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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資金流向

發布時間:2021-04-18 14:48:07

『壹』 遼寧省社保和沈陽市社保有什麼區別

有以下幾點不同:

1、繳費基數:

遼寧省社保的繳費基數是按照全省的年職工月薪進行計算,而沈陽市社保是以沈陽市當地的月薪為基礎進行計算。

2、資金流向:

遼寧省社保的錢最後流入省級管理基金,而沈陽市社保的錢最終流向市級社保管理基金。

3、參保范圍:

遼寧省社保范圍再全省統用,而沈陽市社保范圍只在沈陽市使用。

(1)養老保險資金流向擴展閱讀:

省級社保統籌來源和用途:

1、省級統籌起步時上繳的輔底資金:

各地從歷年積累的養老基金總額中,按當地1997年度月平均離退休費水平。

以市州為單位一次性向省繳納兩個月的輔底資金(武漢市按半個月水平分兩年上繳),用於省、市(州)兩級調劑,其中省返回一個月的輔底資金給市州,用於對縣(市)調劑使用(武漢市不返還,由省里直接調劑),其餘的歷年積累養老基金仍留各地,作為省級統籌的後備基金。

各地動用留存的後備基金和省返回的鋪底資金,需由當地勞動、財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政府同意,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後報省政府批准。

2、每年上繳和下拔的調劑金:

全省以離退休費實際負責率20%為結算調劑線,結算調劑線原則上兩至三年調整一次。第一年,各市、州1997年度實際離退休費總額占其工資總額的比例(以下簡稱實際負擔比例)高於或低於結算調劑線不足兩個百分點的,按與結算調劑線的實際差額比例確定調劑金;

高於或低於結算調劑線超過兩個百分點的,按兩個百分點確定調劑金,以後每年的調劑金,根據各市、州上年度實際負責比例減輕幅度,參照原調劑金數額,由省勞動廳統一核定調整。

近三年內根據省里基金承受能力,每年給予武漢市適當調劑補助,待省級統籌制度完全建立後,再按規定對武漢市適當調劑補助,待省級統籌制度完全建立後,再按規定對武漢市進行調劑。

3、是存入銀行的利息收入:

省級統籌基金主要用於當年下拔各地的調劑資金;解決後備金赤字的地方欠發養老金的部分資金;應付重大自然災害或突發性事件造成養老金不足所需部分資金。

省級統籌基金收支結算辦法

各地一次性上繳兩個月的鋪底資金,於省級統籌起步後一個月內,由各市、州的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直接劃入省社會保障基本財政專戶。

上繳、下撥的調劑金,一年核定一次,按季調劑,每季上繳的調劑金,由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季末10日內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劃入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戶。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各地上繳的調劑金後10日內全部劃入省財政廳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每季下撥的調劑金,由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下撥計劃報省勞動廳、財政廳審核後下達,於每季後5日內從省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劃入省基本養老保險支出戶。

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於每季後10內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出戶劃入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收入戶。

4、統籌范圍:

遼寧省社保是以全省為統籌范圍,沈陽市社保則指的是以全市為統籌范圍。

『貳』 養老保險金幾個月沒領,卡上的錢去哪了

養老保險金不是每個月都往賬戶上打嗎?你幾個月不取,自然還在賬戶上存著,不會自己轉到別的賬戶上,因為那是你的私有財產,別人沒有權力動的。

『叄』 日本互助養老保險產品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網路互助,其實是國外的互助保險(或者叫相互保險)在國內的一個變體。它繼承了互助保險的一些模式的特點,比如組織形式、管理辦法,也根據中國保險市場的特點和當前的監管環境做了一些變更。所以要回答這個問題,得從兩個方面來看,第一是互助保險,第二是網路互助。

互助保險,是一群有共同要求和面臨同樣風險的的人自願組織起來,定義好風險補償的規則,預交風險補償分攤資金,從而保障每一個參與者的風險損失。這是現代保險的最初形式,起源於17世紀的歐洲,面臨巨大勞動風險卻無法得到補償的工人們自發組織起來形成了互助社,進而逐步演變成相互保險公司的形式。
相比於我們日常接觸到的像平安保險、中國人壽、安邦保險這樣的股份制商業保險公司,互助保險有兩個顯著特點:

第一是投保人即股東,對公司擁有所有權、管理權和監督權,所支付的保費要全部用於風險保障,保費資金所產生的收益也貴全體投保人所有。

第二是同類人群的同質風險保障,因為有共同點,所以投保人相互之間更容易信任,對於互助保險組織或者公司的忠誠度也更高,願意長期參與。另一方面,對於商業保險因為不賺錢或風險難以預測的風險,像高風險人群(比如大廈清潔工,俗稱蜘蛛人),或者不固定的風險(比如突發性的自然災害)。而在互助保險模式下,只要全體會員認可,定好規則,就可以運轉了。
所以說,互助保險不僅是一種靠譜的保障模式,而且對於股份制商業保險(和社會保障體系)還能形成有益的補充,覆蓋一些特殊的的保障需求。這也就說明了為什麼互助保險歷經400多年的變遷,依然在全球保險市場佔有27%的份額,能覆蓋將近10億用戶的原因。而其中的佼佼者,像日本最大的壽險公司「日本生命相互保險株式會社」,長期穩居日本壽險公司的第一位,其資金規模是日本最大的商業壽險公司「三井生命」的三倍之多,同時還掌管日本的養老金發放。可見相互保險在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的重要性。

而網路互助,是互助保險在中國特殊的國情,和當前特殊的監管環境下的一個變體,是一個階段性的產物。雖然保監會在去年已經發布了《相互保險組織監管試行辦法》,各種規定基本是按照國外的相互保險模式來定的。但牌照遲遲沒有發。而國內的一些先行者又擔心錯過機會,所以經過改良,以網路互助的名義開始探索。除了沒有牌照,沒有注冊保險公司之外,他們的模式有如下幾個特點:

第一:面向大眾,而不是同類人群。這樣擴大了用戶群體,有利於快速積攢用戶,但失去了同類人群的特點;

第二:不預收費,或者小額預收費,而不是按照精算模型按年繳費。這樣降低了獲客門檻,但拉來的用戶的後續付費意願和留存率會降低;

第三:保障標的以重大疾病和意外傷害為主,這兩個是相對比較標准化的,有利於互助平台做風控。但還沒有發揮出互助保險保障靈活的特點。
對於中國的保險用戶來說,不妨選擇一兩家網路互助平台,作為自己保險方案的一個組成部分。在選擇的時候主要考慮一下幾個點:

1.運營公司的初衷和實力,是由有意願和有能力持續經營下去?
2.產品的設計,保障是否充足,會員權益是否公平?
3.風險把控的能力,是否存在明顯的騙保或者帶病入保而無法甄別?
4.運營的透明度,是否能及時、真實的公示資金、互助事件等信息?
雖然大部分網路互助現在還在起步階段,也面臨很多問題和挑戰,依然非常看好互助保險在中國的發展。目前國內出現以區塊鏈技術(同心互助平台)來解決網路互助存在的眾多問題,利用區塊鏈通過區塊鏈以及大數據技術,消除傳統網路互助模式的缺陷,建立一個公開透明的新型網路互助平台。
區塊鏈的技術特性決定同心互助具有三大特點:首先,所有資金流向是公開透明的,無法偽造和篡改,每個用戶都可以行使監督的權利。其次,所有資金的劃轉只能按照公開的智能合約執行,無法人為挪用及干預。最後,每個用戶的個人敏感信息都將高度加密,其他人無法查閱。基於以上三點,傳統網路互助模式存在的質疑一一得到解決。不僅如此,為了保證出單的真實性,同心互助在監督機制上新建了「陪審團」制度,組成了有律師、醫生、法官、警察等公職人員在內的專業鑒別體系,保證每一單賠付的真實可靠,徹底消除了傳統網路互助最中令人詬病的缺陷。

『肆』 退休人員工資發放遇周六,周天會延遲嗎

不會的;遇節假日提前發放。

以青島市即墨區為例,全市養老金發放時間統一為每月10日至25日(遇節假日提前);具體時間由各級經辦機構結合實際確定,原則上應與原發放時間相一致。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發放數據和財務資金數據的核對,做好與金融機構的溝通協調,實施全程網路傳輸並跟蹤監督資金流向,全面取消手工傳輸數據模式,確保養老金的按時足額發放。對發放不成功的,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會同金融機構認真查找原因,在規定時間內實施二次發放,並做好解釋工作。

(4)養老保險資金流向擴展閱讀:

養老金發放的相關要求規定:

1、企業新增退休人員,可由行業或企業社保機構在每月8日前按《月新增退休人員制卡明細表》(附表四)提供數據盤,上報省社保局進行審核無誤後,交由銀行、郵政儲匯局辦理存摺,代發機構要按照社會化發放操作程序,為新增社會化發放的離退休人員辦理存摺。

2、每月20日前(遇節假日提前)省社保局應將當月應發基本養老金足額劃到省社保局在國有商業銀行開立的代發專戶,各代發機構應在款到二日之內劃入離退休人員儲蓄存摺中。省社保局代發專戶上形成的利息處置權屬省社保局。

『伍』 有關基本社會保險的問題

你在事業單位工作,但你本人是事業性質,還是事業外聘人員?如果是事業性質人員,有正式編制的,看聘用合同上的日期,或者有事業聘用書的話,就看聘用書上的日期,日期是幾月份,就按幾月份開始繳納。

『陸』 保險和理財產品的區別

保險和理財產品區別如下:

1、含義不同,保險是對風險的補償和轉移,是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理財產品是商業銀行在對潛在目標客戶群分析研究的基礎上,針對特定目標客戶群開發設計並銷售的資金投資和管理計劃。

2、保障不同,保險是在簽訂的保險合同內,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和疾病的風險,由保險公司來承擔風險。但理財產品是沒有保障的。

3、分紅不同,保險分為分紅和終身壽險,但分紅都是很少的一部分,還是以保障為主;而理財產品則側重於分紅且分紅相對高一點。

4、領取方式不同,保險一般根據期限和保險類別來領取,但領取後對保單的保額有影響;而理財產品則到期就可以領取。

(6)養老保險資金流向擴展閱讀

互聯網保險理財受到投資者追捧

一方面緣於其風險低、可選擇的產品期限多、收益相對較高,且線上購買方便;

另一方面,隨著央行多次定向降准,市場資金合理充裕,銀行間市場拆借資金價格保持平穩甚至有下降的趨勢,像余額寶貨幣基金理財產品收益率呈下降趨勢,加之銀行理財產品門檻高,P2P違約不斷,促使很多投資者轉向保險理財。

對於投資者來說,無論挑選何種產品,首先必須通過正規渠道購買,切勿輕信朋友圈轉發的理財廣告;其次要考慮風險承受能力,同時仔細閱讀產品說明,包括封閉期限、過去年化收益率情況、贖回規則,甚至產品資金流向等都應了解清楚。此外,要有穩健的投資理念,不要只看重收益,忽視風險。

『柒』 法國的退休金改革為何引起公憤改革內容是啥

——析法國近期社會沖突的深層原因

22日,法國交通系統大罷工造成巴黎地鐵站內人滿為患。

22日,法國政府、交通部門和工會「三方會談」首輪談判宣告破裂!致使全國陷入混亂的交通大罷工由此進入第9天。除罷工外,接連兩天法國均爆發了示威遊行。醫務人員、教育系統、公務員、警察、郵電、航空部門職工、煙草店老闆、漁民等社會各階層人士均「大街上見」。法國社會沖突因薩科齊總統推出的體制改革而進入高潮。

