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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發布時間:2021-04-20 12:22:05

⑴ 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簡介

關於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預〔2010〕7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總裝備部、武警總部,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
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理,優化財政資源配置,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特製定《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從編報2009年度中央部門預算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時起,中央部門即按照本辦法進行核算、統計。中央級事業單位基本支出當年未使用的財政撥款,不再提取職工福利基金和轉入事業基金,統一按本辦法關於基本支出結轉資金的規定執行。對事業單位在實行國庫管理制度改革後,已轉入事業基金但尚未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也一並納入本辦法管理。在編報2009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時,應按規定編報事業單位基本支出當年結轉和累計結轉資金情況。
附件: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附件:

⑵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哪個部門的規定執行

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⑶ 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的區別是什麼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0]7號)第三條: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財政撥款結轉」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當年財政撥款結轉」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年末事業單位的當年財政撥款結轉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數額。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撥款資金。

⑷ 財政撥款結轉科目和財政撥款結余科目的區別與聯系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0]7號)第三條: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財政撥款結轉」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當年財政撥款結轉」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年末事業單位的當年財政撥款結轉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數額。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撥款資金。
」經費支出「科目中,你可以根據字面理解,放不進」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基本支出「的支出項目列入」其他資金支出「。希望幫助到你

⑸ 如何加強財政結轉,結余資金的管理

一、細化支出預算編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

(一)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早編、細編項目支出預算,將預算細化到「項」級科目和具體項目,減少預算代編和預留項目,推進編制中期預算,提高預算年初到位率,提高項目預算編制的科學性、准確性。

(二)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做好年初代編預算分解下達工作,超過當年9月底仍未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實施單位的,要收回總預算用於其他急需項目。建立健全預算執行監控制度,定期對未下達的專項資金進行梳理分析,對當年確定不能執行的項目,按規定程序及時調整預算,將資金調劑用於當年急需的項目和其他有條件實施的項目,盡快形成實際支出,盤活資金存量。

(三)完善據實結算項目下達方式。下一年度繼續安排的據實結算項目資金實行預撥清算制度,每年10月底前預撥據實結算項目資金,下年度進行清算。

二、建立定期清理機制,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

(四)建立財政結余結轉資金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結余結轉資金,摸清底數、分類處理,切實壓縮結余結轉資金規模。省級財政部門要切實承擔管理責任,督促和指導省以下各級財政部門清理壓縮結余結轉資金,並將清理壓縮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結余結轉資金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5%以上,2015年底各地公共財政預算結余結轉資金占公共財政支出的比重均不得超過9%,目前比重低於9%的應只減不增。

(五)進一步強化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加大對財政結余結轉資金的統籌使用力度,對地方本級財政預算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結轉年度超過一年的,一律收回同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對上級專項轉移支付安排形成的結轉項目,其資金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的,按規定執行;未作具體規定且連續結轉兩年及以上的,一律收回資金使用方本級財政總預算統籌安排。

(六)加強地方政府性基金結余結轉資金管理。完善政府性基金支出管理方式,加快預算執行,力爭實現「當年收入、當年支出」。對連續兩年及以上預算執行率達不到80%的基金支出項目,可在其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用途和使用范圍內,將其累計結余資金調整到其他同類項目;確實無法執行的,研究將其累計結余資金調劑用於急需資金的建設項目和公共事業發展支出。

(七)繼續清理整頓財政專戶。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管理規定,除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規定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資金外,預算安排的資金應全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不得轉入財政專戶,堅決杜絕違規採取「以撥作支」方式將庫款轉入財政專戶、虛列支出、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

三、加強國庫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運行效益

(八)建立財政暫付款、暫存款定期清理機制。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財政暫付款、暫存款,省級財政部門加強對省以下財政部門的督促和指導,並將上年清理暫付款、暫存款情況及時報我部備案。2013年和2014年底,財政暫付款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分別壓縮10%以上和30%以上;財政暫存款每年要在上年的基礎上只減不增。

(九)全面清理現行財政對外借款。要加大清理力度,依法抓緊向借款單位催款,督促履行還款責任。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抓緊調整追加預算,辦理轉列支出手續,按程序盡快核銷;沒有資金來源的財政對外借款,要區分情況、分類處理,採取抵扣轉移支付和財政撥款資金、列入地方政府性債務、按規定程序核銷等方式予以解決。

(十)嚴禁違規新增財政對外借款。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預演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按照批準的年度預算和用款計劃撥款,不得辦理無預算、無用款計劃、超預算、超計劃的撥款,嚴禁違規對非預算單位及未納入年度預算的項目借款和墊付財政資金。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將按照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四、深化部門預算管理改革,加強部門結余結轉資金管理

(十一)加大部門結余結轉資金清理力度。各級財政部門每年要定期組織清理本級部門結余結轉資金。對部門結余資金,要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統籌安排。對部門結轉資金(含上級專項轉移支付結轉資金),要督促加快支出進度,結轉兩年及以上仍未使用完畢的,一律視同結余資金,收回地方本級財政統籌管理。對常年累計結余結轉資金規模較大的部門,在編制下一年度部門預算時,要適當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十二)清理和控制部門暫付款。各級財政部門全面清理本級部門暫付款、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嚴禁部門利用財政撥款資金對外借款,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各級財政部門要督促部門和單位加強財政撥款資金管理,探索建立部門財政撥款資金管理與預算編制相銜接的激勵約束機制,保障財政資金安全和效益。

