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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資金下達不明確

發布時間:2021-04-18 18:50:11

㈠ 財政資金撥付不實違反什麼規定

兩者不同
財政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需由財政部門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資金。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是指本級部門(單位)按照財政局下達預算,在預算年度內尚未支出的財政撥款資金

㈡ 什麼是資金安排不合理

現有資金分配不夠合理,缺乏資金整體使用規劃,資金使用時基本不考慮整體性,以及是否存在超出安全比例的情況,後續資金供應鏈考慮不夠充分,事業發展缺乏資金的後續支持。由於資金調配原因,許多新老闆經常出現資金占壓嚴重的情況,資金運作捉襟見肘,很快陷入困境。

㈢ 資金整合的好處與缺點

說明他還是有些想同你和好。一般說來跟著一個人去一個陌生城市一般都是沒有結果的,你還是慎重考慮下吧。

㈣ 縣級財政整合資金是指什麼

財政資金整合是指對資金性質、用途、范圍相近的資金進行歸並使用,以此專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屬效益。

資金整合: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資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或目標一致、但來源不同的各項支農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

(4)整合資金下達不明確擴展閱讀:

流動資產的整合:

流動資產是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短期置存的資產,包括貨幣資金、應收款項、存貨、短期投資。企業並購的完成必然帶來流動資產總量的增加。流動資產總量的增加一方面可以增強企業的償債能力,降低財務風險,另一方面也會降低總資產的收益率。

並購方要根據企業生產規模和發展需要來確定流動資產的數量。對於多餘的流動資產,必須進行投資、出售或置換。此外,並購方要加快流動資產的周轉速度,因為企業總資產的周轉速度很大程度上受制於流動資產的周轉速度。

總之,進行流動資產整合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合理預測和控制流動資產的需要量和佔用量,即能保證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又無積壓浪費;

(2)合理組織和籌集資金,保證生產的正常運行,加速流動資產的周轉速度;

(3)平衡收支、分析流動資產的結構和比例,以合理少的佔用量,取得較高的經濟效益。

㈤ 因款項用途不明確導致投標無效是什麼意思

因款項用途不明確導致投標無效,我的理解是這樣的,是因為你們打款的時候備注沒有寫明,投標的項目,招標公司要求投標公司打款的時候,必須在備注裡面寫清楚,這筆款是哪個項目的款項,不寫投標項目視為無效,因我公司就是這樣的,每次打款,備注一定要標明投標項目!

㈥ 審計發現,部分財政資金統籌盤活不到位或清退不及時,怎麼看

跟蹤審計發現,部分地方和單位還存在一些貫徹落實國家重大政策措施不到位的問題。主要有:
一是部分財政資金統籌盤活不到位或清退不及時。
二是部分地區和單位扶貧工作中存在任務落實不到位、違規使用資金、項目推進慢和效果不佳等問題。
三是「放管服」改革推進中存在亂收費、審批事項多、監管不到位等問題,信息系統不力影響政務服務效率和信息資源協同。
四是一些重大項目存在建設進度慢、與相關規劃或配套工程不銜接等問題。
要抓好重大政策落實、重大項目落地,獎懲並舉,對主動作為、工作有力的予以通報表揚,依規將沉澱兩年以上的資金收回並調整使用到積極幹事創業的地方去,對不作為、慢作為的堅決問責。要抓緊整改審計發現的問題,堅決糾正簡政放權「不願」、懶政等行為,嚴查違規收費,減輕企業負擔,打破部門利益,整合統籌財政資金,吸引社會資本投入,加快推動重大項目建設,更好地發揮政策效應。
審計署將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要求,持續跟蹤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㈦ 如何整合涉農資金推進扶貧開發工作的思考建議

