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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18 17:21:11

Ⅰ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使用范圍

第五條 新增費專項用於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關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農田建設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開發支出。其他相關支出包括基本農田保護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條 基本農田建設支出,是指為促進基本農田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建設適應現代農業發展條件的旱澇保收、高產穩產高標准基本農田,對基本農田進行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
第七條 土地整理支出,是指為了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綜合生產能力,對基本農田保護區以外的農村土地進行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發生的支出;對生產建設活動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採取整治措施,使其達到可供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為提高節約集約用地水平而進行的農村建設用地整理支出;項目區內為改善農村生產條件而進行的道路、電力、水源、輸排水(含排洪、排鹼)等基礎設施、農田防護措施和為開展土地整治工作而進行的拆遷補償等支出。
第八條 耕地開發支出,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積為主要目的,對灘塗、鹽鹼地、荒草地、裸地、空閑地等宜農未利用土地進行適度開發,使之達到可利用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第九條 土地整治按照項目進行管理,具體要求按國家有關土地整治項目管理的規定執行。土地整治內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田間道路工程、農田防護與生態環境保持工程等。
有條件的地方,依據土地整治規劃,可通過「以補促建」的形式,穩步推進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為主體開展的土地整治。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級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制定。
第十條 土地整治項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費、設備費、其他費用和不可預見費。其他費用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拆遷補償費。
支出標准按照《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財綜[2011]128號)的規定執行,預算定額標准中沒有規定的,可參照當地相關工程建設的預算定額標准執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准》未涉及的其他項目建設內容,省級財政、國土資源部門可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制定省級補充定額標准,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備案。
第十一條 基本農田保護支出,是指確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用途不改變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基本農田利用現狀、權屬調查及成果維護支出;基本農田劃定和調整、動態監管支出;基本農田保護標識、標志的設立支出等。
第十二條 土地整治管理支出,是指為開展土地整治管理工作所發生的支出。具體包括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土地整治規劃編制、耕地質量等級評價與監測、信息化建設、前期選址、立項報批和審核論證支出;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的監督檢查、績效考評支出;項目竣工後的新增耕地核查、後續管護、提高耕地質量等級支出等。
第十三條 新增費不得用於下列支出:
(一)項目區外不直接與項目相配套的道路工程、灌溉與排水工程、電力工程和村莊改造等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支出。
(二)與項目實施無關的車輛、機械等設備購置;以及農業生產用具、設備等不屬於項目規劃設計需要的設備購置支出。
(三)辦公場所改擴建、發放獎金津貼、補充工作經費、平衡公共預算。
(四)對外投資;贊助和捐贈支出;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與項目實施無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條 為土地整治項目配套的灌溉與排水工程按規定需有關部門批準的,應按規定程序報經批准後實施。