起因:退休金改革

這次社會沖突與1995年希拉克總統和朱佩總理推出同樣改革而引發大罷工幾乎如出一轍。唯一不同的,是社會背景發生了深刻變化,包括法國國內和全球化高速發展中的國際大 環境兩個領域。從理論上來說,從9天前開始的交通部門大罷工,首先是因退休體制改革而引發的。法國因各種工作性質的不同,規定了多種特殊的退休金制度。其中地鐵和鐵路職工因工作艱辛而享有國家規定的特殊養老金政策,即可以在支付37.5年的養老保險金後全額領取退休金而退休。這樣,其他國家職工大多要干到65歲才能退休,而鐵路和地鐵職工可以提前退休。

問題在於37.5年所交納的退休保險金,並不能支付提前離職職工的退休金,國家必須對虧空部分進行補貼。早在十幾年前法國政府就醞釀著要取消這一特殊政策。一則國家已經負擔不起這筆大約30億歐元左右的支出,這佔法國國家各種補貼的6%。二則鐵路和地鐵工人的工作條件和環境早已與當年制定這一政策時大為改善,不再存在特殊艱苦的問題。法國有些制度確實制定於很久以前,如國家歌劇院職工所享有另外一種特殊退休的制度制定於1698年!而鐵路職工養老金制度制定於1855年。1945年曾對舊制度做出了一定的修正。但總的來說,開煤燒的火車和今天按按電鈕的高速列車的工作,兩者早已不可同日而語。因此薩科齊總統下決心要修改所有特殊規定,將交納退休保險金的年限一律提高到40年,以填補國家赤字。

從表面上看,這是一個「微不足道」的小問題。鐵路與地鐵特殊養老金涉及的人數並不多,但鐵路和地鐵職工並不準備放棄他們的這一「既得利益」;或說他們同意放棄,前提是國家進行另類補貼,但如果這樣,對政府來說等於沒有改革。因此雙方談判破裂,即在討價還價中尚未找到一個平衡點。由於交通是一國經濟命脈的「血管」,一旦堵塞,後果嚴重。9天來,法國每天因罷工而損失近4億歐元。

目前工會組織決心要給政府點顏色看看——畢竟二十多年來在法國罷工者從未嘗過敗績。而法國政府也一再強調,這一次「絕不再讓步」。薩科齊指責工會以少數人利益拿全國公交乘客作為「人質」,是不可接受的。政府顯然在動用一切力量,試圖削弱罷工者的決心和意志。雙方沖突肯定將會加劇。

斗爭:勞方維護權益

但這次罷工的真正意義,並不在於2.5年的退休金問題,而涉及更為深層的因素。

冷戰結束後,東方社會主義陣營瓦解,以市場經濟和民主體制為代表的西方現行資本主義制度成為全球主流。「歷史終結」論被及時地提出來。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國際社會普遍認為,階級斗爭從此成為一個歷史名詞,全球都將共享「和平紅利」——一個富裕、和平、民主的世界將會甚至已經出現在地平線上。

然而全球化和對利潤的追逐,卻使資本主義的本質重新充分地表現出來。冷戰時的「福利資本主義」現在看來並不是資本主義的本質,而是在社會主義陣營存在的情況下的一種「讓步政策」而已。當外部的壓力消失後,這幾年西方國家內部,特別是法國,追逐利潤變得日益瘋狂。事實上,就在法國政府以解決赤字為借口要取消鐵路和地鐵職工的「特殊退休制度」的同時,其他不公平的現象卻在法國社會迅速發展。法國社會幾十年來首次明確向資產者傾斜。

只要舉幾個例子即可理解這一不公平現象的嚴重性質:法國道達爾石油公司由於石油價格的上漲而盈利高達90億歐元,但這一盈利卻只對執股者分紅,即資本的勝利。在要求鐵路和地鐵職工勒緊褲帶的同時,政府卻通過立法,將高達150億歐元的稅收還給法國最富有者(通過稅收封頂政策)。當政府決心修改特殊退休金制度的同時,法國大老闆的退休金或賠償金卻提高到歷史空前的程度(理由是向美國看齊)。事實上有專家指出,改革特殊退休金制度給國庫只能帶來區區2億歐元而已。但給富人減稅一項就使國家多支出150億歐元。這是無法說服窮人的。

但法國政府這樣做也並不是沒有理由。法國在全球化背景下,競爭力越來越差,原因就是法國人工資太高。法國的出口越來越困難,貿易赤字不斷增加。不對富人減稅的話,就會有很多資金流向低稅收的周邊國家,特別是一些小國,如比利時、盧森堡等。因此,法國政府這次確實是下定決心要將改革推到底。

結局:最後一次罷工?

事實上,從歐洲的范圍來說,這一改革與歐洲目前的總體趨勢是一致的。英國早在十來年前就由撒切爾夫人強行改革而將自由經濟推給英國人。人們對英國煤礦工人長達一年半的大罷工慘遭失敗至今記憶猶新。德國也在默克爾上台後左右翼聯手向工會「宣戰」,迫使德國社會接受一系列痛苦的改革。法國目前可能是歐洲「最後的一個堡壘」。

社會學家們注意到的是,在英、德等真正推行了全面自由經濟的國家,罷工已經成為一種「奢侈行為」。工人在嚴酷的社會背景面前,已經沒有選擇。法國如果這次罷工失敗,政府下一步的改革措施必然是放寬解僱條件,隨後即降低工資,提高企業競爭力和利潤收入;也就是說,窮人將日趨貧困化……2006年當時的政府總理德維爾潘推出「首次青年僱傭法」就是一個先例。當時工會和學生的示威、罷工,在執政黨內部因爭奪總統大選起內哄的有利時機,獲得了成功。但這一次,則不是那麼容易取勝了。