為進一步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整合涉農資金推進扶貧開發工作,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形成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的長效機制,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大力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提高涉農資金管理水平
近年來,各地、各有關部門採取有力措施,積極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積累了許多好的經驗和做法,取得了明顯的成效。但涉農資金使用管理分散重復現象仍較突出,影響了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既是提高涉農資金安全、規范運行的迫切需要,又是推進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重要舉措,也是發展現代農業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同時,有利於規范涉農資金投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利於促進政府及其部門轉變職能,克服「缺位」和「越位」現象;有利於集中力量辦大事,提高涉農資金的整體合力。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切實提高認識,增強責任感和使命感,按照「解放思想、積極探索;鞏固成果、擴大范圍;明確分工、協調配合;上下聯動、全面推進;強化監管、規范運行」的原則,把推進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加強涉農資金管理作為重點工作抓實、抓好。著力建立健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長效機制,力爭通過一段時間的努力,實現涉農資金的管理理念明顯轉變,涉農資金的統籌安排明顯科學,涉農資金的管理水平明顯提升,涉農資金的使用效益明顯提高。
二、全面清理涉農資金,明確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
(一)全面清理涉農資金。一是要從預算編制環節入手,對現有涉農資金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要對涉農專項資金的設立依據、來源渠道、投入規模、執行期限,支持對象,支出用途和使用管理方式等進行認真梳理,摸清情況。二是在全面清理的基礎上,對性質相同,用途相近、使用分散的涉農專項資金進行歸並,或按照資金用途重新進行分類:對不符合公共財政支持方向或已經完成目標任務的涉農資金,要予以取消或轉變用途。對歸並或重新分類的涉農資金,要進一步明確支持對象、扶持環節、投入重點、補助標准等。三是要嚴格控制新設立涉農專項資金。新設立的專項資金應符合一定時期內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特定目標的需要,並向農村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領域以及關鍵環節、薄弱環節傾斜。同時,要明確專項資金起止時間。四是要積極推進部門預算項目支出的統籌安排。進一步將具備條件的中央部門預算項目支出及時轉為地方專款管理。對事權在地方的項目,原則上不列入中央部門預算。五是積極推進財部門內部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其基本原則和方法是:(1)按照部門預算歸口管理要求整合歸並資金。(2)區分支持領域,明確管理部門。(3)存量保持不變,增量規范安排使用。(4)強化溝通協調,統籌安排使用。
(二)明確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重點。現階段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的重點是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包括用於農田水利、土地整理、農業科技推廣示範、農民培訓等方面的資金。各地、各有關部門要突出重點,集中力量推進支持農業生產類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同時,要進一步改進農民補貼類資金的管理,強化整合,逐步增加農作物良種補貼、農機購置補貼規模。對支持農村社會事業發展類的涉農資金、如教育、社保、醫療、衛生等資金,具備條件的,也要在內部適當進行整合和統籌安排。
三、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充分發揮涉農部門作用
(一)財政部門要建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聯席會議制度。對由財政部門內不同業務部門分別管理的性質相同、用途相近的涉農專項資金,通過聯席會議通報情況,協商整合和統籌安排使用,避免重復交叉或相互脫節。
(二)財政部門要加強與涉農部門的溝通,建立涉農資金使用安排信息通報制度。財政部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涉農部門統籌安排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與各部門共同協調提出涉農資金統籌使用管理的意見,發揮部門的作用。中央涉農部門在安排和下達項目資金時,應將資金撥付文件抄送財政部和省級財政部門,建立有效的溝通機制。
(三)建立健全地方各級政府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機制。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需要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大力支持。地方各級財政、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開展工作,爭取政府的支持和重視,建立地方黨政領導掛帥、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參加的組織協調機制。具備條件的地方,要在政府的領導下,通過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聯席會議制度、成立涉農資金整合和統籌安排領導小組、建立涉農資金統籌安排的決策協商和徵求意見制度等多種形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協調配合、良性互動的溝通協調機制。