(十三)規范預算單位資金支付管理。嚴格規范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嚴禁違規將財政資金從零餘額賬戶支付到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對預算單位銀行賬戶現有結余資金,可採取分年編入部門預算方式,逐步予以消化。進一步清理整頓預算單位銀行賬戶,凡不符合規定應予以撤銷的,堅決予以撤銷;短期內無法撤銷的,要將其納入國庫單一賬戶體系,嚴格審批管理,避免脫離財政監管。

各級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有關精神,兼顧當前和長遠,切實抓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中央財政將對地方結余結轉資金管理情況進行考評,評價結果將適時公開通報,並作為分配相關轉移支付資金的重要因素。

⑹ 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的區別

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有以下區別:

1、預算執行情況不同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的情況下的財政款項。

而財政撥款結余就是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的財政款項。

2、資金的管理不同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原則上結轉下年繼續使用,項目支出結轉資金結轉下年按原用途繼續使用。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要全部統籌用於編制以後年度部門預算,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用在該部門相關支出。

3、用途管理不同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不能隨意修改用途,而財政撥款結余資金可以留著作為下年部門其他項目的預算。

(6)衢州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擴展閱讀:

減少結轉和消化結余資金的措施

1、中央部門在預算執行中,對當年執行進度緩慢、預計年底可能形成較多結轉或結余資金的項目,應及時提出調減當年預算或調整用於本部門執行中新增的重要支出的建議,報財政部審批。對經財政部審核調減的部門預算資金,全部收回中央總預算。

2、除特殊原因外,對當年結轉和結余資金比上年增加較多,或常年累計結轉和結余資金規模較大的中央部門,在編制部門預算時,財政部將視其結轉和結余資金情況,適當壓縮部門財政撥款預算總額。

3、對以前年度部門預算安排的財政撥款資金,因特殊原因已無法支出或已不需要支出的,或因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財政部可以商中央部門後通過調減部門預算等方式,將資金收回中央總預算。

參考資料:網路-財政結轉資金

參考資料:財政部官網-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

⑺ 財政撥款結轉與財政撥款結余的區別經費支出明細科目的理解

根據〈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央部門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預[2010]7號)第三條:
財政撥款結轉資金(以下簡稱結轉資金)是指當年支出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財政撥款結轉」一級會計科目下設置「當年財政撥款結轉」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年末事業單位的當年財政撥款結轉和以前年度財政撥款結轉資金數額。

財政撥款結余資金(以下簡稱結余資金)是指支出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由於受政策變化、計劃調整等因素影響工作終止,當年剩餘的財政撥款資金。
」經費支出「科目中,你可以根據字面理解,放不進」財政撥款支出「,」項目支出「,」基本支出「的支出項目列入」其他資金支出「。希望幫助到你

⑻ 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按照同級什麼部門規定執行

考慮到中央和地方關於結轉和結余資金管理的具體方
式存在差異的實際情況,《規則》對結轉和結余資金的管
理作了原則性規定,即「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的管理,應當按照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執行」。

⑼ 財政撥款結轉結余和非財政撥款結轉結余的區別

事業單位應當於期末將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其他收入本期發生額中的專項資金收入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將事業支出、其他支出本期發生額中的非財政專項資金支出結轉入非財政補助結轉。年末,應當對非財政補助專項結轉資金余額進行分析,將已完成項目的項目剩餘資金繳回原專項資金撥入單位,或者留歸本單位使用轉入事業基金。

(1)財政補助結轉結余是指事業單位各項財政補助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管理和使用的結轉和結余資金。

(2)結轉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已執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財政補助結轉包括基本支出結轉和項目支出結轉。

(3)結余資金是指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經完成,或者因故終止,當年剩餘的資金。財政補助結余是指財政補助項目支出結余資金。

(4)事業單位應當於期末將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支出(財政補助支出)的本期發生額結轉入財政補助結轉,並於年末將財政補助結轉余額中符合財政補助結余性質的部分轉入財政補助結余。

(5)事業單位由主管部門調出財政補助結轉結余資金或額度,或者收到主管部門調入財政補助結轉結余資金或額度的,相應減少或增加財政補助結轉、財政補助結余。

(6)非財政補助結轉資金是指事業單位除財政補助收支以外的各專項資金收入與其相關支出相抵後剩餘滾存的、須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結轉資金,通過設置「非財政補助結轉」科目核算,以滿足專項資金專款專用的管理要求。

(7)非財政補助結余包括事業結余和經營結余兩個組成部分。事業結余是指事業單位一定期間除財政補助收支、非財政專項資金收支和經營收支以外各項收支相抵後的金額。經營結余是指事業單位一定期間各項經營收支相抵後余額彌補以前年度經營虧損後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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