對此,右翼政治家和左翼工會領導心裡其實都很清楚。法國預算部國務秘書桑蒂尼在昨天接受記者采訪時漏出了一句真話:「這次罷工很有可能是法國的最後一次……」言下之意非常明確:一旦罷工失敗,從此工會力量將走向消亡。事實上法國公眾對公務員罷工帶來諸多不便也都心甘情願地忍受,就是因為他們的罷工從長遠來看,有利於被僱傭者。在法國,私營企業職工幾乎無法罷工。如果這次罷工失敗,用不了多久,憲法規定的罷工權利,將會成為一種擺設。

法國選民也已經意識到這一點。法國政治圖譜這幾天正在迅速地朝著兩極分化。極左翼的「工人革命團」領袖貝尚什諾的民望因明確且全面支持罷工迅速上升,相反對罷工至今態度曖昧的社會黨總統候選人羅亞爾則直線下跌。兩者在民意測驗中已經持平。這非常說明問題,也證明法國社會危機正在加劇,而工人們也明白了這一點。在罷工獲得成功的可能性越來越小的情況下,出現了高速火車系統遭致人為破壞的現象。這是絕望中的工人的一種無望掙扎。對此,政府與工會都是一致的:破壞者將遭致司法的無情鎮壓……(

『捌』 實際領的退休養老金和社保發放記錄金額相差幾百元是咋回事

如果實際領的退休養老金和社保發放記錄金額相差幾百元的話可以去當地社保局進行查詢到底是怎麼回事。

『玖』 國務院規定的保險投資方向有哪些

由於各國技術創新力度、融資方式不同,政府扶持創業投資的介入程度和具體方式是有所區別的,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類。

(一)直接撥款

即政府為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向創業投資者和創業投資企業提供無償的補助。這種補助實質上是政府部門共同出資籌集創業資本,分擔創業投資者的投資風險,鼓勵民間創業投資。如(1)加拿大安大略省對向高技術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個人入股者給予其投資總額30%的補助金。(2)美國1982年通過的《小企業發展法》規定,年度R&D經費超過1億美元的聯邦政府部門必須依法實施「小企業創新研究計劃」,每年撥出法定比例的R&D經費支持小企業開發技術創新活動。(3)英國貿易和工業部門將政府支付的高技術發展專款的20%作為支持高技術產業的開發費用。1981年英國政府成立了專門投資於高技術企業的英國技術集團。(4)新加坡政府規定,凡投資於高技術的企業如果連續虧損三年,則可獲得50%的投資補貼。

從各國情況來看,政府可以提供的創業資本是相當有限的,它的作用主要是帶動民間資本進入創業投資領域,起政策示範和引導作用。

(二)政府擔保

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可擔保的資產,很難從常規信貸和傳統投資渠道籌集創業資本,因此,許多國家選擇了政府擔保手段。通過擔保,政府可以少量的資金帶動大量民間資本向創業投資業發展。根據國外的實踐,政府提供1元資金用於創業投資擔保,就可帶動10——15元的資金流向創業投資業,轉化為創業資本。(1)英國從1981年開始實施信貸擔保計劃,支持銀行向小企業提供中長期貸款,最高限額10萬英鎊,償還期2——7年。貿工部為借款人擔保,若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債務,貿工部負責按2.5%的年息償還債務款的70%。(2)美國於1955年成立了中小企業管理局,承擔對高技術中小企業的銀行貸款擔保,貸款在15.5萬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擔保;貸款在15.5——25萬美元的提供85%的擔保。1993年美國國會又通過了一項法案,規定銀行向創業投資企業貸款可占項目總投資的90%,如果創投資企業破產,政府負責償還債務的90%,並拍賣創業投資企業的資產。(3)日本通產省於1975年設立了「研究開發企業培植中心」,其主要業務是對創業企業向金融機構借款提供債務擔保,擔保比例為80%。日本科學技術廳下設新技術開發事業團,對擁有新技術、風險較大、商品化困難的項目提供5年期無息貸款,成功者償還,失敗者可不償還。

(三)稅收優惠

許多國家和地區為了鼓勵創業投資的發展,制定了許多稅收上的優惠政策。諸如給予R&D費用的稅收抵免,准許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提供技術轉讓和損失報批方面的稅收優惠等等,具體情況各國不一。如(1)美國將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率由1970年的49%降至1980年的20%。具體做法是:創業投資所得額的60%免除征稅,其餘的40%減半徵收所得稅。美國政府規定,凡是當年R&D支出超過前三年R&D費用平均值的,其增加部分給予20%的稅收抵免。對於投資高新技術產業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實行加速折舊,折舊年限為3年,是所有設備折舊年限中最短的。(2)法國1985年頒布的85——695號法案規定,創業投資公司從持有的非上市股票中獲得的收益或資本凈收益可以免交所得稅,免稅額最高可達收益的1/3.公司出讓技術取得的收入按19%的稅率征稅(否則,需交納33.33%的預提稅)。(3)新加坡政府規定,創業投資最初5——10年完全免稅。1984年政府宣布,凡是向得到政府批準的新技術工業項目投資的本國公司,如果投資項目賠本,可以從本公司收入中免交相當於投資50%的所得稅。1986年,政府又進一步允許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所得稅中扣除從被批準的創業企業購買股票而造成的任何損失,同時,創業企業可以從以後的所得稅中扣除損失金額。(4)英國1983——1993年實施企業擴大計劃,通過向英國未上市公司的投資人提供個人收入稅減免優惠來刺激投資,每年可減免4萬英鎊的收入稅。投資人可以直接投資或通知投資基金進行投資,但投資必須是新的創業性股本,並至少持股5年。1994年英國政府頒布了《創業投資信託法》,對符合該法要求的所謂「創業投資信託」實行全面稅負豁免與優惠,如個人投資者股利收入稅的豁免、資本利得豁免、基金公司在資本利得上的豁免,以及其他稅負上的特別優惠等。

