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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資金使用中的研發支出

發布時間:2021-04-18 16:18:52

Ⅰ 企業籌資問題中資金成本的研究

採用股權籌資方式究竟是否合理,其資金成本如何,是否有利於企業長遠發展和宏觀經濟狀況,都是值得探討的問題。針對這一問題,我國絕大多數學者認為,在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尚不發達,市場監管不夠完善的情況下,上市公司過分倚重股權籌資並非好事,股權籌資在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其經營效率和確保其持續發展等方面存在一系列不利影響,最突出的現象是,在我國上市公司籌資資金的配置效率方面,股權籌資資金利用效率低下。一些上市公司將股權籌資募集的資金用於無效率的企業規模擴張,償還債務,存放在金融機構以獲取利息收入,甚至將資金用於盲目投資。這些現象在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籌資資金的運用方面尤為顯著,在配股後幾個月內更改配股資金用途的企業也不在少數。
針對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偏好,本文將從募集資金的資金成本角度出發,探討上市公司採用何種籌資方式最為恰當。本文探討的上市公司滿足下列條件:其規模一般較大、信用狀況良好,具備使用股權籌資和債務籌資的相應條件,同時假設該公司處於盈利狀態,可以發揮財務杠桿的正面作用。
1 資金成本的重要性
所謂資金成本就是企業籌集和使用資金所付出的成本。每一個資本都有其特定的資金成本。例如,利用債券籌資必須支付相應的利息,利息支付可以是固定利率的,也可以是變動利率的。股票籌資必須支付相關股利,且大多數情況下,投資者的資本收益預期會隨著股票的市場價值的變化而變化。
資金成本在現代企業中是關繫到企業籌資決策和投資決策的重要問題。資金成本在企業籌資決策中的作用表現為:資金成本是影響企業籌資總額的重要因素;資金成本是企業選擇資金來源的主要依據;資金成本是企業選擇籌資方式的參考標准;資金成本是確定最優資金結構的主要參考。
資金成本在企業投資決策中的作用表現為:資金成本可作為項目投資的折現率;資金成本是投資項目的基準收益率。與此同時,資金成本是評定企業經營成果的依據,凡是企業的實際投資收益率低於這個水平的,則應認為是經營不利,這也是向企業經營者發出了信號,企業必須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
2 股權籌資和債務籌資的資金成本比較
2.1 股權籌資
2.1.1 普通股資金成本分析
普通股資金成本率=預計下一年股利/(股票發行總額-發行費)+預計股利的年增長率
從資金成本角度考慮,發行普通股的資金成本較高。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由於投資者購買普通股股票既沒有取得固定收益的保證,也不能抽回投資,所以普通股股東的風險最高,當然也相應要求有較高的投資報酬,即股利。由於投資者要求較高的投資報酬,即預計下一年股利較高,導致普通股資金成本上升;二是普通股發行成本較高。觀察普通股資金成本公式不難發現發行費較高,導致分母較小,從而使整個分式比值較大,即普通股資金成本率較高。
2.1.2 優先股籌資資金成本分析
優先股資金成本率=優先股票面總額×年利息率/(優先股票面總額-發行費)×100%
從資金成本角度考慮,發行優先股籌資的資金成本較高。發行優先股籌資的資金成本一般雖低於發行普通股股票籌資的資金成本,但高於發行企業債券或取得銀行借款的資金成本。低於普通股的籌資成本有兩個原因:一是由於優先股股東按照股票面值和固定的股利率取得股利,風險較普通股股東小,所以其投資報酬也較普通股低,使得優先股的籌資成本低於發行普通股籌資成本;二是優先股的股利支付是確定的,當企業的資產收益率高於優先股股利率時,發行優先股籌資就可以提高普通股股本收益率,普通股股東可獲得財務杠桿的好處,增加每股稅後盈餘。
發行優先股籌資的資金成本高於發行企業債券或取得銀行借款的資金成本是由於:一是發行優先股籌資費用較發行企業債券籌資或取得銀行借款的籌資費用要高一些;二是主要是由於優先股的股利是在所得稅後利潤中支付的,而債券利息或借款利息都是在所得稅前利潤中支付的。這是發行股票籌資相對於債務籌資方式最不利的地方;三是優先股股東的求償權在債券持有人之後,導致優先股股東的風險大於債券持有人的風險,這使得優先股的股利率一般要大於債券的利息率。
2.2 債務籌資
2.2.1 企業債券籌資資金成本分析
企業債券資金成本率=債券年利息×(1-所得稅率)/(債券面值-發行費)×100%
發行企業債券的籌資成本較低。主要有三個原因:一是企業債券利息在所得稅前利潤中開支的,屬於免稅費用,這樣可使發行債券籌資的實際成本降低,而發行股票籌資向股東支付的利息,屬於利潤分配的內容,是在所得稅後的利潤中支付的,屬於非免稅費用。存在公司法人和股份持有者的雙重課稅的問題。故發行企業債券籌集的資金成本較主權資本籌集方式的資金成本低;二是發行債券籌資也可使股東獲得財務杠桿收益,當公司贏利時,可以增加每股稅後贏余。這點與發行優先股籌資和借款籌資是一致的;三是債權人的求償權先於普通股和優先股股東,使債權人風險相對於股東風險較小,從而導致其資金報酬率較低,即對於籌資者而言,募集資金的資金成本較低。
2.2.2 借款籌資資金成本分析
借款資金成本率=利息×(1-所得稅率)/(籌資總額-籌資費)×100%
借款籌資資金成本也較低。原因有:借款屬於直接籌資,籌資費用較少;借款利息在稅前開支,屬於免稅支出;借款籌資可使股東獲得財務杠桿收益;債權人風險較小,使籌資者的資金成本較低。
2.2.3 融資租賃資金成本分析
融資租賃資金成本無特定計算公式,因具體情況而具體分析,總的來說,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籌資,其資金成本較高。出租人是通過租金獲取報酬的。因此,租金總額比租賃物價值要高,而且一般來說,融資租賃的利率較債券或借款的利率都要高很多。所以,融資租賃籌資的資金成本較高。但採用融資租賃方式籌資,承租企業可以享受較多的稅收優惠。根據我國現行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可以視同自有固定資產,在租賃期內計提折舊。而折舊費是可以在成本中列支的,故而可以省稅。但總的來說,融資租賃成本較債券或借款的利率都要高很多。因此,在下文討論何種債務籌資方式資金成本較低時不再討論融資租賃方式籌資的籌資成本。

