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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廣西醫葯價格改革的實施意見

發布時間:2021-04-20 21:22:46

㈠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徵求對《葯品價格行為規則》的意見

《葯品價格行為規則》,是葯品定價規則。成本高的葯品高價,反之則低價。

㈡ 國家發改委關於徵求對《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方案》意見的函

您好,意見函不少的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總體要求,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的《近期加快推進價格改革工作方案》,現就推進葯品價格改革提出如下方案:
一、改革葯品價格形成機制
取消葯品政府定價,通過醫保控費和招標采購,葯品實際交易價格由市場競爭形成。從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最高零售限價或出廠價格。
二、取消政府定價後的監督管理措施
取消葯品政府定價後,我們將加盟宣傳和輿論引導,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同時按照「統籌考慮、穩步推進」的要求,擬從四個方面加強監管,促進建立正常的市場競爭機制,引導葯品市場合理形成價格。
三、政策影響評估分析
取消葯品政府定價後,由於有招標采購機制的約束,醫院銷售的葯品價格不會上漲,但不排除改革初期,在社會零售葯店銷售的部分葯品價格會有所上漲。總體來看,由於有醫保支付標準的引導,以及葯品招標采購機制和醫保控費機制的綜合制約,加之對市場交易價格監測監管工作的強化,絕大部分葯品市場交易價格不會上漲。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給您帶來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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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柳州物價局【2013】21號文件內容

關於重新制定我市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柳價費〔2013〕21號
關於重新制定我市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車輛停放服務收費行為,解決目前我市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不統一的問題,經研究,決定重新制定我市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柳州市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停放服務收費標准:
一臨時停放(12小時內) 1.自行車:0.5元/輛.次 2.電動車、摩托車:1元/輛.次 連續停放超過12小時的按上述標准循環累加收費。
二月票 1.自行車:6元/輛.月 2.電動車、摩托車:25元/輛.月
二、電動車包括助力車、電動自行車。
以上收費標准從2013年2月10日起執行,原柳價字[2009]105號文件同時廢止。