從各國稅收優惠來看,一般都具有以下幾個特徵:(1)優惠的稅種主要是所得稅,很少採用間接稅優惠;(2)優惠的多為創業投資企業,而對創業經營企業採取的優惠政策不多;(3)優惠的方式為減免稅等實質性優惠方式,這是與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回報形式有關的。創業投資企業不具有固定資產等財產,因而加速折舊、稅前列支等優惠方式大多不適用。

(四)建立「股票二板市場」

「股票二板市場」以發行創業企業的股票為主,而且發行的標准低於一般證券市場,只要創業企業的規模和資金達到一定標准就可以在這種市場上發行股票。「二板市場」的建立,使高新技術創業企業直接融資成為可能,也為創業投資的增值、退出提供了方便。(1)美國「股票二板市場(NASDAQ)」已成為僅次於紐約證券交易市場的第二大證券市場。據統計, 1970年在美國3000萬持股人當中有1/4是持有「二板市場」股票或期權的。這種情況對處於創業初期的高技術企業籌集資金是非常有利的。(2)英國於1980年底建立「未上市公司股票市場」後至20世紀末約有350個高技術企業在「二板市場」發行了約10億英鎊的股票。(3)日本政府於1983年分別在大阪、東京和名古屋建立了「二板市場」,只要資產達85萬美元以上、稅前利潤率達到8%的公司都可以上市。(4)建立於1996年的韓國「二板市場(KOSDAQ)」至2001年上半年便已累計募集了近40億美元的資金。

(五)政府幹預和法律保護

為了加速創業投資的發展,各國政府和地區相繼制訂了一系列新技術開發方面的法律法規,並成立獨立的主管部門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這在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表現的尤為明顯。如韓國政府1986年頒布了《中小企業創立支持法》、《新技術財政資助條例》促進創業投資的發展。截至2001年,韓國已有145家創業投資公司,掌握資本近60億美元。

二、缺乏政府扶持的創業投資產業狀況(以台灣地區為例)

自1983年台灣引進創業投資以來,台灣的創業投資公司已核准設立近200家,累計投入的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1300億元。由於台灣特有的以中小企業為主的產業型態,加上當局積極發展高科技的產業政策,以及逐步健全與活躍的資本市場,使得台灣創業投資的活躍程度僅次於美國排名全球第二,逐漸成為包括日本、韓國、馬來西亞、泰國、新加坡、澳大利亞、紐西蘭、加拿大、以色列、德國、瑞典、法國及中國大陸在內的許多國家和地區學習的典範。但出於對創業投資業與其他投資行業之間租稅公平的考慮,台灣於2000年取消了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稅收優惠政策,對創業投資業的持續擴張和科技產業的發展產生了非常直接的影響(其中亦有全球經濟景氣因素的影響)。

(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前後台灣創業投資產業狀況的簡單比較

截至2000年底,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累計達184家(2001年10月已有193家),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1280.76億元,累計投資案件數為6343件,累計投資高科技資金更高達新台幣1255.09億元。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在1998及1999年迅速增長,在這兩年之中,其資本額從1997年的新台幣426.31億元增至1998年的新台幣729.32億元,1999年更是一舉沖破千億台幣大關。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2000年實收資本額(指全部創業投資公司)的增加從1999年的304.93億元減至246.51億元,增長率降低了近20個百分點。1998年和1999年的新設公司資本額為225.1億元和231.3億元,但2000年新設的31家創投公司(基金)的資本額僅為135.9億元,增幅明顯變小。

在1995年前台灣創業投資公司都是以個位數成長,自1984年台灣第一家創業投資公司設立到1995年止,在長達12年的時間之中,累計設立34家;但自1996年開始,台灣創業投資可業可謂進入高成長期,從1996年的14家、1997年的28家、1998年的38家,一直到1999年的46家,在這四年之間,累計新設創業投資公司119家。在2000年,新設創業投資公司31家,較1999年少了15家,與1999年底取消台灣創業投資業的投資抵減優惠有著極大的關系。

(二)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對台灣創投產業的影響

由於投資抵減優惠的取消,過去積極參與創業投資事業的個人與產業將大幅減少其對創業投資事業的投資。同時,由於直接投資新興的戰略性產業依然可以適用投資抵減,因此產生資金的排擠效應,直接影響個人及法人股東投資創業投資公司的意願。台灣創業投資公司的資金來源主要來自產業界的法人機構及個人(兩者合計超過80%),此一資金來源將告萎縮。而一般金融、保險、證券等金融相關產業及退休基金,迄今投資創業投資均仍有限制或不被許可,而無法彌補產業界及個人投資資金的流失。因此,台灣的創業投資事業將因資金來源的逐漸匾乏面臨愈來愈嚴重的經營困境。

投資抵減政策取消後,政府對創業投資事業設立所施行的特許制亦將同時終止,這意味著將徹底消除創業投資公司與一般性投資公司的區別,創業投資公司的融資優勢和便利將盪然無存,銀行和保險公司投資創業投資將更加困難。創業投資公司因資金來源匾乏而導致萎縮,則台灣早期科技產業的資金募集將陷入窘境,進而危及台灣的科技產業發展及整體經濟成長。

三、我國現行的相關產業優惠政策

1987年前後,我國的一些知識、技術密集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相繼建立了高新技術產業園區。1991年,國務院首批批准了26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到目前為止,國務院已批准了53個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建立,促進了科技成果的轉化,同時也使高新技術的相關領域、產業得到了迅猛的發展。許多地區內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已成為該地區最具活力的經濟增長點。由於高新技術產業的高成長性,創業投資一般將其作為主要的資金投向,在目前我國還尚未將創業投資作為一個獨立行業對待(表現在工商注冊及稅收規定等方面)的情況下,一般將鼓勵和支持高新技術發展的科技產業政策視同創業投資的產業政策。我國政府為鼓勵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發展及科技進步陸續出台了一些財稅優惠政策,雖然實際效果並不盡人意。