2.3 小結
如果一家上市公司有著較大的規模,恰當的資產負債率,信用狀況良好,具備債務籌資和股權籌資的相應條件。同時,公司處於贏利狀態,可以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增加每股稅後贏余。當然,上市公司籌資方式的選擇要考慮其他諸多因素,諸如籌資風險、借款限制性條款和股東控制權的因素。但企業作為「理性人」,其籌資方式的選擇最根本的依據是籌資成本的比較。故從募集資金的資金成本出發,上市公司更適合用債務籌資方式募集資金。
3 債務籌資方式選擇
3.1 企業債務籌資的資金成本
企業債務籌資的資金成本是企業採取債務籌資方式發生的利息成本和發行費用。企業債券籌資成本主要包括支付給投資者的利息以及相關費用,主要有承銷費、公告費、印刷費、評審費、法律咨詢費、資產評估費、債券託管費等相關費用。在不考慮債券折價和溢價發行,利息償還方式的情況下,企業債券籌資成本率為(用kb表示):
kb=(i×R)(1-T)/(R-B)
其中,i為債券票面利率,R為債券發行額,B為債券發行費用,T為所得稅率。
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比較簡單,主要是支付給銀行的利息和借款的手續費。同樣在不考慮銀行借款利息償還方式,回存條款的情況下,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率為(用kc表示):
kc=(i×R)(1-T)/(R-b)
其中,i為借款利率,R為籌資額,b為銀行借款手續費,T為所得稅率。
3.2 債券籌資和銀行借款籌資的資金成本比較
上市公司符合經濟學上「理性人」假設,其必定選擇相對資金成本較低的籌資方式,本文現比較企業債券籌資和銀行借款籌資的資金成本,從而分析上市公司採用何種債務籌資方式更為恰當。
kb=(i×R)(1-T)/(R-B),其中的R,i為債券發行額和債券票面利率,B為債券發行費用,包括兩個部分。一部分可視為固定費用「C」,一般與發行額大小無關,包括印刷費、公告費、評審費、法律咨詢費、資產評估費等費用。另一部分是變動費用「V」,主要是承銷費,其一般隨發行量變化且提取比例隨發行量變化逐漸趨小,用α表示(0<α<1),由此債券籌資成本可細化為:
kb=(i×R)(1-T)/(R-C-αR)=i(1-T)/(1-α-C/R) (1)
同時,銀行借款的籌資成本為:
kc=(i×R)(1-T)/(R-b)=i(1-T)/(1-b/R)(2)
將(1)式除以(2)式得:
kb/kc=(1-b/R)/(1-α-C/R)(3)
通常情況下,銀行手續費較低,即b趨向於0。則(3)式改寫為:
kb/kc=1/(1-α-C/R)(4)
上式中,C為固定費用,一般為常量,而α值隨R值的增大而減小,故R值越大,α值越小,C/R越小,分母值越大,而kb/kc就越小,即債券籌資相對於銀行借款籌資而言資金成本變小。籌資額越大,即籌資規模越大,債券籌資的資金成本也低,即產生了較大的規模效應。也就是說,隨著籌資規模的擴大,債券籌資出現規模效應,且籌資規模越大,規模效應越強,與銀行借款相比,其具有明顯的規模成本效應。
大量實證分析亦表明,企業籌資規模及企業的大小與債券籌資比重呈正相關,而與銀行借款負相關。大型企業基於規模經濟考慮選擇債券籌資,而小企業因為債券市場高昂的發行費用而只能尋求銀行借款。
3.3 小結
籌資規模是比較企業債券和銀行借款籌資資金成本的一個重要因素,即是企業債務籌資方式選擇的一個重要參考因素。研究表明,企業債券發行規模在1億以上時,其規模效應就能顯示出來,也就是說小企業及發行規模較小的企業利用債券籌資的資金成本是比較高的,更適合於選擇銀行借款籌資。而企業的債券發行規模最終取決於企業本身規模的大小,故企業規模是決定債務籌資方式的最終決定因素。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其規模較大,在債券市場上一般發行規模也較大,基於規模經濟的考慮,上市公司更適合利用債券方式籌資。
4 結論
通過比較股權籌資和債務籌資的資金成本,不難發現作為一家上市公司(假定其具備股權籌資和債務籌資的相應條件,且處於贏利狀態,同時不考慮資產負債率等限制性因素),利用債務籌資比利用股權籌資更節約資金成本。原因有:因為債務利息可以從稅前利潤中扣除,而股息則從稅後利潤中支付,存在法人和股份持有人雙重課稅的問題;債務籌資在企業處於贏利狀態時可以發揮財務杠桿的作用,增加每股稅後贏余;由於債權人的求償權先於普通股和優先股股東,債權人風險較小,導致其資金報酬率較低,即對於籌資者而言,募集資金的資金成本較低。
因此,上市公司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從資金成本的角度考慮,應使用債務籌資方式募集資本。
參考文獻
1 潘敏.融資方式、金融契約與公司治理機制[J].經濟評論,2001(5)
2 何浚.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的實證分析[J].經濟研究,1998(5)
3 田曉東.中國企業債券融資和股票融資比較[J].
中國金融,2001(6)

