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我欠銀行錢還起了,這錢我入了保險的,保險公司會陪這錢嗎
不會賠的,不會影響你的保險理賠的意思是說,你出險了,出險的錢不會被強制還銀行的錢。但你欠銀行的錢保險不會賠的。
❷ 為什麼商業保險陪付還要三個月銀行卡清單
應該是不需要吧,要銀行卡清單或流水那是辦理信用卡或執法機關查賬用的。
❸ 求大師指點,我的徵信不良貸款,我的保險理賠款會被凍結嗎
不會,所以保險是在很多情況下法外之地,也是很多人買它的重要原因。
❹ 保險公司有沒有不良貸款率這一說法
保險公司沒有這種說法,是在保險公司做貸款的話,一般是用保單來做貸款抵押的。
❺ 想請問一下關於保險公司為投保者清償銀行貸款的范圍及銀行對意外身故的貸款者貸款利息的計算起止。
你好!我願用我的業務知識與工作經驗來回答你!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你嫂子所經歷的貸款糾份是比較正常的,你所說的情況可以看出是符合實際情況的。你哥當初貸款時銀行要求其購買了貸款保險,這種保險多家保險公司都有,同時現在多家銀行在辦理個人貸款時都要求借款人辦理此種貸款,這是為了控制貸款風險的一個手段,你哥當時購買了保險,就起到了很好的作用,銀行貸款由保險公司歸墊,否則個人貸款是人死債不爛的,將會由繼承人還款,也就是你嫂子和子女來還。好了,逐一回答你的問題:
1、借款人意外死亡後銀行應該會與借款人家屬聯系的,因為一切的後續工作都是需要家屬來處理的,比如向繼承人繼續申請債權,比如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時是要相關手續的,至少找家屬要一個意外死亡證明之類的,否則保險公司不可能平白無故地替死者還錢,所以說當時銀行肯定找過你哥的家裡人,並說明了這一切,有可以你嫂子日久忘記了。
2、銀行方面在對個人帳戶進行資產保全或訴訟保全由人民法院凍結時是沒的義務通知的,一般情況下通過訴訟當事人就知道了。
3、這個利息可以憑當時的借款合同(銀行存有)上的約定來計算,要求當事信貸人員進行計算是你的權利,同時如果進行訴訟,要承擔交納訴訟方面的費用。
4、這種保險一般是按貸款金額購買的,不能超過,如果你借10萬元,就只能購買10萬的保險,發生意外死亡只能賠償10萬元,當然不包括利息部分。意外死亡是指不可預見的非疾病原因引起的死亡。
5、貸款利息計算應該止於不良貸款移交進行訴訟程序時,按你這種情況,應該是早已停止了計息。但按正常情況你大哥借款如果沒還利息的話,一千元以內的利息也是正常的,三次不同可能與信貸員沒有搞清楚真實數據而已!
6、你這種情況相關法律較多,如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保險法等,最好辦法是找相關的專業人士進行溝通,再找銀行。
希望能將後續情況告訴我,我會繼續提供幫助!
❻ 國家正式對銀行存款的保險陪付是什麼
中國《存款保險條例》正式公布,並於5月1日起正式實施。
條例稱,存款保險實行限額償付,最高償付限額為人民幣50萬元。
根據條例,存款保險制度適用於國內所有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存款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被保險存款包括投保機構吸收的人民幣存款和外幣存款。
中國實施存款保險制度,被看成是為利率自由化改革打基礎。因為一旦實施利率自由化,銀行將失去內置利率利潤,從而會讓儲戶存款面臨風險。
❼ 保險第一受益人是銀行,出險後怎麼辦
現行保險法僅規定受益人是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而財產保險合同中不存在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受益人問題。受益人條款一般都由保險公司在格式合同中直接約定,該約定違反了《保險法》的規定,應屬無效。
財產保險中沒有受益人。即使約定了受益人,被保險人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
沒有你簽字,保險公司斷不會將賠款支付給銀行。你可以選擇堅持保險公司對你作出賠償。因為約定銀行為第一受益人,為銀保合作需要,但並不符合法律規定。
你與銀行為借貸關系,對還款期限有明確約定,不能因為貸款車輛發生事故,你就必須以事故賠償款提前償還貸款。
❽ 貸款買車,出了事故,保險公司把錢陪給誰是陪給我,還是銀行
2019年10月18日,張某駕駛一重型半掛牽引車與董某駕駛的兩輪普通摩托車發生碰撞,造成董某受傷住院。經交警部門認定,張某駕駛車輛未降低車速且超載,董某未依法取得駕駛證且未讓優先通行的車輛先行,張某和董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張某駕駛的肇事車輛系其以分期付款方式保留所有權的方式向某物流公司購買。現董某起訴到法院要求張某、某物流公司賠償損失。
【分歧】
對物流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車輛是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的,物流公司雖不能直接支配使用該車輛,但對該車輛仍擁有所有權,在管理上存在的疏忽,物流公司應當與張某共同對交通事故侵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物流公司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將車輛出售給張某,該公司已經不是車輛的實際支配者和運營受益者,且並非民事侵權行為人,而張某完全控制、支配、使用該車,並從車輛運營中獲利,且交通事故由其交通違章行為所致,應由車輛實際控制人張某承擔車輛運營中的風險,故董某的損失應當由張某和保險公司賠償,物流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評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首先,雖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二十三條:「動產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和第二十四條:「船舶、航空器和機動車等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權法的這一規定表明,機動車所有權的轉移在交付時發生效力。未經登記只是缺少公示而不產生社會公信力,在交易過程中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贈與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雖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但物流公司不具有機動車的實質所有權,喪失了對機動車運行支配的能力,不具有防範事故發生的控制力。在機動車發生事故後,仍然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是不公平的。應當由對機動車運行有實質影響力和支配力的機動車的實際佔有人張某來承擔賠償。
其次,張某與物流公司之間是一種保留所有權性質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關系,在全部購車款付清之前,車輛的運營、支配、收益權均歸屬購車人即張某享有,物流公司不對車輛進行運營管理。物流公司雖保留車輛的所有權,但對張某使用所購買的車輛進行運輸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存在過錯,其保留所有權的行為與該交通事故之間也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最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條規定:「當事人之間已經以買賣等方式轉讓並交付機動車但未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發生交通事故後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購買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應承擔民事責任的批復》規定:「採取分期付款方式購車,出賣方在購買方付清全部車款前保留車輛所有權的,購買方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並使用該車運輸時,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出賣方不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董某的損失應全部由張某及保險公司賠償,物流服務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