(一)稅收優惠政策

1.增值稅、關稅。現行政策規定,對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實驗的進口儀器、設備免徵增值稅、關稅。為推動我國軟體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軟體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軟體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自2000年6月起至2010年底以前,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生產的集成電路產品,按17%的法定稅率徵收增值稅,對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稅款用於企業研究開發集成電路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應稅收入,不予徵收企業所得稅。

2.營業稅。對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免徵營業稅。

3.企業所得稅。(1)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徵所得稅兩年。(2)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服務於各業的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所取得的技術性收入暫免徵收所得稅。(3)企業事業單位進行的技術轉讓,以及在技術轉讓過程中發生的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徵收所得稅。(4)對新辦的獨立核算的從事咨詢業(包括科技)、信息業、技術服務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徵所得稅。

(二)財務優惠政策

1.鼓勵企業加大技術開發費用的投入。企業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包括新產品設計費、工藝規程制定費、設備調整費、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試驗費、技術圖書資料費、未納入國家計劃的中間試驗費、研究機構人員的工資,研究設備的折舊、與新產品的試制、技術研究有關的其他經費以及委託其他單位進行科研實驗的費用,不受比例限制,計入管理費用。

2.企業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所發生的各項費用應逐年增長,增長幅度在10%以上的企業,可再按實際發生額的50%抵扣應稅所得額。

3.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儀器,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

4.企業為驗證、補充相關數據,確定完善技術規范或解決產業化、商品化規模生產關鍵技術而進行中間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30%——50%。

5.企業可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飛機製造企業等,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加速折舊。

四、我國現行政策扶持和優惠的作用明顯有限

(一)關於R&D費用的扣除現行的稅收優惠政策中允許企業R&D費用按150%在稅前扣除,但該措施的優惠范圍明顯偏窄。其適用范圍僅限於國有、集體工業企業,因而對其他企業來說是一種政策不公平。而且,對國有、集體工業企業來說,優惠也只限於R&D費用比上年實際增長10%以上的贏利企業,且其50%的超額扣除部分不應超過其應納稅所得額。為鼓勵企業加大科技投入,規定R&D費用的增長幅度是必要的,但在當前虧損企業、微利企業比較普遍的情況下,這項鼓勵企業科技投入的優惠措施的作用縮水不少。而且以贏利水平作為優惠條件,也不太合理,因為當前企業的盈虧情況,不僅取決於企業的經營管理水平,而且在很大程度上還受一些外部因素的影響;當前贏利水平是以前經營成果的反映,而科技投入是影響今後贏利水平的重要因素。因此,對非贏利企業的稅收歧視政策可能會人為造成或加劇「虧損——不能享受優惠——缺乏科技投入——進一步虧損」的惡性循環。

(二)關於加速折舊我國現行政策規定:(1)企業為開發新技術、研製新產品所購置的試制用關鍵設備、測試設備,單台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2)進行中間實驗,報經主管財稅機關批准後,中試設備的折舊年限可在國家規定的基礎上加速折舊30%——50%;(3)企業可以根據技術改造規劃和承受能力,在國家規定的折舊年限區間內,選擇較短的折舊年限。對在國民經濟中具有重要地位,技術進步快的電子生產企業、船舶工業企業、生產「母機」的機械企業、飛機製造企業、汽車製造企業、化工生產企業、醫葯生產企業和經財政部批準的其他企業,其機器設備可以採用雙倍余額定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計算折舊。這些措施,從優惠力度和優惠范圍看都相當有限,且主要的並不是直接針對技術進步方面的設備。

(三)關於科技成果轉讓我國對科研單位、高等院校和企事業單位的技術轉讓收入和技術服務收入給予不同程度的稅收優惠,而且從1999年7月1日起,規定科研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個人的獎勵,獲獎人在取得股份、出資比例時,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取得按股份、出資比例分紅或轉讓股權、出資比例所得時,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就此而言,現行的優惠措施是不夠的,不僅涉及范圍窄(僅限於職務成果),而且優惠也僅限於延遲納稅,其股權實際轉化為現金收入時仍需照常納稅。正因為如此,它將阻礙這種「科技股」資本的正常流通,因為如果不轉讓,則仍不納稅,從而產生「資本鎖住」效應。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現行個人所得稅政策也不利於調動科技工作者的創新積極性。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對高新技術人員的優惠范圍較窄,如對企業頒發的重大成就獎、科技進步獎等就不在優惠之列,仍徵收個人所得稅。此外,現行規定中房補也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扣除項目,如深圳高新技術企業技術人才來自全國各地,從業人員眾多,住房問題十分突出,大型高新技術企業在住房上無力統一租賃,而是發放房屋補貼由個人自行解決。稅法沒有明確規定個人住房補貼能否作為個人所得稅的扣除項目,或按多少標准扣除,在實際執行時一般要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極大地增加了高新技術企業人員的稅收負擔。

(五)關於雙重征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規定,合夥企業也是企業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適用稅率為33%。而按照《個人所得稅法》(1993年修訂)規定,對合夥人從合夥企業分得的利潤還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兩項合計,合夥企業投資者實際繳納稅率高達 46.4%。不但如此,合夥企業投資者還要對外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企業法》(1997)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合夥企業對其債務,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財產不足清償到期債務的,各合夥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五、確立政府在創業投資發展進程中的重要作用及取向

政府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中的基本作用有三:制定政策、創造環境和控制風險。在培育和建立創業投資體系的初始階段,政府能否採取積極的傾斜性政策予以支持、選取恰當的方式予以管理,將直接影響這一重大改革舉措的發展進程。2000年台灣地區取消投資抵減政策後產業迅速滑坡的景況便是一非常確鑿的佐證。對於中國大陸而言,具體做法應為:

(一)加速建設「創業板市場」並盡快推出,開辟創業資本的撤出渠道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的創業資本已看好中國市場,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登陸中國或准備參與中國創業企業的投資活動,它們對資本撤出的市場條件和政策的穩定性有著強烈的心理期望。而且,由於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明顯加速了參與科技競爭的步伐,連印度這樣的經濟總體發展水平較低的發展中國家,也已在計算機軟體產業水平上大大領先於我國。按照一般規律,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不僅取決於其教育、科技的基礎投入強度,還取決於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比重和效率,而無論前者還是後者,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金融支持體系,因為任何創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產業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資本或資金界限才能實現。我們近年來推動創業投資體系和創業板市場建設,其目的就是彌補中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由於種種原因,我們已經浪費了許多寶貴的發展時間,現在在創業板市場推出問題上,我們如果再躊躇不決,貽誤時機,又會在將來留下某種遺憾。

(二)盡快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應加緊制定出有關的法律、法規及管理條例等,使創業投資在具體操作時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減少盲目性,降低風險,增強可信度與透明度,逐步走上法制化的軌道。北京地區作為國內最早的創業投資發祥地,應盡快制定和出台《北京市創業投資條例》以規范和促進創業投資活動。其內容包括:創業投資公司的審批程序、經營范圍、運作規范、法律責任、監管措施;科技創業投資基金設立方式、發起人資格、基金規模、對基金管理公司的要求;比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企業稅收政策,對創業投資公司的所得稅、獎金稅等實行優惠,使創業投資者可以享受到較高的收益;在3——5年內,市政府可以劃出專項資金,對經認定、投資於成長型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公司給予財政補貼;對創業投資公司依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應繳納的地方稅實行減免等。

(三)出台並明確創業投資的行業優惠政策,實現真正的傾斜和扶持

1.稅收優惠政策。培育創業投資主體,事關高新技術開發及其產業化的健康發展。為促進創業投資的快速發展,應給予必要的扶持政策。主要包括(但不限於):各類創業投資公司與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同等稅收優惠;參與創業投資的個人、企業或其他機構,該項資本利得免徵所得稅;對創業投資公司投入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轉讓(或交易)收入,只徵收印花稅,免徵其他稅;非高新技術企業投資購買高新技術企業的股權、證券或技術成果,該項交易額可從其稅基中扣除,只繳納印花稅,等等。

2.投融資政策。創業投資是一項具有較高風險的投資活動,政府應提供一定的投融資政策支持,主要包括(但不限於):我國經濟相對發達地區的政府,可以出資參股創業投資公司或作為創業投資基金的發起人;對各地政府部門掌握的處於周轉使用狀態的科技經費進行存量調整,使之成為規范的創業資本的構成部分;財政收入狀況良好的地方政府,可採取一定的方式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融資擔保;中央政府可通過政策性銀行為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長期低息貸款;對成長性好且能迅速打入國際市場的高新技術企業給予外債指標特批待遇;對各類國有非銀行金融機構放鬆限制,同樣允許其拿出少量資金參與創業投資活動,等等。

(四)加強國際合作,實行開放政策,促進國際化發展歐美及其他國家的創業投資在幾十年的歷史中積累了豐厚的經驗,有許多做法可供借鑒。巨大的國際游資和廣闊的企業交易渠道,也可能為我所用。應當加強創業投資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利用外部資源,提高北京創業投資業的管理水平,推動創業投資業的發展。同時,吸引國外創業投資資金,可能成為新的歷史時期引進外資的重要方式。可以通過行業協會開展經常的國際交流活動;鼓勵組建中外合資創業投資中介機構;鼓勵建立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允許建立外資創業投資公司、中外合資創業投資公司和中介機構,在現行的《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創業投資企業的暫行規定》(2001年9月)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監管、稅收及退出等方面的內容。中國加入WTO在給我們提出很多挑戰的同時,未嘗不是一種歷史機遇和發展契機。

(五)允許多種組織形式的創業投資活動,提供嘗試和探索的寬松環境各國創業投資的組織形式歸結起來大體上可分作三類,即有限合夥制、公司制和信託基金制。而我國現有的200多家創業投資機構的組織形式還比較單一,基本上以公司制為主。在公司制構架下,無論設計多麼周密的治理結構,最終都難以解決高運營成本、高代理成本和弱激勵機制等三個基本問題。所以,美國目前80%以上的創業投資機構均採取了將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完美結合的有限合夥制的組織形式。日本通過10年的探索,也開始推廣有限合夥制,即所謂「投資組合」。德國也在1997年前後出台了有關有限合夥制的法律。台灣地區則乾脆將此類活動統稱為「創業投資事業」,無論是公司制、合夥制,還是基金制,均同樣享有創業投資優惠政策,其目前稱為公司的近200家創業投資企業,主要的運作實則採用了基金模式。基於目前的創業投資發展態勢,斷言中國未來創業投資組織的主流模式似乎為時尚早,但作為政府卻應該盡早創造環境,允許並提供嘗試的可能空間。如現行《合夥企業法》仍停留在作坊式生產的初級階段,只允許自然人之間的組合,而且不具有投資職能,已經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要。

(六)創業投資需要政府的參與和支持,關鍵在於尺度的把握目前我國的創業投資正處於起步階段,人們對創業投資還缺乏足夠的認識,一方面民間資本參與創業投資的動力和熱情不足,另一方面個人投資者中經濟實力類似美國富裕家庭和個人的仍然是極少數,機構投資者受各種各樣的限制,參與創業投資的力度還很不夠。這種現狀決定了政府有必要直接參與創業投資領域,提供創業資本。但是,從成熟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可以得出,目前這種政府主辦創業投資、將政府資金作為創業資本主要來源的做法卻是不可取的。最終應該確立「政府資金有限度地參與創業投資,而又不幹涉創業投資企業的自主運營」的合理模式,政府在其中充當類似有限合夥人(但不是唯一合夥人)的角色,體現出資次要,以扶持、引導和示範為主的宗旨,由官辦官營向民辦民營過渡,最大限度地啟動民間資本。