Ⅱ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及去向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2008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Ⅲ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過程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
《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制度》(年6月)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辦法》(2008年1月)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管理細則》(2008年2月修訂) 《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
1、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一個專戶(存放於專戶) 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獨立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經交易所同意可以增加募集資金專戶數量 原則:專戶數量 ≤ 募投項目個數
超募資金也應存放於專戶[wing1]
存在兩次以上融資的,應當分別設置募集資金專戶。
2、募集資金到賬後簽訂三方協議時限
兩周內(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兩周內簽署) 一個月內(滬深中小創業期滿或變更終止後新協議也要在一個月內簽署)
3、三方協議至少要包括的內容(協議簽訂後及時報交易所備案並公告協議主要內容)
(一)上市公司應當將募集資金集中存放於專戶;(二)專戶賬號、涉及的募集資金項目、存放金額和期限;(三)商業銀行每月向上市公司出具銀行對賬單,並抄送保薦機構;(四)保薦機構可以隨時到商業銀行查詢專戶資料;(五)上市公司、商業銀行、保薦機構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
1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出金額的通知觸發時點(口徑統一為募集資金凈額)
上市公司一次或12 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且達到募集資金凈額的20%的,上市公司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該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5000萬元或該專戶總額的2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支取的金額超過1000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5%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人; 上市公司一次或12個月內累計從專戶中支取的金額超過人民幣1000 萬元或募集資金凈額的10%的,上市公司及商業銀行應當及時通知保薦機構;
商業銀行三次未及時向保薦機構出具銀行對賬單或通知專戶大額支取情況,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薦機構查詢與調查專戶資料情形的,保薦機構或者上市公司均可單方面終止協議,上市公司可在終止協議後注銷該募集資金專戶;
4、募集資金的禁止性行為
1、除金融類企業外,募集資金投資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2、上市公司不得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託貸款或進行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
3、防止募集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聯人佔用或挪用,並採取有效措施避免關聯人利用募投項目獲取不正當利益。
5、募集資金年度實際使用與投資計劃當年度預計使用金額差異超過30%的處理
無規定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定期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1、應當調整募集資金投資計劃
2、並在募集資金年度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中披露原、現投資計劃,實際投資進度,投資計劃變化的原因等
6、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募投項目的自籌資金的
(1)發行申請文件中未披露,金額不確定
應當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1、注冊會計師出具鑒證報告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3、董事會審議通過
4、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5、監事會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6、置換時間距募集資金到賬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2)發行申請文件已披露擬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且預先投入金額確定的
1、會計師事務所專項審計
2、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3、董事會審議通過
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公告。 不用走程序