㈣ 關於印發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的通知的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的意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6 號)和《國務院關於印發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近期重點實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國發[2009]12 號)的精神,現就改革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形成機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要求,從我國醫葯產業發展現狀和醫療服務特點出發,充分發揮價格杠桿調節作用,合理調控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水平,促進衛生事業和醫葯產業健康發展,滿足人民群眾不斷增長的醫療衛生需求。
(二)基本原則
一是堅持政府調控和市場調節相結合。按照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根據衛生事業公益性特點,在強化政府對醫葯價格監管的同時,注意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促進生產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形成公開、公平、公正和有序競爭的葯品和醫療服務市場。
二是鼓勵研發創新與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並重。醫葯價格制定要有利於激發企業和醫療機構提高創新能力和動力,研究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保護和扶持中醫葯發展,提高醫葯行業整體競爭能力,同時要兼顧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和群眾承受能力,鼓勵使用基本葯物和適宜技術,減輕群眾不合理的醫葯費用負擔。
三是促進企業和醫療機構不斷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政府制定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質量差別,鼓勵企業提升產品質量,促進醫療機構改善醫療服務條件和提高診療技術,滿足群眾多層次的用葯及醫療服務需求。
四是醫葯價格改革與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協調推進。醫葯價格改革要有利於促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與相關政策協調配套,同步推進。價格調整要充分考慮社會各方面利益和群眾承受能力,統籌兼顧,逐步疏導矛盾。
(三)目標任務
到 2011年,政府管理醫葯價格方法進一步完善,企業和醫療機構價格行為比較規范,市場價格秩序逐步好轉,葯品價格趨於合理,醫療服務價格結構性矛盾明顯緩解。到 2020年,建立健全政府調控與市場調節相結合,符合醫葯衛生事業發展規律的醫葯價格形成機制;醫葯價格能夠客觀及時反映生產服務成本變化和市場供求;醫葯價格管理體系完善,調控方法科學;醫葯價格秩序良好,市場競爭行為規范。2009-2011年的主要任務:
——完善醫葯價格管理政策。調整政府管理葯品及醫療服務價格範圍,改進價格管理方法,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提高價格監管的科學性和透明度。
——合理調整葯品價格。在全面核定政府管理的葯品價格基礎上,進一步降低偏高的葯品價格,適當提高臨床必需的廉價葯品價格。科學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價格。
——進一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系。在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的基礎上,適當提高臨床診療、護理、手術以及 其他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同時降 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對植(介)入類等高值醫療器械價格的監管。
——強化成本價格監測和監督檢查。完善葯品成本價格監測制度,加強葯品價格形勢分析,公開市場價格信息,發揮社會輿論監督作用。定期開展醫葯價格檢查,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價格行為。進一步健全醫療機構醫葯費用清單制度,提高收費透明度。 (四)調整政府管理葯品價格範圍。政府管理葯品價格的重點是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及生產
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葯品。其他葯品實行市場調節價,對其中臨床使用量大面廣的處方葯品,要通過試點逐步探索加強價格監管的有效方法。
(五)葯品價格實行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制定葯品價格的政策、原則和方法;制定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處方葯及生產經營具有壟斷性的特殊葯品價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統一政策,負責制定國家基本醫療保障用葯中的非處方葯(不含國家基本葯物)、地方增補的醫療保障用葯價格。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的葯物制劑價格,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價格管理許可權、形式和內容。
(六)政府制定公布葯品指導價格,生產經營單位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納入政府價格管理范圍的葯品,除國家免疫規劃和計劃生育葯具實行政府定價外,其他葯品實行政府指導價。麻醉葯品、一類精神葯品由政府定價形 式改為政府指導價,並對流通環節按全國性批發和區域性批發分別制定進銷差價率的上限標准。實行政府指導價的葯品,生產經營單位在不突破政府規定價格的前提下,根據市場供求情況自主確定實際購銷價格。
(七)政府制定葯品價格原則上按照通用名稱制定統一價格。政府制定葯品價格,一般情況下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按照葯品通用名稱制定統一的指導價格。已針對特定企業制定的價格,與統一指導價有較大價差的,要加大調整力度,逐步縮小價差。今後對於符合國家鼓勵扶持發展政策且具有明顯不同質量標準的葯品,可以依據按質論價的原則,實行有差別的價格政策。
(八)政府制定葯品價格以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綜合考慮其他相關因素。政府制定葯品價格,應遵循「補償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的基本原則,同時考慮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基本醫療保障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國家 宏觀調控及產業發展政策、葯品臨床價值等因素。對於臨床必需但市場不能保證供應的普通葯品,可以適當提高價格。