Ⅱ 《中共武漢市委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意見》

武發〔2008〕15號 中共武漢市委 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快農村土地流轉 推進農業規模經營的意見(2008年7月16日) 為了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進一步加快我市農村土地流轉,推進農業規模經營和資源優化整合,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提升現代都市農業水平,確保農民持續穩定增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現提出如下意見。一、進一步明確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一)指導思想。認真貫徹中央和省、市有關文件精神,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推進武漢城市圈「兩型社會」綜合配套改革試點為契機,以集約農村土地、提高資源利用率和增加農民收入為目標,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斷創新和完善我市農村土地流轉與農業適度規模經營的機制,建立健全流轉市場,培育規模經營創業主體,促進我市現代都市農業的發展。(二)總體目標。到「十一五」期末,力爭全市農村土地流轉面積達100萬畝(約佔耕地總面積比例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1000畝以上連片規模經營面積應佔到三分之一以上。通過土地經營權流轉、規模經營,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和現代都市農業發展;通過政策扶持、機制創新,實現「兩型社會」和城鄉一體化發展;通過二三年的努力,力爭使我市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走在全國前列。二、不斷探索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新途徑(一)完善龍頭企業帶動型流轉模式。鼓勵各類企業到農村採取多種形式經營土地,單獨興辦或與農民聯辦農業企業。對利用流轉土地依法興辦的農業企業,按照《中共武漢市委武漢市人民政府關於優化創業環境大力推進全民創業的若干意見》(武發〔2008〕10號)給予有關政策支持。積極扶持龍頭企業(包括農民專業合作社、種養能手)以公司化、園區劃和合作化形式整體流入土地,實行規模經營,促進優勢農業產品區域化布局和特色農產品生產基地的發展。(二)發展新型股份合作型流轉模式。鼓勵組建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整合成立的農民土地合作社,以「零入整出」的方式由業主進行規模經營。支持農民自願聯合,把家庭承包土地經營權量化為長期股權,組建合作農場,以市場運作的方式進行規模經營或土地資本營運。(三)鼓勵致富能人回歸創業型流轉模式。積極引導資金、技術、人才等資源向農業和農村流動。支持有經濟實力的致富能人回歸創業,興辦農業企業,實行「統一規劃布局、統一技術操作、統一機耕機整、統一病蟲防治、統一訂單銷售」的模式進行規模經營,帶動當地農戶進行土地流轉。(四)探索城鄉統籌發展型流轉模式。鼓勵整村、整組農戶將各自承包的土地,統一委託鄉鎮(街)及村流轉服務組織集中進行流轉,並對流轉土地連片整理形成農業園區,進行農業項目的招商引資或實行企業化管理。有條件的鄉鎮(街),可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換取城鎮社會保障的新型土地流轉試點。三、切實做好土地流轉農民的社會保障工作(一)做好流轉後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工作。市、區勞動社保部門應優先安排土地流轉已流轉的農民就業培訓與推薦,並享受國家有關就業補貼政策。受讓的規模經營主體應優先吸納土地全部流轉且年限在5年以上的農戶勞動力,並建立相對穩定的勞動關系。支持鼓勵外出務工農民通過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流轉服務組織託管承包土地,對託管承包土地,受託組織可以幫助流轉,流轉收益歸原承包方所有。(二)做好整體流轉農戶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對於土地經營權整村、整組流轉的農戶,經所在區財政、農村經管、勞動社保部門審核確認後,納入我市現行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符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其家庭成員享受農村居民低保政策。(三)做好相關補償政策落實工作。已流轉的土地,如被國家征(占)用,其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規定足額補償原土地承包農戶,地上附作物及青苗補助費支付給相關權利人。四、建立和完善市場運管機制(一)建立價格指導機制。各區要根據不同產業、不同片區制定土地流轉的最低指導價(即流轉基準價),再由出讓方與受讓方協商確定或通過鄉鎮(街)招標方式確定具體的土地流轉價格。鼓勵以實物折價方式確定流轉價格,未以實物折價的,應按照相應的時間段約定其遞增標准。(二)設立相應管理體系。積極發揮區、鄉鎮(街)、村三級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機構和糾紛調處機構的作用,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服務平台,並制定市場預測、風險防範、利益調節和仲裁機制,切實保護土地流轉農民的合法權益。各區要對土地流轉的運行情況進行定期考核,並結合考核情況,給予相應的獎勵和通報。(三)建立服務網路平台。各區、鄉鎮(街)應依託農村經管部門建立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具體負責土地流轉工作的監督管理、信息發布、招商引資、建檔立庫、協調糾紛等服務性工作;有條件的村要建立土地流轉服務站;各涉農部門要建立聯系制度,為規模經營主體提供優質服務;市、區應建立農經信息網站,宣傳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相關政策法規、操作流程和供求信息;鄉鎮(街)要建立農村土地流轉信息庫與市、區聯網,還要建立市、區、鄉、村四級信息報送制度,及時掌握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動態。五、加大對規模經營的政策扶持力度(一)設立專項扶持資金。按照「總體規劃、確定標准、分級投資」的要求,市、區兩級財政要安排土地流轉和規模扶持資金。從2009年起至「十一五」期末,市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全市農村土地流轉補貼。市財政對規模經營面積達到1000畝且流轉期限10年以上的業主(流入方),按每畝50元一次性給予補貼,同時還可享受政府已出台的其他產業化發展扶持政策(具體實施辦法由市農業局會同市財政局擬定)。市、區發展改革和財政部門對區、鄉鎮(街)的土地流轉服務平台應在年度基建計劃和工作經費中給予一定的資金安排。各區財政也應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的補貼。(二)引導土地規模經營向循環農業發展。對規模經營面積達到1000畝且經營期限10年以上的項目,市級農業綜合開發、土地整理、農田基本建設、板塊基地建設等項目建設資金要優先安排,捆綁使用。各區也應優先安排相應的配套建設資金。對通過土地流轉實現資源再生利用、發展循環農業的,經市農業部門認定後,對用於資源再生利用的設施投入,按市農業有關產業政策給予扶持補貼。(三)給予土地規模經營信貸和建設用地等方面支持。農村金融機構要把規模經營業主作為信貸支農的重點,並對實力強、資信好的規模經營業主給予一定的授信額度;對規模經營面積達到1000畝且期限10年以上的種養殖業主,按實際需求申請建造簡易的用於生產管理的輔助設施,在不破壞耕作層並保持節約用地原則的前提下,國土部門可按臨時建設用地的性質審批辦理相關手續。經營合同到期後,由業主自行拆除,並恢復耕作。六、加強組織領導(一)調整完善工作專班。將市依法完善農村土地二輪延包工作領導小組更名為市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市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管理。(二)職能部門通力協作。市委農辦,市發展改革委、市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財政、勞動社保、國土房產、農業、林業局和市農村經管部門要依據各自職能制定相應工作措施,並指定專人具體負責,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實到位。(三)實行績效管理。將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目標納入全市績效管理,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流轉和規模經營工作。