無明確報告規定 不用走程序

應當在完成置換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7、上市公司以閑置募集資金暫時用於補充流動資金,應符合如下要求: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二)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已到期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
3、保薦人發表意見
4、監事會發表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深主板沒有相關規定)
(四)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機構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金額不得超過募集資金凈額的50%;
(四)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五)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程序: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明確同意的意見
3、保薦人明確同意的意見。
4、監事會明確同意的意見
2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一)不得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
(二)不得影響募集資金投資計劃的正常進行;
(創業板沒有相關規定)

(三)單次補充流動資金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四)已歸還前次用於暫時補充流動資金的募集資金(如適用);
(五)保薦機構、獨立董事、監事會出具明確同意的意見。
(六)僅限於主營業務相關的生產經營使用。
經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並在2 個交易日內報告並公告。
8、單個募投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
(1)用於其他募投項目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獨立董事發表意見後
3、保薦人發表意見後
4、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低於10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5%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無規定 1、董事會審議通過、

2、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低於 50萬或低於該項目募集資金承諾投資額1%的,免於程序,年報披露。 單個或全部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完成後,上市公司將少量節余資金用作其他用途應當履行以下程序:
(一)獨立董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二)保薦機構發表明確同意意見;
(三)董事會審議通過。
(2)用於非募投項目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無規定 參照變更募投項目履行相應程序及披露義務。 同上:創業板不區分結余用於募投還是非募投,也不區分結余資金大小
9、募集資金結余
第十三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應當經後方可使用節余募集資金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後
(二)保薦人發表意見
(三)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且獨立董事、保薦人、監事會發表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5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5%的,免於程序,在最近一期定期報告披露。 無規定 第二十八條 募投項目全部完成後,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資金凈額10%以上的,上市公司使用節余資金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獨立董事、監事會發表意見;
(二)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
(三)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0%的,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保薦人發表明確同意的意見後方可使用。
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低於300萬或低於募集資金凈額 1%的可以豁免程序,其使用情況應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同上
10-1募投項目變更的程序和原則
上市公司募投項目發生變更的,應當經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獨立董事、監事會、保薦人對變更募投項目的意見;投資於主營業務。
10-2 視同募投項目變更的情形: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募投資金置換預先投入的自籌資金(未在發行文件中披露的)
(五)上市公司將項目節余募集資金(包括利息收入)用於非募投項目(包括補充流動資金)的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四)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地點;
(五)實際投資金額與計劃投資金額的差額超過計劃金額的30%; 同上證所的規定 (一)取消原募集資金項目,實施新項目;
(二)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主體;
(三)變更募集資金投資項目實施方式;
10-3募投項目變更—僅變更地點
可以免於履行前款程序,但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深圳此款較為嚴格,視同募投項目變更 同上證所的規定 應當經上市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及保薦人的意見。
11-1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 每季度
11-2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機構
董事會 內部審計部門
11-3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處理
1、全面核查募投項目《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
2、報告經董事會和監事會審議通過
3、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至少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檢查一次,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

