的談判是BOT項目的關鍵一環。政府委託的招標人依次同選定的幾個投標人進行談判。成功則簽訂合同,不成功則轉向下一個投標人。有時談判需要循環進行。 履約階段。這一階段涵蓋整個特許期,又可以分為建設階段、經營階段和移交階段。業主是這一階段的主角,承擔履行合同的大量工作。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良好的特許合約可以激勵業主認真負責地監督建設、經營的參與者,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BOT項目中的風險 BOT項目投資大,期限長,且條件差異較大,常常無先例可循,所以BOT的風險較大。風險的規避和分擔也就成為BOT項目的重要內容。 BOT項目整個過程中可能出現的風險有五種類型:政治風險、市場風險、技術風險、融資風險和不可抵抗的外力風險。 政治風險。政局不穩定,社會不安定會給BOT項目帶來政治風險,這種風險是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特別考慮的。投資人承擔的政治風險隨項目期限的延長而相應遞增,而對於本國的投資人而言,則較少考慮該風險因素。 市場風險。在BOT項目長長的特許期中,供求關系變化和價格變化時有發生。在BOT項目回收全部投資以前市場上有可能出現更廉價的競爭產品,或更受大眾歡迎的替代產品,以致對該BOT項目的產出的需求大大降低,此謂市場風險。通常BOT項目投資大都期限長,又需要政府的協助和特許,所以具有壟斷性,但不能排除由於技術進步等原因帶來的市場風險。此外,在原材料市場上可能會由於原材料漲價從而導致工程超支,這是另一種市場風險。 技術風險。在BOT項目進行過程中由於制度上的細節問題安排不當帶來的風險,稱為技術風險。這種風險的一種表現是延期,工程延期將直接縮短工程經營期,減少工程回報,嚴重的有可能導致項目的放棄。另一種情況是工程缺陷,指施工建設過程中的遺留問題。該類風險可以通過制度安排上的技術性處理減少其發生的可能性。 融資風險。由於匯率、利率和通貨膨脹率的預期外的變化帶來的風險,是融資風險。若發生了比預期高的通貨膨脹,則BOT項目預定的價格(如果預期價格約定了的話)則會偏低;如果利率升高,由於高的負債率,則BOT項目的融資成本大大增加;由於BOT常用於跨國投資,匯率的變化或兌現的困難也會給項目帶來風險。 4、BOT風險的規避和分擔 應付風險的機制有兩種。一種機制是規避,即以一定的措施降低不利情況發生的概率;另一種機制是分擔,即事先約定不利情況發生情況下損失的分配方案。這是BOT項目合同中的重要內容。國際上在各參與者之間分擔風險的慣例是:誰最能控制的風險,其風險便由誰承擔。 政治風險的規避。跨國投資的BOT項目公司首先要考慮的就是政治風險問題。而這種風險僅憑經濟學家和經濟工作者的經驗是難以評估的。項目公司可以在談判中獲得政府的某些特許以部分抵消政治風險。如在項目國以外開立項目資金帳戶。此外,美國的海外私人投資公司(OPIC)和英國的出口信貸擔保部(ECGD)對本國企業跨國投資的政治風險提供擔保。 市場風險的分擔。在市場經濟體制中,由於新技術的出現帶來的市場風險應由項目的發起人和確定人承擔。若該項目由私人機構發起則這部分市場風險由項目公司承擔;若該項目由政府發展計劃確定,則政府主要負責。而工程超支風險則應由項目公司做出一定預期,在BOT項目合同簽訂時便有備無患。 技術風險的規避。技術風險是由於項目公司在與承包商進行工程分包時約束不嚴或監督不力造成的,所以項目公司應完全承擔責任。對於工程延期和工程缺陷應在分包合同中做出規定,與承包商的經濟利益掛鉤。項目公司還應在工程費用以外留下一部分維修保證金或施工後質量保證金,以便順利解決工程缺陷問題。對於影響整個工程進度和關系整體質量的控制工程,項目公司還應進行較頻繁的期間監督。 融資風險的規避。工程融資是BOT項目的貫穿始終的一個重要內容。這個過程全部由項目公司為主體進行操作,風險也完全由項目公司承擔。融資技巧對項目費用大小影響極大。首先,工程過程中分步投入的資金應分步融入,否則大大增加融資成本。其次,在約定產品價格時應預期利率和通脹的波動對成本的影響。若是從國外引入外資的BOT項目,應考慮貨幣兌換問題和匯率的預期。 不可抵抗外力風險的分擔。這種風險具有不可預測性和損失額的不確定性,有可能是毀滅性損失。而政府和私人機構都無能為力。對此可以依靠保險公司承擔部分風險。這必然會增大工程費用,對於大型BOT項目往往還需要多家保險公司進行分保。在項目合同中政府和項目公司還應約定該風險的分擔方法。 再來說TOT,這個就不說那麼詳細了。 TOT是英文Transfer-Operate-Transfer的縮寫,即移交-----經營------移交。TOT是BOT融資方式的新發展。 近些年來,TOT是國際上較為流行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它是指政府部門或國有企業將建設好的項目的一定期限的產權和經營權,有償轉讓給投資人,由其進行運營管理;投資人在一個約定的時間內通過經營收回全部投資和得到合理的回報,並在合約期滿之後,再交回給政府部門或原單位的一種融資方式。 TOT也是企業進行收購與兼並所採取的一種特殊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