(九)科學確定葯品之間的差比價關系。進一步完善葯品差價比價規則,合理確定同種葯品中代表劑型規格品及價格,其他劑型規格品價格按照規定差價或比價關系制定。對可替代葯品和創新葯品定價逐步引入葯物經濟性評價方法,促進不同種類葯品保持合理比價關系。
(十)鼓勵葯品研發創新。在合理審核葯品成本基礎上,根據葯品創新程度,對銷售利潤實行差別控制。允許創新程度較高的葯品在合理期限內保持較高銷售利潤率,促進企業研製開發創新葯品。
(十一)引導仿製葯品有序生產和競爭。對今後國內首先仿製上市的葯品,價格參照被仿製葯品價格制定;被仿製葯品在國內尚未上市的,首先仿製葯品的價格依據其合理成本制定。再仿製上市的葯品,價格按照低於首先仿製葯品價格的一定比例制定。同種仿製葯品生產企業達到一定數量時,應根據社會平均成本等情況制定統一價格。
(十二)鼓勵基本葯物生產供應。按照通用名稱合理制定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不區分具體生產經營企業。核定基本葯物零售價格,要嚴格控制營銷費用,壓縮流通環節差價率。保持基本葯物價格相對穩定,保障國家基本葯物正常生產和供應。
(十三)控制葯品流通環節差價率。逐步降低政府指導價葯品的流通差價率,對流通環節差價率(額)實行上限控制,並對高價和低價葯品實行差別差率控制,低價葯品差價率從高,高價葯品差價率從低,利用價格杠桿促進葯品流通領域兼並重組,擴大規模,集約經營,降低成本,減少流通費用。
(十四)改革醫療衛生機構葯品銷售加成政策。按照「醫葯分開」的要求,改革醫療機構補償機制,逐步取消醫療機構銷售葯品加成。改革過渡期間,要逐步降低醫療機構葯品加價率,在總體不突破 15%的前提下,可按價格高低實行差別加價政策。必要時對高價葯品實行最高加價額限制。中葯飲片加價率標准適當放寬。鼓勵地方結合公立醫院試點改革,統籌開展公立醫院銷售葯品零差率改革。公立醫院取消葯品加成後減少的收入,可通過增加財政補助,提高醫療服務價格和設立「葯事服務費」項目等措施進行必要補償。
(十五)規范葯品市場交易價格行為。葯品生產經營單位應按照誠實守信的原則合理制定購銷價格,要加強行業自律,公開價格信息,提高價格形成的透明度,禁止價格欺詐、價格壟斷、價格歧視及其他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 (十六)醫療服務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相結合的管理方式。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各種醫療服務和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提供的特需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
(十七)醫療服務價格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商相關部門制定醫療服務價格政策及項目、定價原則和方法,加強對地方制定醫療服務價格的指導和協調。基本醫療服務的指導價格,由省或市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衛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十八)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體現公益性質。基本醫療服務價格要按照「合理補償成本、兼顧群眾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的原則核定。制定基本醫療服務價格所依據的合理成本,按照扣除財政補助、醫療機構銷售葯品和醫療器械(耗材)差價收益核算。
(十九)改革醫療服務定價方式。根據醫療技術發展和臨床診療需要,完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合理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從嚴控制簡單以新設備、新試劑、新方法等名義新增醫療檢查檢驗項目,進一步規范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名稱和服務內容。逐步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探索有利於控制費用、公開透明、方便操作的醫療服務定價方式。社區、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機構開展的便民個性化服務,可以按照服務時間、服務次數等方式制定價格。
(二十)合理制定不同級別醫療機構和不同職級醫師的服務價格。根據醫療機構等級、醫師級別和市場需求等因素,對醫療服務可以制定不同的指導價格。要逐步拉開價格差距,促進患者合理分流。
(二十一)提高體現技術和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按照醫療服務補償合理成本的要求,結合政府財政投入情況,合理調整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基本醫療服務價格,逐步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等項目價格。
(二十二)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加強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價格監測。完善服務成本審核方法,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折舊費用按額定工作量測算。降低偏高的醫用設備檢查和治療價格,促進醫用檢查和治療設備集約化使用。
(二十三)加強醫療器械價格管理。合理控制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外單獨收費的醫療器械范圍。對單獨收費的品種,要建立目錄進行管理。對高值特別是植(介)入類醫療器械,可通過限制流通環節差價率、發布市場價格信息等措施,引導價格合理形成。 (二十四)加強價格評審,健全成本調查和價格監測體系。完善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評審制度,加強價格評審專家隊伍建設,健全葯品和醫療服務成本核算方法。建立和完善醫葯市場價格調查、監測和信息採集分析系統。
(二十五)進一步完善價格決策程序。公開政府定價程序和方法,增強價格決策透明度。建立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動態調整制度。完善地區間醫葯價格信息交流協調機制。制定和調整價格要廣泛聽取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服務單位、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消費者以及相關部門的意見,充分調動社會各方面參與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管理的積極性。
(二十六)積極探索建立醫葯費用供需雙方談判機制。在政府制定葯品和醫療服務價格的基礎上,改革醫療保險支付方式,逐步實行按病種付費、按服務單元付費和總額預付。積極探索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醫療機構(醫院協會)、葯品 供應商通過協商談判,合理確定醫葯費用及付費方式。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開展支付方式和費用談判機制的試點。
(二十七)加強價格監督檢查。進一步強化醫葯價格明碼標價工作,全面推行醫療機構醫療服務、醫療器械和葯品價格公示及住院費用「一日清單」等制度。定期開展醫葯價格專項檢查工作。研究探索建立醫葯價格監督的長效機制,規范生產經營企業、醫療衛生機構價格行為。
國家發展改革委
衛生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