2、審計委員會認為違規向董事會報告
3、董事會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11-4上市公司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檢查
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董事會《公司募集資金存放與實際使用情況的專項報告》(同半年度) 1、董事會應當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說明
2、會計師事務出具專項審核報告專項審核報告應當在年度報告中披露。
12-1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頻率
每半年度一次現場調查 每個季度一次現場調查 無明確約定
12-2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檢查處理
無要求 保薦機構發現募集資金管理存在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向本所報告。
12-3保薦機構對募集資金管理與監督—年度處理
保薦人直接對年度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出具專項核查報告,並於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報告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對董事會的專項說明及會計師出具的專項審核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2、披露年度報告同時向本所提交。 1、保薦人應當在鑒證報告披露後的 10個交易日內對年度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核查並出具專項核查報告

2、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核查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報告本所並公告。
13、其他機構監督權
1、董事會審計委員會、監事會或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募集資金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核,出具專項審核報告。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注冊會計師專項審核報告後2個交易日內向本所報告並公告。 經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同意,獨立董事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募集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Ⅳ 募集資金如何做賬計入應付債券

應付債券:

⑴應付債券是指企業依照法定程序發行,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具有一定價值的債券.企業應設置"應付債券"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為籌集(長期)資金而債券本金和利息.

⑵本科目應當按照"面值"、"利息調整"、"應計利息"進行明細核算.

⑶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企業尚未償還的長期債券的攤余成本.

非上市公司募集資金,會計分錄

募集資金就是融資了,融資就是借款了,分為金融借款(銀行)和民間借款.

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

貸:短期借款/長期借款(根據借款的時限長短來分)

後期支付本金

借:短期借款/長期借款

貸:銀行存款

支付利息

借:財務費用-利息支出(民間借款的利息高出基準利率的部分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時候要稅前扣除)

貸:銀行存款

Ⅳ 募投項目的募集資金運用

第九十三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圍繞主營業務進行投資安排,應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數額、專戶存儲安排、募集資金具體用途、預計投入的時間進度情況。
實際募集資金數額與預計募集資金存在差異的,發行人應說明資金運用和資金管理的安排。
募集資金項目涉及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序的,應披露相關的履行情況。
第九十四條 募集資金用於提升服務能力、拓展市場營銷、改進技術或管理、改造生產或服務流程或設施、擴充人力資源以及其他圍繞主營業務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投資安排,說明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投入導致發行人業務模式發生改變的,發行人應說明這種變化對主營業務的影響,並結合經營管理能力、技術准備、產品市場開拓的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
第九十五條 募集資金用於擴大現有產品產能的,發行人應結合現有產品報告期內的產能、產量、銷量、產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產後產品新增的產能、產量以及本行業的發展趨勢、相關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第九十六條 發行人報告期內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或研發支出的,
第九十七條 募集資金直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並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下列內容:
(一)投資概算情況,預計項目投資規模及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如購置設備、土地、技術以及補充流動資金等;
(三)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及能源的供應情況;
(四)投資項目的竣工時間、產量、產品銷售方式及營銷措施;
(五)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採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
(六)投資項目的選址,擬佔用土地的面積、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項目的組織方式、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第九十八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在披露第九十七條內容的同時,還應披露:
(一)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股東、主營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
(二)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設立、注冊資本、主營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詳細披露合作模式。
第一百零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
(一)預計募集資金數額;
(二)按投資項目的輕重緩急順序,列表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投入的時間進度及項目履行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情況;
(三)若所籌資金不能滿足項目資金需求的,應說明缺口部分的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第一百零三條 募集資金用於擴大現有產品產能的,發行人應結合現有各類產品在報告期內的產能、產量、銷量、產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產後各類產品新增的產能、產量,以及本行業的發展趨勢、有關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證。
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證。
第一百零四條 募集資金投入導致發行人生產經營模式發生變化的,發行人應結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經營管理能力、技術准備情況、產品市場開拓情況等,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第一百零五條 發行人原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或研發支出的,
第一百零六條 募集資金直接投資於固定資產項目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並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以下內容:
(一)投資概算情況,預計投資規模,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包括用於購置設備、土地、技術以及補充流動資金等方面的具體支出;
(三)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及燃料的供應情況;
(四)投資項目的竣工時間、產量、產品銷售方式及營銷措施;
(五)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採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
(六)投資項目的選址,擬佔用土地的面積、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項目的組織方式、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第一百零七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除需披露第一百零六條的內容外,還應披露:
(一)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股東、主營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
(二)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設立、注冊資本、主營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詳細披露合作模式。
第一百零八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向其他企業增資或收購其他企業股份的,應披露:
(一)擬增資或收購的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二)增資資金摺合股份或收購股份的評估、定價情況;
(三)增資或收購前後持股比例及控制情況;
(四)增資或收購行為與發行人業務發展規劃的關系。
第一百零九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收購資產的,應披露:
(一)擬收購資產的內容;
(二)擬收購資產的評估、定價情況;
(三)擬收購資產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
若收購的資產為在建工程的,還應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資情況、尚需投資的金額、負債情況、建設進度、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一百一十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擬投入其他用途的,應披露具體的用途。
第一百一十一條 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運用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項目能獨立核算的,發行人應審慎預測項目效益,分別說明達產前後的效益情況,以及預計達產時間,並充分說明預測基礎、依據;項目不能獨立核算的,應分析募集資金投入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Ⅵ 國家募投項目的產業政策是什麼