Ⅲ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有哪些

2004年以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共計提(安排)了6項專項資金,分別是國有土地收益基金、農業土地開發資金、農田水利建設資金、教育資金、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對於土地出讓收入中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余結轉資金,預算尚未分配到部門和下級政府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資金,由下級財政交回上級財政統籌使用;

未滿兩年的結余結轉資金,同級財政可將其調整用於同一類級科目下的其他項目。對於土地出讓收支預算已分配到部門並結余結轉兩年以上的土地出讓收支資金(包括本級和上級轉移支付),由同級財政收回統籌使用。

(3)湖北省耕地開發專項資金徵收和使用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的專項基金和專項資金要嚴格按照國辦發〔2006〕100號文件以及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中國人民銀行聯合印發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辦法》(財綜〔2006〕 68號)規定的范圍安排使用,優先保障征地拆遷補償、補助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等重點支出,合理安排土地出讓前期開發支出,繼續加大對農業農村、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嚴格按預算用於城市建設。

嚴禁坐支土地出讓收入行為,禁止將土地出讓收入用於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公務用車、發放津貼補貼獎金、彌補行政經費支出,嚴禁使用土地出讓收入為產業投資基金注資和對外投資(含出借)。

Ⅳ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的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新增費預算草案編制遵循以收定支、專款專用、收支平衡、結余結轉下年使用的原則。
第十六條 中央分成新增費支出預算分為中央本級支出預算和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兩部分。
中央本級支出預算草案由國土資源部按照規定編制,報財政部審核。中央本級支出預算中對由國土資源部直屬單位承擔的新增費支出,列入部門預算;對已確定支出項目但尚未明確承擔單位的,可暫列部門本級支出;對因特殊情況暫時無法細化到具體支出項目和承擔單位的,可暫列代編預算,不列入部門預算。
對由地方承擔的新增費支出項目,列入對地方轉移支付預算。
第十七條 地方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編制年度地方留成的新增費收支預算草案,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
第十八條 新增費的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並按規定填列《政府收支分類科目》相關科目。
第十九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下達的預算,合理安排使用資金,不得擴大支出范圍,提高開支標准;不得用於本辦法規定的新增費支出范圍以外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條 新增費資金使用單位要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做好新增費資金核算工作,及時辦理年度結算和財務決算。
第二十一條 新增費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按照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預算管理
第二十二條 中央對地方新增費轉移支付支出採取因素法、項目法或因素法與項目法相結合的方式分配。具體分配方式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三條 因素法分配新增費,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綜合考慮各省(含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兵團,下同)基本農田面積、灌溉水田面積和實際補充耕地面積等因素確定資金分配方案,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產糧大縣。
分配因素的調整,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四條 項目法分配新增費,支持范圍主要包括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一般土地整治項目。
整體推進農村土地整治示範建設項目是指以農田整治整村連片推進為重點,以有效統籌各類涉農資金共同投入為手段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與示範省份通過簽訂示範協議確定。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項目是指以落實土地整治規劃確定的重點區域內大規模耕地整理、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高產穩產基本農田比重為目的的土地整治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組織專家通過實地考察、論證後確定。
一般土地整治項目是指與國務院批准實施的各類區域發展規劃相配套的土地整治項目、災毀地復墾項目以及其他與土地開發利用有關的項目。項目預算由財政部商國土資源部確定。
第二十五條 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的新增費和地方留成新增費要結合國家級或省級重點工程項目統籌使用,發揮新增費的規模效益。