㈤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的通知文件

發改價格[2009]2498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布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
根據《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實施意見》、《葯品政府定價辦法》等有關規定,我委制定了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現予公布,請遵照執行。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附表所列葯品價格為按通用名稱制定的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各級各類醫療衛生機構、社會零售葯店及其他葯品生產經營單位經營基本葯物,其銷售價格不得超過附表所列價格。
二、國家發展改革委及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規定許可權制定公布的價格,凡標注特定企業生產供應,以及「水、電解質平衡調節葯物」中標注「軟袋雙閥、軟袋雙閥雙層無菌包裝、塑料安瓿」的葯品和滴眼劑中標注「含玻璃酸鈉」的葯品,在我委重新調整價格前,暫按原定價格執行;作為基本葯物,其零售價格不得超過附表中同劑型規格品的價格。
三、附表未列的同種葯品其他劑型或規格品(劑型僅指國家基本葯物規定的劑型),暫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葯品差比價規則制定公布零售指導價格。附表按最小計量單位公布零售價格的葯品,同劑型其他包裝數量規格品,按公布的最小計量單位價格乘以實際包裝數量計算價格。
四、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葯定點生產的處方葯品最高零售價格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2877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制定第一批城市社區和農村基本用葯定點生產的非處方葯品最高零售價格指導意見的通知》(發改辦價格[2008]1560號)中有關葯品,凡與本通知附表所列葯品屬同品種的,按本通知規定價格執行。
五、附表標注執行臨時價格的葯品,零售指導價格有效期為一年;有效期結束後,我委將重新核定價格。
六、各地根據《關於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實施意見》增補的葯品,屬國家發展改革委定價范圍的,暫按國家現行規定零售指導價格執行;屬於地方定價或市場調節價范圍的,由各省(區、市)價格主管部門制定零售指導價格。
七、各地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葯物市場購銷價格的監測和分析,發現問題,及時報告,我委將根據成本及市場價格變化情況適時調整零售指導價格;要加強對國家基本葯物價格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葯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價格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
本通知附表所列價格自2009年10月22日起執行。
附表:
一、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表(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部分)
二、國家基本葯物零售指導價格表(中成葯部分)
國家發展改革委
二○○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㈥ 2015年有哪些深入推進醫葯價格改革的措施

醫葯價格改革相關政策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推進醫葯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葯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葯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葯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
2.原衛生部、中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推進醫葯分開,改革以葯補醫機制,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由各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考慮醫院功能定位、醫療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財政能力、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對價格調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國衛體改發〔2014〕12號規定:縣級公立醫院承擔縣域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症搶救與疑難病轉診,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培訓指導,以及部分公共衛生服務、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院由此而減少的合理收入,採取增設葯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准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改革以葯補醫機制。探索醫葯分開的多種具體途徑,逐步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採取增設葯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准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病種數量不少於50個。

4.《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 的通知》
推進補償機制改革。以破除「以葯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推進醫葯分開,逐步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
改革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補償。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收費標准,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四點意見的通知》
改革「以葯補醫」機制,鼓勵探索醫葯分開的多種形式。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將試點縣級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降低葯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按不含設備折舊的合理成本制訂檢查治療價格,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價格。合理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護理、手術等項目價格,使醫療機構通過提供優質服務獲得合理補償。
6.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人社部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葯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增加政府投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途徑予以補償。試點公立醫院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降低醫療成本。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後,要確保試點公立醫院的葯品價格降低15%左右。
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並與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進。
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醫葯費用總量控制水平,具體可參照本地區改革前三年實際醫葯總費用、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個人醫療費支出等情況綜合測算。
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要結合財政補償和醫保支付水平的具體情況,補償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礎上,逐步理順醫療服務項目比價關系。要切實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以及中醫特色服務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對確實偏低的床位費可作適當調整;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類價格。
在改革試點期間,各地可授權縣(市、區)級政府在規定的原則范圍內研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
7.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家發改委、人社部關於印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意見的通知
破除以葯補醫,完善補償機制。縣級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取消葯品加成政策。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醫院加強核算、節約運行成本等多方共擔。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對醫院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縮小醫保基金政策內報銷比例與實際報銷比例的差距。價格調整政策與醫保支付政策之間相互銜接。