第九十三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應當圍繞主營業務進行投資安排,應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數額、專戶存儲安排、募集資金具體用途、預計投入的時間進度情況。
實際募集資金數額與預計募集資金存在差異的,發行人應說明資金運用和資金管理的安排。
募集資金項目涉及履行審批、核准或備案程序的,應披露相關的履行情況。
第九十四條 募集資金用於提升服務能力、拓展市場營銷、改進技術或管理、改造生產或服務流程或設施、擴充人力資源以及其他圍繞主營業務而提升核心競爭力的,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的具體投資安排,說明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募集資金投入導致發行人業務模式發生改變的,發行人應說明這種變化對主營業務的影響,並結合經營管理能力、技術准備、產品市場開拓的情況進行可行性分析。
第九十五條 募集資金用於擴大現有產品產能的,發行人應結合現有產品報告期內的產能、產量、銷量、產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產後產品新增的產能、產量以及本行業的發展趨勢、相關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募集資金用於新產品開發生產的,發行人應結合新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行業發展趨勢、技術保障、項目投產後新增產能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分析。
第九十六條 發行人報告期內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或研發支出的,應充分說明固定資產變化與產能變動的匹配關系,並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資產折舊、研發支出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九十七條 募集資金直接用於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並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下列內容:
(一)投資概算情況,預計項目投資規模及募集資金具體用途,如購置設備、土地、技術以及補充流動資金等;
(二)產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水平,生產方法、工藝流程和生產技術選擇,主要設備選擇,核心技術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及能源的供應情況;
(四)投資項目的竣工時間、產量、產品銷售方式及營銷措施;
(五)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採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
(六)投資項目的選址,擬佔用土地的面積、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項目的組織方式、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第九十八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在披露第九十七條內容的同時,還應披露:
(一)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股東、主營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
(二)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主要包括設立、注冊資本、主營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詳細披露合作模式。
第一百零二條 發行人應披露:
(一)預計募集資金數額;
(二)按投資項目的輕重緩急順序,列表披露預計募集資金投入的時間進度及項目履行的審批、核准或備案情況;
(三)若所籌資金不能滿足項目資金需求的,應說明缺口部分的資金來源及落實情況。
第一百零三條 募集資金用於擴大現有產品產能的,發行人應結合現有各類產品在報告期內的產能、產量、銷量、產銷率、銷售區域,項目達產後各類產品新增的產能、產量,以及本行業的發展趨勢、有關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等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證。
募集資金用於新產品開發生產的,發行人應結合新產品的市場容量、主要競爭對手、行業發展趨勢、技術保障、項目投產後新增產能情況,對項目的市場前景進行詳細的分析論證。
第一百零四條 募集資金投入導致發行人生產經營模式發生變化的,發行人應結合其在新模式下的經營管理能力、技術准備情況、產品市場開拓情況等,對項目的可行性進行分析。
第一百零五條 發行人原固定資產投資和研發支出很少、本次募集資金將大規模增加固定資產投資或研發支出的,應充分說明固定資產變化與產能變動的匹配關系,並充分披露新增固定資產折舊、研發支出對發行人未來經營成果的影響。
第一百零六條 募集資金直接投資於固定資產項目的,發行人可視實際情況並根據重要性原則披露以下內容:
(一)投資概算情況,預計投資規模,募集資金的具體用途,包括用於購置設備、土地、技術以及補充流動資金等方面的具體支出;
(二)產品的質量標准和技術水平,生產方法、工藝流程和生產技術選擇,主要設備選擇,核心技術及其取得方式;
(三)主要原材料、輔助材料及燃料的供應情況;
(四)投資項目的竣工時間、產量、產品銷售方式及營銷措施;
(五)投資項目可能存在的環保問題、採取的措施及資金投入情況;
(六)投資項目的選址,擬佔用土地的面積、取得方式及土地用途;
(七)項目的組織方式、項目的實施進展情況。
第一百零七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合資經營或合作經營的,除需披露第一百零六條的內容外,還應披露:
(一)合資或合作方的基本情況,包括名稱、法定代表人、住所、注冊資本、實收資本、主要股東、主營業務,與發行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投資規模及各方投資比例;合資或合作方的出資方式;合資或合作協議的主要條款以及可能對發行人不利的條款。
(二)擬組建的企業法人的基本情況,包括設立、注冊資本、主營業務、組織管理和控制情況。不組建企業法人的,應詳細披露合作模式。
第一百零八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向其他企業增資或收購其他企業股份的,應披露:
(一)擬增資或收購的企業的基本情況及最近一年及一期經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資產負債表和利潤表;
(二)增資資金摺合股份或收購股份的評估、定價情況;
(三)增資或收購前後持股比例及控制情況;
(四)增資或收購行為與發行人業務發展規劃的關系。
第一百零九條 募集資金擬用於收購資產的,應披露:
(一)擬收購資產的內容;
(二)擬收購資產的評估、定價情況;
(三)擬收購資產與發行人主營業務的關系。
若收購的資產為在建工程的,還應披露在建工程的已投資情況、尚需投資的金額、負債情況、建設進度、計劃完成時間等。
第一百一十條 發行人募集資金擬投入其他用途的,應披露具體的用途。
第一百一十一條 發行人應披露募集資金運用對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項目能獨立核算的,發行人應審慎預測項目效益,分別說明達產前後的效益情況,以及預計達產時間,並充分說明預測基礎、依據;項目不能獨立核算的,應分析募集資金投入對發行人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的影響。
專業做募投項目的公司有立德咨詢等。