㈧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不規范整改措施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和中共北京市委關於加強國有企業管理的一系列方針政策,加快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對國有資產的管理,實現企業科學決策、民主決策,避免企業經營中的重大失誤,推進企業改革和發展。特製定農口國有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暫行規定。
第二條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通過監管促進企業資金使用、管理和決策規范運行,降低資金使用風險,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
(二)監管原則:(1)側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制度監管的原則;(2)依法依規監管的原則;(3)違規責任追究的原則。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委農工委、市農委直接管理的農口系統經市政府授權國有資產經營的企業(集團)公司、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產控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四條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監管內容。
(一)審定企業大額資金標准。企業大額資金數額分較大(30萬元至50萬元)、特大(50萬元至100萬元)、巨大(100萬元以上)三個標准,其具體標准由各企業依據本企業資產佔有規模、生產經營情況,經企業董事會研究提出(未建立董事會制度的企業由經理辦公會研究提出),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
(二)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范圍。企業大額資金的使用是指企業在建設項目投資、固定資產購置、原輔材料采購等經營活動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資金數額較大的行為。主要包括:企業新建項目的投資;境外企業的投資、入股;企業固定資產的購置及改擴建;企業資產的轉讓、置換及變賣;企業對外融資;企業對外經濟擔保;企業大額流動資金的使用等。
(三)監管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必須嚴格遵守以下規程。
做好大額資金使用前的可行性研究。大額資金使用前,企業有關部門對涉及的項目必須進行科學審慎的可行性研究論證。重大項目的可行性研究應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評估論證。
大額資金使用要經集體研究決定。對於重大投融資項目(包括兼並收購企業、固定資產購置、企業資產轉讓、置換、變賣等),公司制企業要由公司董事會按《公司法》及財政法規等要求集體決策;其他企業由經理(廠長)會議等形式集體決策。董事會或經理(廠長)會議集體決策前,應主動向企業黨委溝通情況,徵求意見建議;企業黨委要通過一定形式溝通,積極參與企業重大問題的決策。 
大額資金使用項目適合招投標運作的要實行招投標管理。具體建設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大宗原材料采購項目、企業資產變賣項目等必須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范圍和規模標准規定》(國家計委令第3號)、《關於加強國債專項資金技術改造項目招標監管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1999]1162號)及市政府有關規定進行招標。
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要實施預決算管理。以現金流量為重點,對生產經營各個環節實施預算編制、執行、分析、考核。預算內資金支出實行責任人限額審批制,限額以上資金支出實行集體討論。企業一律不準對外企業及個人借出資金。
第五條 大額資金使用監管的主要形式。
農口各國有企業,要嚴格按照此規定精神結合本企業實際,制定大額資金使用的具體實施辦法,報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審定。每半年將本企業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向市農委企業管理處報告一次。市委農工委、市農委通過對企業財務統計資料不定期抽查、對大額資金使用情況定期審計和監察等方式進行監管。
第六條 大額資金違規使用責任追究。
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企業法人,要依據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據有關法律,追究刑事責任。 
(一)企業大額資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調研,科學論證,盲目決策,且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違反企業大額資金使用規程,未經企業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批准,企業領導者擅自個人批准,使用或借出企業大額資金的。
(三)為個人或少數人利益,隱匿企業大額資金使用真實意圖,虛假投資,侵吞國有資產的。
(四)虛報、多報企業投資項目和規模,加大企業資金投入,造成國有資產流失、浪費的。
第七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㈨ 資金整合的意思

資金整合:在不改變資金性質和資金用途的前提下,把投向相近或目標一致、但來源不同的各項支農資金統籌安排,集中使用。

㈩ 個人銀行賬戶出現不明資金時應該怎麼辦

個人銀行賬戶出現不明資金或銀行發現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的,要向相關部門報告,通過調查由執法機關確定是否凍結。具體程序如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洗錢法》第二十條規定,金融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執行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制度。金融機構辦理的單筆交易或者在規定期限內的累計交易超過規定金額或者發現可疑交易的,應當及時向反洗錢信息中心報告。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省一級派出機構發現可疑交易活動,需要調查核實的,可以向金融機構進行調查,金融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經調查仍不能排除洗錢嫌疑的,應當立即向有管轄權的偵查機關報案。客戶要求將調查所涉及的賬戶資金轉往境外的,經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偵查機關接到報案後,對已依照前款規定臨時凍結的資金,應當及時決定是否繼續凍結。偵查機關認為需要繼續凍結的,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採取凍結措施;認為不需要繼續凍結的,應當立即通知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通知金融機構解除凍結。臨時凍結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金融機構在按照國務院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採取臨時凍結措施後四十八小時內,未接到偵查機關繼續凍結通知的,應當立即解除凍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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