深化醫葯價格體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完善縣級公立醫院醫葯價格改革,推進城市公立醫院試點改革。
2.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建立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3.強化價格、醫保、醫療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良性運行、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
4.加強葯品市場價格調研及監管工作,確保改革後市場價格基本平穩。

㈦ 醫葯分開綜合改革的主要改革內容是什麼嗎

醫葯價格改革相關政策
1.《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
推進醫葯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葯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葯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葯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補償機制。
2.原衛生部、中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關於印發公立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
推進醫葯分開,改革以葯補醫機制,逐步將公立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由各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考慮功能定位、醫療保障承受能力、本地財政能力、城鄉居民收入水平和對價格調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國衛體改發〔2014〕12號規定:縣級公立承擔縣域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症搶救與疑難病轉診,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培訓指導,以及部分公共衛生服務、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對公立由此而減少的合理收入,採取增設葯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准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公立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
改革以葯補醫機制。探索醫葯分開的多種具體途徑,逐步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對公立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採取增設葯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准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公立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病種數量不少於50個。

4.《國務院關於印發逗十二五地期間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 的通知》
推進補償機制改革。以破除逗以葯補醫地機制為關鍵環節,推進醫葯分開,逐步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將公立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
改革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補償。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收費標准,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范圍。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公立綜合改革四點意見的通知》
改革逗以葯補醫地機制,鼓勵探索醫葯分開的多種形式。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將試點縣級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降低葯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按不含設備折舊的合理成本制訂檢查治療價格,已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價格。合理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護理、手術等項目價格,使醫療機構通過提供優質服務獲得合理補償。
6.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人社部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葯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增加政府投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途徑予以補償。試點公立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和運行效率,降低醫療成本。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後,要確保試點公立的葯品價格降低15%左右。
堅持逗總量控制、結構調整地的原則,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並與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進。
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醫葯費用總量控制水平,具體可參照本地區改革前三年實際醫葯總費用、醫保和城鄉居民個人醫療費支出等情況綜合測算。
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要結合財政補償和醫保支付水平的具體情況,補償取消葯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礎上,逐步理順醫療服務項目比價關系。要切實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以及中醫特色服務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對確實偏低的床位費可作適當調整;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類價格。
在改革試點期間,各地可授權縣(市、區)級政府在規定的原則范圍內研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
7.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家發改委、人社部關於印發推進縣級公立綜合改革意見的通知
破除以葯補醫,完善補償機制。縣級公立補償由服務收費、葯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取消葯品加成政策。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加強核算、節約運行成本等多方共擔。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通過購買服務對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縮小醫保政策內報銷比例與實際報銷比例的差距。價格調整政策與醫保支付政策之間相互銜接。

深化醫葯價格體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葯補醫機制,完善縣級公立醫葯價格改革,推進城市公立試點改革。
2.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系,建立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3.強化價格、醫保、醫療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良性運行、醫保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
4.加強葯品市場價格調研及監管工作,確保改革後市場價格基本平穩。

㈧ 發改委就短缺葯價格葯價征意見是真的嗎

中新網8月14日電 發改委網站今日發布公告,就《短缺葯品和原料葯經營者價格行為指南 (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指出,短缺葯品和原料葯經營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縱短缺葯品或原料葯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

徵求意見稿還表示,短缺葯品和原料葯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推動短缺葯品和原料葯的價格過高、過快上漲,擾亂市場價格秩序。除生產自用外,短缺葯品和原料葯經營者不得超出正常儲存數量或者儲存周期,大量囤積短缺葯品或原料葯產品,推動價格過快、過高上漲;不得相互串通,操縱短缺葯品或原料葯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合法權益;不得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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