Ⅶ 收到募集資金會計如何處理

企業從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具有專項用途的不征稅財政性資金,符合無償性、直接取得資產及非政府投入資本的特徵,根據《企業會計准則第16號——政府補助》,應作為政府補助處理。根據「政府補助」准則,無論該資金是與收益相關還是與資產相關,在實際收到時都應計入「遞延收益」,只有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由於收到的財政性資金可以遞延到5年(60個月)內使用,那麼在收到該資金時,是否應確認所得稅暫時性差異呢?這里要分別不同情況處理: 1、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全部支出。企業在實際收到該財政性資金時應計入「遞延收益」,稅法上也不計入收入總額,會計與稅法的處理一致;在相關支出實際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時,再從「遞延收益」轉入當期損益,但各年度確認的營業外收入,稅法上不計入收入總額,所以應調減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相應的支出或折舊、攤銷額也不得在稅前扣除,因而應相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各年度調增和調減的應納稅所得額相同。所以這種情況下不形成所得稅的暫時性差異; 2、收到的資金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或未全部發生支出,又未繳回有關部門,反映在「遞延收益」科目中的余額會計上暫不確認收入,稅法上應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計入收入總額,所以在取得該資金第六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支出發生,或形成的資產計算折舊、攤銷期間會計上確認收入時,相應地調減應納稅所得額。也就是說,在取得該資金的第六年,「遞延收益」科目中的財政性資金應全部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未來期間可全額扣除,即其計稅基礎為0,所以這種情況下會形成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金額即為「遞延收益」科目在第六年的賬面余額,會減少未來「遞延收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Ⅷ 募集資金凈額和募集資金總額關系是什麼

募集資金凈額是其總額減去募集期間所發生的費用之後的款項,它的數額要小於回總額。答
募集資金是指上市公司公開發行證券(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配股、增發、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等)以及非公開發行證券向投資者募集的資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募集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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