(七)盡快解決我國合夥企業投資者的雙重納稅問題當今世界各國征稅嚴格遵循法律主體資格的原則,即只有在法律上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才作為納稅主體,繳納所得稅;而在法律上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的營業組織由其業主繳納個人所得稅即可。在法律上承認合夥制(包括有限合夥制)的國家和地區,合夥人只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不承擔企業所得稅。而長期以來,我國征稅堅持市場主體資格的原則,即稅收體制實行企業所得稅而不是法人所得稅。由於受到「市場主體」思維定式的束縛,我國現行的合夥企業立法及相關配套的稅收法律,為合夥企業投資者在法律上設計了一套既要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又要承擔雙重納稅義務的「中國特色」形式。這使得很多投資者對合夥企業這種新型組織形式望而生畏。

『拾』 應付職工薪酬中如果有代墊款項,代墊款項是不是不能分攤進成本或費用(請看如下例題)

您好,很高興回答您的問題。

應付職工薪酬的核算應該包括兩個步驟:一是職工薪酬的計提(分配),二是職工薪酬的發放。但是,在會計准則第9號——職工薪酬准則中,主要是界定了職工薪酬的范圍,規范了職工薪酬的確認、計量及披露,即側重於對職工薪酬的計提(分配)進行了界定和規范。而且在眾多研究和討論中,也絕大部分是針對於職工薪酬的計提(分配)的。對職工薪酬的發放極少涉及。盡管發放職工薪酬與支付其他負債反映的資金運動實質都是一方面貨幣資金的減少,另一方面負債的減少,但是由於國家政策法規及單位管理方式的原因,使得發放職工薪酬的支付其他負債又不完全一樣只是簡單的貨幣資金減少及負債的減少,還多了一項代扣款項的處理。而無論是會計准則、教科書,還是理論及實務界的研究,都對此不明所以,沒有詳細的說明。所以造成了在理論學時似是而非,在實務工作中隨意掛賬的混亂局面。基於此,本文將對職工薪酬發放時代扣代墊款項的賬務處理作一些淺顯的探討,以期拋磚引玉。

職工薪酬發放時的代扣代墊款項主要是指由於國家政策法規或單位管理方式等原因產生的在單位發放工資時從應發工資中扣除的款項。比如代扣個人所得稅、應由個人承擔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這部分在相關法規中明確指出應由單位代扣代交;又比如未剝離的職工宿舍水電費、未完全統籌的職工醫葯費等就屬於單位管理方式的原因而產生的。從資金的流向來看,有先從工資中扣除,再代交的款項,如個人所得稅;也有先墊付,後從工資中扣回的款項,如未剝離的職工宿舍(家屬區)水電費。這些款項無論是先代扣後代交,還是先墊付後扣回,從結果來看,對單位的任何會計要素都沒有影響。很多人認為這些款項無非就是掛個賬而已,隨意怎麼處理都可以。因此在實務中就出現了不同的處理賬務方法,常見的有三種:

第一種方法是,在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在交納(支付)代扣代墊款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

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第二種方法是,在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在交納(支付)代扣代墊款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第三種方法是,在發放工資時: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在交納(支付)代扣代墊款項時:

借: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付款——水電費

貸:銀行存款(現金)

從以上三種處理方法可知,對於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的賬務處理是一致的,都是在代扣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交納時則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之所以有這樣的共識,主要基於兩個原因:一是2006年會計准則明確規定:「應交稅費核算企業按照稅法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稅費」。二是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個人所得稅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為扣繳義務人」。因此工資中代扣的個人所得稅是單位先從工資中扣除再代交,因此在代扣時屬於負債,而此負債屬於應交稅費的范疇,在代扣時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個人所得稅」。由於會計准則和稅法對此部分有明確規定,因此實務中的賬務處理沒有分歧。

「實質重於形式」要求企業應當按照交易或者事項的經濟實質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不應僅以交易或者事項的法律形式為依據。因此要解決代扣代墊的個人承擔部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水電費等的賬務處理問題,只需要確認這些款項的實質即可。對於這類款項來說,所謂實質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其經濟內容,二是其所屬會計要素。

首先分析個人承擔部分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經濟內容上看此部分是屬於職工個人承擔的,而非企業承擔的,是與企業的成本費用無關的部分。因此,如果把這部分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和「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就與企業承擔部分混合在一起了,則導致企業人工成本費用的不實,也導致提供給職能部門的有關數據的失真。顯然,不能為了方便交納,而人為的將不同內容的經濟業務合並在一個賬戶中反映。因此,就經濟內容的實質而言,在職工工資中扣除的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是不能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社會保險」和「應付職工薪酬——住房公積金」的。要分析這部分款項所屬會計要素,先要分清它的資金流向是先扣除後交納,還是先墊付後扣回。一般而言,企業實施的是計時或計件工資制度,因此,當月的工資一般月末計算,下月發放。而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卻是當月支付。也就是說,在企業交納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時,職工的工資尚未發放,所以,此時職工個人承擔部分應該是企業暫時墊付的。會計准則的規定,「其他應收款」是指為除應收賬款、應收票據以外的其他應收或暫付款項。核算的內容包括預付給企業內部各部門或職工個人的備用金、應向職工收回的各種墊付款等。

綜上所述,單位發放職工工資時的賬務處理不能一概而論,應根據單位的性質分別處理。如果是企業,在發放職工工資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其他應收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收款——住房公積金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如果是行政事業單位,在發放職工工資時的賬務處理為:

借:應付職工薪酬——職工工資

貸:銀行存款(現金)

其他應付款——社會保險費

其他應付款——住房公積

其他應收款——水電費

關於應付職工薪酬的有關問題我們就介紹到這里,以上回答供您參考,希望可以幫到您,歡迎您為我們點贊及關注我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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