Ⅳ 《雲南省耕地開墾費和土地復墾費徵收使用辦法》完整文件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關於印發《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雲國土資〔2012〕49號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級有關部門: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雲南省國土資源廳 雲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雲南省財政廳 中國人民銀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壩區優質耕地的保護,促進城鎮化科學發展,有效提高耕地質量,實現全省耕地整體占補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雲南省土地管理條例》、《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33號)、《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耕地保護促進城鎮化科學發展的意見》(雲政發〔2011〕185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壩區耕地是指面積在1平方公里(含1平方公里)以上,平均海拔在2500米以下壩區內的耕地和園地。
本辦法所稱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是指非農建設佔用壩區耕地的用地者,除按「佔一補一,先補後占」的要求完成占補平衡任務或繳納耕地開墾費外,為提高耕地質量,應當再繳納的費用。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范圍按照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范圍執行。災後恢復重建,保障性住房等特殊用地,經省政府批准可以減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
第三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徵收標准按各縣(市、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準的20倍確定,具體分類及徵收標准詳見附件。
第四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由批准農用地轉用的省、州(市)人民政府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時徵收,列入土地供應成本,不得在其它環節重復收取。其中,依法應當報國務院批准農用地轉用的建設項目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由省國土資源廳徵收。
第五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專項用於農村土地整治、基本農田保護、新農村建設、適建山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前期開發、林業植被恢復。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屬專項收入,結余資金可結轉下年度使用,不得平衡財政預算,不得挪用。
第六條 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按省級20%、州(市)級10%、縣級70%的比例收取。收取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按照不同的收款級次開具《雲南省非稅收入繳款單據》,內容:收款單位:收款財政,預算級次:收款所屬級次,收款國庫:繳款當地國庫,預算科目:103029996(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繳款單位就地繳入當地國庫,國庫按不同級次留解,國庫按月、年與國土資源部門對賬。
第七條 省級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安排的農村土地整治項目的申報、審批、組織實施和竣工驗收等,參照《雲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實施細則》的規定辦理。新農村建設、適建山地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和前期開發的項目管理辦法,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省財政廳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另行制定。林業植被恢復的項目管理辦法由省林業廳會同省財政廳另行制定。
第八條 省、州(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為項目實地踏勘、項目申報評審入庫、項目實施監管、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核查等工作發生的管理性支出,由財政部門在收取的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中解決,按照「年度申請、適當安排」的原則,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第九條 國土資源、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應當對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徵收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專款專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擅自減免、截留、挪用、擠占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雲南省壩區耕地質量補償費分類及徵收標准

類別

徵收標准
(元/平方米)
縣(市、區)名稱

一類區 1280
官渡區、盤龍區、五華區

二類區 1120
西山區

三類區 840
紅塔區

四類區 560
東川區、麒麟區

五類區 480
安寧市

六類區 400
大理市、個舊市、石林縣、古城區、昭陽區、河口縣

七類區 320
隆陽區、呈貢區、澄江縣、江川縣、晉寧縣、景洪市、開遠市、芒市、水富縣、思茅區、通海縣、宜良縣、楚雄市

八類區 280
賓川縣、大姚縣、洱源縣、富民縣、富源縣、華寧縣、會澤縣、建水縣、景東縣、蘭坪縣、臨翔區、陸良縣、祿豐縣、祿勸縣、綠春縣、羅平縣、馬龍縣、勐海縣、勐臘縣、彌渡縣、彌勒縣、牟定縣、南華縣、寧洱縣、師宗縣、雙柏縣、嵩明縣、綏江縣、騰沖縣、文山市、武定縣、祥雲縣、新平縣、宣威市、尋甸縣、姚安縣、易門縣、永仁縣、元江縣、元謀縣、沾益縣、玉龍縣、峨山縣、屏邊縣、瑞麗市、石屏縣、蒙自市

九類區200
滄源縣、昌寧縣、大關縣、德欽縣、鳳慶縣、福貢縣、富寧縣、耿馬縣、貢山縣、廣南縣、鶴慶縣、紅河縣、華坪縣、劍川縣、江城縣、金平縣、景谷縣、瀾滄縣、梁河縣、龍陵縣、隴川縣、瀘水縣、瀘西縣、魯甸縣、麻栗坡縣、馬關縣、孟連縣、墨江縣、南澗縣、寧蒗縣、巧家縣、丘北縣、施甸縣、雙江縣、威信縣、巍山縣、維西縣、西疇縣、西盟縣、鹽津縣、硯山縣、漾濞縣、彝良縣、盈江縣、永德縣、永平縣、永善縣、永勝縣、元陽縣、雲龍縣、雲 縣、鎮康縣、鎮雄縣、鎮沅縣、香格里拉縣


