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股東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的情形及如何舉證
一、股東出資不實主要表現為貨幣與非貨幣出資,以貨幣出資的,主要表現為資金數額低於章程規定的數額,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評估價值低於章程的定額。
二、股東抽逃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2)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將其出資轉出;
(3)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4)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5)其他未經法定程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三、股東瑕疵出資如何舉證: 一種觀點認為,由於應由公司掌握著股東出資的財務資料,從公平的角度出發,應由公司舉證承擔舉證責任;另一種觀點認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因此應該由原告方舉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之間對是否已履行出資義務發生爭議,原告提供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產生合理懷疑證據的,被告股東應當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因此,原告應承擔舉證產生合理懷疑的證據,被告股東應就其已履行出資義務承擔舉證責任。
(1)注冊資金不實抽逃出資擴展閱讀:
一、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號 ) 第四條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准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占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二、本罪主體是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公司發起人和股東。發起人和股東可以是個人或單位,對單位犯罪實行雙罰。
三、本罪主體在執行刑事罰沒之前,如有民事賠償責任而其財產不足支付時,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以保證他人的民事權益,但非本罪而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除外。
四、本罪是新設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無此規定。
五、中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已廢止,有關內容已納入新《刑法》 ,並有調整。
② 虛報注冊資金成立公司後又抽逃資金求解
答:虛報注冊資本的行為人目的是通過虛假手段取得公司登記機關根據其虛報的注冊資本進行登記,一般發生於公司登記過程中,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立法宗旨在於懲處欺騙公司登記機關,擾亂公司登記秩序的行為。而抽逃出資罪的立法宗旨則在於懲處抽逃出資,損害公司利益,危害交易安全的行為,行為人欺騙的對象主要是公司,目的則是非法佔有公司所有的資金,一般發生於公司成立後。本案中,葉某主要的目的是為了欺騙公司登記的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的營業執照。他通過熟人墊資在驗資過程中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在領取營業執照後抽逃出的資金也不是公司實際所有的資本金,沒有非法佔有公司資金的目的,因此,不構成抽逃出資罪,應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③ 企業虛假出資、抽逃注冊資金如何處理
我國《刑法》第159條1款中對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2001年4月18日)第3條中規定: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追訴:
1、 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給公司、股東、債權人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10萬元至50萬元以上的;
2、 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 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 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的,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 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④ 認繳制下,不準抽逃注冊資本的規定還有意義嗎
公司法修訂後,只是將公司登記制度由"實繳登記"改為"認繳登記",就是說工商局不再登記注冊資本的實繳情況,只登記認繳情況。不等於股東不需要實繳出資,不等於公司運行不需要資本。
事實上現在的公司法對股東出資方式等仍然是有規定的,而且
⑤ 股東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時是否應對公司的承擔債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有「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的規定,可見:股東對公司承擔責任的限額在認繳的范圍而不是實繳范圍,出資不足或抽逃資金的股東,應當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公司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該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綜上所述,你所說的行為在不同的情況下,分別有可能承擔民事、行政、刑事三種責任。
⑥ 虛報注冊資本罪與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界限有哪些
二者都是違反公司的行為,並且都有虛假出資欺詐行為,二者的區別主要在於: (1)犯罪主體不同。本罪的犯罪主體是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申請公司登記的人; (2)詐欺的對象不同。本罪詐欺的對象主要是本公司的其他股東或發起人、認股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詐欺對象主要是公司登記主管部門; (3)行為方式不盡相同。本罪的行為方式除有虛假出資外,還包括抽逃出資行為;而虛報注冊資本罪者,沒有抽逃出資行為; (4)行為發生的時間不同,本罪行為既可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也可能發生於成立之後;而虛報注冊資本罪的行為只能發生在公司登記過程之中、成立之前。
⑦ 公司法修改後「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取消了嗎
《公司法》修改後,規定絕大部分公司可選擇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但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還是有可能觸犯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所以沒有取消。
新修訂的《公司法》實施後,確實還存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立法解釋,規定:「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中,下列類型的公司是實行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銀行業金融機構、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險公司、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保險經紀人、直銷企業、對外勞務合作企業、融資性擔保公司、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勞務派遣企業、典當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小額貸款公司。因此,可以說,2014年《公司法》修訂後,只有上述類型的公司才構成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的犯罪主體。
⑧ 股東瑕疵出資和抽逃出資應如何適用《公司法》處理
股東瑕疵出資指出資人違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未足額出資或出資的財產權利有瑕疵。
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驗資注冊後,股東將所繳出資暗中撤回,卻仍保留股東身份和原有出資數額的一種欺詐性違法行為。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1)出資不足股東要承擔違約責任。股東不按約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出資不足股東要對公司承擔補繳出資額的責任。(3)出資不足股東的相關股東權利應受到限制。
《公司法》 第二百零八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欺騙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百零九條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