Ⅵ 湖北仙桃農民土地被徵收後可以得到那些保障性的政策

我省是跨省流動人口的主要流出地之一,同時,省內流動人口數量也非常巨大。據有關資料統計,全省有500萬農民進城打工,其中在武漢謀生的流動人口約有160萬,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子女有11.8萬人,其他幾個中等城市進城務工的農民工也有數萬人或10多萬人,進城就讀的子女達到數千人甚至上萬人,如黃石市進城務工的農民工有10.22萬人,占市區人口的15.46%,小學階段農民工子女有3184人,占城區小學生的5.48%,初中階段農民工子女有2072人,占城區初中生的8%;荊門市共有進城務工的農民59840人約佔全市城區總人口的10%,其適齡子女18700,其中小學階段15068人,初中階段3622人,分別占城區中小學生的比例也在5%以上。進城務工農民子女90%集中在中心城區,幾個中等城市80%以上安排在公辦中小學就讀,其他在民辦學校學習;武漢市11.58萬農民子女中,有4.8萬人在公辦學校讀書,5.08萬人在已經審批的簡易民辦學校上學,1.7萬人在未經審批的簡易民辦學校就讀。
二、 主要工作
根據國家和省關於做好農民工子女就讀工作的一系列要求,近幾年,全省各大中城市積極採取措施,為解決農民工子女進城讀書做了大量工作。主要措施有下面幾點:
(一)制定文件,將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納入教育事業計劃,統籌安排,統一管理
根據"以流入地政府管理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管理原則,幾個大中城市都將進城務工農民子女的入學納入了城市教育事業計劃,結合學校布局設點,統籌安排,指定部分城區公辦學校或社會力量舉辦的學校接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
黃石市政府制定了《關於實施<湖北省保障流動人口接受義務教育暫行辦法>的意見》,明確規定:教育和公安等部門要積極配合,共同為農民工子女接受九年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環境;流入地政府安排專項資金,用於安排農民工子女接受義務教育;
武漢市、襄樊市、荊門市教育行政部門都出台了關於做好流動人口適齡兒童少年就學的一系列政策,要求各區的學校向農民工子女敞開大門,保證農民工子女的接受義務教育。今年8月份,荊門市教育局還發出了《荊門市教育局關於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問題的通告》,在市報顯著位置刊登,並印製數百份在市區廣泛散發,讓進城務工人員了解國家有關政策,放心送子女在務工所在地上學。該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還與公安、財政、勞動、物價等有關部門及街辦、居委會互相聯系,全面調查摸底,弄清進城務工工作人員的實際情況。對進城務工人員實行認證制度,由公安部門登記注冊,建立完備的進城務工人員信息資源庫。勞動監察部門加強對社會勞動用工的檢查,嚴禁企業事業單位招收錄用未成年人。財政部門將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就學期間的公用經費納入財政預算,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教育經費的投入。物價部門根據國家規定,加強檢查力度,堅決制止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亂收費。同時街道、居委會要定期對轄區內所有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情況進行檢查,及時掌握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變動情況。
(二)充分讓農民工子女享受平等受教育的權利
根據國家和省里的要求,各市都作出了具體的規定,對進城農民工子女在入學、繳費、編班,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接受表彰獎勵等方面與城區學生一視同仁,平等享用學校的教育資源。如襄樊市為方便進城農民工子女參加中考,今年開始取消了按戶籍參加中考報名、考試和錄取的制度,改為只憑學籍就可報名參加考試、享受同等條件錄取的資格。黃石市西塞山教育局僅1997年-2002年就有87人次的農民工子女獲省市區優秀學生表彰,占受表彰學生總數的9.86%。
(三)關心貧困農民工子女,切實保障其完成義務教育
大多數城市都採取了"減、免、緩、捐"等措施,通過多種方式多種渠道籌措資金,幫助貧困農民工子女完成義務教育。武漢市實行"免收借讀費、實行一費制"的政策,對入學的農民工子女實行每學期按220-400元一次性收費的辦法;荊門市對進城務工農民工子女一律取消借讀費,僅此一項每年可減輕進城務工農民經濟負擔1309萬元;荊門市、襄樊市還制定《扶貧助學工程實施方案》,對進城務工人員中貧困家庭子女入學,在接受政府、學校及個人資助時與城區學生同等對待,對家庭確有困難的學生,學校準予緩交或免交相關費用;黃石市開發區一些學校還對貧困農民工學生採取全免費的方式,確保進城務工人員因家庭經濟困難而失學;
(四)嚴格學籍異動程序,加強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管理
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流動性大、學習情況參差不齊,給學校的教育教學管理帶來很大困難。為此各大中城市在給予農民工子女與城市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的同時,還對接受農民工子女的公辦學校和簡易學校的學籍、教育教學等方面加強規范管理。如荊門市對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的學籍,按借讀生管理規定進行管理,納入城區適齡兒童少年的入學統計;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在城區完成學業後,經考試合格,由就讀學校上級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相應的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武漢市多次舉辦學校校長和學籍管理人員培訓班,讓他們明確學籍管理的有關要求,做好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登記及變動情況,並通過現場交流會等形式,規范學籍管理。目前,全市進城務工人員子女的學籍已經納入了全市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統一的學籍管理范疇,與武漢市戶籍的學生同等對待,做到了五個一樣:一樣有學號,一樣進入市級微機管理,一樣建立學生檔案,一樣參加武漢市組識的畢業考試,一樣頒發學歷證件。
簡易學校是改革開放後全社會人員大流動的產物,這一新的辦學形式,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有利於義務教育的普及鞏固提高,在現階段允許簡易學校的存在,並將其納入當地教育發展的總體規劃,進行規范的管理,是城市政府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履行統籌服務功能的必然要求。近年來,武漢市在加強對簡易學校管理、積極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問題上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實行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管理體制。從1998年開始,武漢市確立了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對社會力量辦學實行"分級審批,屬地管理"的原則,成立了全市社會力量辦學的審理小組,明確了市、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社會力量辦學的許可權:初中以下的學歷教育學校(含簡易學校),由各區教育行政部門受理、審查、審批;學校的教育、教學業務及其他日常行政管理隸屬於學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管理。
二是規范審批行為。 依據《義務教育法》和原國家教委、公安部1998年頒布的《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規定,為了保證簡易學校辦學水平,規范簡易學校審批行為,武漢市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制定了《武漢市社會力量辦流動人口子女簡易學校辦學標准》(武教委[1998]48號)的文件,從舉辦者、師資、辦學目標、辦學場地及設施、辦學經費、教育教學管理等方面,對舉辦簡易學校作了資格規定。
三是加強安全檢查。簡易學校的安全是市政府十分關注的問題。每年的社會力量辦學年檢中,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都把簡易學校的安全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2000年 ,武漢市教育局專門就加強社會力量辦學安全管理工作發了通知,要求各地在對社會力量辦學進行審批和開展年檢過程中,要注重審查和檢查安全管理的條件和措施;2001年,市政府辦公廳又專門制發了《關於進一步加強簡易學校安全工作管理的緊急通知》(武政辦)[20011300號],要求各區政府高度重視簡易學校的安全管理問題,無論是已審批還是未審批的簡易學校,只要有安全事故發生。同樣追究所在區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的責任。依據通知要求,武漢市每學期都到簡易學校逐條對照檢查,發現安全隱患,堅決要求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勒令關閉、撤銷。
四是加大整治無證辦學的力度。近幾年來,由於城市流動人口的大量增加,簡易學校迅速膨脹,無證簡易學校的問題較為突出,其辦學條件存在嚴重的安全隱患,師資隊伍嚴重不合格,既影響了就學兒童的身心健康,又干擾了已審批學校的生存和發展,而教育行政部門又不具備取締無證辦學的資格:市教育主管部門多次向市政府匯報,要求明確執法主體,成立聯合執法專班,加大整治無證辦學的力度,得到了政府領導的支持。近兩年來,全市部分城區成立了取締無證辦學的工作專班,由區政府牽頭,分管區長親自帶隊,民政局、教育局、公安局、物價局、地稅局、房產局、城管部門進行聯合執法,取締了部分學校,整頓規范了部分學校,2002年,武昌區,洪山區、東西湖區共取締無證辦學學校48所;今年5月,武漢市借防治"非典"之機,又開始了新一輪的取締無證辦學工作。
三、 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中國是發展中國家,城鄉居民無論是生活水平、文化素質、生活消費習慣和風土人情等都有很大的差別,短期時間內二者之間在同一區域的融合必然引起思想觀念和社會生活的劇烈變動。大量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在城市就學,無論對城市和農民本身都會存在一些困難和問題,綜合我省大中城市的的情況,這些困難和問題主要有下幾個方面:
(一) 農民工子女入學問題上還存在著一些思想和認識偏差。
一方面,城市教育行政部門仍有一些同志認為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是其戶口所在地政府的責任,因而還存在著既不願意放開公辦,又不願意疏堵民辦的現象,相關部門則認為解決進城務工人員子女入學只是教育部門的事情,齊抓共管的意識也不強;另一方面,由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的地位和待遇與戶籍人口事實上存在著不平等,再加之家庭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和思想觀念的影響,許多進城務工農民及其子女在心理上多多少少有一些障礙,給教育部門的教育引導帶來許多困難,如武漢市盡管對農民工子女不收借讀費,但有些家長還是不將子女送到公辦學校讀書。
(二) 進城農民子女的增加,導致中心城區教育資源緊缺。
由於農民工的數量在急劇上升,城區入學壓力越來越大,特別是優質中小學的入學壓力更顯突出。據荊門市的統計,該市有中學生近21000人,其中20%是近幾年進城的流動人口子女,由於數量劇增,致使市區6所小學校均規模達1671人,班均規模56.3人;初中6所,校均規模1728人,班均規模72人,遠遠超過學校的正常辦學規模。隨著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入學人數的增多,流入地政府和教育 行政部門經費支出壓力增大 ,籌措辦學經費的困難越來越大 。
(三) 農民工子女流動性強,管理困難。
一是流動的隨意性。農民工本身特點決定其具有不穩定性,許多農民工隨著就業和居所的變化,為就近入學,其子女上學的學校也在改變,這部分學生數量較大,頻繁,轉學手續不規范,隨意性大,如何區分學生的正常流動和擇校,給有關部門和學校管理增加了工作量和工作難度。二是流動過程中有失學現象出現。進城務工人員子女應當享有的受教育權利因父母工作的不穩定性而漂泊不定,無法得到保證,據有關城市調查,在初中階段,特別是高年級學生在流動過程中,因厭學或直接參與父母的經營活動等各種原因而輟學的情況普遍存在。
為保障廣大農民工適齡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妥善解決好農民工子女到城市就學的所存在的問題,我們特提出如下幾條建議:
一是強化政府行為,建立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流入地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工作的領導,教育、編制、公安、財政、勞動、計劃等部門要明確各自的職責,齊抓共管,建立以全日制公辦為主,多種形式接收進城務工農民子女入學的聯動工作機制。
二是加大投入,建立進城務工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證機制。政府應設立專項資金,用於進城務工農民 子女接受義務教育,要不斷改善公辦學校的辦學條件,同時對以接收農民工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
三是加強宣傳引導,建立扶持進城務工貧困農民子女的救助機制。在確保辦學經費落實、堅決制止部分城市向農民工子女收取借讀費的行為的前提下,要加大宣傳力度,建立扶持貧困農民工子女入學的"綠色通道",營造全社會關心、支持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良好氛圍。
回答者: llwwtt789 - 魔法學徒 一級 7-20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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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者對於答案的評價:只是對一些城市有數據分析,但總的數據還是沒有,不過還是謝謝啦~

Ⅶ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如何征繳和使用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在批准將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向取得新增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收取的收入,由市(縣)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收入中按規定標准向中央和省級繳納。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由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土資源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核定的當地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准繳納,由省級及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時負責徵收,財政部門負責徵收管理,由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及省級財政部門共同負責監督解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實行中央與地方3:7分成體制。

根據《財政部 國土資源部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調整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政策等問題的通知》(財綜〔2006〕48號),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徵收范圍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新增建設用地(含村莊和集鎮新增建設用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建制鎮)、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依法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在水利水電工程建設中,移民遷建用地佔用城市(含建制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經批准超出原建設用地面積的新增建設用地。因違法批地、佔用而實際發生的新增建設用地,按照國土資源部認定的實際新增建設用地面積、相應等別和徵收標准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

從2007年1月1日起,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分15個等別徵收,徵收標准為10~140元/平方米。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專項用於耕地開發、土地整理、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支出。其中,中央分成部分由財政部和國土資源部主要參照各地上年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和國家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重點向中西部地區和糧食主產區傾斜,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地方分成部分加上中央財政專項分配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統一由省級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主要參照各地上年年底基本農田面積、國家和省級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重點任務分配給市、縣,專項用於基本農田建設和保護、土地整理、耕地開發等開支。

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徵收標准

Ⅷ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和管理辦法的退耕還林

2007年11月28日 財農[2007]327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西部開發辦、發展改革委、農業廳(局)、林業廳(局)、糧食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
附件: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附件: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完善退耕還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2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在一定時期內安排的專項用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的資金。
第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使用和管理專項資金,須遵循本辦法。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四條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西部地區、京津風沙源治理區和享受西部地區政策的中部地區,並向特殊困難地區傾斜。
第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重點包括退耕地區基本口糧田建設規劃、農村能源建設規劃、生態移民規劃、農戶接續產業發展規劃等;安排必要的退耕還林工作經費。
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和分工,負責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申請程序: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將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和國家林業局審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部門審核同意的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於每年11月30日前將下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西部開發辦會同財政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等部門匯總審核並下達任務計劃。財政部根據任務計劃和國家林業局核查驗收結果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專項資金的撥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按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用於基本建設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項目前期工作。
第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定鞏固退耕還林成果專項規劃時,應將中央預算內基本建設投資安排的基本口糧田建設、農村能源等資金與專項資金統籌考慮,明確專項資金支持的具體任務,並做好同國家有關規劃的協調和銜接。同時,與扶貧開發、林權制度改革、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土地整理、農業綜合開發等資金結合起來,統籌安排,支持改善退耕農戶生產生活條件,增強自我發展能力。
第八條 按照目標、任務、資金、責任「四到省」原則,專項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包干使用,從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達。
第三章 資金使用和管理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按以下先後次序安排:
(一) 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建設基本口糧田;
(二) 有條件的退耕農戶開展沼氣、節柴灶、太陽灶等農村能源建設。
(三) 對有條件的退耕農戶實行生態移民。
(四) 退耕還林補植補造、發展地方特色優勢產業的基地建設、開展退耕農民就業創業轉移技能培訓等。
(五) 高寒少數民族地區退耕農戶直接補助。
第十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管理,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專項資金不得作為其他中央補助項目的地方配套資金。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由地方政府按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統籌安排,因地制宜用於鞏固退耕還林成果、解決退耕農戶長遠生計。
第四章 監督與檢查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總責的制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認真落實中央政策,嚴肅工作紀律,嚴格資金使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含省級以上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要對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反專項資金使用規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單位或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以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逐年制定並實施年度檢查計劃,加強對專項資金和建設項目的管理、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十四條 各級監察、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商同級發展改革委、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退耕還林是指從保護和改善西部生態環境出發,將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坡耕地和易造成土地沙化的耕地,有計劃、分步驟地停止耕種;本著宜喬則喬、宜灌則灌、宜草則草,喬灌草結合的原則,因地制宜地造林種草,恢復林草植被。退耕還林是我國實施西部開發戰略的重要政策之一,其基本政策措施是「退耕還林,封山綠化,以糧代賑,個體承包」。
封山綠化:就是對工程區內的現有林草植被採取封禁措施嚴加保護,對宜林荒山荒地盡快恢復林草植被,並實行嚴格管護,確保綠化成果。
以糧代賑:就是對退耕還林的農戶,國家按一定標准無償提供糧食,實行以糧食換生態,保證農民退耕之後吃飯有保障,收入不減少,以調動農民退耕還林還草的積極性。個體承包:就是將造林種草和植被保護的任務,採取承包的方式,落實到戶、到人,按照: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的政策,具體以責任制的形式,明確造林種草者權益,落實管護措施,責權利掛鉤,使群眾在獲得利益的同時,為生態環境建設做貢獻。 1、統籌規劃、分步實施、突出重點、注重實效;
2、政策引導和農民自願退耕相結合,誰退耕、誰造林、誰經營、誰受益;
3、遵循自然規律,因地制宜,宜林則林,宜草則草,綜合治理;
4、建設與保護並重,防止邊治理邊破壞;
5、逐步改善退耕還林者的生活條件。 1、范圍、布局和重點;
2、年限、目標和任務;
3、投資測算和資金來源;
4、效益分析和評價;
5、保障措施。
國務院《退耕還林條例》規定下列耕地應當納入退耕還林規劃,並根據生態建設需要和國家財力有計劃地實施退耕還林:
1.水土流失嚴重的;
2.沙化、鹽鹼化、石漠化嚴重的;
3.生態地位重要、糧食產量低而不穩的。
江河源頭及其兩側、湖庫周圍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風沙危害嚴重等生態地位重要區域的耕地,應當在退耕還林規劃中優先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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